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派赴美国培训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派赴美国培训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
国引办发〔1992〕14号
1992年3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外实际情况最近已对国家公费赴加拿大留学的人员的包干生活费标准做了调整。参照国家教委的标准,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对其系统派出的赴美国培训人员的包干生活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费用标准为: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培训人员,680美元/人月,普通培训人员560美元/人月

  现将新的费用标准实施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实行,接到通知前的差额,从实行之日起如数补上。

  2.包干生活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房租、伙食、交通、电话、交际、零用、书籍资料、以及安置费等。

  3.培训人员抵达加拿大后一月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将医疗保险卡和交费收据复印件寄给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在有关地区的代表处,代表处将据此发放下期包干生活费。

  4.包干生活费标准调整后,培训人员应保证租用与其身份标准符合的住房,原则上一人住一间,代表处要督促检查。

  5.包干生活费标准调整后,能保证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公费培训人员应集中精力接受培训,不得打工。如发现培训人员打工现象,代表处要对其进行教育,并采取一定的经济措施。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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