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簡注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
作者:岑仲勉
1948年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一 编辑

  (子)備城門第五十二

  禽滑釐問於子墨子曰:由聖人之言,鳳鳥之不出,諸侯叛殷周之國,甲兵方起於天下,大攻小,強執弱,吾欲守小國,為之柰何?

  禽滑釐,墨子弟子。據墨子公輸篇,公輸般為楚造云梯以攻宋,墨子使弟子禽滑釐等三百人為宋城守,楚卒不攻宋。

  殷,王也,殷周猶云王周,正言之曰周王,舊解都不確。

  子墨子曰:何攻之守?

  禽滑釐對曰:今之世常所以攻者,臨、鉤、沖、梯、堙、水、穴、突、空洞、蟻傅、轒辒、軒車,敢問守此十二者柰何?

  此節共列攻城法十二種,分釋如後:

  臨一,以高臨下也,後有備高臨篇,言積土為高,以臨我城,可參看。通典一六攻城戰具云:「於城外起土為山,乘城而上,古謂之土山,今謂之壘道;用生牛皮作小屋,並四面蒙之,屋中置運土人以防攻擊者。土山即孫子所謂距闉也。」孫云:「書費誓孔疏云,兵法、攻城,築土為山以窺望城內,謂之距堙,孫子謀攻篇作距闉,曹操注云,距闉者、踴土稍高而前以附其城也,尉繚子兵教下篇云,地狹而人眾者則築大堙以臨之,蓋堙與高臨略同,惟以堙池為異。」辨臨與堙之別,比漢以來注家較勝,臨之要點在築土為山,可參下文堙。宋王致遠開禧德安守城錄云:「如皮洞之類,一望數百,夾道如屏,以覆役者,矢石不能害。」皮洞即通典之生牛皮小屋。

  鉤二,六韜軍用篇有飛鉤長八寸,鉤芒長四寸,系用以鉤著城壁,援引而上,其為用與梯同,故又稱「鉤梯」,但與梯大異。至於宋湯德安守禦錄所稱用長鉤鉤城上人,則只是普通的軍器。

  沖三,沖首見於詩大雅皇矣篇,則其製法很古。詩云:「以爾鉤援,與爾臨沖,以伐崇墉。」毛傳:「鉤,鉤梯也,所以鉤引上城者。臨,臨車也。沖,沖車也。」正義:「臨者在上臨下之名,沖者從旁衝突之稱,故知二車不同,兵車有作臨車、沖車之法,墨子有備沖之篇,知臨、沖俱是車也」。又高誘淮南子註:「沖車,大鐵著其轅端,馬被甲,車被兵,所以沖於敵城也。」沖車亦見太平御覽七七引越絕書,乍觀之,似沖之制與普通車制相近,但戰國策齊策說「百尺之沖」,如果形狀近於乘坐之車,何以謂之百尺?又本書寅篇「

  機沖棧城廣與隊等」,假使是一般之車,在城上運用,很不利便。又寅篇「守為行堞,堞高六尺而一等,施劍其面,以機發之,衝至則去之,不至則施之。」綜合上項考察,知古代之沖,其制實與一般之車異。逸周書小明武解:「其行沖梯,振以長旗。」如想換一較適當的名稱,當呼為「沖梯」。自毛傳以「沖、沖車也」含糊解之,後世相承不變,於是有詩經「用沖車來攻打高高的城牆」之誤會。求諸後世,則開禧德安守城錄:「虜以步騎入景陵門,佈陣周密,有對樓、天橋,高與城齊,橋上以木為過道,約廣一丈,其長倍之。」又:「

  以對樓及望樓四,將取道沖城上。」古所謂沖,大約即對樓之類,故可「以伐崇墉」,惜墨子備沖篇今已佚,不得而質證之。後檢明茅元儀武備志刻有臨沖呂公車圖,凡分五層,無疑即其遺制。

  梯四,即云梯,後有備梯篇,可參看。通典一六攻城戰具云:「以大木為床,下置六輪,上立雙牙,牙有栝梯,長丈二尺,有四桄,相去三尺,勢微曲,遞互相栝,飛於云間,以窺城中。有上城梯,首冠雙轆轤,枕城而上,謂之飛云梯。」(參據太白陰經卷四,校正錯字。)武備志有云梯及飛梯圖。

  堙五,塞也,填塞池壕才可以靠近城根。左傳襄公六年:「晏弱城東陽而遂圍萊,甲寅,堙之,環城傅於堞。」堙而後貼附城堞,便見堙字之真義。宋王致遠開禧德安守城錄所言虜悉力填壕,壕漸為平地。距城甚邇,即其遺法。舊說以堙為就城外起土山,則與前文的「

  臨」相復;因池壕填滿後亦可起土為山,乘城而上,故後人並作一事,如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子反乘堙而窺宋城」,又德安守城錄「土山已過石壕,距城不遠」,即其例也。

  水六,後有備水篇,即後世決水淹敵之法。

  穴七,後有備穴篇,並參下文穴八。

  突八,後有備突篇,但未說及怎樣用突來進攻。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伐陳,宵突陳城,杜預註:「突,穿也。」三國志魏明帝紀註:「諸葛亮攻陳倉為地突,欲踴出於城裡,郝昭於內穿地橫截之。」孫疑「穴為穴地,突為穴城」。余按穴、突之外,尚有空洞,此三事互異之處,前人均未能明別。考備穴篇言穴攻,「穴土而入,縛柱施火,以壞吾城。」篇內又舉以穴應穴之法,穴即今之隧攻,已無疑義。備突篇有突門,「突攻」不過出人不意突沖城下之謂(參辰篇),並非穴城,其穴城則應相當於本篇之空洞。如是分釋,斯三事各別,可以破歷來注家之含混。後檢六韜突戰篇:「其三軍大至,薄我地下,……如此者謂之突兵。」突之義為猝攻,得此可成定論。

  空洞九,參上文突八。

  蟻傅十,傅即附字,猶今之密集隊沖城,後有備蛾傅篇。

  轒辒十一,通典:「攻城戰具,作四輪車,上以繩為脊,生牛皮蒙之,下可藏十人,填隍推之,直抵城下,可以攻掘,金、火、木、石所不能敗,謂之轒辒車。」余按隍為繞城之壕,填隍即前文之「堙」,轒辒車具破壞力量,則古代之坦克也。武備志有轒辒車圖。

  軒車十二,孫疑即樓車,左傳宣公十五年,「登諸樓車,使呼宋而告之。」余按軒、掀音同,掀,高聳也。通典一六攻城戰具云:「以八輪車上樹高竿,竿上安轆轤,以繩挽板屋止(上)竿首,以窺城中。板屋方四尺,高五尺,有十二孔,四面別布車,可進退,圜城而行,於營中遠視,亦謂之巢車,如鳥之巢,即今之板屋也。」又德安守城錄常言對樓臨城,且可以四周移動,皆古代軒車的遺法。武備志有望樓車及巢車圖。

  子墨子曰:我城池修,守器具,樵、粟足,上下相親,又得四鄰諸侯之救,此所以持也。

  此節言守城之必備條件。具,備也。樵,薪也。持,猶持久之持,亦守也。

  凡守圍城之法:城厚以高。壕池深以廣。樓撕修。守備繕利。薪食足以支三月以上。人眾以選。吏民和。大臣有功勞於上者多。主信以義,萬民樂之無窮。不然,父母墳墓在焉。不然,山林草澤之饒足利。不然,地形之難攻而易守也。不然,則有深恐於適而有大功於上。不然,則賞明可信而罰嚴足畏也。此十四者具,則民亦不宜上矣,然後城可守。十四者無一,則雖善者不能守矣。

  此又言守圍城之十四條原則,今於每一原則下斷為一句,以便閱讀。墨子弟子分為數家,往往各記錄其師之口說,故尚賢、尚同、兼愛、非攻等均有三篇,文章大同小異,本節意義與前節多少相復,即屬此類,我所以把它移附其後,使讀者便於比觀(畢本此節在節後)。池亦壕也,故通俗言「城池」。

  樓撕即之磿□,古字才旁與木旁通用,故撕即□,後仿此。

  俞以大臣有功勞至萬民樂之無窮為一事,非是。大臣一句即管子九變之「有厚功於上」,「主信以義,萬民樂之無窮」,即管子「上之教訓習俗慈愛之於民也厚,無所往而得之」,故民守戰至死而不怨其上。適即敵人之敵,墨子文常用「適」為「敵」,下仿此。

  宜,舊解都不確,余按「宜」「疑」今音相同,古音亦甚相近,下不疑上即上下相得,故能守。

  且守者雖善(而君不用之),則猶若不可以守也。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乎守者;不能而君用之,則猶若不可以守也。然則守者必善而君尊用之,然後可以守也。

  此節申論守城之人材。「而君不用之」五字,據盧文弨補。「若君用之守者」兩句,猶言「君上用以守城的人,必須其才能夠守城的」,吳註:「在事實上善守者君未必用,君用之守者又未必能,此城之所以多不可守也,俞改『乎』為『守』,似可不必。」按俞讀作「

  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守,守者不能而君用之」。(國學基本叢書本點句有錯誤,茲改正。)這樣一來,就可能令人解為「君上用以守城的人必定能守」,於文義上有缺陷。吳讀如「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乎」?以為疑問語氣,亦不甚聯屬。「又必能乎守者」即須要能夠守城的人,故跟著說「不能而君用之」。尊用猶專用。

  故凡守城之法,備城門為縣門沈機,長二丈,廣八尺,為之兩相如;門扇數令相接三寸,施土扇上,無過二寸。塹中深丈五,廣比扇,塹長以力為度,塹之末為之縣,可容一人所。

  此節說縣門及塹法。縣即懸字,左傳莊公廿八年「縣門不發」,又襄公十年「逼陽人啟門,諸侯之士門焉,縣門發,聊人紇抉之以出門者」,孔疏說:「縣門者編版廣長如門,施關機以縣門上,有寇則發機而下之。」即武備志所刻插板圖。

  沈字疑不誤,沈、下也,可以縣門放下,故曰沈。機,猶今言機器。兩相如,孫謂左右兩扇同度。

  數,畢云「同促」,相接三寸者使無縫隙。施土者用土涂之以避敵人火毀,通典「城門扇及樓堠,以泥塗厚備火」,是也;土太厚則易落,故云無過二寸。

  塹,坑也,當是縣門放下時使其下截落入坑內,故闊度須與門扇相同。

  力,舊疑「方」或「仂」字之訛,均非是,按力即人力,計自己所有人力而作之。

  為之縣,即司縣門人的所在,故曰可容一人所。運註釋「縣」為「繩」,不確。

  客至,諸門戶皆令鑿而慕孔之,各為二慕,一鑿而繫繩,長四尺。

  此節說門戶鑿模之法。太白陰經「為敵所逼,先自鑿門為數十孔,出強弩射之」,即此。客,敵人也,如言主客異勢,即以客為敵。

  下慕字舊本作幕,今依上慕字改。孫謂幕當作□,非是,按慕、摹、模同音,摹、模同義,模,形也,謂鑿門為孔形,每門各有二孔,一孔系以繩,繩長四尺。

  救熏火:為煙矢射火城門上,鑿扇上為杙,涂之,持水麻斗、革盆救之。門扇薄植皆鑿半寸(一寸),一涿弋,弋長二寸,見一寸,相去七寸,厚涂之以備火。城門上所鑿以救門火者,各一垂水,容三石以上,小大相雜。

  此言抵抗敵人用火箭射燒城門之法。

  熏火舊作火車,寅篇作輝火,孫疑熏火之誤。余按集韻,輝一音熏,則兩字可通用,熏,灼也。

  煙矢當是附著火種之箭,亦稱火箭,按通典一六攻城戰具云:「以小瓢盛油冠矢端,射城樓櫓板木上,瓢敗油散,因燒矢簇,納簳中射油散處,火立然,復以油瓢續之,則樓櫓盡焚,謂之火箭。」敵人用火箭射我城門者,欲將城門燒去也。

  杙原作棧,畢引說文「棧,棚也」作注,然而在門扇上作棚,於事實難通,孫疑是杙的訛文,只因通典也有「門棧以泥厚涂之」的說法,遂未改定。按杙與弋同,改「杙」則下文的「涿弋」不至突如其來,余以為孫說可從。涂謂用泥塗之。麻斗者麻布所制之斗,革盆、革制之盆,用以載水,現在西北還有羊皮水缸。薄同欂,欂植皆柱也。鑿即前文之鑿孔,門扇及柱皆鑿孔,孔深半寸或一寸,以安椓弋(

  涿同椓);椓弋系尖圓狀之木(近代宮門、廟門之「門丁」,當即椓弋遺制),使敵矢易於滑下也。見一寸者指突出部分之長度,按見、見於外也,畢疑「見」為「閒」,非是,因弋長二寸,孔深半寸或一寸,故突出之部分長一寸,運本改「見」為「寬」,大誤。相去七寸,指各弋相距之度。

  所鑿當「所置」之訛。垂亦作甀,儲水器,余疑或「缶」之訛,見下。運本改「者」為「有」,解為「有名一垂水」,不可通。

  門植關必環錮,以錮金若鐵鍱之。門關再重,鍱之以鐵,必堅。梳關,關二尺,梳關一莞,封以守印,時令人行貌封及視關入桓淺深。門者皆無得挾斧、斤、鑿、鋸、椎。

  此敘關鎖城門之法,已上四節皆就城門言。

  植者持門之直木,關者持門之橫木,環錮按即頑固,亦即穩固,猶下文云必堅也。錮金余以為借作「固金」,不應依孫改作銅。鍱、包也,植關之木,須用五金包之。

  再重當是上下兩重,梳,按即今鎖字(吾縣同音),二尺指鎖的長度,莞借作管。守即太守,城之長官。貌字我初稿依畢改作「視」,繼思之不然;此處如作「視」,下文便不須重出「視」字。貌訓形象,荀子注「今謂畫物為貌」,此處系用作動詞,即看封條的外貌有無改變,以防私開,運訓「潛視」,已得其意。

  桓謂門扇內面兩旁之直木,所以制橫關者,橫關入桓深則固,淺則不固。運謂桓當為植,亦通,周禮鄭注「雙植謂之桓」。

  門者謂守門人,禁其攜帶利器,防有變也。

  城上二步一渠,渠立程,長丈三尺,冠長十尺,辟長六尺。二步一荅,荅廣九尺,表十二尺。

  此言城上置渠荅之法。尉繚子「無渠荅而守」,則渠與荅是守城之具。漢書注引蘇林「渠荅,鐵蒺藜也」,但觀本文所記,渠和荅尺度各異,蘇林的解釋顯然不適合。程者直立之槓,冠即渠頂,辟即臂字,觀此,知渠制有臂,但他書都無記載,其法必早已失傳,今依本書所示,尚可推知大概,可參看後文、兩節。

  古以六尺為一步,二步等於一丈二尺,言城上每隔一丈二尺便豎一渠,以後類推。

  荅為何物,舊解不詳,余按粵俗呼竹編之遮障物為「笪」(tat),與「荅」音甚近,據字書,笪一曰答(即荅),一云覆舟簟,無疑是遮障矢石之物。「表」按當作「長」(參下午篇),作袤亦通。

  二步置連挺,長斧、長椎各一物;槍二十枚,周置二步中。

  此節敘守城雜器,亦就城上言之,以下各節同。

  連挺即連梃,通典云:「連梃如打禾連枷狀,打女牆外上城敵人。」今俗打禾桿分兩節,可以旋轉,取其用力省而打擊重,且可於爬城敵人相距七八尺時用之。

  古人以木之兩端尖者為槍,周置猶云分置,就一丈二尺內地方分置之,不堆放一處以便取用。

  二步一木弩,必射五十步以上。及多為矢,即毋竹箭,以楛、趙□榆可。益求齊鐵矢,播以射沖及櫳樅。

  此節記木弩之法。太白陰經:「木弩以黃楊、桑、柘木為之,可長一丈二尺,中徑七寸,兩梢三寸,以絞車張之,巨矢一發,聲如雷吼,以敗隧卒。」五十步等於古尺三十丈。

  毋、無通用,古以竹箭為佳,即使無竹供給,亦可取他種木料代用,肅慎楛矢,上古甚有名,□即柘,按廣雅釋木「柘榆,梗榆也」,試與下文「齊鐵」比觀,趙指趙產之柘榆。運誤以「可」字屬下讀,今俗語還有用「可」煞尾的。

  齊鐵指齊地所產鐵,史記貨殖傳言魯人曹邴氏以冶鐵富;則戰國時代齊、魯為出鐵地方。矢舊本作夫,今據孫改,吳以為臆,無非欲打擊朱念祖墨子時代無鐵兵之說,然前言鍱鐵必堅,則冶鑄工業已達相當之進步,安見不可作鐵矢?況「矢」與「射」相應,「夫」與「射」不相應,舊本墨子固有「矢」「夫」互訛之例(見王校),吳亦嘗據以改正。且戰國有鐵兵已為不容否認之事實,墨書大半由墨氏弟子輩所寫,何故不能有鐵兵也。

  播,分佈也。丶闖逄蕁h需日哂靡鑰伺之建築物(非攻具,見下)。分佈鐵矢於城上各處,豫備射擊沖梯等物。

  二步積石,石重中鈞以上者五百枚。毋石以亢,疾犁、壁皆可善方。

  此節言積石之法,積,儲積也,下同。

  中,半也。三十斤為鈞,中鈞約十五斤。

  亢,抗敵也。吳云,毋石即無石,壁即甓磚。善方,繕防也。無石可用,則疾犁(大約兼指木製疾犁及自然的荊棘)及磚亦可充防備之具,參下疾犁投。

  二步積苣,大一圍,長丈,二十枚。

  此節言積炬(即苣)之法,備急猝夜戰之用。

  五步一罌,盛水。有奚蠡,奚蠡大容一斗。

  此言儲水之法。奚蠡即瓠瓢,汲水供飲之具。

  五步積狗屍五百枚;狗屍長三尺,喪以茅,兌其端,堅約弋。

  此節言積狗屍之法。

  狗屍、下文節作狗犀,孫以為行馬、柞鄂之類,景羲又疑即開禧德安守城錄之狗腳木。余按行馬是遮攔之具,柞鄂是捕獸之物,在城上並非時常適用,亦似不得以枚計,且三丈之內,哪能積放五百之多?不特無補於抗敵,且有礙自己作戰,其說必誤無疑。狗腳木武備志有圖,作掛物之用,更非其類。今考狗屍實繩類,備束縛之用,以茅紐成。本書之「長」字,屢訛為「喪」,「以」又「似」之誤,長似茅者言狗屍之長三尺,約同於茅之長度。兌即「銳」字。弋猶繳、繞也,堅約弋即紐纏緊固,勿使鬆懈。

  中外學者多說戰國諸子受印度影響,據我的看法,墨子書裡確夾雜些西北方言,古典常寄聲不寄形,從「狗屍」的字面求解,雖是研究方法之一,但「屍」一作「犀」,「屍」「屍」相通,而「屍」復可寫作「死」(見序言),故應用此種方法於墨子是比較危險的。序言曾說過,名稱討論擬另成專篇,所以此處不再申述,下仿此。

