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

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
1950年11月24日
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六十次政務會議批准

一、爲了國家建設、民族區域自治與實現共同綱領民族政策的需要,從中央至有關省、縣,應根據新民主主義的敎育方針,普遍而大量地培養各少數民族幹部。目前以開辦政治學校與政治訓練班,培養普通政治幹部爲主,迫切需要的專業與技術幹部爲輔。應儘量吸收知識分子,提高舊的,培養新的,並須培養適當數量志願作少數民族工作的漢民族幹部,以便幫助各少數民族的解放事業與建設工作。各民族的軍事幹部,在初期一般也送政治學校或政治訓練班學習,同時逐步準備在軍事學校開設民族班的條件。

二、爲此目的,在北京設立中央民族學院,並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設中央民族學院分院一處,必要時還可增設。原新疆學院已改稱民族學院,但隸屬關係仍舊。各有關省份設立民族幹部學校,各有關專員區或縣根據實際需要和主觀力量設立臨時性質的民族幹部訓練班。有關各級人民政府並應有計劃地逐步整理或設立少數民族的中學,整理少數民族的高等學校。

三、各民族學院目前分長期短期兩種班次,後者短期訓練區級及營連級以上的幹部,前者擬以兩年至三年培養知識分子,並培養相當數量兼通本民族語文和漢民族語文的幹部。各大行政區應計劃爭取在兩三年內將區級及營連級以上幹部送中央或在當地輪訓一遍。

四、應以中國歷史與中國現况(包括中國各民族的歷史與各民族社會經驗情况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民族問題與民族政策,毛澤東思想與馬列主義理論爲長期班政治課的基本內容。短期班依此方向,規定當前實際工作需要的具體課程。在一切民族學校內,應發揚共同綱領精神,克服大民族主義傾向與狹隘民族主義傾向,培養民族間互相尊重、平等、團結、友愛合作的作風。

五、各少數民族學校應聘設適當的翻譯人員幫助敎學,並對必需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班次和課程,逐漸做到用各民族自己通用的語文授課。長期班的少數民族學生除學好本民族語文外,亦應學習漢語漢文。

六、中央民族學院及其分院均應設立關於少數民族問題的研究室,中央民族學院並應負責研究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歷史文化和社會經濟等,組織和領導這方面的出版著作,以及用各民族文字翻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各種文獻與其他應用書籍。

七、中央民族學院及其分院經費統一由中央財政部撥給,有關省、縣的民族幹部學校與民族幹部訓練班經費由中央規定的各級幹部訓練費中撥給,以上各校學生均按供給制待遇。

八、爲了鼓勵與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受各種高等敎育,凡考入高等學校(包括少數民族高等學校)的少數民族學生一律公費待遇。除公費待遇的少數民族中學外,在若干指定的中學亦得設立少數民族學生的公費名額。爲了適當照顧目前少數民族學生的文化水平,對投考高等學校與一般中學的學生應適當規定一個入學成績標準;入學後,又應給以適當補習條件。上項實施辦法,由中央敎育部與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同提出,呈交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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