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8〕16号
2018年9月7日
发布机关:文物局
文物局网站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博物馆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近日,巴西国家博物馆突发大火,损失难以估量,给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再次敲响警钟。当前已进入秋季,中秋、国庆等假期即将来临,人流物流增加,各类生产生活用火和用电量增加,火灾诱因增多、风险加大,文物消防安全形势严峻。为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预防和遏制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文物消防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切实拧紧文物安全责任链条,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属地政府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好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开展文物消防安全督察检查,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火灾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安全制度,改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措施,全面管控各类火灾诱因,增强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要完善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专门的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要推进文物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加强抽查检查、分析研判和教育培训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

二、立即行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将自身火灾风险大、火灾诱因多、使用强度大、消防技术手段不能满足需求、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作为排查整治重点对象,全面排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制度实施、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存储、灭火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性能等情况,重点排查文物、博物馆单位内部设施与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措施、展陈电气装置防火性能、消防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装置布设等情况,切实解决私搭乱建、堵塞消防通道、电气线路老化、违规使用电器和违规燃香烧纸等突出问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文物、博物馆单位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找准诱因、查清隐患,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应立即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属地人民政府,明确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经费,限期完成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三、跟踪问效,全面强化防范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文化、旅游、消防、宗教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落实信息互通、定期研判、联合执法、风险预警等联动机制,加大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检查巡查和管控力度。要结合文物安全状况大排查行动隐患整改和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和复核,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主动约谈,公开曝光,强力跟踪督察,直至整改到位。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具体人员及其职责要求,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坚持预防为主,改善防范条件,增强火灾预警能力,全力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时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立足于实战需要,制定和完善灭火应急预案,加大员工培训和演练力度,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有效灭火。

四、狠抓落实,严格追责问责

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把任务分解到每一个部门和每一名工作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人员到位、保障有力、措施有效。要组织专业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科学检测评估,聘用专业人员对本单位消防系统和电气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各地要对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松懈、火灾隐患久治不愈、部署开展检查整治不力、日常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进行通报并严肃追责。发生重特大文物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发生文物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8年9月7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