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
- 第 1 條
-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本校) 之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 第 2 條
-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全校校務。
- 第 3 條
- 本校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各處設左列各組:
- 一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實驗研究四組。
- 二 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四組。
- 三 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 本校並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幼稚園部及雙語教學部。國民小學部設教務與訓導二組。雙語教學部設教學與訓育二組。
- 第 4 條
- 前條各組之職掌如左:
- 一 教學組: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及考查等事項。
- 二 註冊組:掌理學生學籍及成績考查、登記等事項。
- 三 設備組:掌理教學設備及實驗器材等事項。
- 四 實驗研究組:掌理課程、教材、教法及其他教育上之實驗研究等事項。
- 五 訓育組:掌理學生訓育實施、課外活動及群育成績考查等事項。
- 六 生活輔導組:掌理學生生活輔導、德育成績考查等事項。
- 七 體育組:掌理學生體育及課外運動等事項。
- 八 衛生組:掌理學校衛生及保健等事項。
- 九 文書組:掌理文書及文卷保管、收發等事項。
- 一○ 庶務組:掌理物品採購、校舍修繕、工友管理及校舍、物品、財產之保管暨登記轉移事項。
- 一一 出納組:掌理現金出納、票據契約、證券之保管及轉移等事項。
- 一二 國民小學部教務組:掌理國民小學部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及考查,學生成績考查暨學籍等事項。
- 一三 國民小學部訓導組:掌理國民小學部訓育實施、課外活動、生活輔導及群、德育等事項。
- 一四 雙語教學部教學組:掌理雙語教學部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及考查,學生成績考查暨學籍等事項。
- 一五 雙語教學部訓育組:掌理雙語教學部學生訓育實施、課外活動、生活輔導及群、德育等事項。:
- 第 5 條
- 本校各處、部各置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之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其餘各處、部主任及各組組長均由教師兼任。
- 第 6 條
- 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聘請各處、部主任及有關教師擔任委員。
-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以每十五班置一人為原則,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並由校長就輔導教師中,遴選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協調全校學生輔導工作。
- 第 7 條
- 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綜理館務。由校長遴選具有圖書館專業知能之人員或教師兼任或充任之。
- 第 8 條
- 本校得置秘書一人,辦理文稿撰擬、審核及校長交辦事項,由校長依規定聘請具有教師資格者兼任或充任之。
- 第 9 條
- 本校得置軍訓主任教官一人,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各若干人。
- 第 10 條
-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本校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等事項。
- 第 11 條
-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本校人事管理事項。
- 第 12 條
- 本校置醫師、護士、幹事、管理員、書記若干人。
- 第 13 條
- 本校員額編制表由教育部另定之。
- 第 14 條
- 本校教職員之任用,除校長由教育部派任及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教職員由校長依法令規定聘派後,報請教育部核備之。
- 第 15 條
- 本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各單位主管及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興革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第 16 條
-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及各單位主任組成之。由校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校務推展事項,至少每二星期舉行一次。
- 第 17 條
- 本校設教務會議,以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國民中學部主任、國民小學部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圖書館主任、幼稚園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及專任教師代表組成之。由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 第 18 條
- 本校設訓導會議,以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國民中學部主任、國民小學部主任、雙語教學部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圖書館主任、幼稚園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全體導師及軍訓教官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
- 第 19 條
- 本校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 20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