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关于同意將德宏傣族𠎠頗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州和撤銷保山專員公署給云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國务院关于同意將德宏傣族𠎠頗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州和
撤銷保山專員公署給云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1956年4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17号

1956年4月6日、20日兩报告悉。

(一)同意將德宏傣族𠎠頗族自治区改为德宏傣族𠎠頗族自治州。

(二)同意撤銷保山專員公署,將其所屬的保山、騰冲、昌寧、龍陵4縣和畹町鎭划归德宏傣族𠎠頗族自治州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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