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管理的请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管理的请示

国土(办)字〔1994〕第42号
1994年9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件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管理总的形势是好的,各项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在保证中央国家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政府机构的改革,在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缺乏统一管理,土地资产流失严重。由于土地管理比较分散,很多环节失控失管,使不少土地、房屋流出中央国家机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机构多次变动,土地、房屋权属不清,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土地的合理使用;在历次机构改革中一些行政部门划转为企、事业单位,还有的成立了一些公司或其它经济实体,但仍无偿占用着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土地和房屋;二是一些单位利用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合资、入股等经营活动,使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特别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经产权单位同意,以无偿的形式,任意征用、占用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也直接影响了政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据我们对中央国家机关五十三个单位的调查,至少有三十四万平方米的土地(一百八十六处,房屋面积达十四万平方米)被征用,中央国家机关投资建设的一百多万平方米统建宿舍的房屋产权被侵占,其中有八万多平方米被地方房管部门出售。还有十九点八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未发产权证,只有使用权,这些问题仍在继续发展。就连国家领导人居住的小院也被划入小区开发之内。由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土地和房屋大量流失,造成行政用地逐渐萎缩,在今后的房屋建设中不得不花大价钱购置土地和房屋,加重中央财政负担。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不但给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阻碍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现有行政房产一千二百多万平方米,土地面积约三千多万平方米,资产总值一千多亿元。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土地的使用管理,制止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充分挖掘现有土地潜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都要把加强土地管理列入议事日程,要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宣传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加强土地管理的重大意义,树立起土地资产观念,从而提高认识,做到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做与《土地管理法》相违背的事。特别是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土地资产,不因眼前和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长远利益。不得将行政机关使用的土地及房屋随意划转给企事业单位。

  二、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进行一次清查。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土地、房屋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各中央单位、企事业单位及以上机关的附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依法行政划拨取得和其它形式取得、使用的土地。要结合地籍调查,查清土地位置、面积、利用现状、权属情况等,达到申请登记发证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土地清查中涉及到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9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第68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中央国家机关土地流失。从国务院批准《请示》下发之日起,中央各部门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合资、入股等经营活动,应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凡已划转为企事业单位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定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实施。

  四、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管理职能。最近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也曾发出《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国发农发〔1991〕第15号),因此建议国务院明确中央国家机关的土地使用权亦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指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监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它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调查、统计以及调配、开发和监督检查工作。

  要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中央国家机关土地统一进行规划、建设、调剂和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实施上述管理中,要充分注意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地方需要在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内进行建设时,须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具体可采取同等交换,经济补偿,在整体规划下自行建设或共同投资等方式进行。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管好国有土地。

  以上如无不妥,请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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