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作规则 (2003年)

国务院工作规则 (1998年) 国务院工作规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3年3月21日
发布于2003年3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03〕11号)
国务院工作规则 (2004年)
(2003年3月21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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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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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六、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七、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十、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

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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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国务院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国务院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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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国务院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议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的质量。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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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国务院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四、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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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法规;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国务院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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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二、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形势。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五、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总理审定。

三十七、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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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九、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总理签署。

四十一、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总理签发。

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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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国务院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国务院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四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五、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六、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七、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八、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务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务院同意。

四十九、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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