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21〕91号 2021年9月29日 发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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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得到初步遏制,大多数种类的候鸟等野生动物得以恢复性增长。但是,部分省份的个别区县仍存在非法猎捕、贸易和利用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对候鸟等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构成一定威胁。当前正值候鸟南迁季节,为确保候鸟迁徙安全,现就做好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事关物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候鸟迁徙安全。
二、注重协调配合,严格执法监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联防联控工作。一是压实各级林长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责任,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成效纳入林长制考核。二是指导生态护林(草)员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劝阻。三是全面清查候鸟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逐一核对繁育资质、种类、来源和数量等,对从事非法饲养、催肥候鸟或者非法储存、交易候鸟及产品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或不满足饲养繁育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四是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原料集散地、餐馆饭店、电商网络等进行排查,坚决取缔和依法惩处非法猎捕和交易候鸟的行为,净化市场和网络空间。五是主动协调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等部门,加大对运输、托运、携带、寄递候鸟及其制品的检查力度。六是对发现的相关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七是地市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指定野生动植物种属、价值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机构,为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检测鉴定等方面支持。
三、加强动态监测,规范收容救护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候鸟等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重要栖息地和主要迁飞通道,持续开展种群动态监测和鸟类环志等工作,及时掌握候鸟种群变化、迁徙时空动态和主要威胁因素,制定、实施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恢复方案。要依法依规开展候鸟等收容救护活动,禁止在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随意投食和补饲,避免人为因素致使候鸟滞留或延期迁徙。确需对野外种群或个体进行救助以及对伤病或执法查没候鸟等野生动物进行收容的,由属地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四、提倡文明观鸟,管控“诱拍”行为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内观鸟拍鸟活动的时间、区域以及影响鸟类正常生息繁衍的因素,梳理各种不文明鸟导、观鸟、拍鸟行为,规范相关活动,要以鸟类生息繁衍安全为前提,科学引导和鼓励支持各类文明规范的观鸟和鸟类拍摄活动。坚决取缔涉嫌非法捕捉野生鸟类和违规人工繁育鸟类的“棚拍”行为;禁止捕捉并控制幼鸟的“绑架诱拍”等行为;禁止对鸟类有致伤风险的“钓鱼式诱拍”,以及有可能导致鸟类改变迁徙规律、居留习性和集群特征的投食行为;禁止破坏鸟巢和暴露巢址的恶性巢拍,禁止在营巢和孵卵期进行巢拍,禁止对隐蔽巢址的鸟种进行巢拍;禁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观鸟和拍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商业性鸟类拍摄活动;禁止追逐鸟群、干扰候鸟迁徙。在实验区可以适度开展“自然野拍”活动,但拍摄时间及范围不能影响到鸟类正常的栖息和繁衍;依法管理以科学研究和宣传保护等为目的拍摄活动。
五、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志愿服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爱鸟周”“护飞行动”等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特别是候鸟迁徙通道沿途、重要栖息地周边社区群众、餐饮从业人员和网络平台等,宣传鸟类保护的知识和理念及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树立“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抵制非法交易活动”的新风尚。健全举报反馈制度,完善沟通交流渠道与信息分享机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要支持公益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保护行动,努力开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保护”的新局面。
六、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积极督导辖区内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深入了解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共同研判,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方案,确保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及各方面反映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坚决予以纠正;对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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