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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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8〕22号
2008年4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澜明  中央编办副主任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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