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市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市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8〕12号
1998年2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
重庆市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8〕1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先停收后清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4号)的要求,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报来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为确保三峡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严格按规定办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含原重庆市)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未列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概算,且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一律免收(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为确保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清理结果得到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对所辖区域内取消和免收的收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免收的收费项目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但在这次清理中没有处理的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

三、今后,凡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对涉及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三峡工程举世瞩目,重庆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对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的收费予以减免照顾。今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属于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应予以减免;属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应予以免收。

附件: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清理汇总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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