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刪卜易
五行相克章第十二
 

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凡忌神、仇宜於逢克,月克、日克、動爻克用神、化回頭克,此四者用神、元神俱逢一克,他處不見生扶者,則爲凶兆。占吉事樂極生悲,占凶事須宜急急回避。

如卯月戊寅日占父官事已擬重罪得澤地萃卦變天火同人

父母未土ㄨ  父母戌土⚊
兄弟酉金⚊應 兄弟申金⚊
子孫亥水⚊  官鬼午火⚊
妻財卯木ㄨ  子孫亥水⚊
官鬼巳火⚋世 父母丑土⚋
父母未土ㄨ  妻財卯木⚊

外卦未土父母,卯月克之,內卦亥卯未合成木局又相克制,月克日刑全無助,果至重刑。

同日妹占兄官事同此一案亦擬重罪得天地否變天水訟

父母戌土⚊應 父母戌土⚊
兄弟申金⚊  兄弟申金⚊
官鬼午火⚊  官鬼午火⚊
妻財卯木⚋世 官鬼午火⚋
官鬼巳火ㄨ  父母辰土⚊
父母未土⚋  妻財寅木⚋

申金兄爻爲用神,巳火鬼動,刑克申金,重罪定矣。幸喜辰日沖動戌土父母暗動生申,克處逢生,若有父母可以救之,後因父年八十,援例恩畱免死。

聖人作易,令人趨吉避凶,未卜而不知者,是大數也,卜之而神不告,亦大數也,旣已卜之,神已先吿之,明知故犯者,亦不可盡委之於數也、命也。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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