  十步積搏,大二圍以上,長八尺者二十枚。

  此言積柴搏之法。搏、柴束也,今粵呼柴把。下文積稈亦言「大二圍以上者五十枚」。

  二十五步一灶,灶有鐵鐕容石以上者一,戒以為湯。及持沙,毋下千石。

  此言積灶及沙。鐕即鬵字,揚雄方言云:「甑、自關而東或謂之鬵。」容石或作「容二石」。戒,備也,湯即熱水。

  持猶「峙」,儲備也,毋下千石猶言不可少過千石。

  三十步置坐候樓,樓出於堞四尺,廣三尺,廣四尺,板週三面密傅之,夏蓋其上。

  此節言建坐候樓之法,備晝夜瞻視敵情。

  堞,城上女牆。出於堞四尺,孫解為飄出城外四尺,通典:「建堠樓,以版跳出為櫓,與四外烽咸晝夜瞻視。」

  廣三尺就上層言之,「廣四尺」當云「下廣四尺」,樓形向上漸狹,大約利於御風。樓後面可不遮掩,故只三面有板,傅即涂泥,所以防火,夏蓋其上,所以避日。

  五十步一藉車,藉車必為鐵篡。

  此言藉車之法。畢疑即巢車,孫以為未確,可參看下文、及。篡或作纂,畢疑□。

  五十步一井屏,周垣之,高八尺。

  此言築廁之法:按釋名:「井、清也。」又說文:「圊、廁清也。」此井非汲井,乃後來之「圊」,發音只送氣或不送氣小異。屏或作庰,廁也,「井屏」合言亦為廁。因其污穢發臭,故築八尺高之垣以圍繞之。

  五十步一方,方尚必為關鑰守之。

  此言築房之法,方即房,備守城者入息之所,故加以鎖鑰。方尚猶云「房上」。

  五十步積薪,毋下三百石,善蒙涂,毋令外火能傷也。

  此言積薪之法,當是專供燒火,與前積搏之用法不同。薪數不可少於三百石,係指重量言,古以百二十斤為一石。善蒙涂者用泥來涂蓋,通典:「柴草之類貯積,泥厚涂之,防火箭飛火。」

  百步一櫳樅,起地高五丈;三層,下廣前面八尺,後十三尺,其上稱議衰殺之。

  此言築櫳樅之法,櫳樅見前。高度自地面起計,故曰「起地」,其體下廣上銳,前狹後闊,自下至上,酌度其合宜(議,宜也。)而逐漸減小,衰殺、減小也。

  百步一木樓,樓廣前面九尺,高七尺,樓□居,出城十二尺。

  此言建木樓之法。樓□居句有誤,余疑其與太白陰經四所載「

  笓籬戰格」有關;宋許洞虎鈐經說:「篦籬戰格於女牆上跳出椽,去牆三尺,橫著檢椽安轄,以荊、柳編之,長二丈,闊五尺,縣椽端以遮矢石。」通典文略同,但作「內著橫括,椽端安轄」。合參數書,余疑「□居」是「椽著轄」之壞字,惟「出城十二尺」似太長,可能由「三」字誤析為「十二」兩字。

  百步一井,井十甕,以木為系連。水器容四斗到六斗者百。

  此言開井之法,惟城上不得有井,應就城下言之。

  蘇云:「系連所以引甕而汲。」孫疑擊□(即橘槔)之誤。

  甕所以貯水,水器則指由甕取水之器,兩「斗」字似當依日本寶歷本作「升」。

  百步一積雜,大二圍以上者五十枚。

  此言積稈(即稈)之法。上文柴搏是木柴,薪是雜草料,此專指禾稈,三者有別。

  百步為櫓,櫓廣四尺,高八尺。

  此言置櫓之法。櫓、大楯也,亦遮障物。

  為沖術。

  沖術即下「沖隧」。此處文字當有奪漏,孫云:「此下所為,皆以當沖隧。」非是。幽□、立樓等皆與沖隧無關,讀者自知之。

  百步為幽□,廣三尺高四尺者十。

  此言開暗溝之法。通溝以防水謂之□,幽□即暗溝,謂六十丈之內當開暗溝十條。

  二百步一立樓,城中廣二丈五尺,長二丈,出樞五尺。

  本節言建立樓之法。

  「出樞」、孫疑當作「出拒」,拒與距同,足也(參丑篇節),謂立樓之橫距出堞外者五尺。由二丈五尺減去二丈,即余五尺,「

  廣」與「長」義實無異,末二句可能是注文。

  城上廣三步到四步,乃可以為使斗。

  此言城上所需寬度,謂必如此乃可以供使用及便於守卒之活動。

  俾倪廣三尺,高二尺五寸。

  此言睥睨(同俾倪),城上小牆也。釋名「言於其孔中睥睨非常」,是疑有孔可窺見外面者為睥睨,無孔者為女牆,即通典一五二所謂「覷賊孔」。

  陛高二尺五寸,廣、長各三尺,遠廣各六尺。

  此言陛的尺度,陛者升高之階級,參看下。

  末句「遠廣」或作「遠唐」,亦難曉。運以為遠即長,余頗疑末句是另一墨家之說,故有「各三尺」、「各六尺」之異。

  城上四隅童異,四尉舍焉。

  此言四尉所居地,尉為協助守城之長官。

  「童異」之大意,猶云要害地方(屬於西北方言),因一隅可以兼顧兩面之故。孫疑為重婁,但高只五尺則不合。

  已上各節,由二步一渠起,而五步、十步、二十五步、三十步、五十步、百步以至二百步,除外,大致皆論城上之佈置。

  城上七尺一渠,長丈五尺,狸三尺,去堞五寸;夫長丈二尺,臂長六尺。半植一鑿內,後長五寸。夫兩鑿,渠夫前端下堞四寸而適。狸渠、鑿坎,覆以瓦,冬日以馬伕塞,皆待命,若以瓦為坎。

  渠已見前節,此又復出,如非後人注文,則為墨學的別家所記,故詳略不同(說見篇首凡例,以後仿此),所異者如前文二步一渠,此七尺一渠,前文渠長十三尺,此為十五尺,是也。

  狸,今俗作埋,即入土三尺。去堞五寸謂在離堞五寸的地方立渠。

  俞云:「去同趺字。」余謂實「膚」字之假借,膚、夫同音,暴露於外者為「膚」,由丈五尺減去埋土三尺,則露出部分(夫)為丈二尺。丈三尺(依)減去入土三尺,則現出十尺,是本節之「夫」,即前文之「冠」。

  半植一鑿內(即枘)者,謂於臂長正中處開一孔。「後長五寸」孫疑「徑五寸」之訛。夫兩鑿者,於渠柱露出之部分鑿兩孔也。渠夫一句似謂渠柱之頂端比堞較低四寸為適合,是否待考。

  管子地員篇注「馬伕」,草名,孫疑馬矢之訛,亦通。

  皆待命謂候命令而後執行。「若以」即「或以」,言如此作法亦得。

  複次,古人常「渠荅」連言,此兩者必互有關係,今合本節及前推之,余以為渠制先立一柱(即前文之程),鑿兩孔,臂是橫木,於當中鑿一孔,懸之柱上,作十字形,然後外面張荅。渠夫長十二尺,荅亦長十二尺,可見其相配之跡。渠荅既用來阻擋矢石,則立柱必易受拋擲之力而搖動,故埋柱處須用瓦填充,冬日土燥,再以物填塞之,如此解釋,則本書所記渠荅,皆無不可通之處。蘇林乃以為蒺藜,正是謬以千里。再換言之,渠像船上之桅,荅就是帆。通典一五二:「布幔,復布為之,以弱竿橫掛於女牆外,去牆七八尺,折拋石之勢,則矢石不復及牆。」(參太白陰經校正)殆即荅之遺制(通典守具無荅之名稱)。周書三一韋孝寬傳:「城外又造攻車,……孝寬乃縫布為縵,隨其所向,則張設之,布既懸於空中,其車竟不能壞。」則又推廣其用途者。

  城上五十步一表,長丈,棄水者操表搖之。

  此言置棄水表之法。傾水易污人,口號恐難及遠,故搖表以示之。

  五十步一廁,與下同圂。之廁者不得操。

  此言置廁,略復前節。

  圂者積穢物之處,城上本自有廁,所言穢物同貯城下,當系就清除時言之。

  如(之,往也。)廁者或禁操持某種器具(例如門者皆無得挾斧、斤、鑿、鋸、椎),「不得操」下也許有缺文,吳以為「不得操表而搖之」,非也。或說「操」與「噪」「嘈」只一音之轉,不得噪亦可通。

  城上三十步一藉車,當隊者不用。

  藉車再見,前作五十步。

  隊即隧字,指攻隧。不用下,孫謂脫「此數」二字,參看下節。

  城上五十步一道陛,高二尺五寸,長十步。

  陛見,但未言五十步;又前言廣長各三尺,此言長十步,亦相差太大。

  城上五十步一樓□勇,樓□勇必重。

  樓□勇之□,或從木作□,在古文固可通用,但□、□均字典所無,前人都未作解,余按應讀如「孔」或「哭」,樓□勇即樓也。梁思成論層樓說:「漢畫像石和出土的漢明器已使我們知道中國多層樓屋源始之古遠。」(文物參考資料二卷五期一三頁)按墨子已說重樓,則多層樓的建築總可上推至戰國以前。

  土樓百步一,外門發樓,左右渠之。為樓加藉幕,棧上出之以救外。

  按節百步一木樓,此土樓疑亦木樓之訛。

  發樓,孫疑亦指縣門,引下縣梁又稱發梁為證,渠、塹也。余按節亦言發梁之下,旁有溝壘。藉幕即遮幕,粵語借、遮同音,參下。棧即下之行棧及之棧,橋道也,但全句語意不明,或「出之」作突出城外解。

  城上皆毋得有室,若他可依匿者盡除去之。

  此節結言城上凡有可隱匿之處,皆須拆除,以防奸宄。

  城下州道內百步一積薪,毋下三千石以上,善涂之。

  此言城下百步積薪,與前城上五十步積薪相對照。州道即周道,余見前。

  城上十人一什長,屬一吏士。

  此又回說到城上守者之組織。「屬」或即「其屬」之省,言所屬有一吏士也。

  此下舊本有「一帛(或作亭)尉」三字,當系下節文之復出。

  百步一亭,垣高丈四尺,厚四尺,為閨門兩扇,令各可以自閉。亭一尉,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

  此節敘置亭及亭尉。前言四尉居城上四隅,此言六十丈置一亭尉,可比看。

  閨門即亭垣之門。

  二舍共一井爨,灰、康、秕、秠、馬矢皆謹收藏之。

  此節記雜事。

  孫云,舍即什長及尉所居。

  康今作糠,秕者秕子,秠者穀皮,與馬矢數物,皆乘風於城上揚散之,以眯敵目,故謹其收藏。

  城上之備:渠譫、藉車、行棧、行樓、到、頡皋、連梃、長斧、長椎、長茲、距、飛沖、縣□、批屈樓。

  此節復總述城上應設備之具。

  渠譫(即渠荅)、藉車、連梃、長斧、長椎五事,見前文、及。

  行棧見下酉篇及,余按前節有「棧上出之以救外」,疑即一物。

  行樓,孫疑即前之木樓,其說未可信,木樓是固定的。

  「到」字訛,孫疑「斫」,按下有「斗」,斗和到音甚相近。

  頡皋即橘槔,一端懸石,用以起重省力之具。

  孫云「茲即茲基,鋤也」;又謂距疑即巳篇之鐵鉤巨。

  飛沖,孫謂即沖車,不確。余疑是抗沖之械,或即德安守城錄之撞竿,武備志又有撞車圖。

  「縣」下各本多無缺文,孫疑即及之縣梁。批屈,疑係「翅膀」之義,連樓字為句,即有翼的樓,參看下節。

  五步一堞,下為爵穴,三尺而一。

  我初稿依孫、吳的讀法,以「樓五十步一」為一節,又「堞下為爵穴,三尺而一」另為一節,後來複檢蘇說,他云:「案堞,女牆也,當為五步一堞,『十』字衍,下言五步一爵穴,可證。」細思之,實比孫說為優;因本篇文例常先言若干步,再舉出應置備什麼物事,如讀為「樓五十步一」,則與常例不相符,而且堞在什麼地位設置,也感到落空,故改從蘇說,並衍「十」字。「三尺」,余以為「三丈」之誤,三丈即五步,蓋注文或別家之文也。參看下。

  為薪,皋二圍,長四尺半,必有潔。

  前已言五十步積薪,此又再詳其度。二圍者大二圍也(前文積搏、積稈皆大二圍以上),「皋」,孫疑即前之頡皋,但與薪無關,又不可通,余以「辜」之訛,辜較二圍猶謂大概為二圍。潔即舉重力之單位,詳下文。

  瓦石重二斤以上,上城上。

  前二步積石,石每枚重十五斤以上,此處又放寬尺度,改為重二斤以上。第二「上」字是動詞,言盡上之於城上也。

  沙五十步一積,灶置鐵鐕焉,與沙同處。

  沙及灶鐕均見前,彼處言廿五步,此言五十步,蓋墨子弟子所聞各有不同。

  木大二圍,長丈二尺以上,善耿其本,名曰長從,五十步三十。

  此言積木之法。

  耿、綆同音,謂用索聯好木本,勿使走散。

  從按即樅字,長木也,亦有衝撞之義,每五十步放三十枚。

  木橋長三丈,毋下五十。

  此言木橋之設置。

  復使卒急為壘壁,以瓦蓋復之。

  此言壘壁。復即覆,謂以瓦遮蓋之,但余疑第一個「復」字是衍文。

  用瓦木罌盛水,且用之,容十斗以上者五十步而十,五斗者十步而二。

  前已言五步一罌盛水,此節再補充其說。

  「且用之」,謂隨時可取用,非儲而不用。

  前言汲水之奚蠡容一斗,故盛水之罌須五斗至十斗。五步一罌即十步二罌,亦即五十步十罌,申言之,每五步內有大、小罌各一具,前節所謂小大相雜也。

  臿、築,七尺一,築有銻。

  此節與前「七尺一渠」相照應。臿、鍬也,所以插地起土,築是舂土之杵,渠須掘坎埋之,故置臿、築備用。

  有銻,舊解不明,余按銻即蒂字,築土之杵,手持處須較細,故名曰蒂。

  居屬,五步一。壘五。

  居屬,即斪斸或句欘,鋤之類。

  壘亦作蘲,盛土之籠,與鋤相依為用者,故每五步內置五枚。

  長斧,柄長八尺。

  前節二步置一長斧。

  十步一長鐮,柄長八尺。

  鐮以刈草或割繩等用。吳以「十步一」屬上長斧,茲依孫讀。

  十步一斗。

  斗即斫,吳以「十步一」屬上長鐮,則「斗」變為一字句,茲依孫讀。

  長椎,柄長六尺,頭長尺,兌其兩端,三步一。

  前節二步置一長椎,此作三步異。

  兌即銳字,舊訛斧,據孫改。椎即錐,頭端是尖的,故云「銳其端」,「兩」字疑衍文(與下之「兩末」不同)。

  自城上之備起至此節止,多是補充前文未盡之說。

  城四面四隅皆為高磿□,使重室子居其上候適,視其□狀與其進退、左右所移處;失候斬。

  此節敘城樓望敵之法,可與前節參看。

  四面謂正四方,再加上四角,即城之八面。

  磿□即節樓撕,王云,磿音櫪,樓之異名。重室子謂貴家子弟,候、斥候,望也,使居高樓執行望敵任務,參酉篇。□,古態字,態狀即狀態。梁思成論敦煌壁畫中所見院的部署,「一般的庭院四角建樓的佈置,至少在形式上還保存著古代防禦性的遺風。」(文物參考資料二卷五期一一頁)按這裡的高磿□就是古代四隅設防樓的例子。

  失候斬者,斥候失職,不報告敵之動態,貽誤甚大,故處以斬刑。

  適人為穴而來,我亟使穴師選士,迎而穴之,為之具內弩以應之。

  此節言抵禦敵人穴攻之方法,蘇以為本是備穴篇文而錯入於此者。

  亟,急也。穴師者精於開穴之工師,審知敵人在某處穴攻,即就其處開穴迎拒之,乃以穴御穴之法。內弩,短弩也,備穴中射敵之用。

  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備者,盡上之,不從令者斬。

  此節言徵繳民間材料,備守城之用。盡上之者猶言盡數上繳於公家。

  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計之,五十步四十人。城下樓卒率一步一人,二十步二十人。城小大以此率之,乃足以守圉。

  此言分配守卒之方法。五十步四十人一節,孫謂就城下分配言。丁女指成年之女子(通典亦稱壯女),與丈夫對舉。古文上作「二」,下作「□」,兩字甚易混,余謂「城下」乃「城上」之訛,今粵語稱城上為「城樓」,可證。率、大約也,一步一人,則五十步應五十人,前文言「五十步四十人」,故曰大約。圉同御。

  客馮面而蛾傅之,主人則先之知,主人利,客病。

  此分析蟻附攻法之利害。面即城的四面,敵人馮城而蜂擁進攻(

  蛾即蟻字),守者如先知其謀,則守者利而攻者不利。「之知」是古代文法,不必乙為「知之」。

  客攻以遂,十萬之眾,攻無過四隊者;上術廣五百步,中術三百步,下術百五十步,諸不足百五十步者主人利而客病。廣五百步之隊,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應之,此守術之數也。使老小不事者,守於城上不當術者。

  此分析隊攻之利害,遂猶今言隊伍展開線,穆天子傳屢言七萃之士,萃、遂只方音小異,又遂、隊、術三字同音。敵眾雖十萬,大約不過分四隊進攻,其說頗類乎近世不宜多線戰爭之軍略。攻道之面狹,則利於守者。五百步須用四千人拒戰,蓋比城下之守(前言五十步四十人),增加十倍。無事之老弱,則使守城上不當攻道之處。

  城持出必為明填,令吏民皆知之。從一人百人以上,持出不操填章,從人非其故人及其填章也,千人之將以上止之,勿令得行;行及吏卒從之,皆斬,具以聞於上,此守城之重禁也,大奸之所生也,不可不審也。

  此節嚴出城之禁。明填或填章即今護照及放行單之類,猶云填明事由。從人非其故人一句,李云「謂從者易人並易章也」。申言之,故人即「原人」,按荀子注「故猶本也」,亦即「本人」,李說可從。孫訓「故人」為「故所屬吏卒」,非也,所屬吏卒非先得許可也是不能隨便帶出城的。簡的來說,無照者和人照不符者均由千夫長拘留,不服令者先斬後報。「百人以上」四字余疑是注文,即極其量之數,運本改為「百人以下」。

  大鋋前長尺,蚤長五寸,兩鋋交之,置如平,不如平不利,兌其兩末。

  此言軍械鋋之制置。鋋為小矛,蚤即爪字。兩鋋交之以下,舊注都解釋不明,或謂兩鋋之「鋋」可能系「蚤」之誤,即是兩蚤安置要平勻,使用起來,才不致失去重心;兌其兩末的「其」指蚤而言,所以便利向左右鉤刺。錄之以備參考。兩末與「兩端」不同。

