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办函〔1997〕57号 1997年11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3月31日前
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办函〔1997〕5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按此精神发文公布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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