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保发〔2020〕14号
2020年4月3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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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保发〔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

二、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

三、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四、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

五、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


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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