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
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 作者:梁啟超 1901年10月12日 1901年10月22日 |
思想者,事實之母也。欲建造何等之事實,必先養成何等之思想。
世界之有完全國家也,自近世始也。前者易為無完全國家?以其國家思想不完全也。今泰西人所稱述之國家思想,果為完全否乎?吾不敢知。雖然,以視前者,則其進化之跡粲然矣。其得此思想也,非一朝一夕所驟致,非一手一足所幸成,或自外界刺激之,或自內界啟牖之。雖曰天演日進之公理,不得不然,然所以講求發明而提倡之者,又豈可緩耶?故今略述其變遷异同之大体,使吾國民比較而自省焉。苟思想之普及,則吾國家之成立,殆將不遠矣。
德國大政治學者伯倫知理所著《國家學》,將歐洲中世与近世國家思想之變遷,舉其特异之點,凡若干條,茲譯錄如下:
甲 中世 | 乙 近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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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者,其生命与權利受于上帝。國家之組織,皆由天意,受天命。 | 一、國家者,本于人性,成于人為。其所組織,乃共同生活之体,生民自构成之,生民自處理之。 |
二、國家二字之理想,全自教門之學說而來,王者代上帝君臨國家,王國即神國也。天主教主持教令与國家之兩大權,謂教界之權与欲世之權,皆上帝之所付,其一歸于教皇,其一歸于羅馬帝。即耶穌新教,雖知教令干預政權之不可,然其論國家權,仍帶宗教上之思想。 | 二、以哲學及史學,定國家之原理。故近世之政治學,全自國家与吾人之相關如何著想。或曰:國家者,由人人各求其安宁求其自由,相議合意而結成者也。或曰:國家者,同一之國民,自然發生之團体也。要之,近世國家之理想,非全滯于宗教、亦非全离于宗教。至政治學之所務,則不在求合于天則,而在求合于人事。 |
三、中世國家之理想,雖非如東洋古國(指埃及、猶太等)直接之神權政体,而尚不免為間接之神權政体。蓋君主者,神之副代理也。 | 三、神權政体,与近世政治思想不相容。近世之國家,乃生民以憲法而构造之。其統治之權,以公法節制之。其行政也,循人生之道理,因人為之方法,以圖國民之幸福。 |
四、國家由教徒之團体而成,故以教派之統一為最要。凡异教、無教之徒,不許有政權,且虐待之。 | 四、宗教無特權,無論公法、私法,皆与教派不相涉。國家有保護 |
五、耶穌教國,以教令為形而上者,故視之也尊;以國家為形而下者,故視之也卑。教主之位,在國王之上;教士之位,在平民之上,常享特權,免常務。 | 五、國事自有精神(國民之元气),有形体(憲制),而成一法人,(法人者,謂自法律上視之,与一個人同例。)對于教令令而有獨立之地位,且能以權力臨教會。旅行法律也,一切階級皆平等,教士不能有特优之權。 |
六、教育少年之事,皆由教會管之;各專門學,亦歸宗教勢力范圍。 | 六、國家所委于教會者,僅宗教教育耳。若學校,則國家之學校也。一切專門學,皆脫宗教之羈絆,國家保護其自由。 |
七、無公法、私法之別,無屬地所行之主權,殆如私管業之財產。君權者,一家族之權也。 | 七、公法与私法之區別极分明,公權与公務相倚。 |
八、因封建制度之故,國權破碎分离,自神而王,自王而侯、伯,自侯、伯而士,自士而市府,逐漸推移,法律之組織极散漫。 | 八、國家者,自國民而成者也,但中央統制之權仍存于國家。國家因國民的基礎,其范圍日趨廣大。法律亦以國家統一之精神,施平等于全体。 |
九、代議選舉之權,由身分而异,貴族及教士占非常之勢力,法律亦因階級為區別。 | 九、選舉之權,達于人民全体,其根柢即民政是也。法律通全國而為一。 |
