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大连港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大连港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办发〔1986〕30号 1986年4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大连港
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关于大连港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六日至十八日,李鹏同志在大连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进一步贯彻落实去年三月召开的天津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的精神,确定大连港下放的有关问题。国家计委黄毅诚,国家经委赵维臣,交通部林祖乙,财政部李朋,国务院口岸办梁况白,辽宁省全树仁、彭祥松,东北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冯英奎,大连市毕锡祯、魏富海等同志出席了会议。经过讨论,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将大连港口局的建港指挥、公安消防、引水、岸线及港区陆域管理等工作单位,与大连港装卸联合公司合并组成大连港务局,实行交通部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大连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为加强航政与港监的统一领导,行使国家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将大连港口局的港务监督及所属有关单位,改设为大连海上安全监督局,直属交通部。
二、大连港是我国重要的外贸港口之一,每年的外贸进出口额占全国五分之一以上。为了使该港在自我改造和发展上具有更大的活力,会议同意对大连港原则上实行“以港养港”的财务管理制度。“七五”计划期间,大连港以一九八五年决算利润总额一亿七千八百四十七万元为基数,国家给港口让利二千五百万元(考虑到一九八五年利润中若干不正常增收因素),确定年度利润包干基数为一亿五千三百四十七万元,一定五年不变,五年内的年度利润增长部分全部留给大连港,五年累计包干利润总额为七亿六千七百三十五万元。
上述包干利润总额还要扣除:(1)因提高折旧率而增加的折旧基金二千五百一十五万元;(2)按规定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四千六百八十五万元;(3)按规定提取的企业留利一亿二千零七十万元。以上三项具体数额,由财政部、交通部按国家规定进一步核定。作了上述三项扣除之后,大连港五年应向国家上缴税利五亿七千四百六十五万元(待核定)。
“七五”期间国家下达给大连港的基建拨改贷投资作为国家支出,初步确定为三亿八千三百零二万元(如项目增加或减少,则相应调整收支)。按初步确定的“七五”投资计划,则收大于支的余额为一亿九千一百六十三万元(待核定),平均每年应上缴国家三千八百三十三万元(待核定)。
对大连港减免的调节税,待财政部对交通部减免的调节税确定后,从国家收入帐中扣除,并相应调整上述收大于支的余额。大连港每年定额上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千四百万元,建筑税四十万元,两项合计,五年应上缴国家七千二百万元。国家批准征收的过港费,由大连港按规定征收,并全部上缴交通部。大连港所需的水上过驳措施费,作为专项资金由交通部另行拨款。
大连港“七五”期间的外汇收入额度,按六千万美元定额留给大连港,平均每年一千二百万美元。超过定额部分的外汇收入,50%留给港口,50%上缴国家。大连港用汇指标,由国家计委戴帽下达给大连市。留给大连港的利润和外汇,主要用于港口的建设和改造,少部分可用于对港口不可缺少的疏港配套设施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建设,但国家让利部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对大连港下放后的预算管理,采用列收列支的预算内管理办法。应上缴的各项收入单独列报,上缴中央财政。
三、为增强大连港的吞吐能力,必须加快老港改造的步伐,努力提高港口的仓储、装卸、疏运的机械化水平,尽快实现生产调度和管理的现代化。
为进一步调动港口职工的积极性,挖掘现有港口的潜力,可进行吨货工资含量的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按交通部与劳动人事部商定的实施办法执行。同时,在经济上要采取优惠办法,以充分利用货主码头的能力。
四、大连港管理体制改变后,为了保证港口基建、改造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七五”期间仍维持原计划和物资供应体制,由交通部按直属港管理。
五、大连外轮代理公司、外贸运输公司、船舶燃料供应公司不下放。大连海事法院暂挂靠大连海上安全监督局。
六、关于连接沈大公路的大连疏港高架公路的建设问题,由交通部、大连市按基建程序专题报国家计委审查,经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关于港口单机设备的更新改造,原则上同意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七、大连港下放后,要扩大港口的自主权,港务局对基层企业单位要简政放权,实行目标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大连市人民政府要把港务局作为直属机构,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要更好地为外贸服务,为东北地区和全国各地区服务。对兄弟省市的进出口货物运输,要与本省市货物一视同仁。交通部要加强对大连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会议希望大连港的全体职工,要在辽宁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同心协力,努力奋斗,使港口吞吐能力在“七五”期间争取每年平均递增10%,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外贸发展的需要。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