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1997〕8号
1997年3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199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请示》及《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关于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党中央1997年工作要点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座谈、商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反复研究,拟订了《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草案)》(以下简称《安排》)。1月13日,我们听取了国务院办公厅四个秘书局负责人对《安排》的意见,并作了相应调整。现请示如下:

一、《安排》以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部署精神为指导,坚持把握大局、突出重点、争取主动、保证质量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相适应。

二、《安排》分为两档。列入一档的法律15件,行政法规40件,共55件。列入二档的法律18件,行政法规59件,共77件。列入一档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安排由国务院1997年提出的项目,9个;二是,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经过多年调研、论证,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2个;三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列的比较重要的项目,4个。列入一档的行政法规,都是条件比较成熟又迫切需要的项目,主要有三类:一是适应巩固、完善已出台的改革措施的需要,而且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和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或者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二是同已经出台的法律相配套的;三是根据需要与可能,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列入二档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今年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适时提出的项目,数量多了一些,在工作中也要区别轻重缓急,抓住重点。其中,有一些实践急需、立法条件又比较成熟的,要加紧工作,争取今年提请审议,如企业兼并条例、水利工程水价管理办法(修订)等;有一些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实际工作又急需有章可循的,可以先制定政策,用政策来指导。

三、各部门要求列入《安排》的项目比较多。我们经过反复研究,未列入的主要是以下几类:

(一)从所提出项目的性质及其规范的内容看,不需要立法。

(二)有的项目由于立法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先由国家制定政策,用政策来指导,经过实践、总结经验,待基本条件成熟时再立法。

(三)目前政府职能正在转变过程中,有的项目涉及部门职权交叉重叠,宜先把体制研究清楚,理顺关系,再考虑立法。

(四)有些事项需要统一考虑立法,不宜把有关内容分割开来分别立法。

(五)凡是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先研究清楚改什么、为什么改等问题,尚未研究清楚的,暂不列入。

(六)对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批准制定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需要抓紧工作,

适时出台,不列入《安排》。

四、《安排》在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所调整。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立法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立法工作质量,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

和国家的大局。

以上请示及《安排》请审批。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

                              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

第一部分 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15件)

招标投标法         国家计委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

港口法           交通部

公路法           交通部

动物防疫法         农业部

森林法(修订)        林业部

高等教育法         国家教委

公证法           司法部

国家公务员法        人事部

行政复议法         国务院法制局

(以上9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安排由国务院1997年提出的项目)

价格法           国家计委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财政部

防洪法           水利部

减轻地震灾害法       国家科委(国家地震局)

消防法           公安部

就业促进法         劳动部

二、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40件)

计划、财税、金融

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

电价管理办法        电力部    国家计委

遗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  财政部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特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企 业 制 度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的  国家体改委   国家经贸委

规定            国务院证券委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  国家体改委   国家经贸委

支机构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修   国家工商局

订)

涉外经济贸易活动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外经贸部

条例

进出口商会条例       外经贸部

核物质出口管制条例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  国务院法制局

(修订)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经济行政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国家经贸委

例(修订)         (国家技术监督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中国民航总局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中国民航总局

物资流通代理制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局   内贸部

饲料管理条例        农业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部     中国专利局

林业部     国家科委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建设部

条例

城市排水条例         建设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   国家环保局

理条例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   地矿部

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内贸部     农业部

彩票管理条例         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民政、编制

失业保险条例         劳动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

(修订)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    中编办

制管理条例

教育、文化、卫生

教师职务条例        国家教委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条例  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文化部

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文化部     公安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影视部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卫生部

发展传统医药条例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国家计生委

(修订)

第二部分 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

一、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18件)

商会法           国家经贸委

供销合作社法        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秘密保护法       国家经贸委

反垄断法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局

计划法           国家计委

电信法           邮电部

石油法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原子能法          国家科委     核工业总公司

农民承担劳务和费用管理法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

土地法           国家土地局

国防科研生产法       国防科工委

航道法           交通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    建设部

气象法           中国气象局

道路交通管理法        公安部

社会救济法          民政部

劳动合同法         劳动部

初级卫生保健法        卫生部

二、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59件)

计划、财税、金融、审计、统计

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国家计委

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确定及公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布办法

水利工程水价管理办法(修   水利部      国家计委

订)

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国家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

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      财政部      国家计委

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财政部

财政监督条例       财政部

金融稽核监督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

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暂行条例    国家开发银行

内部审计条例       审计署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民间统计调查和外国人来华  国家统计局

进行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企 业 制 度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  国家工商局

管理办法

企业兼并条例       国家经贸委

国有控股公司管理条例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涉外经济贸易活动

出口管制条例       外经贸部     外交部

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  外经贸部

作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  地矿部      国家计委

源管理条例        外经贸部

经济行政管理

纤维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

煤炭经营管理条例      内贸部      煤炭部

粮食储备条例       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家体改委

电子振兴条例       电子部

化肥管理条例        化工部      农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

黄金生产管理条例      冶金部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办法  中国民航总局

船员登记条例       交通部

农村用电管理条例      电力部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条例    农业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条例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

土地登记条例        国家土地局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修  地矿部

订)

药品流通管理条例      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   国家科委(国家地震局)

价管理条例

公安、民政、劳动、人事、编制、军事

保安工作条例       公安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 民政部

在华外国人社团登记管理条 民政部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修订)  民政部      总参谋部

养老保险条例       劳动部

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劳动部

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劳动部      卫生部

残疾人就业条例      劳动部      中残联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条例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    人事部      监察部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条例 人事部      总政治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中编办

海洋基础测绘管理条例   总参谋部     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

军用品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防科工委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

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委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 国家科委

理条例

公共图书馆条例      文化部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  文化部     国家版权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修  广播影视部

订)

体育仲裁条例       国家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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