  穴隊若沖隊,必審如攻隊之廣狹,令邪穿其穴,令其廣必夷客隊。

  此言以隧道御隧道之法;隊即隧道,與節之遂不同,若,及也,或也。

  「如」,猶相當或因應,言我所挖之隧,需求其與敵隧之廣度相應,但不作對沖而作斜出,使可以夷平敵隧。

  疏束樹木,令足以為柴搏,毌前面;樹長丈七尺一,以為外面。以柴搏從(縱)橫施之,外面以強涂,毋令土漏,令其廣厚能任三丈五尺之城以上,以柴、木、土稍杜之,以急為故。

  前面之長短,豫蚤接之,令能任涂,足以為堞,善涂其外,令毋可燒拔也。

  此言城外堆積柴搏之法。

  前面似指前頭,柴束長短不齊,故當齊其一端,以便涂土;毌即「貫」之古字,連貫也。積柴搏之先,須擇高丈七尺之樹一條施於外面,然後就其內堆積柴搏。堆迭之法,縱橫相雜,外面塗上粘韌之土,毋使其落下,柴搏之廣厚,足為城高(三丈五尺)之屏蔽而止。又再用柴、木、土等佐之(按杜是「佐」字之誤,畢以杜為木名,非是),以急(堅也)為好(故,巧也)。前面之長短,亦豫先(豫蚤即「豫早」。)整齊之,使可涂土,足充城堞之用,勿令敵人得以燒燬或拔去。孫解「故」為「事」,又說柴搏之上築堞,均不確。

  大城丈五為閨門,廣四尺。為郭門,郭門在外,為衡,以兩木當門,鑿其木,維敷上堞。為塹縣梁,□穿斷城,以板橋邪穿外,以板次之,倚殺如城勢。城內有傅堞,因以內堞為外,

  鑿其間,深丈五尺,窒以樵,可燒之以待適。令耳,屬城為再重樓,下鑿城外堞,內深丈五,廣丈二。樓若令耳,皆令有力者主敵,善射者主發,佐皆厲矢。治裾。諸延堞高六尺,部廣四尺,皆為兵弩簡格。

  此節大概言城門、板橋及城堞等作法,語多難解,以下摘述其大意。

  丈五為閨門,謂閨門之高丈五尺,閨門見前。

  維敷意猶維繫,謂就關制郭門之兩木,鑿孔、繫繩而上連於堞也。

  塹縣(與懸同)梁即後世之釣(吊)橋。取板橋令從城穴向外邪伸出(□即令),板橋長未達地,則再以板接之(次者再接之謂);板橋之斜度或坡度(倚殺),視城之形勢為之,「如」即前審如之「如」,因應也。茲約示塹懸樑之概狀如下:(圖形,尚無資料。)

  以內堞為外堞,似是作退守之準備或敵人攻入時之抵禦,故云燒樵待敵;窒,充塞也。

  令耳,運注為「溝備水」,與下文要嚴守令耳之情狀不符。余疑「令耳」應一逗,即「屬城為再重樓」的名稱,試看下文「樓若令耳」,也可為證。

  厲矢見戌篇。厲,利也。佐指輔佐之人,與「主」字相應,孫擬改為「佐以厲矢」,不合,可與下節「佐一人」比觀。

  治、置音近,余疑治裾即寅篇之置裾(裾字斷句,余與運本暗合,但它以為「城」則誤),「諸」字當連延堞為句(下有諸藉車可證)。

  畢云,簡同闌,孫謂籣以盛弩,格即歧閣;余按通典一五二:「

  城外四面壕內去城十步,更立小隔城,厚六尺,高五尺。」似與本文延堞有關,闌、格之義同為「阻」,「皆為兵弩簡格」句如解作皆置兵弩以闌格之,於文亦通。「部廣」即各堞的寬度,孫解「部」為守堞者之分域,未確。

  轉射機,機長六尺,狸一尺,兩材合而為之辒,辒長二尺;中鑿夫之為通臂,臂長至桓,二十步一,令善射之者,佐一人,皆勿離。

  此言轉射機之法;隋書禮儀志有旋機弩,或即此。機有反動力,故須埋入土一尺。

  辒與前節之轒辒異,在此處得有兩解:(一)辒、穩同音,穩定即須具鎮壓之力。(二)辒為鈐限之義,使其不至搖擺,故合兩材為之,搖擺則發矢之瞄準不靈也。兩義似兼包之。

  「夫」者露出之部分(見前節),中鑿夫之(猶鑿夫之中)即於夫之半長處鑿孔,插入通臂,臂長伸至垣(桓字訛),所以減小其反動力。「善射之者」按應作「善射者主之」,方與「佐一人」語氣相應,後見李引運本亦有「主」字。

  城上百步一樓,樓四植,植皆為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廣、長各丈六尺,皆為寧。

  前百步一木樓,但高、廣不同;又百步一土樓,高、廣未詳;此則重樓也,似與之樓□勇相當。

  植,柱也,樓四角各一柱。舄同□,柱下石也(參巳篇)。唯為再重樓,故上下層各有高度。寧,畢云即亭字,不確。考書經之「寧王」,自漢以後二千年,均如此讀,到近世大量金文發見,始由吳大澄等證實為「文王」之訛(因古代「文」、「寧」兩字寫法相近。),「文」、「門」古音甚相近,以墨子一書借音字之多,且同一字而寫法屢異,我敢信「皆為寧」實「皆為文」之誤,讀法則應曰「

  皆為門」,穴之有戶,見巳篇,樓似不應有亭。運以為「窗」,亦無據。

  三十步一突,長九尺,廣十尺,高八尺,鑿廣三尺、長二尺為寧。

  此節之突,如何致用,舊注都未提及,詳觀各篇,只辰篇有突門,但突門自城垣開出,城之厚薄,各地不同,斷不能預定其長度。考寅篇及辰篇之「突門」,今本均訛作「穴門」,是「突」「

  穴」兩字常可以互訛;又巳篇稱「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廣十尺」,同篇「為穴高八尺」,均極與本節之「三十步一突……廣十尺高八尺」相類(「二」與「三」傳鈔易誤),故知本節之「突」實「穴」訛。

  畢云,寧亦即亭字;余按前言百步一亭,則三十步不應有亭,畢說未確,參上一節,當同是「文」(門)字。

  城上為攢火,夫長以城高下為度,置火其末。

  此言攢火之法。北史王思政傳,東魏高岳築土山以臨城,思政作火□,因迅風便投之土山,燒其攻具,此攢火即火□,用以燒敵,故其持柄之長,須視城之高下。本書所謂「夫」,率指露出部分或柄言之。

  城上九尺一弩、一戟、一椎、一斧、一艾,皆積累石、蒺藜。

  此節說城上雜守具。前文二步一木弩,二步長斧、長椎各一,又十步一長斧,三步一長椎,此復言九尺一弩、一椎、一斧,皆弟子各記所聞之異。

  艾即刈,國語韋昭注,艾、鎌也,前言十步一長鎌。

  累石即礧石,又作礌石,自城上推石而下也。

  渠長丈六尺,夫長丈二尺,臂長六尺,其埋者三尺;樹渠毋傅堞五寸。

  連前及,渠凡三見,此條與之「七尺一渠,長丈五尺,狸三尺,去堞五寸,夫長丈二尺,臂長六尺」,幾完全相同,「

  其埋者三尺」一句,應鉤在「臂長六尺」句之上,因所埋者是柱,非臂也。夫長丈二尺,加埋者三尺,實得丈五尺,今作「丈六尺」,乃傳鈔之誤。傅堞即附堞,言豎渠之處,須離堞五寸。

  藉莫長八尺,廣七尺,其木也廣五尺,中藉莫為之橋,索其端;適攻,令一人下上之,勿離。

  莫同幕,藉幕見前,但未詳其制。遮幕應張以木架,按禮記曲禮篇「男女不同椸架」,椸、杝同音,故誤分為「木也」兩字。「

  中藉幕」者於遮幕當中之處。古人稱牽扯上下之具曰「橋」,故曰「

  索其端」。

  遇敵來攻,令一人任牽幕之職,使或上或下以阻擋矢石,其用與今世之索網相近。

  城上二十步一藉車,當隊者不用此數。

  連前及,凡三見,所異者前作五十步或三十步。

  城上三十步一礱灶。

  前文灶已兩見,言廿五步,言五十步。礱灶,行灶也。

  持水者必以布麻斗、革盆,十步一。為斗、柄長八尺,斗大容二斗以上到三斗。

  此記取水之具。麻斗、革盆見前節,用麻布作斗,加以油漆,便可取水。

  「為斗」兩字,舊本誤錯於下文,茲依吳說移正。

  敝裕、新布,長六尺,中拙柄,長丈,十步一,必以大繩為箭。

  此節當有錯誤,舊解均不明。余以為「裕」當依孫改「绤」,敝绤猶云爛麻布。拙與綴吾縣同音,古音亦甚相近,綴柄即安上一柄;前節斗柄長八尺,此云「長丈」,所差無多,「十步一」復相同,可知係指麻斗製法;大意實謂麻斗應用破布或新布為之,長計六尺,中安柄,柄長一丈,每十步一枚。箭、運注,幎口使堅韌也,按箭可通作「晉」或「搢」,插也,殆縫綴之義。

  城上十步一鈂。

  鈂未知實何物,或云臿屬,或云鐵簽。

  水∪萑石以上,小大相雜,盆、蠡各二具。

  此記水。即缶)之法,與前節言垂(或缶之訛)「容三石以上,小大相雜」同。革盆、奚蠡皆汲水器,亦見前、及。

  為卒乾飯,人二斗,以備陰雨,而使積燥處。令使守為城內堞外行餐。

  此言預儲乾糧之法。

  「使守」疑吏卒之誤,行餐即送餐。

  置器備殺沙礫、鐵,皆為壞斗。

  此節言散沙礫之器。沙礫等所以迷敵目,但用器殺(即撒)布,然後程功多,壞斗者粗燒之斗也。

  令陶者為薄。大容一斗以上至二斗,即取用,三秘合束堅。

  此說小缶之製備,前言水缶容三石以上,是大缶。

  「三秘」孫疑累施之訛,猶云迭置也。余疑「即」為「待」之訛。「堅」下舊本尚有「為斗」兩字,茲依吳說移於節,但「堅」字則不能上移。既候取用,須迭置之以免阻礙地方,且須用繩索連束堅固,方不至傾壞。「三秘」是古語,不必依孫改。

  城上隔棧,高丈二,剡其一末。

  孫疑棧當作「杙」,引下文弋長七寸、剡其末為證,但長度相差太遠,或許丈二是「尺二」之訛。剡,削尖也。

  為閨門,閨門兩扇,令可以各自閉也。

  閨門是城門,亦是亭門,見前及。

  救闉池者以火與爭,鼓橐,馮垣外內,以柴為燔。

  此言熏火以阻止敵人闉(同堙,堙為前文節十二種攻法之一。)塞城池之法。

  淮南子本經訓:「鼓橐吹埵,以消銅鐵。」高誘註:「橐、冶爐,排橐也。」又文選註:「橐,冶鑄者用以吹火使炎熾。」則橐即風箱(參巳篇)。火煙熏敵眼,其為用同乎現代之催淚彈,但煙隨風向而行,故鼓風箱使向敵方吹去以資補救。馮垣見後申、酉兩篇,即女垣之別名,言於女垣之外內,燒柴而鼓其煙也。

  靈丁,三丈一,犬牙施之。

  孫疑靈丁為椓弋,於又謂是鈴鐺;余按:犬牙,交錯也,椓弋是門丁(見),無所謂三丈交錯,鈴鐺亦無需乎交錯,其實乃瓴甋之音轉,廣韻,瓴甋似罌有耳,即前所謂五步一罌也。運疑靈丁為樓窗,更屬臆測。

  十步一人,居柴、納弩;柴半、為狗犀者環之。

  此言管理柴搏之法。

  居,積也。「弩」應改作「帑」,公家貯物之所。半即中間,與前節「半植一鑿枘」同。狗犀即狗屍,見前。全節猶言每十步派一人管理貯柴之事,收納於帑庫,柴搏當中處用茅繩環束之,正與前「十步積搏」合,舊說皆誤。

  牆七步而一。

  此節當有奪文。

  城上為爵穴,下堞三尺,廣其外,五步一;爵穴大容苣,高者六尺,下者三尺,疏數自適為之。

  前已見爵穴,此復出而說明較詳。

  下堞三尺,言比堞低三尺。穴外廣而內狹者,使城上易於見敵,敵人在下,不易見上。大容炬(苣即炬,見前。)者,備晚上由穴伸炬外出以照敵人(見下節),與今之探照燈用意相同。高者六尺,下者三尺,又似由城上起計,使守城者便於外望也(周尺較短,約當舊尺七寸弱)。既言五步一穴,又言疏密適應環境而為之,可知兵法貴乎變通。

  人擅苣,長五節;寇在城下,聞鼓音、燔苣,復鼓,內苣爵穴中,照外。

  此節舊在節之後,按所言系敵人抵城下時燃炬之法,與上「城上為爵穴」條相照應,兩條應銜接,故移正之。

  節,孫疑「尺即」兩字之誤,吳又解「五節」為「五束」;余按炬火常用竹製,節者竹節,則「長五節」自可通。寇既達城下,即擊鼓報警,擅(持也)炬者立將炬燃著,再聞鼓則將炬內(納也)入爵穴,以燭照城外,使敵人不能趁黑夜施其詭計。

  穿外塹,去格七尺;為縣梁。城□陝不可塹者勿塹。

  此節說外塹,塹見前及。

  格,孫以為備蛾傅篇之杜格,旗幟篇之牲格,又疑是虎落之落;余疑是寅篇節之鬲。縣梁亦見前。

  □陝即窄狹,城外地面太狹者不必塹,是針對「穿外塹」而言;舊本「穿」誤「塞」。

  城上三十步一礱灶。

  此句全復前,「礱」舊作「聾」,茲依前改歸一律。又此下舊有「人擅苣」廿四字,今移入。

  諸藉車皆鐵什。藉車之柱,長丈七尺,其狸者四尺;夫長三丈以上至三丈五尺,馬頰長二尺八寸,試藉車之力而為之困,夫四分之三在上。(藉車,夫長三丈,四之三在上,馬頰在三分中。馬頰長二尺八寸,夫長二十〔?丈〕四尺,以下不用。治困以大車輪。藉車,桓長丈二尺半。諸藉車皆鐵什。復車者在之。)

  此節詳記藉車之制,前文雖三見藉車(、及),惟未言其如何製作,本節文句屢屢重出,細審之,前半是正文,後末是注,故特加括弧別之,使閱者分明。

  什、鍱字通用,鐵什即前文節之鐵鍱,謂用鐵包外。藉車有柱埋也,則不過借「車」為名,與普通車迥異,孫以鐵什為鐵纂,其義可能相通,於以為車飾雜具則誤。

  柱、桓同解,正文說柱,注文說桓,不過別文見義。孫謂藉車有四直木,兩條埋者為柱,兩條不埋者為桓,殊近臆測。

  依文,柱與夫有別,柱長丈七尺,夫長三丈至三丈五尺,不能短於二丈四尺,所同者兩皆埋地四分之一,由此思之,「柱」似作支「

  夫」之用。

  柱長丈七尺,埋四尺,則見者丈三尺,視四分之三稍強。注言桓長丈二尺半,又視四分之三稍弱。古人蓋約略言之,孫疑或為枘以入夫,亦未明時代情形。

  馬頰,孫謂是橫材旁出,依下文則藉車系用以投擲損害敵人之物,似借「夫」之彈力,將損害品擲向城下者。

  困,孫疑是木橛,按困、閫同音,注文明說以大車輪為之,或兼作鈐限藉車之用歟。

  夫露出土面者約二丈二尺五寸,而馬頰在三分之中,則當去土面一丈一尺二寸半處安之。

  「以下不用」應四字句,言不及二丈四尺者不中用。

  注文末句「復車者在之」,或當為「復車者正之」,「復」同「

  覆」,車覆則將其扶正。

  寇闉池來,為作水甬,深四尺,堅狸之,十尺一,覆以瓦而待令。以木大圍長二尺四分而中鑿之,置炭火其中而合之,而以藉車投之。

  前言救闉池者以火與爭,此節又再敘火拒之一法。

  水甬頗似木桶之訛,,封也,封固木桶而埋之以待令。

  四分疑四寸之訛,材圍二尺四,則徑約八寸,挖空其中,置炭封固,投之以燒敵,已寓近世燃燒彈、手榴彈之意味。前後二段可能是墨徒兩家之說。

  為疾犁投,長二尺五寸,大二圍以上。

  此記蒺藜投之制,參寅篇。

  涿弋,弋長七寸,弋間六寸,剡其末。

  涿弋是門丁,見前,彼云弋長二寸,相去七寸,與此異。剡,削尖也。

  狗走廣七寸,長尺八寸,蚤長四寸,犬牙施之。

  此言狗走之制。畢以為穴,固然甚誤,孫以為即之狗屍,亦絕不確,屍、走發音不同,且狗屍是繩類,狗走則廣七寸,兩者殊難牽合。以余揣之,似屬鉤曲之器,故有蚤(同爪)長,惜不能考定其如何致用耳。

  子墨子曰:守城之法,必數城中之木,十人之所舉為十挈,五人之所舉為五挈,凡輕重以挈為人數。為薪樵挈,壯者有挈,弱者有挈,皆稱其任。(凡挈輕重所為,使人各得其任。)

  此詳薪樵分挈之法。孫云,挈與契字同,謂刻契之齒,以記數也,其說未合。余按前文為薪必有挈,挈者等於每個人力所能舉之重量,故木重一挈需一人舉之,重十挈需十人舉之,木材有挈若干,即需用若干人才能移動,平時既有豫算,斯無臨事周章之弊。惟是壯年與弱小,負重之力量不同,大抵材木搬運,必壯者任之,薪樵則弱者亦須擔任,故挈量分為兩等或數等,總使負重之數,與各個人能力相當,所謂稱其任也。

  凡挈輕重兩句,孫疑是「皆稱其任」之舊注,茲故用括弧別之。

  此下原有「城中無食」八字,今節采孫說移至戌篇節之末。

  去城門五步大塹之,高地丈五尺,下地至泉,三尺而止,施棧其中,上為發梁而機巧之,比傅薪土,使可道行,旁有溝壘,毋可踰越,而出佻且北,適人遂入,引機發梁,適人可禽。適人恐懼,而有疑心,因而離。

  此節再記外塹(參前及)並及發梁誘敵之法。

  前言外塹去格七尺,此云去城門五步(即三丈)。高地須鑿深而後有水,故塹須深丈五,即前節所謂「塹中深丈五」也,低地不須丈五,故至泉三尺而止。

  編板曰棧,小橋亦曰棧,施棧橫塹,棧面傅以薪土,狀若通道,棧之上預懸機械性之發梁,然後佻(同挑)戰詐敗(即通俗之「且戰且北」),誘敵入來,發縣梁以阻之。太白陰經:「轉關橋一梁;為橋樑,端著橫栝,拔去栝,橋轉關,人馬不得渡,皆傾水,秦用此橋以殺燕丹。」通典稱為轉關板橋。「因而離」者,言敵恐中機,不敢追入而離去也。末三句,運本作為小注。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二 编辑

  (丑)備高臨第五十三

  禽子再拜再拜曰:敢問適人積土為高,以臨吾城,薪、土俱上,以為羊黔,蒙櫓俱前,遂屬之城,兵弩俱上,為之柰何?

