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18〕57号 2018年6月1日 发布机关: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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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
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是科学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的基础,也是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这项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为扎实做好“十四五”采伐限额编制基础工作,进一步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科学化和精准化,现就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意义
加快编制和严格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既是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要求,又是科学经营森林、提升森林经营水平的紧迫任务,对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精准提升森林质量乃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快编制和严格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工作作为推进林业改革的具体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严格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必须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下简称“编案”)入手。
(一)明确编案的指导思想,把握基本原则。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应当尊重林学规律,努力提高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为宗旨,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和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林产品为目标,通过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不断提升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稳步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编案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严守生态红线。
——坚持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利统一。
——坚持与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衔接。
——坚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
(二)明确编案的主体,把握政策界限。国家所有的森林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等为单位编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团为单位编制。
集体所有的森林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编制;集体林场、林业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森林、林木达到一定规模的,鼓励独立编案,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采伐限额单编单列;林农个人或小规模森林经营主体可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方法和技术执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指南》。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国有林经营单位必须编案,未编制的必须尽快编制。凡是在2020年底前未编案的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其“十四五”采伐限额一律为零,所产生的后果由森林经营主体自己承担;其他国有林经营单位未编案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可根据经营需要适当简化。鼓励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单编单列采伐限额,保障其依法科学经营利用森林。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案的,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其采伐限额原则上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核定。
(三)明确编案的数据基础,把握时间节点。为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十四五”采伐限额,各地应尽快组织开展“二类”调查和补充调查。“十四五”采伐限额编制,合理年伐量测算必须以2009年以后进行的“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基础数据不符合要求的编限单位,不能进行合理年伐量测算。其中,2009-2013年期间进行的“二类”调查数据,必须进行补充调查,将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到2019年底;2014年以后完成的“二类”调查数据,可结合档案更新后用于“十四五”采伐限额编制。
为使“十四五”采伐限额的核定与森林经营方案有机衔接,凡本期新编和修订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主体,应在当地“十四五”编限成果上报之前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修订以及审核认定或者备案,并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核定该单位“十四五”采伐限额。因编限单位基础数据不符合编限要求未被核准采伐限额所产生的问题,由当地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明确编案的目标任务,把握成果质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期和“十四五”期间编案的目标任务,并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要通过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责任制等多种措施,确保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编案任务。要积极引导各类森林经营主体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出发,科学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合理安排林业生产任务,切实提高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质量。
三、切实加强编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均要成立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部署、指导协调、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审核认定等各项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争取财政专项支持,保证相关业务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部署安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本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加快推进本区域编案的具体举措,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质量要求和责任主体。省级工作方案要于2018年7月1日前报我局资源司。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成果的审核把关,广泛吸收多学科技术专家和相关利益主体参与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论证过程,确保森林经营方案符合编案的基本原则,保障编制成果依法合规、科学可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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