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民國51年)

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1年6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於民國51年6月26日
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民國57年)

中華民國 51 年 6 月 15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51 年 6 月 26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刊總統府公報 1343 號
中華民國 57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57 年 5 月 16 日公布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70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刊總統府公報 1958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81號令

第一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隸屬教育部,掌理國內外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展覽、研究及視聽教育之推廣等事宜。

第二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掌理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研究、改進等事項。
  二、推廣組:掌理教育資料之展覽、推廣等事項。
  三、視聽教育組:掌理視聽教育之研究推廣等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三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第四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秘書一人,薦任,組主任四人,總務組主任薦任,餘薦任或簡任,編纂一人或二人簡任,編輯三人至五人薦任,幹事四人至六人委任。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第五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辦理交辦事務,組主任,分掌各該組事務,編纂,承館長之命,擔任研究編纂事務,編輯、幹事,各承主管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第六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佐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七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八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第九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得設教育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由教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充任委員。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辦事細則,由國立教育資料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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