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用地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用地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61号
1996年9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虎门炮台爱国主义

教育基地建设用地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文物局:

  你们关于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用地问题的请示(粤府〔1996〕68号)收悉。经有关部门研究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已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组织施工涉及用地等问题,需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对于某些具体事宜,也应由各有关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文件所请示的问题,请你们尽快与海军协商,亦请海军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由军地双方根据规划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把这件事情处理好,切实保证该教育基地第一期建设继续抓紧施工,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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