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机电出口办机电产品出口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机电出口办机电产品出口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87〕73号
1987年11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机电出口办

机电产品出口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8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机电产品出口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机电产品出口体制改革方案

为了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出口, 振兴我国机电工业,一九八五年十月, 国务院以国发〔1985〕12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报告,明确了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方向和鼓励扶植的政府措施。文件贯彻执行以来,开始调动了生产和外贸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出口发展势头很好。但是由于出口体制还没有理顺,将影响机电产品出口的持续发展。因此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发〔1985〕128号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国发〔1987〕90号文件确定的整个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原则,抓紧进行机电产品出口体制的改革,使机电产品出口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机电产品出口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改革机电产品出口体制,要积极稳妥,逐步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是:通过政企职责分开,政策措施基本落实,经济杠杆逐步理顺,出口生产体系得到强化,工贸之间密切结合,使出口企业活动不断增强,在国家计划及政策法规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加强宏观控制和调节,出口企业之间既要有一定的竞争,又要坚持统一对外、联合对外,有计划、有组织地开拓国际市场,从而实现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改革目标。

(一)建立健全机电产品出口宏观管理和调节机制,为放开搞活经营创造条件。

(1)对出口基地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外贸企业,出口创汇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保证实现。对出口产品生产总量、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等,由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出口任务编制专项计划,并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计划,做好资金和物资的安排,以保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2)相关方面要进行配套改革。一是继续认真贯彻国家退各道环节增值税(或产品税)的政策,免征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关税;二是国内价格体系基本理顺;三是汇率大致合理;四是通过改革计划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物资供应体制等,形成正常的资金和其它生产要素市场;五是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3)制定和完善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条例和办法,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强化出口生产体系,发展出口联合,建立出口企业集团。

强化出口生产体系,必须重视和发挥出口基地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的骨干作用,优先进行技术改造,努力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在产品质量、品种、成本、交货期及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逐步形成较强的竞争能力。积极挖掘军工企业出口潜力,认真执行一视同仁、同等优先的原则,军工企业要增强出口意识,转变经营思想,适应国际市场需要。

为了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必须变单个优势为集团优势,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积极推动和组织出口企业联合,包括生产企业之间、生产企业与技术开发单位之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之间、外贸企业之间等各种形式的出口联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实力较强、具有外贸法人资格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集团。最终在全国形成一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集团,成为能稳定地占领一定国际市场的主力。要制定鼓励发展出口企业集团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三)建立出口企业联合对外、工贸密切配合的机电产品出口商会。

建立出口商会是避免不正当竞争,联合对外的重要保证。出口商会下设分商品的专业出口商会,主要起桥梁纽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的作用。出口商会接受政府的委托,发挥某些行业管理作用;按照出口商会章程,对成员单位在出口市场、价格、销售数量等方面进行协调。

为了密切工贸关系,消除工贸隔层,所用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贸公司、出口联营公司、直接从事出口经营的生产企业,以及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实行代理制的出口基地企业及扩权企业,都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出口商会。

(四)出口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上述条件具备后,出口企业应成为责、权、利统一的经济实体,逐步走上能按合理汇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正常轨道,一般不再需要核定换汇成本和进行价差补偿。在国家计划及政策法规指导下,出口企业可以放开经营,相对自主决策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横向经济联合、产品销售服务,并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税后留利由企业支配,按规定的比例用于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对少数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发展前途而一时又有亏损的机电产品,经国家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予以补贴支持。

二、一九八八年机电产品出口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机电产品出口体制改革需要分阶段实施。一九八八年体制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口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自负盈亏。

