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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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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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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