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一九八六年立法计划〉和拟订“七五”期间立法计划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一九八六年立法计划〉和拟订“七五”期间立法计划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6〕36号 1986年5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一九八六年立法计划〉和拟订
“七五”期间立法计划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局汇集、编制的《一九八六年立法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拟订“七五”期间立法计划的建议。各部门的立法计划,请于八月三十一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局,以便统一研究、编制国务院“七五”期间立法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五月八日
关于《一九八六年立法计划》和拟订
“七五”期间立法计划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根据当前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草工作的需要,参考各部门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的法规制订计划和起草工作的实际状况,我们汇集、编制了《一九八六年立法计划》。
《计划》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务院在今年内审议、制定的法规。其中:法律草案十四件;行政法规草案五十一件。第二部分,为争取年内审议、制定的法规。其中:法律草案九件;行政法规草案四十四件。第三部分,为争取年内拟订出草稿的法规。其中:法律草案十件,行政法规草案三十四件。以上三个部分合计为一百六十二件。
由国务院提出议案,业经人大、人大常委制定公布的法律,其中有一部分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尚未制定发布。对此,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抓紧拟订,报请国务院审批,以利于已定法律的贯彻执行。这些实施细则、实施条例,《计划》中未一一列明。
国务院以往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法规,由于情况发展、变化,目前需要修订、升格的,或者过去没有相应法规,由于工作需要,亟待加以制订,同时起草条件又已基本成熟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积极组织起草,报请国务院审批。法规“升格”,是指由“暂行条例”、“暂行规定”变成“条例”、“规定”,或者由“条例”上升为“法”,等等。
在今年第一季度内,业经国务院审议通过、批准,或者决定暂不制订的行政法规,都未列入《计划》。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业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为此,建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七五”计划要求,遵循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改革、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精神,就各自主管工作范围,研究拟订“七五”期间的立法计划。
各部门的立法计划,一般可以由三个部分组成:(一) “七五”期间部门立法的总体设想;(二)部门立法的具体考虑和法规目录清单;(三)对汇集、编制国务院“七五”期间立法计划的建议。第二部分的“具体考虑”的表述,可以采取在每一个法规之后用一、二百字作简要说明的方式。法规目录清单,可按照轻重缓急次序,在衡量需要与可能之后,加以排列。
《一九八六年立法计划》和拟订“七五”期间立法计划的建议和考虑,如无不当,请批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便共同努力,促其完成。
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九八六年立法计划
(一九八六年四月国务院法制局编制)
(一)法律草案
1、渔业法(已制定)
2、矿业资源法(已制定)
3、外资企业法(已制定)
4、义务教育法(已制定)
5、土地法
6、破产法
7、国境卫生检疫法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9、海关法
10、技术合同法
11、档案法
1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
13、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4、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修订)
(二)行政法规草案
1、中国公民私事往来香港、澳门同内地之间的暂行
管理办法
2、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4、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条例
5、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暂行办法
6、出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7、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8、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0、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
11、关于加强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定
12、进口配额管理办法
1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4、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15、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
16、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修订)
17、城乡个体工商业条例
18、国际旅游饭店管理暂行条例
19、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20、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1、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22、房产税暂行条例
23、国营企业财产管理条例
24、金融机构稽核条例
25、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26、关于发展社会商业的若干规定
27、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
28、境内机构筹借外资与担保管理办法
29、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
30、关于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办法的规定
31、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
32、军工产品定型条例
3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修订)
34、关于推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的若干规定
35、关于城乡集体、个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若干规定
36、关于森林采伐更新的规定
3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8、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9、全国地质矿产资料汇交办法(修订)
40、关于不定期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41、国内联合经济组织暂行条例
42、关于违反财经纪律惩处的暂行规定
43、注册会计师条例
44、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办法
45、华侨投资优惠暂行规定(修订)
46、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47、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4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49、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50、物价管理条例(修订)
51、矿产资源勘探登记条例
(一)法律草案
1、国营工业企业法
2、邮政法
3、大气污染防治法
4、版权法
5、中医法
6、野生动物保护法
7、军事设施保护法
8、公司条例
9、烟草专卖条例
(二)行政法规草案
1、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劳动的暂行规定
2、关于国内人员应聘担任外国职务的暂行规定
3、生物资源出口管理条例
4、义务兵退伍安置条例
5、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7、高等学校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
8、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9、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
10、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2、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4、尘肺防治条例
15、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16、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暂行规定
17、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办法
18、预决算条例
19、易货管理办法
20、流动资金管理暂行条例
21、投资信托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22、外汇贷款办法(修订)
23、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条例
24、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修订)
25、国营工业交通设备管理办法
26、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修订)
27、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
队暂行办法(修订)
28、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暂行办法(修订)
2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30、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条例
31、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32、地方小火电厂管理办法
33、汽车工业振兴条例
34、电子工业振兴条例
35、废钢铁回收管理条例
36、海、河运输管理条例
37、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条例
38、航空、铁路、公路、水路联运条例
39、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0、物价监督检查条例
41、兽药管理条例
4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43、农村保险管理暂行条例
44、民用航空机适航性管理条例
(一)法律草案
1、海商法
2、航空法
3、公路法
4、乡政权组织法
5、缔结条约程序法
6、劳动卫生安全法
7、保密法
8、人民警察法
9、劳动改造法
10、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二)行政法规草案
1、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修订)
2、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
3、公路交通规则(修订)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5、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
6、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7、优生保护条例
8、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
9、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10、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11、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2、软件保护条例
13、技术出口管理条例
14、秘密技术出口审批暂行办法
15、关于出口业务经营管理的规定
16、进口代理暂行管理办法
17、保护华侨、归侨、侨眷权益暂行条例
18、关于翻译导游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19、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修订)
20、关于商业网点建设的暂行规定
21、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经理条例
22、中国工商银行章程
23、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4、珍稀水上动物、植物保护条例
25、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
26、铁路用地管理条例
27、防止拆船污染条例
28、关于机械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的暂行规定
29、化工行业管理暂行条例
30、核材料安全控制管理条例
31、航空工业振兴条例
32、发展建材工业暂行条例
3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价格管理办法
34、外国建筑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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