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90〕38号
1990年6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关于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9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的报告

国务院:

  自一九八七年新版人民币发行以来,伪造、贩卖、使用假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面额假币流入市场的案件多有发生。从一九八八年到今年四月底,共收缴各种假币约六十六万张。这些假币案的特点:一是伪造技术较高,境外以机制为主,境内以复印、拓印等为主;二是一次投放数量大,一百元、五十元面额占多数;三是蔓延范围广、速度快,由中心城市和沿海地区向全国迅速扩散;四是作案手段狡猾,已形成伪造、藏匿、贩运、使用假币的据点。

  大面额假币案发案率高的原因主要是:照像分色制版、印刷技术提高并普及;开放城市和边境贸易增加,海上交往频繁,拓宽了与境外直接联系的渠道,假币制作和扩散比以前容易。从目前国内外犯罪分子活动情况、假币发案情况和伪造动态分析,一定时期内,假币案仍将是持续上升的趋势。大量假币流入市场,既干扰了金融秩序,破坏人民币的信誉,也给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的稳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为搞好反伪造(含变造,下同)人民币的斗争,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反伪造人民币斗争作为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的重要工作来抓。反伪造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假币案发生的情况和特点,组织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落实侦破、收缴、防范等具体措施,并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同时,要及时解决反伪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来自境外假币的堵截工作。海关要加强入境检查,严格人民币出入境管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边境贸易和人员交往频繁的边境地区,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限制人民币的使用流通范围。同时,要将假人民币偷运入境作为海上缉私的重要内容,由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共同组成堵塞境外假币入境的防线。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伪造人民币案件的侦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依靠群众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专案侦破工作。对已发现的假币案件要抓住不放,迅速破案。凡发现机制假币,都要列为重大、特大案件,组织力量,专案专办。有关地区发现同一种假币,要组织联合办案,并案侦察。涉及境外的假币案件,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渠道,促使所在国、地区警方的合作。对制造、偷运、贩卖假人民币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印刷、复印企业进行严格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具有黑白复印设备企业的管理,严格限定其经营范围,加强业务检查和法制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五、各专业银行应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收缴假币。针对假币主要为一百元、五十元券的情况,专业银行柜面收付现金时,对这两种面额的人民币应进行手工清点。同时,要加强对出纳人员识别假币基本功的培训,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反伪造人民币工作的组织。要及时掌握工作的全面情况,防止假人民币扩散,并根据发案特点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对现行一百元、五十元券人民币,要改进印制技术,增强防伪造性能。

  七、统一宣传口径,防止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假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反伪造工作的新闻报道应十分慎重。对于假币案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进行,以防止在群众中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对已侦破的危害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审理结束后,经批准,可将审判结果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但详细案情和制作假币的具体情节不要公布。凡未破获、处理的假币案,都不要公开宣传。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安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年六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