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 |
参考劳动人事部编制局编 《机构 编制 体制文件选编 上》681-683页 |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
编辑国发〔1980〕310号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
编辑(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八日)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17号文件的规定,从一九八一年起,在重要的大型厂矿企业、物资仓库、重要科研等要害单位,逐步建立经济民警。
二、经济民警是厂矿企业等要害单位人员的组成部分,受本单位党政和保卫组织的领导。其编制、经费、人员配备和后勤供应,设施,均由本单位负责。公安机关在保卫业务和军事训练上给予指导。
经济民警的任务是,担负厂矿企业等要害单位重要目标的守卫,防止反革命的破坏活动,防止盗窃、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重要目标和厂矿企业的安全。
三、建立经济民警,必须根据确保重点和精简的原则,从严掌握。除解放军守卫的重要警戒目标以外,下列重要单位可以建立经济民警:
1.重要的厂矿企业和重要科研单位的要害部位;
2.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库,储存全国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一万立方米以上储量的油库,其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大型仓库;
3.国家造币厂,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重要金库;
4.十五万瓩以上的发电厂和边境前沿地区重要的发电厂,国家电力网枢纽性的变电站。
其他厂矿企业,由本单位组织护厂队或职工护厂值班,保障安全。
四、凡需建立经济民警的单位,要正式办理报批手续。要报经本系统主管领导部门同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核准后方可建立。经济民警的编制,应按守卫目标的实际需要确定。每个岗哨按四至六人计算,二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队,二十一人至五十人的可成立分队,五十一人以上的可成立中队。
五、经济民警的条件是:1.本单位的正式职工,2.年龄一般在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的男性青、壮年;3.身体建康;4.初中文化程度;5.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经济民警应在本单位职工中选调。经济民警的选调,要注意政治质量,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团员。对那些职工人数少,本单位选调确有困难,但又十分需要武装警卫的单位(如大型物资仓库、油库、电站、重要科研单位等),可以根据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清,解决经济民警的来源问题。
六、经济民警列入本单位编制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定级、升级、奖金、劳动保护等)。
七、经济民警佩戴人民警察的帽徽和领章,着灰色民警服,以与公安机关的其他警种有所区别,着装标准由公安部统一制订。服装的用料,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根据可供货源的品种安排供应。经济民警服装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价拨。经济民警所需的枪支、弹药,由本单位申请,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核准后,由公安机关统一价拨。
八、经济民警组建后,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和军事训练,进行生产安全的基本知识教育。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厂矿企业党政领导,把这支队伍领导好、管理好、建设好,充分发挥其在保卫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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