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

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0年5月11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26日
公布於民國110年5月2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8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0年(2021年)10月17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6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十月十七日施行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譯述及編印。
  二、臺灣文學文物之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及數位應用。
  三、臺灣文學之展示規劃、製作、導覽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文學之品牌行銷、文學獎辦理、創作環境優化及公共服務。
  五、臺灣文學之人才培育、學習推廣及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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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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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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