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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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 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