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41号
2012年2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

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扬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著名旅游城市,是长江三角洲北翼重要城市,土地利用率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2511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12511公顷。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1439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69647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9024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7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5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沿江地区,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长江岸线资源;西部地区,要加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着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区域环境;东部地区,要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改善耕作条件,严格控制城市无序蔓延,引导农村居民点集中布局。

六、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你省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扬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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