国发〔1985〕128号文件指出,由于机电产品加工深度较高,国内各道生产及流通环节平均销售利润率一般比国外高得多,出口换汇成本往往比汇率高出较多,不能反映盈亏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国内价格体系和汇率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应当在彻底退增值税(或产品税)的基础上,核定合理的平均换汇成本和各类主要产品换汇成本。按照核定的换汇成本给予价差补偿,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换汇成本同现行汇率接近的产品,可在退各道环节增值税(或产品税)后,按汇率结算,出口企业自负盈亏。二是多数机电产品实行退各道环节增值税(或产品税),按大类产品核定换汇成本,出口企业自负盈亏。先核定一百种左右主要出口产品的大类换汇成本,覆盖面达到80~90%;其余部分核定小范围的平均换汇成本,这项工作由财政部、机电出口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于今年核定完毕,明年正式执行。三是对电子、汽车(含零、部件)等出口很有发展前途的产品,为了搞活生产和出口经营,可选择部分企业集团,在退各道环节增值税(或产品税)后,试行外汇全留、不予补差的办法,并允许内外销、进出口统筹互补,出口企业自负盈亏。具体产品及试点方案由有关部门提出报经批准后实行。

为了保证退各道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或产品税)政策的落实,建议核定退税数额,均由中央财政退付。

在退税和核定换汇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包出口额、收汇额,包括汇成本、盈利或补贴总额,超额不补,节余全留。超计划出口的补差按国发〔1987〕64号文件规定办理。

为简化价差补偿的核算,在目前实行由财政直接补差改变为间接补差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考虑先由财政部通过有关部委对本部门出口计划内企业(外贸企业、有外贸经营权及实行代理制的出口生产企业、出口联营企业),按原来的出口计划及补差渠道,指定有关总公司负责申请和进行补差,以免因工作脱节而影响出口计划的完成,这些企业的出口计划应纳入有关总公司的计划(包括收购经营和代理的)。

(二)继续强化出口生产体系。

(1)认真搞好出口生产体系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对已批准的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要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改革审批、考核和管理办法。采用招标办法,再审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使这两类出口企业担负起大部分出口任务。与此同时,选择一、二十个以外销为主,生产条件和技术、管理水平较高的出口基地企业试点,逐步探索、总结出一套能适应发展外销的企业管理办法。要区别于内销企业,主要考核创汇、换汇成本和履约率。由于内外销情况不同,外销部分不可能按内销那样核算利税及财政收入。

(2)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和有关部门及地方,要把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纳入发展机电工业的规划和计划,并重点予以扶植。对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应优先进行技术改造,真正体现重点产品重点保证、重点突破的原则,安排和用好国家支持的专项贴息贷款。

(3)所有出口产品要按照国际技术标准、安全标准或用户要求组织生产;出口生产企业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出口产品质量责任制。

(4)商检部门与各工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尽快实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先在二十种产品上试行。充分发挥工业部门专业检测站的作用,尽快取得国际认可,对达到国际标准的出口产品,发给证明,可印制明显的标记。

(5)支持出口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不断提高出口产品档次和市场的适应能力。有计划地围绕扩大出口引进一批技术,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管理经验,提高出口生产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6)出口机电产品的新产品试制优先纳入各有关部门、地方科研开发计划。承担UL标准和商品测试的检测中心,需增加部分检测设备,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要纳入各自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

(三)总结出口联合的经验,组织出口企业集团。

(1)总结推行出口代理制的经验,积极把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推上国际竞争第一线,参加报价、谈判、签约,承担履约的经济责任。这是扩大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出口的重要途径。同时要正确处理生产企业同外贸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解决好流动资金等实际问题。

(2)继续推进和完善上海、天津自行车、钟表进出口联营公司的试点。

(3)抓好上海、石家庄、天津、北京、成都电视机出口企业集团,以及东风、解放汽车和发电设备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出口企业集团的试点。摸索组织以主机厂或骨干厂为龙头、工贸紧密结合的出口企业集团的经验。

(四)组建机电产品出口商会和专业出口商会。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90号文件精神,抓紧筹建机电产品出口商会和电机、轴承、机床、自行车、手工具、钟表、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电线电缆、拖拉机及内燃机等专业出口商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筹建。对尚未建立专业出口商会的机电行业,可先由机电产品出口商会负责协调工作。商会办事人员要精干,其经费由会费及其它服务收入支付。

