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依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0月28日
1912年10月2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百八十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國史館組織條例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0月29日)

  第一條 國史館掌纂輯民國史、歷代通史。幷儲藏關於史之一切材料。

  第二條 國史館置職員如左。

  館長 特任

  祕書 薦任

  纂修 薦任

  協修 薦任

  主事 委任

  第三條 館長一人。掌全館事務。直隸於大總統。

  第四條 祕書一人。承館長之命。掌理文書事務。

  第五條 纂修四人。協修八人。分任編輯事宜。

  第六條 主事二人。承館長之命。掌會計及庶務。

  第七條 國史館薦任官。由館長呈請大總統任命。委任官館長專行之。

  第八條 國史館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九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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