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委转发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建委转发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77]建城字29号 1977年7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
现将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参考。
上海市这个暂行办法很好。它认真地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的精神,即“在城市中新建和扩建企业、事业单位,要把住宅、校舍以及其他生活服务和有关市政设施方面的投资,拨交所在城市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或者在统一规划下,实行分建统管”。城市住房必须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和管理。北京、上海等市已经这样做了,希望其他城市来个比、学、赶、超。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加快住宅建设的步伐,有利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住宅建设计划的实现。根据1956年5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1962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62)513号“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196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以及1977年4月10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7)建发设字88号“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的通知精神,中央各部直属单位的住宅建设,应逐步实行“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经同有关方面商量后,拟暂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一般都应纳入本市统建住宅计划内,由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建造。
二、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委托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建造住宅,由双方签订协议。所需资金和材料按照市统建住宅标准交给市住宅建设办公室。资金由建设银行另立专户;材料(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和必要的配套材料)交给市住宅建设办公室指定的施工单位。
三、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委托建造的住宅,应同地方统建住宅一样,合理分摊公共建筑和拆迁面积,但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的38%(不包括人防面积)。
四、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在郊区建造住宅,或者本单位在市区内有空地可以利用的,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不纳入统一建造范围,由各单位自行建设。
五、关于住宅的交付和分配问题,由市房地局根据各委托单位工作地点和新建住宅的分布情况进行统一安排,交付时间一般在划交资金和材料后的一年至二年内交清。
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的住宅不论是统建还是自行建造的,都由各单位按本市户口管理规定自行分配。分配之后交由市房地局统一管理。凡得到市房地局同意的,亦可自行管理。租金按市的统一标准计算。
本暂行办法自1977年7月份起试行。在此之前已安排建造的,仍按原来办法办理。
197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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