十、諸侯自保其家國,故盛行保護政略。國家主僅,偏于一方,細民不能享自由。 | 十、全体之人民,各伸其共有之自由,又各服其自集之權力。 |
十一、國家無意志,無精神,只由于天性与趨勢而決行為,如天然之生物然。其法律以習俗為根柢。 | 十一、國家自有知覺,循至善之理而行其法律,以公議別擇為根柢。 |
吾今者略仿其例,推而衍之,舉歐洲舊思想与中國舊思想与歐洲新思想,試一比較,列表如下:
甲 歐洲舊思想 | 乙 中國舊思想 | 丙 歐洲新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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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及君、人民,皆為神而立者也,故神為國家之主体。 | 一、國家及人民,皆為君主而立者也,故君主為國家之主体。 | 一、國家為人民而立者也。君主為國家之一支体,其為人民而立,更不俟論。故人民為國家之主体。(十九世紀下半紀之國家主義,亦頗言人民為國家而立,然与舊思想有絕异之點,另詳。) |
二、人民之一部分,与國家有關系。國家者半公私之物也,可以据為己有,而不能一人獨有。 | 二、國家与人民,全然分离。國家者,死物也,私物也,可以一人獨有之,其得之也,以強權以优先權。故人民之盛衰,与國家之盛衰無關。 | 二、國家与人民一体。國家者,活物也(以人民非死物故),公物也(以人民非私物故),故無一人能据有之者。人民之盛衰,与國家之盛衰,如影隨形。 |
三、治人者為一級,被治于人者為一級,其地位生而即定,永不得相混。 | 三、治人者為一級,治于人者為一級,其級非永定者,人人皆可以為治人者。但既為治人者,即失治于人之地位;即為治于人者,即失治人者之地位。 | 三、有治人者,有治于人者,而無其級。全國民皆為治人者,亦皆為治于人者。一人之身,同時為治人者,亦同時即為治于人者。 |
四、帝王代天臨民,帝王之權即神權,几与神為一体。 | 四、帝王非天之代理者,而天之所委任者,故帝王對于天而負責任。 | 四、帝王及其他統治權,非天之代理,而民之代理;非天之所委任,而民之所委任;故統治者對于民而負責任。 |
五、政治為宗教之附屬物。 | 五、宗教為政治之附屬物。 | 五、政治与宗教,各有其獨立之位置,兩不相屬。 |
六、公眾教育,權在教會。 | 六、無公眾教育。 | 六、公眾教育,權在國家。 |
七、立法權在少數之人(君主及貴族)其法以神意為標准。 | 七、立法權在一人(君主),其法以古昔為標准。(或据先哲之言,或沿前朝之制,或仍舊社會之習慣。) | 七、立法之權在眾人(全國民),其法以民間公利公益為標准。 |
八、与中國舊思想略同。 | 八、無公法、私法之別。國家對于人民,有權利而無義務;人民對于國家,有義務而無權利。 | 八、公法、私法,界階极明。國家對于人民,人民對于國家,人民對于人民,皆各有其相當之權利義務。 |
九、全國人皆受治于法律,惟法律有种种階級,各人因其身分而有特异之法律。 | 九、惟君主一人立于法律之外,其余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 | 九、全國人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雖君主亦不能違公定之國憲。 |
十、政權分散,或在王,或在諸侯,或在豪族,或在市府,無所統一。 | 十、政權外觀似統一,而國中央實分無量數之小團体,或以地分,或以血統分,或以職業分。中央政權,謂之弱小也不可,謂之強大也亦不可。 | 十、政權統一,中央政府与團体自治,各有權限,不相侵越。 |
