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政會應該如何組織

國民參政會應該如何組織
作者:胡適
1933年1月3日
本作品收錄於《獨立評論

  关于国民参政会的演变历史,上期有陶希圣先生的投稿,说的很详细。我们从那一段历史里可以看出现在的统治者对于人民参政的问题始终抱着怀疑和畏惧的心理。他们十分不愿意人民参政,所以把国民代表会变成国民参政会,所以取消了立法院和监察院半数委员民选的原议,所以又在国民参政会里设立“延聘”的代表,所以又规定国民参政会决议案的最后决定权仍在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我完全赞成陶希圣先生说的:

  国民参政会虽去民权主义甚远,但指出走向民权主义的路。它将来是不是真能走向民权主义,仍然看国民是不是继续的往前去争。

  所以我不反对国民参政会的设立。我现在只讨论这个国民参政会应该如何组成,应该如何选举国民参政的代表。

  我提议:第一,国民参政会不应该有政府延聘的代表,应该全由选举产生。这是一个根本态度问题。加入延聘的代表,就是政府不信任民选的代表。政府不信任人民,人民决不能信任政府。国难会议的失败全由后来执政的人不信任那已发表的会员名单,一批一批的增加国民党员,惟恐党外会员太多了要和政府为难。老实说,多数国难会员的拒绝出席,都不是出于本心;他们原来都感觉“国难”的名义是不应该拒绝的,在国难的号召之下他们是应该诚心与政府合作的。平津的国难会议会员在2月初发出拥护政府的通电是全体一致签名的。但政府终不信任他们,他们也就从不信任政府的态度逐渐变到拒绝出席的态度了。

  这一段历史是值得今日执政者的严重考虑的。在这个制定国民参政会组织法的时机,政府与国民党应该考虑他们究竟要一个什么样子的国民参政会。他们要的是一个政府御用的参政会?还是要一个能监督同时也能赞助政府的参政会?我们要郑重的忠告国民党与政府:只有能捣乱也能监督政府的参政代表的赞助是有力量的。御用走狗的赞助是不值得要的。政府有不怕捣乱,不怕监督的诚意,在要紧的关头,人民代表自然会诚意的拥护政府。政府若先存了不信任民意机关代表的私心,至多只能添设一个位置御用代表的机关而已。

  第二,国民参政会的代表人数不必过多,至多不应该过一百人。现在国内的实际情形,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个国家决不能有三百五百人才来做国民参政。即使有那么多人才,也决不应该把他们一齐挤到国民参政会里去。此时所需要的是一个能代表一国人望的第一个民选的雏形国会。必须人数少,被选资格稍严,然后可以使人感觉做参政代表是一种很高的荣誉,然后可以使各省的第一流人才肯出来当选做国民参政。美国参议院会员,每邦出二人,全院止有九十六人。我们此时应该略仿其制度,每省出代表至多四人,其新设之省(察,热,绥,宁夏,西康等)每省至多出二人,特别市出一人。总数约一百人。如此则国民参政会也许可以有网罗各省第一流人才的希望。

  第三,国民参政会代表的选举应该以省为选举区单位,每省的代表皆代表全省,皆由全省选民投票选举出来。此条用意与上条同,同是希望国民参政代表能得上选人才。以全省为选举区,则所选出的人也许是全省的第一二流人望。若再分小区,则所出代表不过当地的土豪劣绅或小政客而已。况且全省人多,不容易贿买操纵,亦是一利。

  第四,国民参政会代表的选举法应该废除旧日国会选举的间接选举法,改用选民直接选举方法。旧日的间接选举法,由选民选出极少数的“初选当选人”,然后由初选当选人开会选出复选当选人。这种复选制,当初的用意是要各地人民推举他们所熟知的本地贤豪,再由这些各地的领袖人才选举他们所公认的全省人才为国会议员。岂料结果恰和事实相反。各地的劣绅土豪做了初选当选人,人数既少,容易被恶势力操纵,容易做选举的买卖。例如有一次安徽的初选当选人在芜湖开会,决定选举肯出最高价钱的人为参议员;他们索价太高,无人肯收买他们的票;他们急了,只好推代表到上海去寻某大地主,请他出来作参议员,他们只要五万元的代价!这种流弊是我们今日应该全部革除的。

  第五,直接选举法应该先有一个“预选”机关,推出加一倍或二倍“候选人”来,由人民从那些“候选人”里用无记名方法投票选出他们的代表。直接选举的最大困难在于大多数人民不知道谁肯当选或谁配当选;若由人民任意投票,票数必纷乱散漫,少数有组织的团体就可以操纵选举,选出的人未必是适宜的人选。“预选”(Primary election)即是补救此等困难的最好方法。在没有民治训练的国家,我们主张:应该用智识程度较高的法团代表来做预选机关,在选举期前三个月开“预选会”,依照法定的代表人数,加一倍或两倍,推出适宜的人才为国民参政会代表候选人。此项法团代表,约以下列各种有组织之法团为限:

  (1)省市党部代表

  (2)省市商会代表

  (3)省市教育会代表

  (4)省立大学(或国立大学在省区内者)教授会代表

  (5)省市律师公会代表

  (6)省市总工会代表

  (7)省市银行钱业公会代表

  此项法团程度皆较高,皆代表社会上相当的权力,故最合宜于做预选机关。况且此项法团虽以全省为范围,事实上自然皆以大都市为活动中心,他们推出的候选人自然侧重大都市的代表人物。在这个过渡时代,大都市的人才,不但代表大都市的职业,并且比较的最能代表国家的人望。有了这种预选机关的制度,国难会议原案所主张的“各大都市之代表至少应占全额之半数”的精神也可以有个妥当的实行方案了。

  第六,为防范预选机关把持预选起见,可以参用选民签名请愿补推候选人之法。预选制流弊较少。预选所推出之候选人,未必即可当选,故贿买预选之弊自不易发生,一也。参加预选的各法团程度较普通选民为高,不能不顾全他们在社会上的信用,不能不推举一些负人望的人才,二也。即有一部分的候选人是不很满人意的,全省选民投票时,那些名望较劣,或舆论所不满的候选人是不易被选的,三也。预选会是公开的,预选结果是必须公布的,预选机关对预选是应负完全责任的,故舆论的制裁容易发生效力,四也。——有此四利,预选制的流弊已不多了。但预选结果发表时,也许真有太不满人意的,那时就应该有补救的方法,就是选民一千人以上的签名盖章的请愿也可以推举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呈请选举监督列入选举票上,与其他候选人同由全省选民投票选举。如此,则预选机关虽欲把持包办,也不可能了。

  第七,选举应该完全用无记名投票。秘密无记名投票是保障民权的最大利器。一切贿买运动,一切利诱威逼,到了秘密投票时,全无用处。必须使人人明白无论花了多少贿选的金钱,而选民还有最后到期不交货的无上权利,然后贿选之风自然减除。

  以上我提出的几项都是原则的问题,希望得着读者充分的指教。

  廿二年元旦

  (原载1933年1月3日《独立评论》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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