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卫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本文件已于2016年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宣布失效。
国务院对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卫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发〔1985〕82号
1985年6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对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

关于广播电视卫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发〔198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卫星有关问题的请示》。为了扩大电视覆盖面积,使全国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及时收看中央电视台节目,并为进一步加速发展通信事业提供重要手段,特作如下批复:

 一、在我国实用卫星未投入使用前,先租用国际通信卫星作为过渡。首先用于转播中央电视台节日,并逐步增加以普及文化和新技术教育为目的的电化教学节目。租用卫星,以及第一批五十个地面站,要争取今年九月初开通。

 二、为了加强对发展通信广播技术的统一规划和领导,协调各部门的工程和技术工作,不另行成立新的公司,原中国广播卫星公司直属于国务院领导,委托国家科委代管。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负责对我国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并负责对外谈判。

三、中国广播卫星公司要组织好引进广播卫星技术的论证工作。鉴于国内外专家对采用KU波段卫星或C波段卫星有不同的意见,公司可组织不同意见的专家到有关国家实地考察各类卫星的使用情况,或聘请外国专家和公司进行技术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作出决策。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