今考歐洲國家思想過去、現在、未來變遷之跡,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國家思想 | 過去 | 一、家族主義時代 | |
二、酋長主義時代 | |||
三、帝國主義時代 | 甲、神權帝國 | ||
乙、非神權帝國 | |||
現在 | 四、民族主義時代 | ||
五、民族帝國主義時代 | |||
未來 | 六、萬國大同主義時代 |
過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能复然;未來者未來,如說食之不能獲飽;今暫置勿論,但取現在通行有力者而論之。
今日之歐美,則民族主義与民族帝國主義相嬗之時代也;
今日之亞洲,則帝國主義与民族主義相嬗之時代也。專就歐洲而論之,則民族主義全盛于十九世紀,而其萌達也在十八世紀之下半;民族帝國主義全盛于二十世紀,而其萌達也在十九世紀之下半。今日之世界,實不外此兩大主義活劇之舞台也。
于現今學界,有割据稱雄之二大學派,凡百理論皆由茲出焉,而國家思想其一端也。一曰平權派,盧梭之徒為民約論者代表之;二曰強權派,斯賓塞之徒為進化論者代表之。平權派之言曰:人權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權,人人皆平等。國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結契約而成立者也,故人民當有無限之權,而政府不可不順從民意。是即民族主義之原動力也。其為效也,能增個人強立之气,以助人群之進步;
及其弊也,陷于無政府党,以坏國家之秩序。強權派之言曰:天下無天授之權利,惟有強者之權利而已,故眾生有天然之不平等,自主之權當以血汗而獲得之;國家者,由競爭淘汰不得已而合群以對外敵者也,故政府當有無限之權,而人民不可不服從其義務。是即新帝國主義之原動力也。其為效也,能确立法治(以法治國謂之法治)之主格,以保團体之利益;及其弊也,陷于侵略主義,蹂躪世界之和平。
十八、十九兩世紀之交,民族主義飛躍之時代也。法國大革命,開前古以來未有之偉業,其《人權宣言書》曰:“凡以己意欲栖息于同一法律之下之國民,不得由外國人管轄之;
又其國之全体乃至一部分,不可被分割于外國。蓋國民者,獨立而不可解者也。”云云。此一大主義,以万丈之气焰,磅礡沖激于全世界人人之腦中,順之者興,逆之者亡。以拿破侖曠世之才,气吞地球八九于其胸而曾不芥蒂,卒乃一蹶再蹶,身為囚虜,十年壯圖,泡滅如夢,亦惟反抗此主義之故。拿破侖之既敗也,此主義亦如皎日之被翳,風雷雖歇,殘云未盡。于是比利時合并于荷蘭,荷爾士達因(日耳曼族之一都府也)被領于丹麥,意大利之大部被軛于奧國,匈牙利及波希米亞亦皆被略于奧國,波蘭為俄、普、奧所分,巴干半島諸國見掩于土耳其。一時國民獨立之原理,若將中絕焉。曾几何時,而希腊抗土以獨立矣,比利時自荷蘭而分离矣,荷爾士達因后還于德國矣,數百年憔翠于教政、帝政下之德意志、意大利,皆新建國稱雄于地球矣,匈牙利亦得特別自治之憲法矣,羅馬尼亞、塞爾維亞、門的內哥皆仰首伸眉矣,愛爾蘭自治之案通過矣。至千九百年頃,其風潮直馳卷騰,溢于歐洲以外之天地。以區區荒島之菲律賓,一度与百年軏縛之西班牙抗,而脫其羈絆;再度与富源莫敵之美國抗,雖暫挫跌,而其气未衰焉。以崎嶇山谷之杜蘭斯哇儿,其人口曾不及倫敦負郭之一小區,致勞堂堂大英三十余万之雄兵,至今猶患苦之。凡百年來种种之壯劇,豈有他哉,亦由民族主義磅礡沖激于人人之胸中,宁粉骨碎身,以血染地,而必不肯生息于异种人壓制之下。英雄哉,當如是也!國民哉,當如是也!今日歐洲之世界,一草一石,何莫非食民族主義之賜。讀十九世紀史,而知發明此思想者,功不在禹下也。