  臨為子篇節十二攻法之第一件。

  羊黔,王作羊坽,當誤;運解為小岑,於以為「岸岑」之訛,亦未的;吳但云「羊黔猶高臨」,語更含糊。

  余謂羊黔猶云基址,言敵人已築成土山基址,與城相連(屬,連也,孫釋,屬、會也,非是)。參下戌篇。

  櫓,大楯,見子篇節。

  子墨子曰:子問羊黔之守邪?羊黔者將之拙者也,足以勞卒,不足以害城。守為台城,以臨羊黔,左右出巨,各二十尺,行城三十尺,強弩射之,技機藉之,奇器□之,然則羊黔之攻敗矣。

  此言抵禦羊黔之法。

  台城即行城。出巨即出距(參子篇節),謂編連大木,橫出兩旁也。三十尺指行城之高度言(參寅篇節)。周書三一韋孝寬傳:「乃於城南起土山,欲乘之以入;當其山處,城上先有兩高樓,孝寬更縛木接之,命極高峻。」通典一五二:「凡敵攻城,多背旺相起土為台,我於城內薄築,長高於敵台一丈已上,即自然制彼,無所施力。」又開禧德安守城錄:「(虜)大呼曰:我用河南捲掃軍築土山,必與城齊。眾憂之,公令張斌亟培對山城面,增加二丈,厚加城之半,外立木以防新築,使山猝未能齊。」皆台城之遺法。

  技,巧也。藉,孫讀如笮,於讀苴籍,吳讀如斫;余謂當讀如「

  擲」,技機之用,在乎遠擲,古今都如是也。

  備高臨以連弩之車,材大方一尺,長稱城之薄厚。兩軸三輪,輪居筐中,重下上筐。左右旁二植,左右有橫植,橫植左右皆圜內,內徑四寸。左右縛弩皆於植,以弦鉤弦,至於大弦。弩臂前後與筐齊,筐高八尺,弩軸去下筐三尺五寸。連弩機郭用銅一石三十斤。引弦鹿盧收。筐大三圍半,左右有鉤距,方三寸,輪厚尺二寸,鉤距臂博尺四寸,厚七寸,長六尺。橫臂齊筐外,蚤尺五寸,有距,博六寸,厚三寸,長如筐。有儀。有詘勝,可上下。為武,重一石,以材大圍五寸。矢長十尺,以繩□□矢端。如弋射,以磿鹿卷收。矢高弩臂三尺,用弩無數,出入六十枚,用小矢無留。十人主此車。

  此言連弩車之制。淮南子泛論訓高誘注云,連車弩通一弦。漢書張晏注云,連弩三十絭共一臂。又劉熙釋名云,弩柄曰臂,鉤弦曰牙,牙外曰郭,下曰懸刀,合名之曰機,本篇更著司車須用十人,可見連弩實古代之重兵器。此處所述作法,頗極複雜,非試為還原模型,不易瞭解,以下只略解其字義,若繪圖說明,應待知者。又通典一六及太白陰經四均言車弩之制,其說大同小異,惟互有錯字,今合兩本參校如下云:「作軸轉車,車上定十二石弩弓以鐵鉤繩連軸,車行軸轉,引弩持滿,弦掛牙上。

  弩為七衢;中衢大箭一簇,長七寸,圍五寸;箭笴長三尺,圍五寸,以鐵葉為羽。左右各三箭,差小於中箭。其牙一發,諸弦齊起,及七百步,所中城壘,無不摧隕,樓櫓亦顛墜,謂之車弩。」此車弩當即古之連弩車,近年考古亦有弩出土,能參合圖書集成各弩圖,古制不難還原也。

  一發數十矢則反動力甚大,故造連弩車之木材,兩端須一尺見方,惟長度因城垣之厚薄而定之。今世步槍之托,多用密率較大之胡桃等木為之,亦以抵消其反動也。

  筐,孫疑即車箱,下上筐似合底頂而言。

  植,柱也。圜內即圓枘。

  筐高八尺應指全筐言之,孫謂即上下兩筐之總高度,似屬誤會。

  鹿盧一作轆轤,亦即下文之磿鹿(一作轣轆),今稱滑車。

  筐大三圍半係指筐言之,孫以為筐材圓圍之度,非是。

  魯問篇「作為鉤拒之備」,閒詁好像把它與本篇的等同而為一,說來是不清楚的;那篇的鐵鉤距是兵器,這裡的鉤距只是弩機的一部分,似作鉤連之用。博,闊也。蚤,爪也。

  儀,表也,於云:「即弩機牙後之上出者,夢溪筆談所謂望山,以儀為準,可窺弦矢之高下。」此與今世槍枝之瞄準表同。

  詘勝即屈伸,古字通用,通典作屈勝。

  武,孫疑趺之聲誤,運謂是弩床。

  「以繩」下缺兩字,大約是「繫於」。漢書司馬相如傳顏師古注云,以繳系矰,仰射高鳥,謂之弋射,蓋弋射要將矢收回,故系以繩,人力收則慢,故用滑車急捲,發矢曰出,收回曰入,所謂出入六十枚也。

  用弩之「弩」殆衍文。小矢不必繫繩卷收,故曰無留。

  遂具寇,為高樓以射適,城上以答羅矢。

  具,孫云當作見,余按具、拒音甚相近,即拒寇也。

  孫疑羅為礌石之礌,亦不確,答即笪,見子篇節,系用草編織之物,可遮障敵矢。羅者網羅也,以答羅矢,與三國志演義諸葛亮用草人收矢之意相同。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三 编辑

  (寅)備梯第五十六

  禽滑釐子事子墨子三年,手足胼胝,面目黧黑,役身給使,不敢問欲,子墨子綦哀之,乃管酒槐脯,寄於大山,眛茅坐之,以樵禽子,禽子再拜而嘆。

  黧即黎,黑也。綦,甚也。管酒,以管載酒。槐同懷。寄、暨粵同音,至也。眛猶蔑,席茅而坐也。樵應作醮,酬酢也。

  子墨子曰:亦何欲乎?禽子再拜再拜曰:敢問守道。

  子墨子曰:姑亡、姑亡;古有其術者內不親民,外不約治,以少閒眾,以弱輕,身死國亡,為天下笑,子其慎之,恐為身災。

  姑亡謂姑無問守城之法也。災即災字。

  禽子再拜頓首,願遂問守道,曰:敢問客眾而勇,堙茨吾池,軍卒並進,云梯既施,攻備已具,武士又多,爭上吾城,為之柰何?

  此問備云梯之法。淮南子泰族篇高誘註:「茨,積土填滿之也。」

  子墨子曰:問云梯之守耶?云梯者重器也,其動移甚難,守為行城,雜樓相見,以環其中,以適廣陝為度,環中藉幕,毋廣其處。行城之法,高城二十尺,上加堞,廣十尺,左右出巨各二十尺;高、廣如行城之法。

  此節言行城拒梯之法,參丑篇節。重器猶今言重兵器。

  相見應作相間。環,環繞。陝即狹,謂相距離之長度無定,應取其適宜。距離之中間有遮幕(見子篇及),毋廣其處,言距離不可太廣也。

  高二十尺,丑篇節作三十尺。出巨即出距。

  高廣上俞疑脫「雜樓」兩字,故曰高廣如行城。

  余按後世稱行宮、行在、行署皆有臨時之意,行城當亦相同,蓋就敵人施用云梯之部分,臨時增高,使敵不得上。

  為爵穴、輝□,施答其外,機、沖、棧、城,廣與隊等,雜其間以鐫、劍,持沖十人,執劍五人,皆以有力者;令案目者視適,以鼓發之,夾而射之,重而射之,技機藉之,城上繁下矢、石、沙、灰以雨之,薪火、水湯以濟之,審賞行罰,以靜為故,從之以急,毋使生慮,若此則云梯之攻敗矣。

  此節再總述御云梯方法之大要。

  爵穴見子篇及,由此可伸炬出外,照見敵人動作。

  輝、熏通用,見子篇,□即鼠字,孫謂與巳篇節之□穴相同,即小穴。施答其外,似謂穴口須遮障,免敵人窺見城上。

  機、沖、棧、城是四事並列;機、技機也(見丑篇),沖、衝撞之器,棧、行棧(見子篇及酉篇),城,行城(見上節),皆御梯攻之器。隊者敵人進攻線展開之長度(參子篇),故守者所用之兵器,亦應展開與相當,所謂「廣與隊等」也。此數者之間,複雜有職在破木之執鐫者,職在斫梯之執劍者,其中司沖、執劍兩項,尤為重要,故持沖十人及執劍五人,皆選力士充當。「案目」即目定而不易轉瞬者,使注視敵之動向。發令以鼓,或左右夾射,或重迭發射,或用技機投擲(參丑篇節),城上之矢、石、沙、灰,勢如雨下,更以火、水兩攻接濟之,賞罰嚴明,務求鎮靜(故,巧也,見子篇),但又須迅速赴事,勿使生變(慮,憂也),此其大要也。

  守為行堞,堞高六尺而一等,施劍其面,以機發之,衝至則去之,不至則施之。

  此言作行堞之法;行堞即行城上之堞,見本篇節。

  等,齊也,毋或高或下之謂,高六尺,與子篇之延堞同。

  以機發劍,度必如弋射之可以收回(參丑篇)。

  爵穴,三尺而一。

  已見子篇,此處復出。

  蒺藜投必遂而立,以車推引之。

  此言蒺藜投之用法,其制已見子篇。

  必下孫疑漏「噹」字,言須放於正對敵人進攻之道以刺傷之也。其大兩圍以上,故要用車推挽。

  置裾城外,去城十尺,裾厚十尺。伐裾之法,小大盡本斷之,以十尺為斷,離而深埋之,堅築,毋使可拔。

  此言城外置裾之法。裾見子篇,孫引黃紹箕說以裾為藩籬。厚十尺者謂自城外二十尺起至離城十尺止,均埋放之,係指地面言,非指裾本身言。

  伐裾謂采木材為裾,非「伐去」之謂,采時將樹木連根拔起,約長十尺為一段(斷同段),相隔離而深埋於地中,且堅舂搗之,勿使敵人易於拔去。列子黃帝篇:「吾處也若橛株駒,吾執臂若槁木之枝。」李頤說:「株駒亦枯樹本也。」崔撰說:「橛株駒,斷樹也。」駒、切韻kiu,裾kiwo,吾縣則兩字同音,此之裾無疑即列子之駒,斷樹也。

  二十步一殺,殺有一鬲,鬲厚十尺。殺有兩門,門廣五尺。裾門一,施淺埋,勿築,令易拔。城上希裾門而置桀。

  此言城上置殺之法。孫云:「殺蓋擁裾左右,橫出為之,置裾如城之廣袤,二十步則為之殺。」以殺與裾相連繫,非也。裾之制系築在緣城十尺以外之地面,此之二十步(十二丈)乃指城垣距離,故能設兩門,換言之,彼在城外,此在城身,其地位絕不相連也。殺之義與子篇「殺沙躒鐵」之「殺」同,豫備投擲敵人之所,因名曰「

  殺」。孫謂以鬲(同隔)藏守禦器具,余則頗疑即子篇之格,粵俗呼為「隔頭」,北方或稱「城爪子」,或稱「墩」。「裾門」之「

  裾」,與上節置裾之「裾」同義,系藩籬之門,自己有時從此出擊,須易於拔去,故不求豎埋堅固也。

  希,望也,亦「對著」之意。王云:「桀與楬同,言城上之人望裾門而置楬也。」孫云:「望裾門而置楬者,所以為識別,以便出擊敵也。」兩解均笨拙之極,裾門在城外,開城門而出,便先經裾門,何須作識別?且更何須於城上作識別?余按左傳成公二年,齊高國桀石以投人,桀有投擲之義,本文猶謂在城上對著裾門的所在,宜儲置擲敵之品,以備敵人從此攻入。

  縣火,四尺一鉤樴。五步一灶,灶門有爐炭,令適人盡入,輝火燒門,縣火次之。出載而立,其廣終隊。兩載之間一火,皆立而待鼓,而然火,即具發之。適人除火而復攻,縣火復下,適人甚病,故引兵而去,則令吾死士左右出穴門擊潰師,令賁士、主將皆聽城鼓之音而出,又聽城鼓之音而入,因素出兵施伏,夜半城上四面鼓噪,適人必或,有此必破軍殺將。以白衣為服,以號相得,若此,則云梯之攻敗矣。

  此總述破云梯之方法。

  樴同杙,鉤杙即杙之鉤曲者,所以懸火具,使不至易於滑下,孫解為「以弋著鉤而縣火」,語意不明。每相去四尺置一枚。

  五步置一灶,與子篇不同,蓋此為專御云梯之佈置。

  輝同熏,見子篇及本篇,燒門之外,繼以懸火抗敵。

  孫云,載似謂戰車;余按「出載而立」猶言戰具等須當遂而立(

  參前節)。其廣終隊,即前節之「廣與隊等」。簡言之,即迎戰之具,須展開與攻線相當,否則敵人得乘虛攻入矣。

  兩隊戰具間有懸火一枚,戰士待鼓音既發,即齊將懸火燒著(具同俱),擲向爬城之敵。如敵人除去火種,再行進攻,城上亦再擲懸火以拒,如是則敵勢必疲而引去;到此時候,應令敢死隊(死士)從各穴(突)門出擊,又令勇士(趙岐孟子註:「賁、勇士也。」)主將等聽鼓音為進退,且屢屢出兵施伏(素同數,屢次也),半夜又在城上及四周鼓噪,敵軍必生疑惑矣(或、惑通)。

  軍服尚白;殆西方之古制,立體戰爭時代,白色易被偵察,此一條顯不能適用於現在矣。

  號猶今云口號,以號相得即憑口號而互相聯絡。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四 编辑

  (卯)備水第五十八

  城內塹外,周道廣八尺。

  此言城內及塹外之周道(子篇作州道),其前當有脫文。道寬八尺,或因備水之故,欲以便於來往歟?抑原為別篇之文而誤入於此歟?

  備水謹度四旁高下。城中地偏下,令渠其內。及下地,地深穿之,令漏泉。

  此言備水之一般方法。

  謹度四旁高下,謂須熟知城內外各處地勢之高下也。城內地勢低,則須開渠以疏之。凡低地(下地)皆宜深鑿之,便洩水,通典云:「如有洩水之處,即十步為一井,井內潛通,引洩漏。」是也。

  置則瓦井中,視外水深丈以上,鑿城內水渠。

  則者測水之,吾縣俗呼「測」為「則」,蓋水勢常趨於平準,城外水高,城內之井水亦必隨之而高,故每當若干深度,即在井牆置為記,約與今之水漲表同。

  並船以為十臨,臨三十人,人擅弩,計四有方,必善以船為轒辒。(二十船為一隊,選材士有力者三十人共船,其二十人人擅有方,劍甲鞮瞀,十人人擅苗。)先養材士,為異舍食其父母、妻子以為質,視水可決,以臨轒辒,決外堤,城上為射機疾佐之。

  此言掃敵堤之法;蓋水淹有兩種,無水之地,則築堤以堰水,有水之低地,則決堤以泛水,本節系針對前一種而言。

  自二十船至人擅苗五句,與前半意復,顯是後人之注文,今故用括弧隔之。

  並船。即合兩船也,兩船為一臨,十臨即二十船為一隊。

  有方,畢改有弓,孫以為酋矛之誤,吳又疑方是楯,皆書生之見也;船之重要任務在毀掃敵堤,持弓與擅弩意義相復,酋矛非毀堤之主器,且下文另言矛(苗),若材士既衣劍甲,戴兜牟(見下),則攜楯為多餘之事,故知其說均不可通。考粵俗常呼鋤為「□」,邦、方古音甚相近,方即鋤也,毀堤先鋤土,故「方」為必攜之用具(擅,持也,見子篇)。「計四」什四之訛,則持鋤者十二人,注文二十人持方,則佔三分之二。蓋作注者以什四持方為太少,故糾正之,此舊日註疏常見之事,讀者可不必以前後文牴牾為疑,且更不可妄加改正以求其相同也。通典一五二云:「速造船一二十隻,簡募解舟楫者載以弓、弩、鍬、鐝,每船載三十人,自暗門銜枚而出,潛往斫營,決彼堤堰,覺即急走,城上鼓噪,急出兵助之。」其文大致同於本節,「方」應與鍬、鐝相當,而鐝即大鋤,可證「方」為「□」之古語。

  轒辒乃撕裂或使裂開之意(見子篇),故沖裂城垣之車曰轒辒,衝破堤防之船亦曰轒辒,非如此解釋,則莫明車、船之何以同稱矣。衝破堤防須具大力,連環兩船為一舫者其故即在此。

  「劍甲」之劍,原義為透不過,故軍人所服之厚甲曰劍甲,猶現代之御彈衣。

  鞮瞀即鞮鍪,漢書揚雄傳「鞮鍪生蟣蝨」,顏師古註:「鞮鍪即兜鍪也。」漢書韓延壽傳又作鞮鞪,其原義為「貌醜」,大約兜鍪之制,略同今之鋼盔,傳自古代突厥族。

  苗即矛,故上文「方」字不得為「矛」之誤,取其長可及遠。

  臨轒辒之主要任務在決敵堤,故多攜鋤類,鋤堤之士不暇分身抗戰,故衣甲戴盔為消極的保衛,城上急佐以射機,蓋協助其拒敵也。「必善以船為轒辒」者,猶言使各船得充分表示其破堤之力量。

  別為舍以養材士之父母、妻子,一方面似優待征屬,另一方面實防其叛變。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五 编辑

  (辰)備突第六十一

  城百步一突門,突門各為窯灶,灶入門四五尺,為其門上瓦屋,毋令水潦能入門中。吏主塞突門:用車兩輪,以木束之,涂其上,維置突門內,使度門廣狹,令之入門中四五尺。門旁為橐,充灶狀柴艾,寇即入,下輪而塞之,鼓橐而熏之。

  孫云:「此篇前後疑有脫文。」余按篇名「備突」,而此段所言止城內作突門以備敵,未言敵人如何來攻,其必有脫漏無疑。

  後漢書竇融傳:「公孫述令守突門。」注云:「突門,守城之門。」六韜突戰篇,「百步一突門,門有行馬。」

  又通典一五二突門云:「城內對敵營,自鑿城內為闇門,多少臨時,令厚五六寸勿穿,或於中夜於敵新來營列未定,精騎從突門躍出,擊其無備。」(參太白陰經校正)後世突門之用,大抵如此。

  窯即字,作灶如瓦之灶也,參下巳篇節。

  灶入門四五尺,舊本作「竇入門」,但全段未嘗言竇,竇當灶之誤,謂灶設於門內四五尺處,用以燒艾熏敵人。為其門上瓦屋者,防灶被水濕,故建瓦屋以蓋之,參巳篇。

  木輪加塗者,避敵人火燒,維置猶云懸置,待敵入後,乃放下而塞之,計度門之寬窄,懸輪處約在門內四五尺。

  橐是風箱,見子篇節。充,滿也。「狀」按即「裝」,言滿灶裝入柴艾。

  本節大意:(一)突門內置備灶,其內裝滿柴艾之類,門旁設風箱。(二)用木束兩車輪為一,懸掛突門之內,萬一敵人攻入,則放下車輪以阻其去路,同時燃著灶火,鼓風箱以熏之。

  塞穴門,以車兩走為,涂其上,以穴高下廣陝為度,令入穴中四五尺維置之,當穴者客爭伏門,轉而塞之。為窯容三員艾者,令其突入伏,入伏傅突一旁,以二橐守之勿離。

  此節實與前節相復,惟詳略互有不同。舊本錯入備城門篇,王移於備穴篇,孫、吳從之。余按第一個「穴」字(穴門)得為「突」之訛,第二至第四個「穴」字(「以穴」,「穴中」及「當穴」)得為「門」字之訛,尤其是全節文義,與前節無甚出入也。況考六韜突戰篇云:「百步一突門,門有行馬車騎居外,勇力銳士隱伏而處。」今本節言「客爭伏門」,又言「令其突入伏」,用意同乎六韜,應屬備突之證一。本節言「人伏傅突一旁」,不言傅穴,此應屬備突之證二。備穴篇節之車輪辒,系懸掛以壓敵,本節之車(即辒)系用以塞敵路,與前節同而與備穴篇異,此應屬備突之證三。根據上項理由,故將此一節移入本篇。

  「走」字舊無解,余按輳、走同韻,止送氣不送氣小別,輳亦輪也。

  陝同狹,當穴應作當門(見前),故接言「客爭伏門」,「者」字衍。客爭伏門言敵人搶入我已設伏之突門也。

  員同丸,見巳篇節。

  令其突兩句,舊本作「令亦突人伏尺伏付突一旁」,畢改「令其突入伏尺伏傅突一旁」,孫疑伏應作密,吳汝綸以「令其突人伏」為句,又改「尺伏」為「人伏」言人伏必傅著突之一旁也,吳毓江刪「

  人伏」兩字,謂是衍文,說各不同,均未盡合。「令其突入伏」畢改不誤,此突指敵人之突擊者,謂引之使入伏也。「人伏」兩字不能刪,此係指守方伏兵言之,謂當隱傅於突門之一旁也。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六 编辑

  (巳)備穴第六十二

  禽子再拜再拜曰:敢問古人有善攻者,穴土而入,縛柱施火,以壞吾城,城壞,或中人為之奈何?

