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
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 国办发〔2015〕92号 2015年12月28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
推行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清单形式列明试点部门的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推进行政权责依法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真空和监管缺失,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作为试点工作的基本遵循。通过开展试点,为全面推进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探索经验。
(二)试点范围。
根据部门职责特点,确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开展试点。未列入试点范围的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先行做好本部门权责事项梳理,为下一步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做好准备。
二、试点任务
(三)全面梳理部门现有权责事项。
各试点部门可将权力和责任事项结合起来,并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对行政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可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将规划制定等宏观管理职责及标准拟订等权责事项一并进行梳理分类汇总。
(四)清理规范权责事项。
在全面梳理基础上,对权责事项逐项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见,需要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立改废的,同时提出建议。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试点部门在依法审核清理规范基础上,形成部门基础权责清单,列明权责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调整意见以及追责情形等内容,于2016年6月底前报送中央编办。
(五)审核权责清单。
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方面对部门基础权责清单进行研究审核。审核过程中,对于拟取消和下放的权责事项,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意见。要逐项确认审核结果,需要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立改废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六)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对保留的行政权责事项,试点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研究审核情况,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能够很快显现效果的重点领域或事项,可优先编制专项权责清单。
三、组织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
(八)强化部门责任。
试点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单位试点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对于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试点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和责任清单由试点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明确标准规范,并做好本系统各地机构清单之间的衔接。
(九)加强统筹协调。
试点工作要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相关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调推进,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改革成效。
(十)做好总结评估。
试点工作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全面开展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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