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富阳市有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回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关于对富阳市有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回复

〔1994〕国土〔籍登〕字第31号
1994年9月15日
发布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富阳展览关于富阳市基督教会1.95亩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的请示》(浙土〔1994〕26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根据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的规定,1951年10月富阳县全面完成土改后,中华圣公会(耶稣堂)所有土地应由国家征收。征收后,中华圣公会(耶稣堂)已不再是原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根据《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规定精神,土地清册上耕地5.04亩应系分配给杨皆安一家所有。1956年杨皆安一家入社,杨皆安名下的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依法应当全部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后经国家征用,转为国家所有,由用地单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19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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