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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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教育部為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
- 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教學範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 三、科學教育主題之展示、展品設計、展品更新及展場營運。
- 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 五、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 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第三條 (館長之設置)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