在宏观管理手段还未健全,出口商会工作还没有走上正轨之前,各机电外贸总公司仍按现行经营范围组织经营,不扩大交叉经营的范围。但要鼓励开拓新市场,保护开拓者的积极性和优先经营权。

(五)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1)各主管部门和各机电外贸总公司要抓紧制定市场开拓规划,集中力量重点开拓北美、西欧市场。

(2)各机电外贸总公司要抓紧组织各分公司、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在充分利用国外商情、销售和维修服务力量的基础上,统筹组建商情网、销售网、服务网,各分公司、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对其重点出口地区要派人参加。抓紧建立机电产品商情系统,及时提供经济技术情报。着手在重点销售地区设立维修服务网,做到及时维修服务,及时供应零配件。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64号文件的规定,机电外贸公司从出口销售收入中提取2%(人民币)作为开拓国际市场基金(外汇额度可在留成中解决),财政部门相应增加出口换汇成本。财政部会同机电出口办尽快拟定具体办法。

(4)简化推销产品、谈判签约、技术服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由机电出口办会同外交部、中组部制定具体办法。

(5)继续抓好机电外贸人才培训工作,努力实现“七五”期间培训机电外贸人才的目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予以重视,并纳入教育培训计划。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酌情拨给少量培训资金。

(六)认真落实机电产品出口计划,解决出口所需原材料、配套件的供应渠道。

为了保证机电产品出口计划的实现,要把出口任务分别落实到生产和外贸企业,并以出口产品总量计划为基础,确定原材料供应计划。机电产品出口所需原材料(主要是钢材、铜、铝、塑料等)的保证供应问题,是机电产品出口的关键制约因素, 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28号、国发〔1987〕64号文件精神,凡国内能生产供应的,应分别纳入部门和地方计划,尽量保证供应出口生产企业。确属不能解决的,再通过多渠道解决。

为了弥补国内供应品种和数量的不足,要用好30%进口料件专项外汇。此项外汇(一九八八年估计约为九亿美元)应纳入国家下达的部门、地方年度用汇指标计划,以国家计划附件形式专项下达。使用这部分外汇进口料件的手续必须简化,一般可实行海关监管,保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七)推动和组织进出结合、以进带出,扩大出口。

当前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逆差很大,应当充分利用进口筹码,以进带出,扩大出口,缩小逆差,引进技术。机电出口办应参与有关部门制定进出结合、技贸结合的具体办法。

(八)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为了增加出口安全感,尽快实行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提出初步方案,建议财政部、经贸部、中国银行共同研究修改,争取尽早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八年先在部分地区和产品试点。

三、继续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方针及政策措施,国务院机电出口办和各有关部门及地方,应进一步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领导。

(一)国务院各有关综合部门要继续支持和扶植机电产品出口,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具体领导,把本部门、本地区机电产品出口规划及措施纳入本行业及本地区规划, 加快出口生产体系的建设和组织规划的实施。 按照国发〔1987〕16号文件的精神,国家机械委应派人参加国务院机电出口办工作。

(二)为了保证机电产品出口方针政策、 制度办法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按照国办发〔1986〕5号文件精神,今后关于机电产品出口的具体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由机电出口办负责会同经贸部及有关部门拟订或制定,其他部门拟订或制定的涉及机电产品出口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应事先同国务院机电出口办通气商量,密切合作。

(三)关于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计划的编制工作,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经贸部、国务院机电出口办一九八七年五月联合颁发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计机〔1978〕770号文)办理。

(四)按照国办发〔1986〕5号文件的规定,为建立和加强出口生产体系,审批出口基地企业和扩权企业由机电出口办会同经贸部和有关工业部门共同进行。在出口基地企业达到规定的条件后,经省市机电出口办和经贸委(厅)确认,即可凭机电出口办和经贸部共同批准的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对外法人的有关手续。机电外贸公司(包括专业出口联营公司)、机电产品出口商会的成立、合并或撤销,由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机电出口办的意见进行审批,并由经贸部归口管理。

(五)各地方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的情况,也应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