  余按或中人當城中人之誤。又據本文,穴攻之用,志在壞城,與用隧道攻入城內略異,前者近於現代之爆破戰術,後者稱坑道戰術。周書三一韋孝寬傳:「又於城四面穿地作二十一道,分為四路,於其中各施樑柱,作訖,以油灌柱,放火燒之,柱折,城並崩壞。」

  子墨子曰:問穴土之守耶?備穴者城內為高樓,以謹候望適人,適人為變築垣聚土非常者,若彭有水濁非常者,此穴土也,急塹城內穴其土直之。穿井城內,五步一井,傅城足,高地一丈五尺,下地、得泉三尺而止。令陶者為罌,容四十斗以上,固幎之以薄□革,置井中,使聰耳者伏罌而聽之,審知穴之所在,鑿穴迎之。

  此節約言備穴之掘塹及罌聽兩法。

  築垣聚土與平常不同,此「變」狀也,又或(若,或也。)旁(

  彭,旁通。)見濁水,皆敵人穴土之現象。塹同塹,直之者與之相當,此就已審知敵穴所在而言,子篇節「適人為穴而來,我亟使穴師迎而穴之,為之具內弩以應之」三句,蘇以為本篇之文,或可接在此處。周書三一韋孝寬傳:「遂於城南鑿地道,……孝寬復掘長塹要其地道,仍飭戰士屯塹,城外每穿至塹,戰士即擒殺之。又於塹外積柴貯火,敵人有伏地道內者,便下柴火,以皮吹之,吹氣一衝,咸即灼爛。」

  如未知敵穴所在,則須用穿井方法;此系臨時之井,故五步而為一,與子篇節百步一井異。「傅城足」者,貼近城根,使易於審聽。至於井之深淺,隨地勢高低而異,下地,低地也。太白陰經云:「天井:敵攻城為地道來攻,反自於地道上直下穿井以邀之,積薪井中,加火熏之,敵人自焦灼矣。」

  幎同,封也,□,生革也。太白陰經云:「地聽:於城中八方穿井,各深二丈,令人頭覆戴新甕(即甕),於井中坐聽,則城外五百步之內有掘城道者,並聞於甕中,辨方所遠近。」通典云:「以新罌用薄皮裹口如鼓。」又德安守城錄云:「聞虜於太山廟穴地道,高廣丈有半,將由景福寺出,公集僚屬議。」張斌曰:「兵法當設甕聽,以無目人司之,知其遠近。」皆此種罌聽之遺法,用瞽目人者取其用心專一。

  令陶者為瓦竇,長二尺五寸,六圍,中判之,合而施之穴中,偃一、覆一,善涂其竇際,勿令洩,兩旁皆如此,與穴俱前,下迫地,置康若其中,勿滿,、康長亙竇,左右俱雜,相如也。穴內口為灶,令如窯,令容七八員艾,(左右竇皆如此,)灶用四橐。穴且遇,以頡皋沖之,疾鼓橐熏之,必令明習橐事者勿令離灶口。連版:以穴高下、廣陝為度,令穴者與版俱前,鑿其版,令容矛,(參分其疏數,)令可以救竇。穴則遇,以版當之,以矛救竇,勿令塞竇;竇則塞,引版而□,過一竇而塞之,鑿其竇,通其煙,煙通,疾鼓橐以熏之。從穴內聽穴之左右,急絕其前,勿令得行。若集客穴,塞之以柴涂,令無可燒版也。然則穴土之攻敗矣。

  此節詳述以穴御穴之法。通典云:「審知穴處,助鑿迎之,與外相遇,即就以干艾一石,燒令煙出,以板於外密覆穴口,勿令煙洩,仍用袋鼓之。」即就本節所言加以變通者,袋系近世所用之羊皮風箱。

  竇,舊本作「月明」,王校改為罌,「明」字與「罌」字之上截雖多少相似,但尋繹全節文字,殊不可信。下文百餘字都未說及「罌」,而「竇」字共九見,若上文未說「竇」,則「竇」字突如其來。且瓦罌是整個的,有底的,如果要破分為兩邊,固易碎壞,而且燃仭⑸煙,必須用管狀物品而後可以通流,如果制罌來應用,臨時又須除去其底,有種種不方便,故知陶者所制的斷是「竇」,必非「罌」,茲依所考校正。

  瀉水之口,通稱為「竇」,近世或以木製,或以瓦制,瓦制者為圓管狀,像自來水管,但本書所用者係中破為二(即「中判之」,判,分也。),一仰(偃,仰也。)一覆,合之仍成圓管,豈古代陶藝未甚發達,故兩片分制,抑或如此而後便於配放仭㈧#

  六圍,王校改為「大六圍」,但從下文觀之,每穴不止一竇,大六圍就大約三丈,徑約一丈,殊背事理。余以為「六」應「大」之訛,即大一圍也,依此,則徑約尺餘。又舊說,五寸亦曰一圍,惟墨子書之一圍,均就一抱言之。

  「偃一覆一」下,舊本有「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燒柱者勿燒柱善涂其竇際勿令洩兩旁皆如此與穴俱前」一段,畢以第二個「柱者勿燒」四字為衍文,「柱善涂其竇際」為一句,孫從之,並云「三十四字並說穴柱,與上下文不相蒙,疑當在後文無柱與柱交者下」;吳又沿用其說。今細審之,孫說實未盡合;「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燒柱」十三字(「者勿燒柱」四字為衍文,非「柱者勿燒」為衍文,畢說亦須略為修正。)確應依孫移正於後,但「善涂其竇際」以下十七字,仍應承上「偃一覆一」言之,其理由就是:(一)竇用上下兩片合成,則中間必有縫,煙易旁洩,「善涂其竇際勿令洩」即在補救此種缺陷。(二)柱與竇迥不相涉,惟竇乃有縫隙(際,縫也。)柱則並無縫隙,孫不知「瓦罌」應作「瓦竇」,故而有此誤會。

  「兩旁皆如此與穴俱前」者,言穴之兩旁俱置竇,開穴至何處,瓦竇即跟著一路安置,因竇多然後煙多,煙多然後能迷敵。

  下迫地一句,孫云:「此文不屬,疑當接上『偃一覆一』句,蓋謂施罌穴中,其下迫地也。」余按此句再提及竇之位置高下,並非與前文不接,孫之「施罌穴中」應改為「施竇穴中」。

  康即仯若,及也。置伡拔鷴,即令其內留餘地,使空氣流通,易於燃燒,如過於充實,仭⒈嗇訝跡此亦周人已識得初級物理之證。

  長亙竇者,言放置仭⒅法在深的方面雖不可滿,但在長的方面則應滿載與竇相齊,蓋必如是而後能多發煙之故。「左右俱雜,相如也,」兩句系說、伭較疃家勻合分配,使易於燃燒。

  窯同,見前辰篇節。員即丸,王充論衡順鼓篇云:「一丸之艾。」將艾草扭結成球,謂之艾丸,置艾七八丸者,取其易於引火。

  左右竇皆如此一句,按系後人釋「左右俱雜相如也」兩句之注文,故用括弧別之。

  橐是鼓風之箱,見子篇及辰篇。

  頡皋見子篇節,乃起重省力之具,當我掘穴將與敵穴相遇之時,即借頡皋之力,將相隔之土層衝破,急鼓起風箱,用煙來熏敵,管理風箱者須用平時熟習此種工作之人。

  連版者編連之木板(版,同板。)其高度、寬度應與穴相當,穴掘至某處,即將連版同時推進,所謂「令穴者與版俱前」也。板無孔則熏煙無從通至敵穴,故須鑿多孔,「參分其疏數」一句亦後人解「

  鑿其版」之注,言孔或疏或密。

  「令容矛」當下接「令可以救竇」為句。

  穴則遇,言我穴與敵穴即相通也,故須用板阻之,竇塞則煙不通,持矛者預備救竇(即通竇),兼戰鬥之用,竇被塞即引連版退卻,遇著有被塞(而塞之,而,如也。)之竇,即把它鑿通以通煙。

  我所掘之穴,未必正對敵穴,故須旁聽左右,如知其從某方向斜出我穴,即急阻絕其前進,否則熏敵之計難以施也。

  若集客穴,猶言我方已衝到敵穴,此時須改用涂泥之柴(柴涂猶涂柴)塞之,因板並未涂,易被敵人所燒也。

  寇至吾城,急非常也,謹備寇穴。穴疑有,應急穴;穴未得,慎毋追。

  此言如何應付敵人之穴攻。

  孫、吳兩本均以「穴疑有應寇」為句,但文義不可通。余謂「寇」字應移在「謹備」之下,言敵人既臨吾城,慎防其用穴攻也。「應」字連下「急穴」為句,謂既疑敵人用穴攻(穴疑有),我方急須掘穴以拒也。

  穴未得,慎毋追兩句,孫云:「似言未得敵穴所在,則勿出城追敵。」余按敵方穴攻,並未敗退,何得遽言追敵?「追」字仍應就穴而言,謂未確知敵穴所在,我所試掘之穴不應再向前進,否則反以資敵也。

  凡殺以穴攻者,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鑿十尺,鑿如前,步下三尺,十步擁穴左右橫行,高、廣各十尺。

  此言抵抗穴攻之法。

  殺,破滅也,在此處當解為「破」,「凡殺以穴攻者」猶言破穴攻之計,與後午篇節「凡殺蛾傅而攻者之法」句法相同。

  高十尺,鑿十尺,鑿如前,吳云:「十尺鑿三字誤重,當刪。」非也。孫云:「言其穴廣與高等。」正得其意;但余以為鑿十尺是「

  廣十尺」之誤,下文言高、廣各十尺,可證。鑿如前,即向前鑿去。

  步下三尺,孫云:「謂每步則下三尺,然所下太多,疑步上有脫字。」非也。一步為六尺,每隔一步,比地面再低三尺,是舉其傾斜之度,茲以草圖示之:

  (圖形,尚無資料。)

  即句長三尺,股長六尺,換言之則股長倍於句,依三角學公式,其坡度為三十度角,准此法掘去,無論掘深若干,坡度仍保持不變。由是知戰國時代已識應用三角簡單原理,惜後繼者不能發揚光大耳。吳云:「以句股法計之,穴高十尺則穴身當長二十尺。」殊費解,因穴長與穴高無一定之數學聯繫。十步擁穴左右橫行,謂掘穴深入十丈,則向穴之左右兩方各掘橫行之穴,其高、廣亦各十尺,日軍在緬甸、琉球等處所挖狐穴,蓋取法乎墨子而加以改進者,例如穴道作「之」字形,與十步左右擁穴之意相近,誰謂古書不必讀耶?

  殺、俚兩罌,深平城,置板其上。□板以聽。

  此言殺置罌聽之別一方法,罌聽已見前節。

  孫以「殺」字連上高廣各十尺為句,云:「凡穴直前十步,則左右橫行別為方十尺之穴,謂之殺,以備旁出也。」余按「殺」系置在城上豫備投擲敵人的地方,見寅篇,穴內何得有殺?且「殺」字如連上讀,則在何處埋罌(俚即埋),殊欠分明,故知「殺」應屬下方合,即謂每殺應埋兩罌,其深度令與城相平。

  字典無□字,孫疑即上文之連版,非是。連版用以遮敵,此則排在罌面,余以為□讀如冊,覆蓋之義,此句即對上句「置版其上」,再作申明,言蓋版於罌上以聽取罌內之傳聲;前文節系用生皮蒙罌,此則用板蓋罌,乃罌聽之又一法。

  井,五步一。

  此句與前節文復出。

  密:用□若松為穴戶,戶內有兩蒺藜,皆長極其戶,戶為環,壘石外□,高七尺,加堞其上。勿為陛與石,以縣陛上下、出入。具爐橐,橐以牛皮;爐有兩∫鄖毆鬧。百十每,其重四十斤,然杜之,滿爐而蓋之,毋令氣出。適人疾近吾穴,穴高若下不至吾穴,即以伯鑿而求通之。穴中與適人遇,則皆圉而毋逐,且戰北以須爐火之然也,即去而入壅穴。

  此言穴內之置備。

  密,吳讀為「必」,景羲讀為「穴」,後說較穩,但景羲依舊讀「五步一穴」為句則非是。「穴」是一字標題,與節之殺、節之井同。

  □是木名,字書無其字,未詳,參戌篇。

  戶止言高,不言長,故長極其戶句可作兩解:(一)蒺藜之長,與戶高相等。或(二)其戶應作其穴言,蒺藜之長,與穴長相等。二者未知孰是。戶為環即門環。

  □為□之訛文,即埻字,言穴外累石為郭以備拒守,其高七尺,上再加堞。

  陛,階也。穴之坡度為三十度,已見前節,則掘穴愈深,上下愈不便,但苟作階級或堆石以備升降,萬一敵人攻入,反被利用,故特聲明「勿為陛與石」。縣陛之制,必利用纖法為之,有事時易於破壞也,參下節環利率。

  橋是牽扯之具,見子篇節,以橋鼓者用橋以鼓橐(風箱),依本節則橐系皮製,取其氣不易洩,故通典謂之袋(引見前文節)。

  「百十每」,舊無解。余按置字古文作□,上截之省寫近於「百」,下截近於「十」,後人不識,故誤析為「百十」兩字。又古時「

  煤」字指火煙熏積之煤灰,不指石,但「每」、「煤」同聲,此處之「每」實即借作「煤」字;所以知者,爐必有燃料,下文既另提出,則重四十斤者必非,一也。質甚輕,柴亦不重,今言四十斤,可信為密率較大之燃料,即非煤莫屬,二也。下文「然杜之」一句,「杜」字舊無解;按「佐」可誤「杜」,見子篇節,今世之發煤爐火者常佐以木,使易於燃燒,其法當承自上古,如謂燃以杜塞之,於事理難通,三也。漢人已識用煤,為用當可上推至戰國,四也。故知本文斷應改正為「置每(即煤),其重四十斤,然佐之」。

  穴高若下兩句,言敵人之穴或比我們的穴高,或比我們的穴低,不定恰恰相對。「伯」,孫疑「倚」字之誤,邪也,謂邪鑿而與之相通。

  圉即御,止拒戰而不追,且佯戰敗以待鼓煙熏之。壅即擁,擁穴見前節。

  殺,有□,□為之戶及關鑰,獨順得往來行其中。(穴壘之中各一狗,狗吠即有人也。)

  此言殺置□之法。舊以「殺」連上「即去而入壅穴」為句,語意難通,余以為「□」即置於「二十步一殺」的地方,與前節「殺埋兩罌」同一文例,不然者,□應置於何處,絕無明示矣。

  □同鼠,見寅篇,當即後節之□穴。

  關鑰見子篇,猶鎖鑰也。「獨順」,孫疑「繩幎」,斷非是,吳以為「獨須」,云,「獨須要時得往來行其中也」,謂「順」應作「須」,甚合,但「獨」字仍未得其解。獨字從旁,獨即犬也,穴壘之中二句乃後人注文,解明獨字之意義。我未見於本時,初亦疑「順」為「巡」訛,後細思之,乃知不然,因墨子書未有「巡視」的名稱,凡巡視都謂之「行」。

  鑿井傅城足,三丈一,視外之廣陝而為鑿井,慎勿失。城卑穴高從穴難。鑿井,城上為三四井,內新甀井中,伏而聽之。審知穴之所在,穴而迎之,穴且遇,為頡皋,必以堅材為夫,以利斧施之,命有力者三人用頡皋沖之,灌以不潔十餘石。

  此節再言井聽、迎穴之法,參上文節。舊本前有「斬艾與柴長尺」等十九字,今移入下節。傅猶靠近,節言五步一井,此言三丈一井,文異而實同,由此亦見墨子備城門諸篇非一家所作,或其中若干本是注文。

  廣陝即廣狹,言須酌視城外地之寬狹以定鑿井之位置,切不可大意(失)也。「從」字舊無解,余按從與蹤通,前漢書張湯傳「從跡安起」即蹤跡,謂如果城牆太矮,鑿穴太高,則難以蹤跡或探測敵穴之所在。

  鑿井「城上」應改作城內或城下,參子篇節。甀亦罌類,見子篇節。

  夫同趺,頡皋之桿也,桿端一頭安置利斧用以衝穴,可補充前節未盡之說。

  不潔指仭⑹褐類。

  斬艾與柴,長尺,乃置窯灶中,先壘窯壁,迎穴為連版,趣狀柴其中,置艾其上七八員,盆蓋其口,毋令煙上洩,旁立橐,疾鼓之。

  此再詳灶熏敵之設備。「斬艾與柴……迎穴為連」十九字,舊本錯在節之前,但文義不相接,余移接於此,讀者合前後文觀之,便知余之不妄。

  灶見辰篇及本篇,今北方習俗須要打灶,壘壁者打灶之謂。連版亦見前節。

  「趣狀柴其中」,舊本作「井中」,吳云:「言疾裝實柴於井中也。」(狀同裝,見辰篇。)余按井不過用來藏罌以聽取敵人掘穴之所在,且易於有水,哪能裝置柴火?可見「井」實「其」字之誤,「裝柴其中」與「置艾其上」,正兩者對舉,下文「盆蓋井口」之「