民族主義者,世界最光明、正大、公平之主義也,不使他族侵我之自由,我亦毋侵他族之自由。其在于本國也,人之獨立;其在于世界也,國之獨立。使能率由此主義,各明其界限以及于未來永劫,豈非天地間一大快事!雖然,正理与時勢,亦常有不并容者。自有天演以來,即有競爭,有競爭則有优劣,有优劣則有胜敗,于是強權之義,雖非公理而不得不成為公理。民族主義發達之既极,其所以求增進本族之幸福者,無有厭足,內力既充,而不得不思伸之于外。故曰:兩平等者相遇,無所謂權力,道理即權力也;兩不平等者相遇,無所謂道理,權力即道理也。由前之說,民族主義之所以行也,歐洲諸國之相交則然也;由后之說,帝國主義之所以行也,歐洲諸國与歐外諸國之相交則然也。于是乎厚集國力擴張屬地之政策,不知不覺遂蔓延于十九世紀之下半。
雖然,其所以自解也則亦有詞矣。彼之言曰:世界之大部分,被掌握下無智無能之民族,此等民族,不能發達其天然力(如礦地、山林等)以供人類之用,徒令其廢棄;而他處文明民族,人口日稠,供用缺乏,無從挹注,故勢不可不使此劣等民族,受优等民族之指揮監督,務令适宜之政治,普遍于全世界,然后可以隨地投資本,以圖事業之發達,以增天下之公益。此其口實之大端也。不宁惟是,彼等敢明目張膽,謂世界者有力人种世襲之財產也,有力之民族,攘斥微力之民族,而据有其地,實天授之權利也。不宁惟是,彼等謂优等國民以強力而開化劣等國民,為當盡之義務,苟不爾,則為放棄責任也。此等主義既盛行,于是种种無道之外交手段,隨之而起。
故德國以殺兩教士之故而掠口岸于支那,英國以旅民權利之故而興大兵于波亞,其余互相猜忌、互相欺蔽之事,往來于列強外交家之頭腦者,蓋日多一日也。其究也,如美國向守門羅主義,超然立于別世界者,亦遂狡焉變其方針,一舉而墟夏威夷,再舉而刈菲律賓。蓋新帝國主義,如疾風,如迅雷,飆然訇然震撼于全球,如此其速也。
新帝國主義之既行,不惟對外之方略一變而已,即對內之思想,亦隨之而大變。蓋民族主義者,謂國家恃人民而存立者也,故宁犧牲凡百之利益以為人民;帝國主義, 言人民恃國家而存立者也。故宁犧牲凡百之利益以為國家,強干而弱枝,重團体而輕個人。于是前者以政府為調人、為贅疣者,一反響間,而政府万能之語,遂遍于大地。 者,如俄羅期之專制政体,反得以机敏活潑,為万國之所歆羡,而人權、民約之舊論,几于蕭條門巷無人問矣。回黃轉綠,循環無端,其現狀之奇有如此者。今試演孟子之言,以證明國家思想之變遷如下:
十八世紀以前 | 君為貴 | 社稷次之 | 民為輕 |
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 | 民為貴 | 社稷次之 | 君為輕 |
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 | 社稷為貴 | 民次之 | 君為輕 |
雖然,十九世紀之帝國主義与十八世紀前之帝國主義,其外形雖混似,其實質則大殊。何也?昔之政府,以一君主為主体,故其帝國者,獨夫帝國也;今之政府,以全國民為主体,故其帝國者,民族帝國也。凡國而未經過民族主義之階級者,不得謂之為國。譬諸人然,民族主義者,自胚胎以至成童所必不可缺之材料也;由民族主義而變為民族帝國主義,則成人以后謀生建業所當有事也。今歐美列強皆挾其方剛之膂力,以与我競爭,而吾國于所謂民族主義者,猶未胚胎焉。頑錮者流,墨守十八世紀以前之思想,欲以与公理相抗衡,卵石之勢,不足道矣。吾尤恐乎他日之所謂政治學者,耳食新說,不審地位,貿然以十九世紀末之思想為措治之极則,謂歐洲各國既行之而效矣,而遂欲以政府万能之說,移殖于中國,則吾國將永無成國之日矣。知他人以帝國主義來侵之可畏,而速養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義以抵制之,斯今日我國民所當汲汲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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