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纺织品出口用棉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纺织品出口用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36号
1989年4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纺织品出口用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36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报国务院领导的《关于纺织品出口用棉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为了保证中央外汇收入和中央必需的外汇支出,纺织品出口一定要完成计划。除所需的国内棉花要按计划安排外,国务院决定用中央外汇进口的二十万吨棉花要专项用于安排生产纺织品出口。具体分配数额由你部与商业部协商确定,对上海等上交中央外汇较多的出口纺织品重点地区要予以重点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