  井」亦同。「其」是前文灶之代詞,如是,則裝柴於灶,置艾於柴上,又盆蓋灶口,事理均合。七八員艾,見上節,吳改「比焚」,非是。

  旁立橐,原文作「旁亓橐」,余謂亓(古「其」字)當作「立」,因形近而訛,辰篇節云:「門旁為橐。」可證。

  以車輪為辒,一束,樵染麻索涂中以束之,鐵鎖縣,正當寇穴口,鐵鎖長三丈,端環,一端鉤。

  此言以車輪壓傷穴攻敵人之法。

  辒見子篇及辰篇節,以車輪為辒者即辰篇「用車兩輪,以木束之」,故下接言「一束」,或讀作「以車輪為辒束」,把「一」字移在「端環」之上,亦通。

  樵染之「樵」,舊無解,余謂此實借作「蘸」字,投於水也。蘸染為連文,如讀作柴薪之「樵」,很難解釋。

  涂中即辰篇之「涂其上」,用泥塗之,以免被焚。

  前項車輪束以長三丈的鐵鎖,正對敵人來攻之穴口處懸之,端環者用鐵環相連扣而成,與今之鐵鎖(粵俗呼鎖鍊)無異。一端鉤者有鉤然後可懸物也。通典一五二云:「游火鐵筐,盛火加脂蠟,鐵鎖懸縋城下,燒孔穴中掘城人。」(參太白陰經校正)又云:「先為橘槔,縣鐵鎖長三丈以上,束柴葦、焦草而燃之,墜於城外所穴之孔,以煙熏敵,敵立死。」皆仿此法而製造。

  □穴高七尺五寸,廣、柱間七尺,二尺一柱,柱下傅舄,二柱共一負土。(兩柱同質橫負土。)柱大二圍半,必固其負土,無柱與柱交者。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燒柱。

  此言建築□穴之法、即前節之□。

  廣、柱間七尺,謂穴牆兩旁各為柱,其間相去七尺;二尺一柱則就每一邊各柱之相距而言之。景羲以「廣尺」為句,但柱大二圍半,則柱徑已不止一尺,且穴之高廣相同,有前節可證。

  舄見子篇節,柱礎也,傅同附,言柱下必附礎。隧道上有負土,見周禮冢人賈疏,將一板橫地上而支持兩柱,故曰二柱共一負土,由是知穴中各柱之裝置,約如下圖:

  (圖形,尚無資料。)

  舊日礦穴內之支柱,即其擴展之式。廣雅云:「□,礩也。」作舄,作質,皆古人之省文,由是知「兩柱同質橫負土」二句,即前兩句之註解,故用括弧隔之。李把質與負土混而為一。負土(即橫墊)不固,則柱易下陷,柱與柱不相交,則腐壞時易於更換,傾倒時亦免波及,「無」猶言「不得」,孫謂「無字必誤」,非是。

  舊本節內有「柱之外」共三十四字,孫疑當在「無柱與柱交者」之下;余按「善涂其竇際」以下十七字,仍應是彼節之文,惟「柱之外」以下十三字,則應移接本節之後(可參看前節),但當改為「柱之外,善周涂其傅,勿令燒柱」,刪「柱者」兩字,補一「令」字,即是說,柱的外面須四周好好泥塗之,勿令敵人燒燬。

  穴二窯,皆為穴瓦屋,為置吏、舍人各一人,必置水。

  此言穴置數與其管理人等事。

  皆為穴瓦屋,與辰篇「為其門上瓦屋」同。置水所以備敵火。

  穴矛以鐵,長四尺半,大如鐵服說。(即刃之二矛。)穴去竇尺,邪鑿之上。穴當心,其矛長七尺。穴中為環利率,穴二。

  此言鑿穴之工具。

  「穴矛」開穴之具,用鐵為之,其大如鐵服說;余按「服說」與「鈇鉞」音甚相近,可參下節。「即刃之二矛」句乃後人注文,謂此矛與軍器之「二矛」相同也。詩經「二矛重英」,鄭玄箋云「二矛,酋矛、夷矛也」,正義駁鄭,以為「直是酋矛有二,無夷矛」,可見「二矛」的名稱,東漢早已失傳,故鄭取兩種矛解之。

  竇即穴口,言去穴口一尺處當向下斜鑿,古文上作「二」,下作「□」,上下兩字甚易互亂(如及節之城上,均城下之訛),應改為「邪鑿之下」,可參前節圖。

  穴當心者猶言穴已開至地心,那時所用之工具,要較四尺半者為長,故其長七尺,因較長可以省力。

  率,爾雅釋水作□,亦作繂,索也。六韜軍用篇云:「渡溝塹飛橋一,間廣一丈五尺,長二丈以上,著轉關轆轤八具,以環利通索張之。」環利率即環利通索,簡言之為環索,類於近世之鐵索纜車,可以上下或牽挽人物,前節之縣陛,當即指此。

  鑿井城上,俟其身井且通,居版上而鑿其一偏,已而移版鑿一偏。

  此言鑿井之法。

  城上應作城下,參前節及節。身,王改「穿」,但文氣與下不相接,余按「身」應解作「靠身這一邊」,謂一邊既鑿通,又移而鑿別一邊。

  頡皋為兩夫而旁狸其植,而□鉤其兩端。

  此言作頡皋之法。

  一桿之兩端謂之兩夫,植,柱也,所以承桿者,□同傅,言著鉤於其兩端也。

  諸作穴者五十人,男、女相半。

  此言作穴所用人數。

  攻穴為傳土之囗,受六參,約枲以絆其下,可提而舉投。已,則穴七人守退壘之中,為大廡一,藏穴具其中。

  此言開穴時運土之具及穴成後之處置。

  攻穴猶鑿穴,空格當是「具」字,孫疑傳土作「持土」,非是,「持」猶儲積,但開穴時掘出之土,必須陸續移出,乃不阻礙工作,此是一般常識,若解作儲積,適得其反。傳,移也,轉遞也,今粵俗尚呼運土之竹箕曰參,讀如「慘」,蓋將鑿出之土,先用環索(見節)牽上穴口,以後再由工人挑去,故云每具受六參。孫以「參」為「藟」之訛,亦因未詳考方言而誤。

  土畚以繩(枲)環其底,便易於提挽,又可舉而傾倒之,是亦省人力之法。

  已者作穴既成也,穴成則每穴用七八人守之,退壘疑是可供休息之壘。

  廡,蘇以為罌,非是,余按漢書注,廡,門屋也,瓦罌豈藏工具之器。

  難穴,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外斬其穴,深到泉。難近穴,為鐵鈇,金與扶林長四尺,財自足。客即穴,亦穴而應之。

  此又分述阻礙敵人作穴之法。

  難,孫改為「□」,非是,阻難為連言,難穴即阻敵之穴攻,與戌篇節「難寇」同義。「之外」的「外」字屬上或屬下,均不成句,余謂應移於節首作「難外穴」,(即城外之穴。)與下「難近穴」對言,否則「難穴」與「難近穴」兩無區別矣。將池邊(唇)之木、瓦散開,敵人要作穴自當較為困難。

  斬為塹字省文,塹穴見前節。

  鈇,斧也,「金與扶林」,孫疑扶林為鈇枋之訛,余疑應作「鈇與柄」,(鈇字誤分為「金、扶」兩字。)謂鈇連柄共長四尺,與前節長四尺半之數相近。財即才,言此項工具足用而止,不必過多。

  即,若也,如果也,敵果開穴以攻,我亦作穴以迎拒之。

  為鐵鉤距長四尺者,財自足,穴徹,以鉤客穴。

  此言鉤距之用,丑篇所言鉤距,與此不同。

  徹、通也,既通敵穴,即以鐵鉤距鉤敵方作穴之工兵。史樹青等曾說:「四川出土的鐵器中,有漢鉤鑲一件,在武梁祠石刻中,我們曾見過這樣的武器,劉熙釋名說:『兩頭曰鉤,中央曰鑲,或推鑲或鉤引。』但據墨子魯問篇說:『公輸班作鉤距。』其作用是『退者鉤之,進者拒之』。……我們推測就是展覽會中陳列的鉤鑲,鉤拒是它的別名而已。」(一九五四年文物參考資料一二期一一五頁)展覽會的物品我未見到,不過這裡鉤距的作用在進攻,正如釋名所說「用之之宜也」。

  為短矛、短戟、短弩、虻矢,穴徹以斗。

  此言短兵器等之用途。

  揚雄方言云:「箭,其三鎌長尺六者謂之飛虻。」虻矢乃矢之一種。

  以金劍為難,長五尺,為銎、木□;□有慮枚,以左客穴。

  此言金劍之用。

  吳引戰國策秦策「以與秦為難」,難,猶敵也,謂「以金劍為抗拒之用」;余按下文明言「以左客穴」,則此處不必言抗拒。「難」字俗寫作「□」與行草之「斫」有點相像,「斫」與前節孫擬改「難」為「□」之「□」同音,擊也,亦即劍刃。戰國有木劍,近年長沙曾出土,但挫客穴需要鋒利,故特聲明用金刃。

  依此來看,孫改全句為「斫以金為斫」,亦非是,似當仿節的句法,改作「劍以金為斫」,才合。

  五尺指劍之長度。銎即斧斤入柄之處。□音丑利切,柄也。慮枚,運解為鹿盧,劍柄怎能安置鹿盧?余謂當是便於執持之處。「左」孫改「佐」,非也,左與挫音近,當改為挫,即阻難之意。

  戒持罌,容三十斗以上,狸穴中,丈一,以聽穴者聲。

  此復言穴聽之佈置。

  戒,備也。持,跱也,具也。三十斗,前節作四十斗。又節五步一井,節三丈一井,此獨言「丈一」,遠近不合,孫疑「丈」上脫「三」字。

  為穴,高八尺,廣、善為傅置,具爐、牛皮橐及瓦□,衛穴二,蓋陳靃及艾,穴徹,熏之。

  此又言作穴及其設備之大概。

  前節言穴高十尺,廣十尺,又節□穴高七尺五寸,廣七尺,高、廣相近,則「廣」下殆脫「八尺」兩字。傅置,孫改傅埴,謂即前善周涂其傅之意,非也;此對全穴而言,非專說柱,傅置乃薄植之訛(見子篇節),謂宜善為搘柱,約如前節所言。

  □即缶,以載艾、炭等,衛,舊無解,猶言「每」也,下仿此。

  「陳」與「填」古音甚相近,「蓋陳」謂以艾等填蓋於缶內,與節「滿爐而蓋之」同,舊解不詳。又靃,畢以為豆葉,非也,此當後世所謂霍香之屬,與艾同是香草。

  斧以金為斫,□長三尺,衛穴四。

  此言作斧之制。

  凡金類,古人都稱為「金」,非黃金也,「斧以金為斫」句依孫、李讀。斫是斧刃,見前。

  為壘,衛穴四十。屬四。

  此言蘲、斸之數。

  壘即蘲,見子篇,盛土籠也,故每穴四十具,吳疑「十」字誤。

  屬即斸,亦見子篇。

  為斤、斧、鋸、鑿、鐝、財自足。

  此言開穴所用之雜器。

  斧斤常連言,用以斫。鐝,大鋤也。

  為鐵校,衛穴四。

  校,孫疑是闌校,未確。可能是後世之「鉸」,剪刀也。

  為中櫓,高十尺半,廣四尺。

  此言中櫓之制度,櫓,楯也,參子篇。

  為橫穴大櫓。

  見辰篇。橫穴大櫓,疑備以阻敵。

  具,枲,財自足,以燭穴中。

  此言備燃火之具。,禾桿。枲當是麻骨。

  盆持醞,客即熏,以救目;救目,分方鑿穴,以盆盛醞置穴中,大盆毋少四斗,即熏,以目臨醞上及以沺目。

  此言備醞之法。後半節與前半意復,如非注文,即是墨徒所記不同。

  持,具也。春秋繁露郊語篇:「人之言,醞去煙。」吳云:「醞蓋一種易揮發之酒類,故下文曰以目臨醞上,若不易揮發,則以目臨醞上,亦屬無益。」按酒精比水可以多溶解氣體,辟煙之說,或非無據。

  即,若也,言敵人如施用熏法。分方鑿穴即分向各方開穴,所以通氣洩煙。

  沺、俞疑油之誤,孫疑灑之誤,余則謂沺之義猶保護。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七 编辑

  (午)備蛾傅第六十三

  禽子再拜再拜曰:敢問適人強梁,遂以傅城,後上先斷,以為法程,斬城為基,掘下為室,前上不止,後射既疾,為之柰何?

  梁原作弱,依運本改。斷,斬也,後上先斷猶云後上者斬。

  斬城之斬即塹字,見巳篇。

  子墨子曰:子問蛾傅之守耶?蛾傅者將之忿者也,守為行臨射之,技機藉之,擢之,太泛迫之,燒答覆之,沙石雨之,然則蛾傅之攻敗矣。

  此言御蛾傅之法,蛾同蟻,見子篇。密集衝鋒,有幾分就是以人肉為搏戰之具,墨子稱為將之忿者,批評正合。

  行臨,孫謂即高臨,非也。高臨係指敵方進攻,此之行臨,指主方守禦,或即子篇之行樓,丑篇之高樓,寅篇之行城。

  技機藉之見丑篇。

  擢,拔去也,其上或脫兩字。

  太泛,孫謂當為火湯,余按此名係指一切燃燒之具。

  答,參看子篇及。

  備蛾傅為縣脾,以木板厚二寸,前後三尺,旁廣五尺,高五尺而折為下磿車,輪徑尺六寸,令一人操二丈四矛,刃其兩端,居縣脾中,以鐵鎖敷縣二脾上衡,為之機,令有力四人下上之,勿離。施縣脾,大數二十步一,攻隊所在,六步一。

  此言作懸脾之法。脾,畢疑即陴字。懸脾是方形無底之木箱,前後各闊三尺,兩旁五尺,高五尺,其中恰可容一人,上端橫木(上衡),系以鐵鍊,用滑車牽之,使急上急下(勿離猶云勿停),用以刺殺爬城之敵也。

  論語顏淵鄭註:「魯讀折為制。」折為車即製為車。下磿車,孫謂即丑篇之磿鹿,滑車也,亦即下文之「為之機」。

  刃其兩端,或如子篇所云「銳其兩末」,吳謂此物非矛,殊欠詳考。

  鎖即鎖,鐵鎖見巳篇。敷同傅,巳篇作□,古字重聲不重形,故同一書內,寫法亦往往互異。蘇衍「二脾」之「二」字,余疑「二」字應乙在「鐵鎖」之下,因鐵鎖只一條,上下時怕不靈便,故用二條。

  大數猶大概,非戰線所在則二十步一懸脾,戰線(攻隊)所在則六步一懸脾,視敵之攻勢而增減之。

  為累答,廣、從各丈二尺,以木為上衡,以大麻索編之,染其索涂中,為鐵鎖,鉤其兩端之縣;客則蛾傅城,燒答以覆之,連筳、抄大皆救之。

  此申言燒答覆敵之法。

  累,畢云當為壘,未確;累答與礌石之義多少相同,推下也。

  從讀如縱。染索涂中(參巳篇)系用以懸吊累答,故須避免敵人火焚,若答則正用以燒敵,唯恐其燒之不速矣,當分別觀之。

  「客則」之「則」,與巳篇之「即」同義,若也,運本改作「客即」。

  連筳,吳疑是子篇之連梃;抄大,孫疑「沙火」之誤。余按連梃用以打擊女牆外爬城敵人(見子篇),沙、灰亦以拒敵(見寅篇,「火」應「灰」之訛,因燒答已是火攻,不須再言「沙火」)。「皆救」之意,猶言施用種種方法以救止城牆被爬,「救之」指城言,「覆之」指敵言,兩「之」字用法迥異,舊無明解,讀者滋惑,故特辨之。

  以車兩走,軸間廣大,以圉犯之,融其兩端以束輪,遍遍涂其上,窒中以榆若蒸,以棘為旁,命曰火捽,一曰傳湯,以當隊。客則乘隊,燒傳湯斬維而下之,令勇士隨而擊之,以為勇士前行,城上輒塞壞城。

  此言用火捽(一名傳湯)卻敵之法。

  兩走即兩輳,亦兩輪也,見辰篇。

  圉,孫疑作圍,亦可通。犯應從於作范,鈐制之意。余則疑圉未必訛,因圉字本具外圍之義,否則或為「固」即「箍」之借,總之無論為「圍」為「固」,都系名詞,似用金類製成,故下文言「融其兩端」,若用木製,不可融也(融即鎔)。依此解釋,則「以束輪」三字文義自通,不能依孫於「以」下增「木」字。又於謂「圍范」即「

  範圍」,亦不合,因此兩字之上一字應為名詞,下一字應為動詞,非兩字平舉也。

  遍遍,蘇云誤重。余以為遍遍猶今言「密密」、「快快」,是加強的語氣,孫改「遍編」,更不可通。

  窒中,充塞其中也,見子篇。蒸,薪也,榆或蒸皆易燃之品。旁置荊棘系用以刺傷敵人。捽之義當為「投」,湯即今北語之「燙」,灼熱也,傳湯猶言燒灼。

  辰篇之輪辒,亦言維置,故用時須斬維而後可以墜下。

  以為勇士前行者,猶言替勇士開路,與現代戰爭先施密集炮火而後攻隊隨上,用意正相同。

  城下足為下銳镵杙,長五尺,大圍半以上,皆剡其末,為五行,行間廣三尺,狸三尺,犬牙樹之。

  此言作镵杙之法。

  「足為」猶「多為」,與「財自足」之意相反。

  镵杙,王引子篇涿弋相比,非也;彼是門丁,此乃行馬之屬,兩物迥異。彼長止七寸,此長五尺,彼

  行間廣六寸,此廣三尺,其非同一,比觀自明。

  剡,削尖也。犬牙,交錯也。樹同豎。

  為連殳,長五尺,大十尺。

  此言連殳之制。殳系軍器之一種,大十尺或當作大十寸,運本改「大一尺」,亦即十寸。

  梃長二尺,大六寸,索長二尺。

  此言連梃之制,連梃見上節及子篇。

  椎,柄長六尺,首長尺五寸;斧,柄長六尺,刃必利,皆□其一後。

  此言椎、斧之制。

  子篇「長椎,柄長六尺,頭長尺」,首長與此差五寸。又子篇長斧,柄長八尺,比此差二尺。字書無□字,殆下節「皆著其後衡」之覆文。

  答廣丈二尺,□□丈六尺,垂前衡四寸,兩端接尺相覆,勿令魚鱗三,著其後衡中央,大繩一,長二丈六尺。答樓不會者以牒塞,數暴干,答為格,令風上下。

  此言置答或答樓之制,亦即節燒答覆敵之答。

  子篇「答廣九尺,長十二尺」,本節空格當是「其長」二字,長必比廣較大,故「丈六尺」之數未必誤,此由中央之繩長二丈六尺,便可見之。或作「大六尺」者不可信,「廣」應與「長」對舉,不應與「大」對舉。

