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江西南昌和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江西南昌和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6〕37号
2006年5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江西南昌和


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6〕37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设立江西南昌和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6〕18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江西南昌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京东大道,南至火炬三路,西至高新大道,北至城东一路——高新五路——城东二路。

  二、同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西至珠宋路,北至红石崖六号线,东至昆仑山北路,南至红石崖十二号。

  三、请你署通知江西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分别对江西南昌出口加工区和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四、请你署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11月召开的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对已批准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发展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考虑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的现实状况,制定我国出口加工区长期发展规划;完善出口加工区审批标准和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准入及退出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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