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八五期间继续进行国际化经营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八五期间继续进行国际化经营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1〕51号 1991年8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国家体改委
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八五期间
继续进行国际化经营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八五期间继续进行国际化经营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在过去三年的国际化经营中,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为建立中国式的跨国公司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实践证明,中化公司国际化经营的方向是正确的,符合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国务院同意中化公司在“八五”期间继续进行国际化经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中化公司要积极工作,努力开拓,保证实现国际化经营的各项目标,在国际经济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八五期间
继续进行国际化经营的请示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进行国际化经营试点。三年来,中化公司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朝着“三转三化”(由进出口贸易向国际贸易转变,由商品贸易向多功能经营转变,由中国的对外贸易公司向跨国公司转变;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经营国际化、组织集团化)的战略目标,在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际资源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提高了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实力,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跨国公司摸索出了一些经验。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总公司营业额共三百五十四亿美元。以贸易为主,开拓了生产、航运、金融、房地产和服务等新的业务,国际化营业额一百一十八亿美元。实践证明,国务院批准中化公司国际化经营试点的方向是正确的,符合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试点是成功的。
中化公司要求在“八五”期间继续进行国际化经营,提出了中长期发展和“八五”时期经营设想,并要求给予相应政策。
一、中化公司中长期发展和“八五”计划设想
(一)用十五年至二十年的时间,基本完成由外贸公司向现代跨国公司的转变。这个转变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建成以贸易为主的跨国公司;建成以贸易、生产为主体的跨国公司;建成贸易、生产、金融、科技相结合的多功能经营的跨国公司,进入现代化跨国公司的行列。
(二)“八五”期间,中化公司争取完成第一阶段并为过渡到第二阶段做准备。“八五”计划主要设想:
第一,总公司争取成为国家一级企业。组建具有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共约一百家企业的以外向型为主导的中化企业集团。建成初具规模的跨国公司。
完善国内直属分公司的管理体制。一九九一年内将五个直属分公司的化工品业务纳入中化公司的承包经营体系;对既经营石油,又经营化工品的四个化工分公司一分为二,分别成立中化公司直属石油分公司和地方化工公司。
海外企业在经营上形成自己的特点。新设立的企业中,生产型企业占一半以上。建立中化美洲、亚洲、欧洲和澳新集团。
第二,以总公司主管部门为主体,连接信息、商情、运输和海外企业经营点,建立和完善大宗商品和地区性经营中心,综合运筹,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大宗商品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计划和化肥、橡胶、农药(含原料)、农膜原料的进口计划。根据国家计划,保证出口商品及时出口、收汇并上缴,其价格不低于国际市场年度平均价格;保证进口商品及时到货,质量可靠,其价格不高于国际市场年度平均价格。
化工品出口争取一九九五年达到四点三亿美元。国际化营业额争取在一九九五年达到三十六亿美元。“八五”期间,自营业务盈利人民币四点二五亿元以上,外汇二亿美元以上。国内外生产性投资累计达到五亿美元。
充分发挥财务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请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四,每年以一定的企业留利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继续发展航运、仓储和国际保险业务。根据国家计划,争取国际航运船队载重吨位达到一百五十万吨,在国内建设仓库五十万平方米,储罐五十万立方米,五万吨级和二十万吨级码头各一座。大力开展国际货运保险业务。
第六,五年内争取培养二百名以上企业管理和经济、贸易、财务、金融、工程、科技、运输、法律方面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七,完成国内外三级电脑联网,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二、关于国际化经营的若干政策
(一)“八五”期间,中化公司中长期投资对外借款,在投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年度用款指标视对外工作情况核定,纳入国家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境外投资担保(包括财务公司)余额二亿美元,短期融资担保(包括财务公司)余额四亿美元。中化公司的境外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可在中国银行设立专户。其境外所得利润,按规定上缴国家后的部分,可以总公司的名义,存入在中国银行设立的专户。境外企业存入专户的外汇资金,可自主决定在国内外调度使用。
(二)“八五”期间,根据中化公司的业务发展,国家每年批准中化公司一定的基本建设指标,纳入经贸部的指标,戴帽下达,由中化公司自行安排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
(三)中化公司在境外投资,如用国内资金,按国发〔199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如用境外企业的自有资金及不需国内担保的境外自筹资金,产品又自行销售,不需国内综合平衡的,由中化公司自行安排建设项目,报经贸部、国家计委备案,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参照国发〔1991〕13号文件规定报批。
(四)统一经营的石油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利润,化工品出口收汇、上缴外汇,中央外汇进口盈亏,以及境外企业外汇利润分配,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办发〔1987〕78号文件精神,自营外汇利润留作自有资金的部分,7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30%作为职工增加工资、奖金和福利基金。
(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即年工资总额与国际化经营年度承包利润指标(不包括国家任务上缴的利润)挂钩,利润总额每增长1%,工资总额上浮0.75%;利润总额减少1%,工资总额下浮0.75%;在工资总额内,中化公司可根据国家规定自主管理和确定工资。具体方案由中化公司提出,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奖惩办法,在确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时一并确定。
(六)充分发挥中化企业集团的优势,积极开拓国际工程和劳务承包业务,建立开展国际工程和劳务承包的公司。
“八五”期间,如国内外市场和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化公司可对经营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我们认为,中化公司的国际化经营战略设想是符合外贸体制改革方向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是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跨国公司。中化公司提出的“八五”期间国际化经营方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步骤,是可行的,建议予以批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
妥否,请批示。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 家 体 改 委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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