  「垂前衡四寸」殆「四尺」之訛,下文戌篇「渠之垂者四尺」,應是誤答垂為渠垂,可參看。

  「兩端接尺相覆」之義,與甲篇「令相接三寸」同,猶言令其相覆者約一尺。「三」按應作「參」,勿令如魚鱗之參錯也。

  「著」上應有「皆」字,答之構成,不止一片,可於「兩端接尺相覆」見之,故「皆」字萬不可少,前節「皆□其一後」殆即「皆著其後衡」之復誤。著,附也,言於後衡之中央,附大繩一條,蓋以備牽垂之用,孫以後衡斷句,不合。

  「不會」猶言不密合,牒是板片,謂答有空隙,則用板片塞密之。答用以燒敵,濕則難燃,故須數數曝干,「為格令風上下」,自然空氣流通,於答之燃燒,大有助力。

  堞惡疑壞者,先埋木十尺,一枚一;即壞,□植,以押盧薄於木,盧薄長八尺,廣七寸,徑一尺,數施一擊而下之,為上下釫而□之。

  此言修治壞堞之法。惡猶不好,疑壞,未壞而疑其壞也。

  十尺上似漏「長」字。「一枚一」,孫疑下「一」字衍,余以為當作「一步一」,否則疏密無定規。

  □,畢以為「斫」字,余按即詩經「椓之丁丁」之「丁」,後世作「釘」,打或擊也。植,柱也,指上文長十尺之木而言。押,壓於上也。盧薄,柱上橫木也,應乙為「以盧薄押於木」。簡言之,如堞果壞了,即每隔一步豎立長十尺木柱一枚,其上壓以長八尺之橫木,然後屢次槌擊而下之(數猶頻頻),彷彿現代之打樁工作。

  釫,舊說以為鍬,余頗疑為「釘」之訛,釘字始見晉書,若然則與「□之」正相照應。

  經一鉤、木樓、羅石。

  此節必有脫誤,「經一」或上文「徑一尺」之復出。木樓見子篇。羅石即累石,見子篇。

  縣答植內,毋植外。

  此言懸答之法。答必張掛於柱,見子篇,本節又申明之,謂要張掛在柱之內方,不要在柱之外方。

  柞格,狸四尺,高者十尺,木長短相雜,兌其上而外內厚涂之。

  此言置柞格之法。「柞」舊作「杜」,依孫改。柞格者阻礙軍行之物,或即柞鄂。兌即銳字。柱止可外塗,「內」疑「周」訛。

  為前行。

  疑即前節「以為勇士前行」之覆文。

  行棧縣答。

  此節有漏脫,行棧見子篇及酉篇。縣答即前節之復出。

  隅為樓,樓必再重。

  此言城隅置樓,參子篇。再重樓見子篇及。

  土,五步一,毋下二十畾。

  此言積土之量。畾亦即蘲,盛土籠也,見子篇及巳篇。

  爵穴,十尺一,下堞三尺,廣其外。

  此復言爵穴之制,已見子篇及,但彼言三尺而一或五步一,均與此異。

  轉□城上樓及散與池革盆,若傅,攻卒擊其後,緩失治。車革火。

  此節文多脫誤難解,唯革盆見子篇。其中似有誤復之文,如「

  車革火」當是「熏火」。

  凡殺蛾傅而攻者之法,置薄城外,去城十尺,薄厚十尺。伐薄之法,大小盡本斷之,以十尺為斷,離而深狸堅築之,毋使可拔。

  此言破蟻傅進攻之方法。

  殺,破也,參巳篇。除此之外,本節文字幾與寅篇全同,惟彼作裾,此作薄為異;黃紹箕謂椐(即裾)、薄二字同部,聲近義同,其說太過牽強。薄,柱也(見子篇),亦得為障礙物,與裾為刺腳物者用途相近,故薄、裾兩名可以互通。吳引三國志徐盛傳,盛建計從建業築圍作薄落,圍上設假樓,以與本文相比,殊昧於事實;試問各柱離開分豎,豈能作築樓的基礎,不能因「薄落」與「薄」相同一字,遂遽行牽合,還需求其實狀如何也。

  盡本,連根之謂,舊誤「盡木」,今依寅篇改正,其餘均解見寅篇,可參看。

  二十步一殺,有鬲,厚十尺;殺有兩門,門廣五尺,薄門板梯狸之,勿築,令易拔。城上希薄門而置楬。

  此複述置殺之法,文與寅篇幾全同。

  寅篇言裾門,此言薄門,正見「裾」、「薄」兩名可以互用(參上節)。又比觀寅篇「裾門一施淺埋」句,則本節「板梯」兩字可能是「淺」之誤復,其餘解見寅篇。

  縣火,四尺一樴,五步一灶,灶門有爐炭,令敵人盡入,熏火燒門,縣火次之,出載而立,其廣終隊,兩載之間一火,皆立而待,鼓音而然火,即俱發之,敵人辟火而復攻,縣火復下,敵人甚病。敵引師而去,則令吾死士左右出穴門擊潰師,令賁士、主將皆聽城鼓之音而出,又聽城鼓之音而入,因素出兵將施伏,夜半而城上四面鼓噪,敵人必或,破軍殺將。以白衣為服,以號相得。

  此節幾完全與寅篇相同。

  「而去」,舊本作「而榆」,畢改「去」;余按吾縣「榆」「去」同音,可見粵音與北方古音之密切;孫謂「榆、去音不甚近」,則未詳考乎古音及方言也。余均解見寅篇。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八 编辑

  (未)迎敵祠第六十八

  敵以東方來,迎之東壇,壇高八尺,堂密八,年八十者八人,主祭青旗,青神長八尺者八,弩八八發而止,將服必青,其牲以雞。敵以南方來,迎之南壇,壇高七尺,堂密七,年七十者七人,主祭赤旗,赤神長七尺者七,弩七七發而止,將服必赤,其牲以狗。敵以西方來,迎之西壇,壇高九尺,堂密九,年九十者九人,主祭白旗,素神長九尺者九,弩九九發而止,將服必白,其牲以羊。敵以北方來,迎之北壇,壇高六尺,堂密六,年六十者六人,主祭黑旗,黑神長六尺者六,弩六六發而止,將服必黑,其牲以彘。從外宅諸名大祠,靈巫或(?咸)禱焉,給禱牲。

  此記敵來祭神之法,古代軍中之迷信也。

  密,吳以為陛,非是;俞以為深,兩說中後一說近是。余疑密者量之總稱,包高、廣、深三事而言,否則「堂密」為一名,象徵著假山,屍子:「松柏之鼠,不知堂密之有美樅。」究為何義,尚待證明。

  主祭青旗應為句(余同),後世說部言出軍之前,必先祭旗,蓋本於此。

  「從」,孫改「徙」,非是,此言從外頭所有各大名祠起,均派巫致祭,且給以祭神牲品。

  凡望氣,有大將氣,有小將氣,有往氣,有來氣,有敗氣,能得明此者可知成敗、吉凶。

  此言望氣之法,亦古人迷信之一種,今通典一六二有風雲氣候雜佔,即其遺法。

  「有敗氣」之上,余疑脫「有勝氣」三字。

  舉巫、醫、卜有所長,具藥宮之,善為舍。(望氣捨近守宮。)巫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卜以請報守,守獨智巫、卜望氣之請而已;其出入為流言,驚駭恐吏民,謹微察之,斷,罪不赦。

  此繼前兩節言任用巫、醫、卜之法。

  具同俱,見寅篇,全句當作「俱宮養之」,「藥」字涉上「

  醫」而誤。

  望氣猶今之氣象台,故須特為置舍,且須與太守之署相近,便於報告。

  墨子書通以「請」代「情」,又「智」與「知」同,言巫、卜以情報守,巫、卜望氣之情形,唯守獨知之,勿令他人知也。

  「其」指巫、卜(參酉篇),巫卜有造謠生事擾亂人心者,應密加偵察(微察),各處罰不赦。王以「斷」為「斬」,但從墨子各篇觀之,「斷」字包含多種處罰方法,不儘是斬刑。

  收賢大夫及有方技者若工,弟之。舉屠、酤者置廚給事,弟之。

  酤,賣酒人。「弟」,孫解為「秩」,於解為「夷」,均誤,畢解「次第」,較得其意,即言分別其能力而為之品第,使互相統屬也。賢大夫、方技士及百工為一類,屠宰及沽酒人為一類。

  凡守城之法,縣師受事,出葆,循溝防,築薦通涂,修城。百官共財,百工即事。司馬視城修,卒伍,設守門,二人掌右閹,二人掌左閹,四人掌閉,百甲坐之。

  此略言守城初期各人的職務,自此以下五節,所敘與迎敵祠無關。

  周禮地官有縣師,云:「若將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於司馬以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其職是擔任動員事務的一部,受事,猶任事也。

  葆即堡壘,出葆者視察堡壘。循,巡也,巡視河溝防務,後世之濠,亦通稱為護城河。薦與薦通,孫云:「左傳哀八年『栫之以棘』,杜注云『雍也』,釋文云『栫一作薦』。築薦通涂謂雍塞通達之涂也。」猶之現代之布鐵網、埋地雷矣。

  共即供給,百官共財,百工即事,則有錢者出錢,無錢者出力之謂。

  閹即掩,此處作名詞用,猶云右扇、左扇,每扇兩人,合之則四人,共司啟閉之務。甲指甲士,每門有百甲士坐守。

  城上步,一甲,一戟,其贊三人,五步有五長,十步有什長,百步有百長,旁有大率,中有大將,皆有司吏卒長。城上當階,有司守之。

  此約言城上自將以下之軍隊編制。

  步者每步也,子篇「樓卒率一步一人」,一帶甲,一持戟,合贊佐三人計之,即五步內計有五人。五長即伍長。什長見子篇。旁,四旁也。率即帥。申篇及酉篇均有四面、四門之將,即分守四旁者。皆有司吏卒長,疑當作「吏卒長皆有司」。

  城上當階,疑是上城之道。

  移中中處,澤急而奏之,士皆有職。

  此言處理簿書之法。

  古人稱簿書曰「中」,見周禮,前一「中」字指簿書(舊解都誤),「中處」言適中之處,澤同擇,謂將文書移於適中之處,擇其緊急者奏之於上官,今官署收發處呈送文書,分列平常、緊要、至急數項,即其遺意。

  士皆有職句,即前節「吏卒長皆有司」之注文。

  城之外,矢之所逮,壞其牆,無以為客圉,三十里之內,薪、蒸、木皆入內,狗、彘、豚、雞,食其肉,斂其骸以為醢,腹病者以起。

  此言城外堅壁清野之大概。

  逮,及也;圉,捍圉也。凡牆皆壞之,勿使敵人得利用為掩蔽物。

  蒸亦薪類,狗、豕等骨製成肉醬,可以治病,運注謂以骨髓和,可止洩利。

  城之內,薪、蒸、廬、室,矢之所逮,皆為之涂菌。令昏緯狗、纂馬、掔緯。靜夜聞鼓聲而□,所以閹客之氣也,所以固民之意也,故時□則民不疾矣。

  此言城內安定民心之法。孫云:「凡守城之法以下至此,疑他篇之文,錯著於此。」

  涂同涂,涂菌即子篇所云積薪善蒙涂,毋令外火能傷。

  緯、纂皆系也,掔,固也,言到晚上即將狗馬拴系堅固,勿令奔逸。

  □同噪,閹,壓也。夜靜聞鼓則群噪,所以驚敵營,故曰壓敵之氣。但此種方法亦須善應用之,不然,反易招致自己之驚擾矣。又前節之「閹」代「掩」字,此處之「閹」代「壓」字,古書多重聲而不重形,其難讀之原因,即由於此。

  祝、史乃告於四望山川、社稷,先於戎,乃退。公素服誓於太廟,曰:其人為不道,不修義詳,唯力是上,曰:予必壞亡爾社稷,滅爾百姓。二參子尚夜自廈,以勤寡人,和心比力兼左右,各死而守。既誓,公乃退食,舍於中太廟之右,祝、史舍於社。百官具御,乃升,鼓於門,右置旗,左置旌,於隅練名,射參發,告勝,五兵咸備。乃下,出俟,升望我郊。乃命鼓,俄升,役司馬射自門右,蓬矢射之,矛參發,弓弩繼之;校自門左,先以揮,木石繼之。祝、史、宗人告社,覆之以甑。

  此言戰事前,祝、史(太祝及太史)祭告四周山川及諸侯誓師之禮,今僅略解其字義。戎,戰事也,按先於戎謂戰前。

  公指當日之諸侯。其人指敵人。舊本「唯乃是王」,孫改「唯力是正」,於改「唯乃是匡」,今從吳改。

  因「上」與「詳」韻,且於改者上下文氣不接也;「詳」,余疑是「讓」字。予必壞亡爾社稷,滅爾百姓二句,述敵人之語。參即三,下同。「尚」下,蘇謂當脫「夙」字。廈,畢疑厲之訛。左右,助也。死同屍,主管也。

  於隅練名,或即在門之左右隅作銘識。

  俄者,須臾之間。役司馬,官名。校,軍吏。

  揮,景羲謂即徽字,戰時置於衣下,各有處,厭勝用之,以除不祥,若然,則即日軍所常佩千人針神符之類。覆之以甑,亦厭勝術之一。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九 编辑

  (申)旗幟第六十九

  守城之法,木為蒼旗,火為赤旗,薪樵為黃旗,石為白旗,水為黑旗,食為菌旗,死士為倉英之旗,竟士為虎旗,多卒為雙兔之旗,五尺童子為童旗,女子為姊妹之旗,弩為狗旗,戟為□旗,劍盾為羽旗,車為龍旗,騎為鳥旗,凡所求索,旗名不在書者,皆以其形名為旗。城上舉旗,備具之官致財物,物足而下旗。

  此言城上舉旗以代口號之法,實近世所用打旗號之最古形式;在城上需要某種物品或要某種人應用,口號不易及遠,故改用舉旗法來替代,主其事者便照旗號辦理,待徵集已畢,即將旗收下,所謂「物足而下旗」也。

  蒼、赤、黃、白、黑五旗,並以顏色為別,蒼即青色,需材木時懸青旗,余類推。通典一五二云:「若須木□拯板,舉蒼旗;須灰炭稕鐵,舉赤旗;須檑木樵葦,舉黃旗;須沙石磚,舉白旗;須水湯不潔,舉黑旗。」與本書相類。

  菌是食品,故食為菌旗,孫疑作「茜」,按茜,赤黃色,易與「

  赤」混,且常言未見有取「茜」與五色並列者,孫說不確。

  孫又云「自倉英旗以上七旗,並以色別」,因俞云「倉英之旗乃青色旗」也;然青旗與蒼旗相混,當依蘇說「倉英即蒼鷹」,與虎旗、雙兔旗三種,同是以物為記。竟士猶云勁卒,竟、勁粵同音。

  五尺約年十四以下,童旗、姊妹旗均以人為記,按姊妹舊作「梯末」,不可通,蘇引易「枯楊生稊」為證,尤謬;茲校改,姊妹之右旁,與梯末相類,故訛。

  □,孫疑「旌」,近是。周禮春官「析羽為旌」,與羽旗及狗、龍、鳥三旗同屬一類。

  徵集事物既多,旗式不能盡舉,書所不載,皆以其形名為記,可見前文征集女子之旗,斷為姊妹旗。

  通典守拒法所記八種旗,遠不如本篇之周密。

  凡守城之法:石有積,樵、薪有積,菅茅有積,□葦有積,木有積,炭有積,沙有積,松柏有積,蓬艾有積,麻脂有積,金錢有積,粟米有積;井灶有處,重質有居;五兵各有旗;節各有辨;法令各有貞;輕重分數各有請;主慎道路者有經。

  此總言城中應貯積之物品及其他佈置。

  重質指他國之為質者,謂須辟比較安全之地以居之,此事於外交大有關係,舊說未詳。

  五兵,周禮鄭玄註:「戈、殳、戟、酋矛、夷矛也。」前節戟為旌旗。

  辨,判也,古時出入之符節,均析作兩半,合之以驗其信否。

  貞,定也。請讀如情,見未篇節。慎道路,循行道路,經,行也。謂法令應有規定,輕重視乎人情,巡視道路者當各有所司,畫分經行之線。

  亭尉各為幟,竿長二丈五,帛長丈五、廣半幅者六。

  此言亭尉之旗制,亭尉見子篇。每尉須備六幟,參下節。

  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幟。到水中周,鼓四,舉二幟。到藩,鼓五,舉三幟。到馮垣,鼓六,舉四幟。到女垣,鼓七,舉五幟。到大城,鼓八,舉六幟。乘大城半以上,鼓無休。夜以火,如此數。寇卻解,輒部幟如進數,而無鼓。

  此規定敵人攻城由遠而近時應舉幟及擊鼓多少以告急之法,疑即由亭尉司之。

  前池,城前之池,廉,邊也。當隊猶云當敵人攻線所在處,故知墨書之「隊」字,多非指隧道。

  「周」與「洲」粵同音(隋書張鎮州又作張鎮周),池內浮起之地曰水中洲。藩者藩籬,馮垣在女垣外,女垣即外堞,(說文:「堞,城上女垣也。」不適用於此處,否則敵已爬至城上矣。)乘猶今言「爬」,謂已爬至半城以上,則鼓聲不停,是最緊急的時候。

  夜分舉旗,人不能見,故代以火,一幟代以一火,二幟代以二火,余類推,所謂「如此數」也。部,王讀如踣僕,非是,僕旗止頃刻間事,城人或未必望見。「如進數」者言依照敵人進攻時舉旗之數,惟敵人進攻時有鼓,敵人退卻時無鼓,是其大別;換句話來說,即敵人退到女垣,便舉五幟,退到馮垣,便舉四幟,余類推,但不擊鼓,故「部」當依畢訓「部署」。

  城將為絳幟,長五十尺。四面四門將長四十尺。其次,三十尺;其次,二十五尺;其次,二十尺;其次,十五尺;高無下十五尺。

  此言幟分六等之制。前節言亭尉幟長二丈五,屬第四等。

  高無下十五尺,言幟長最低的限度。

  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辨異衣章徽,(令男女可知。)城上吏置之背,卒於頭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左軍於左肩,右軍於右肩,中軍置之胸,各一。

  此言吏、卒徽章之制別。尉繚子兵教篇云:「將異其旗,卒異其章,左軍章左肩,右軍章右肩,中軍章胸前,書其章曰某甲某士。」前清綠營兵勇胸前背後圓徽,現代軍隊帶肩章,皆從此發展出來。「

