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1〕27号
2011年5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公开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各部门按照有关部署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2010年,75个中央部门公开了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多个部门还增加了公开内容。今年已有88个中央部门公开了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2011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有的部门还将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最近,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深化政务公开、做好预算公开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为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预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各部门要带头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预算公开责任主体的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协调一致、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要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稳妥处理部门预算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部门预算公开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加快部门预算公开进度,扩大公开范围。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2011年要主动公开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公开表格的数量,细化公开的内容。2012年,要力争公开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至款级科目。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支出的部门预算表格,要争取将可公开内容细化到项级科目。要在做好以上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尽量将可公开的内容按项级科目细化。其他部门也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推进部门预算的公开。

要妥善处理部门预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作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对含有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各部门要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体例和格式,推进部门决算的公开,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按时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车辆购置及运行、出国(境)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内容。

三、规范预算管理,为做好公开工作创造条件。各部门要规范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防止挤占挪用经费。要认真清理不合理的收支,以清理促公开,以公开促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改进工作。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清理与预算公开工作不相适应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公开预算信息创造条件。

四、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部门预算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要同时配发预算说明。预算说明应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和总体思路,以及有关科目的详细说明。说明要通俗易懂,以便公众理解。部门预算公开后,要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推动改进工作。

五、加强对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按照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成本通知提出的部门预算公开任务。财政部要加强对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经验交流,促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全面协调推进。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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