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官制
國史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依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0月28日 1912年10月2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百八十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
國史館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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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史館掌纂輯民國史、歷代通史。幷儲藏關於史之一切材料。
第二條 國史館置職員如左。
館長 特任
祕書 薦任
纂修 薦任
協修 薦任
主事 委任
第三條 館長一人。掌全館事務。直隸於大總統。
第四條 祕書一人。承館長之命。掌理文書事務。
第五條 纂修四人。協修八人。分任編輯事宜。
第六條 主事二人。承館長之命。掌會計及庶務。
第七條 國史館薦任官。由館長呈請大總統任命。委任官館長專行之。
第八條 國史館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九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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