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200号 2018年8月30日 发布机关:药监局办公室 |
药监局网站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食药监文〔2018〕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标签标识上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中药饮片标签标识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