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6〕9号
2016年1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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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大庆是我国重要的石油、石化工业基地,黑龙江省西部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大庆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功能,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大庆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10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统筹城镇与工矿企业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5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23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大庆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和内河航运等交通基础设施,改善中心城区东西间交通联系,推进哈大齐交通一体化。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按要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加强对石油石化企业、化工危险品仓库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确保城市安全。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要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加强对扎龙等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划定城市紫线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好白金宝遗址、大庆第一口油井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保护好自然山体和水体,加强对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控制好各城区之间的隔离绿带,充分利用草原、湿地、森林、水域等自然本底条件,形成富有特色的组团式城市。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大庆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大庆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大庆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大庆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大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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