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航空工业公司管理体制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航空工业公司管理体制的复函 国办函〔1986〕61号 1986年10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
航空工业公司管理体制的复函
国办函〔1986〕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航空工业部:
《关于调整上海航空工业公司管理体制的请示》(沪府(1986)81号、航办联(1986)710号)收悉。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调整上海航空工业公司的领导体制,即实行部、市双重领导,以部为主。希望你们尽快办理交接工作,有关财政、物资、劳动等项指标的划转,按国家规定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MD—82飞机合作生产的经费,属国家财政和上海市财政分别承担的份额和渠道不变,继续承担。
二、上海飞机设计所划归航空工业部建制后,其事业经费指标,按国家现行规定,由上海市划转航空工业部。该所新建设计大楼所需基建投资,由国家补助五百万元,其余按国家计委计国〔1986〕1737号文办理。
三、上海航空工业公司管理体制调整后,航空工业部要加强对公司的领导,在上海市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将MD—82这一中美合作的重大项目搞好,不断总结经验,为我国干线客机的发展闯出新的路子。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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