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
计价管〔1997〕1068号
铁道部:
你部《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的函》(铁运函〔1997〕181号)收悉。经研究,观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北京铁路局开行北京—秦皇岛25K型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可比照《国家计委关于25K型高等级软座列车暂定票价问题的复函》(计价管〔1997〕470号)中确定的票价执行,即:
(一)二等车软座基准价。二等车软座基准价参照观行软座票价确定,即:旅行速度达到每小时110公里以上的,二等软座客票基准价为每人公里0.2805元;旅行速度在每小时110公里以下的,二等软座客票基准价为每人公里0.2330元。
(二)一等车和特等车软座基准价。以二等车基准价为基础,一等车软座客票基准价按高出20%确定,特等车按高出50%确定。其中,旅行速度达到每小时110公里以上的,一等车客票基准价为每人公里0.3366元,特等车客票基准价为每人公里0.4208元;旅行速度在每小时110公里以下的,一等车客票基准价为每人公里0.2796元,特等车客票基准价为每人公里.0.3495元。
(三)浮动幅度。以上述基准价格为基础,你部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上下1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票价,并抄送我委备案。
二、今后,你部新开行25K型软座快速列车,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具体票价,同时抄报我委备案,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
三、以上规定,自1997年6月2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