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2004〕60号 2004年8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
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2004〕60号
劳动保障部:
你部和外交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对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所附的《修订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的公约》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由你部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登载《修订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的公约》的标题及简要介绍;通知国际劳工局的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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