  徽」字今本墨子都作「微」,因唐人書法,「徽」、「微」兩字甚易誤混,說見拙著讀莊發微及舊唐書地理志舊領縣之表解(一五四──五頁)。

  「令男女可知」句,吳疑文義不接;余按此句實注文,故以括弧別之,猶言須令一般男女都曉得。

  「各一」兩字,孫、吳均屬下讀,於文義不合,此言每人止一徽也。今世有帽徽、領徽、袖徽等,其制日趨於繁瑣矣。

  鼓,中軍一,每鼓三、十擊之,有鼓之吏,謹以次應之;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主者斬。

  此言司鼓之制。

  孫、吳均以「各一鼓中軍一三」為句,孫云:「疑當作中軍三,言鼓多於左右軍,『一』衍文。」余按「各一」兩字既非上連左右軍,何從知是指左右軍之數?況下文又云「有鼓之吏」,更見除中軍外,有鼓者還不止左右軍,墨子書常用一個字起題,故「鼓」字實本節之標目,一般號鼓自應從中軍發出(參酉篇),故曰「鼓,中軍一」,「三」字涉下「三十」而衍。

  三、十擊之,言擊鼓之數,自三至十,前節有三擊至八擊之規定,酉篇節又言昏鼓鼓十,可證。各「應」字均讀如答應之應,非應該之應,當應不應或不當應而應,均失令惑眾,故司鼓者處斬。

  道廣三十步,於城下夾階者各二其井,置鐵□。於道之外為屏,三十步而為之圜,高丈。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

  此言道上之衛生設備,與旗幟無關。

  王以「其井置鐵□」為句,於以「各二其井」及「置鐵□於道之外」為句,吳以「於道之外為屏」為句,(孫、吳兩書均無圈點,止有附註者乃知其如何讀法。)茲參合數家讀如上:謂城下大道夾階之處(城上當階見未篇)各有兩井,(其井之「其」或衍文。)井置鐵罐,所以備貯水也。(□,金文作鑵,洛陽伽藍記:「石槽、鐵罐供汲行人飲水。」一切經音義八:「罐、汲器。」皆與此之鐵□同。)

  道外築屏廁,子篇言五十步一井廁,此言三十步,小異,原文或當作「三十步而一」。圜,圍繞也,即子篇「周垣之高八尺」,所異者此高一丈耳,孫謂圜當作圂,大誤。

  據子篇,廁與圂有別,此言民圂,則屬於人民公用,其垣更高。

  巷術通周道必為之門,門,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從令者斬。

  此言街巷置門閘以驗往來符識之法。術亦道也,周道見子篇,大道也,「通」字據孫注補,否則文義不明。

  信符即前文節之「節」,正屬於徽識一類,孫、吳謂此節與旗幟無涉,均屬誤會。

  諸守柞格者三出卻適,守以令召賜食前,予大旗,署百戶邑若他人財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曰某子旗。柞格內廣二十五步,外廣十步,長以地形為度。

  此言卻敵立功者有賜食、賜財及授旗等勞軍方法。

  柞格見午篇,舊訛牲格,「柞」、「牲」因形近而訛。

  擊退敵人三次有功者,太守便傳令其人至前賜食(蘇於「賜食」斷句,非也。)授以百戶之邑或他人財物,又給予大旗,豎於營署,使人民都知道是某人獲得之旗;「某子」猶孔子、孟子之「子」。尉繚子兵教上篇云:「乃為之賞法,自尉、吏而下盡有旗,戰勝得旗者各視其所得之爵以明賞勸之心。」合觀本節,知現代外國授旗之禮,我國自古有之,特後世不常施行耳。

  「長」舊訛「表」,茲依吳校改,今本墨子多訛「長」為「表」。

  勒卒中教,解前後、左右,卒勞者更休之。

  此言部勒士卒之法。

  中教讀如「中規矩」之「中」,部勒之使合乎教令也。「解前後左右」即步兵操典前轉、左轉之類。過勞者則令更番休息。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十 编辑

  (酉)號令第七十

  安國之道,道任地始,地得其任則功成,不得其任則勞而無功。人亦如此,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將長,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於公。

  此總言處事須先有豫備,一秉大公,如果吏民疑心,其責應將與長官負之。

  任,用也,「道任地始」猶言其道從任地為始,即是先要能適應地利。

  王數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率之財用有餘、不足,地形之當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辟、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桑。(多財,民好食。)為內堞,內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皆為舍道內,各當其隔部;養、什二人。為符者曰養吏一人,辨護諸門。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曲眾少而應之,此守城之大體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術與人事參之。

  此約言守城之大體,凡書所未載,則當斟酌情形施行之。

  首四句言國王要周知四處守備情形。數,屢也,行勞賜即巡問兼犒賞也,舉者舉報也,守率即守帥,(見未篇節,孫疑作「卒」,非是。)「不足」下應補「者」字,謂國王應頻頻使人慰問及賞賜守邊勞苦之將士,且視察各地財政有餘或不足,某處地形險要當守,又某處器具豫備常充足,均分別報告之。

  次三句言節約之必要。惡,缺乏也,辟,開闢也,「大」疑當作「土」,草蓋,茅蓋也,凡邊地林木缺乏者應節約木料,土地多未開墾者應節約食料,無土屋、茅舍者應節約桑樹,因桑枝可作支蓬用也(屈桑木見通典一五二)。孫解「少用」為「材木不足共用」,「少食」為「田荒農惰則食不足」(吳從其說),則文意不完。孫又謂「

  少用桑」為「少車乘」之誤;按上文兩句「惡」與「少用」對舉,「

  不辟」與「少食」對舉,本句「無」與「少用」對舉,文例同一。若依孫改,則「少車乘」與「無土屋草蓋」並非互相針對之文,故知其不然也。運本及吳作「少用乘」,亦是難通,試問無「土屋草蓋」與「少用乘」有何聯繫耶?「多財民好食」一句,孫謂下有脫誤,余以為此句實「財用有餘」之注,今混入正文,故似有脫漏。好食則食易不足,應行節約,巡視邊備者所應注意也。

  內堞見子篇。行棧見子篇。

  公羊傳宣公七年何休注「炊烹曰養」,則今之炊事兵也,每十人設炊事兵二人(什二人)。「隔部」是所守分地,故住舍須與相近。

  掌符信者名曰「養吏」。辨即今「辦」字。守門者應監視無事之閒人,使不得滯留於稽查門禁者之旁,所以免奸宄混入。

  「但」字不誤,今粵語常說「但逢」,猶云「每逢」也。「千丈」係指城周言,大城須出兵拒敵於郭外,小城(「不盡千丈」即不及千丈。)可坐待之,要須視敵人部曲(即「居曲」)多少而因應之,示人以兵法貴變通,不能死守書本也。

  凡守城者以亟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於守者也,能此,乃能守城。

  此言守城以急敗敵人為最要,坐待援兵為不智。

  守城之法,敵去邑百里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府,謹令信人守衛之,謹密為故。

  此言敵寇將到時處置城內官長、紳富的親屬之法。

  「如今」不誤,粵中俗語尚偶用之,略同於英文之nowthen,猶言此時也,畢、孫、吳改「如令」,亦因不能證以方言。

  五官當如今世分科辦事之首長。以,與也,見運本。重室見子篇。取官長及富人、貴家之親屬,安置在官府,蓋防此等人內變,所以用親信人守衛之。故,巧也,好也,見子篇及寅篇。

  及傅城,守城將營無下三百人。四面四門之將,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後重者,從卒各百人。門將並守他門,他門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女郭、馮垣一人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此言敵已傅城時守衛任務之如何分配。

  「後重」,蘇以為重室子,非是。「承重」見儀禮疏,今尚為通俗語,「重」亦為人後者之別稱,守要地需求(選擇之,「之」,於也)死事者之後,系取其較可信用。

  高樓即子篇之高磿□,彼言「使重室子居其上」,故知此處之「使重室子」一句,系「使善射者居焉」之注文,否則語意不完。

  蘇疑「一人」二字誤重,吳又疑「一步一人」之訛,引子篇為證,但彼文指城樓之卒,與此處異。余謂「一人一人」猶午篇之「遍遍」,所守不一處,故重言之。女郭即申篇節之女垣,馮垣亦見同節。

  五十步一擊。

  蘇云:「擊當作樓。」余疑「擊」為「隔」之音轉,即寅篇之鬲,參下戌篇。

  因城內裡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沖術及裡中。裡中父老不與守之事及會計

  者,分裡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有他異者以得其奸。(吏從卒四人

  以上。)有分守者大將必與為信符,大將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號不相應者,伯

  長以上輒止之,以聞大將。當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

  母、妻子、同產。

  此言城內畫段巡視及年老人動員之法。

  首言將城中裡居分作八部,每部派一吏管之,吏率屬四人巡行於各裡道中。(沖術見子篇,道路之別稱。)

  下文「吏從卒四人以上」,即「吏各從四人」之注。

  次言城中各裡父老有不參預守城及會計事務者,又再依裡畫分為四部,(孫云「又於一里之中,分之為四部」,未免太瑣碎。)每部各設一長,查詰(苛,詰問也。)不依時間往來或形跡可疑之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網。

  次言分守各地之將吏,大將須先與有符約,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約不對,或口號不合,則百長(即伯長)以上有權扣留而後報告大將。如此辦法,互相稽察,自難發生奸人冒充之弊。

  末言應該扣留而不扣留,或隨從之吏卒把其人放走,皆處以斬罪。自斬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同產即兄弟),此即秦代夷三族之法;如淳解夷三族為父族、母族、妻族,顏師古竟承認其說以駁張晏,可謂謬誤之極(參下),正不知貽累後世專制君主草菅多少人命也。尚書古文疏證四云:「予尤怪如淳注三族云父族母族妻族也,夫孝文詔明指父母妻子及同產為三族,今復妄增母、妻二異姓,嗚呼!為斯言者簡牘之上,聞鬼哭聲矣。」

  諸男子有守於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此言兵器之分配。

  守城上之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持弩,四人持其他軍器。

  丁女子即成丁之女子,見子篇,與老、少均人各給一矛,可知矛在古代不入重軍器。

  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裡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並行。

  此言猝有警急時,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及男女分途之法。「卒」即猝,驚讀如警。

  「女子到大軍」指婦女應召赴動員時而言。

  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奸也。

  此言有職守者應各守崗位,否則處刑。

  孫以此節連上節立解,謂不從令者即不從男行左女行右之令;余按行路偶誤而處斬,所罰未免太重,此當就違令不赴派定崗位者言之。孫又疑「而一」二字衍文,謂離守之罪重於不從令,其罪不惟處斬,且陳屍(徇)三日云云:但「離守」只偶由守地離開,尚能遵令出守,似比違令不就職守者情節較輕,亦何至比它處罰更重(斬首後仍陳屍三日)。吳則謂「離」讀為羅,今字作邏,言巡邏守者三日一徇行云云;但下節固明言「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三日乃巡邏一次,殊覺太少。考徇之輕者,近世謂之「游刑」,此擅離職守者三日將其遊行一次(「而一」非衍文)所以示警也,「而所以」即「

  乃所以」,「而」,字非衍文。

  裡正(原作「□」)與父老皆守宿裡門,吏行其部,至裡門,正與開門內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閒無人之處。奸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正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鎰。大將使信人行守,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將之行,不從令者斬。

  此言巡查之法及通敵之罪。

  城內每裡有一里正,(正,長也。)同屬於部長(共四人)。每部長之下,裡正無定數,(孫云「裡正即上文里長,每裡四人」,是誤解。)裡正遇部吏巡查時,為(與)開門延吏入(「內」讀如納),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崗位及僻巷中(古閒、間字通。)無人之處。

  「外心」,向敵之心。車裂亦曰車轘,上古酷刑之一。平民謀通敵者,裡正與父老、部吏如不能預先發覺,亦依連坐法處斬,能先行發覺者免罪(除,免罪也),且人賞黃金一鎰。鎰重二十四兩。古之黃金是銅,非後世所謂「黃金」,參下及。

  大將自己派親信人四處巡查,部吏同時亦各查其所管地面,夜長時每晚巡(循、巡同音。)五次,夜短時三次。

  諸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亂事者車裂,伍人不得,斬;得之,除。救火者無敢讙嘩,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謁之大將,大將使信人將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

  此言備火之禁。

  火突,煙囪也,今人亦或稱煙突,有屏及煙突高則失火較難。

  畢讀「失火者斬」句,孫及景羲以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斬,但斬其始失事(端)之人(即今言「火首」),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謀亂,則處車裂之刑,同伍不舉發者亦斬,可見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讙與喧通,「及」上應重「讙嘩」二字。「離守絕巷救火」,吳解絕為「過」,云「離所守之地域,越絕他巷以救火」;余按離守固屬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將功抵罪,吳說確否,尚待研究。余初擬絕為「隔絕」之義,但與離守又不銜接。

  其正及父老一句,孫云:「(部吏)或有適居是巷者亦得救之。」吳云:「此巷失火,裡正及父老與乎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謁,告也。

  失火之罪,各有等差,已見前解,「坐失火皆無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並未延害他人,最輕之罪也,失火而延燒他人者次之,放火謀亂者最重。逮,至也,(孫、吳皆云:「逮,追捕之也」,恐非是。)謂女子所犯自最輕以至最重之罪,亦各依法辦理之。

  圍城之重禁,敵人卒而至,嚴令使民無敢讙囂、三埂⒉⑿小⑾嗍幼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靡(以身及衣)、訟駁言語、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伍人逾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將斬。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皆車裂,先覺之,除。當術需敵,離地,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此言圍城之重禁,孫誤以首句屬上節,今從吳說改正。

  卒即猝。讙囂猶讙嘩。三梗三人相聚,褂刖弁ā2⑿校兩人並行。若視,相視也。探,以手勢探問,孫解為「遠取之」,非本文之義。踵,及足相躡。相靡,相摩切也,「以身及衣」句乃相靡之注。訟駁言語,相駁難也。又如未奉令而窺探敵之動靜,與上開各項,均處以斬刑。

  逾城歸敵,除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屬之長官,亦須連坐,故百長(即伯)歸敵,斬其隊吏,隊吏歸敵,斬其隊將,惟能先事覺察者免。

  當術即身當戰線。需讀如懦,畏也。離地,離開崗位。

  其疾斗卻敵於術,敵下終不能復上,疾斗者隊二人,賜上奉。而勝圍,城周裡以上,封城將三十里地為關內侯,輔將如今賜上卿,丞及吏比於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傑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賜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無分守者,人賜錢千,復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此言卻敵解圍後獎功之大要。

  在戰線奮鬥卻敵,使敵人落下後再不能爬城者,每隊擇尤二人,給以上俸(即奉)。

  而,如也,見下。「勝圍」猶今言「解圍」。關內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均官爵之號。輔將即城將之次者。吏比於丞,言吏之階級相當於丞者。官吏句於改為「官吏豪傑與計堅諸守士人」,按「與計堅」語殊難通,且既言豪傑則無所不包,何須專提士人?賞功不能毫無限制,前言奮鬥者每隊擇尤二人,與此處同策守城者擇尤十人,為例相同。

  「如今」,蘇改「如令」,非也,「如今」有「則」(then)之義,見上節。城將封關內侯,輔將「則」賜上卿,文義正合。孫謂守城之事,皆城將及守令主之,故「如令」即「若令」,但考本篇言守城之長官俱曰「守」(太守),知孫解不確。

  參與守城之男子,人各賜爵,女子無爵,故止賜錢,其餘無(無即無)分守者亦各免租役(復也,「無有所與,不租稅」兩句即「復」之注文。)三年;「無有所與」即無所參與,期內免除一切征役也。

  吏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擅離署,戮,門尉晝三閱之,莫,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哺食皆於署,不得外食。守必謹微察視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顏色、使令、言語之請,及上飲食必令人嘗,若非請也,系而請故。守有所不悅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沖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後縛者皆斷。必時素誡之。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餘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

  此言審察各門下侍從之事。

  曹、造同音,「造」見金文,「曹」乃戰國以後字。蜀志杜瓊曰:「古者名官職不言曹,始自漢以來。」瓊特失考,古非無「曹」,不過字寫不同耳。曹猶今言「處」或「科」。大門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隊伍而坐(或五人一隊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謂坐時各按照班次也。「閱」即今世「點名」,門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莫同暮。)擊鼓閉門後點一次,太守更隨時派人參驗之,離署(逋也。)者上其名而罰之,(戮,罰也。)哺食,早晚食也。

  謁者、執盾、中涓均侍從名稱,太守要注意此等人之動作,飲食亦令人先試之,防下毒也。前兩「請」字均讀如「情」,請故之「請」則作詰問解,謂情有可疑者執押而詰問之。

  沖,拳擊也。太守對侍從某人有所不滿,發出「斷」、「沖」或「縛」的處罰號令,餘人即應執行,不遵令或執縛遲緩者亦受罰。平時須屢屢(素也,見寅篇。)告戒之。

  右,上也,有功有能者上立及上坐,余以年齡為次。

  喜戲即嬉戲,凡有儀節失檢等過失,每五日報告一次,一猶一次,非一人。

  諸人士外使者來,必令有以執。將出而還(若行縣),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聞守,乃入舍。

  此對出入境諸色人之檢察。

  外使入境,須執有符照呈驗。

  將官外出(如巡行各縣)回來者,先使人告知其家屬,家屬(室)乃出迎之,又須先告太守,才返私宅。

  吳讀將字平聲,解為「將出而還其所執之信符」,則與下文不相聯。孫以「必令有以執將」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樣讀法,因舊日刻書向不點句,我們無從得知,現時國學基本叢書本之句讀,只商務僱人所為,非孫本原有,我們不要誤會。大將是次於太守之高級長官,他外出時當有吏卒從行,(參前、、各節)故能派「信人」回報,下級人員外出似不會有,此「將」應讀作「將官」之理由一。古人簡樸,既言「舍」即不必言「室」,(參本篇、、、、、及戌篇、各節)此「舍室」非一詞之理由二。「室」如不作家屬立解,則「乃出迎」者為誰人?下文固言「家室」,此「室」不應連上為句之理由三也。

  為人下者常伺上之,隨而行,松上不隨下,(必須隨。)

  此言下屬對上司應守之儀節。

  「伺上之」,伺上官所往也,「必須隨」乃「隨而行」句之注文。松即從,松,從粵同音,往來要從上不從下。

  客卒守主人,(及以為守衛。)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謹備之,數錄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

  此言對外籍兵(客卒)應特加注意。

  外兵替主人守衛,但主人亦須監視外兵,如其本邑已(即「以」)被敵攻陷,則防其逃歸或叛變,故須數數存視(錄,存視也。)其名表(署,書表也。)同邑之人勿令共守一處,免其同謀。「及以為守衛」句是「守」字之注文,由其文氣不銜接而知之,可參上及。

  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收,言守。

  此言階門吏之檢驗符信,似應與節相連。

  「城上當階,有司守之」,見未篇,即階吏也。符合而許入,則慰勞之,(與前出行縣顯有相關。)不合則收其人,以告太守。

  此下舊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下。

  宿鼓在守大門中。莫,令騎若使者操節閉城者皆以執毚。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行者斷,必系問行故,乃行其罪。晨見,掌大鼓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鑰開門已,輒復上鑰。有符節不用此令。

  此言宿鼓及昏鼓之法。

  宿鼓,宿衛戒夜之鼓,故置在太守大門之內。

  莫同暮。執毚,余疑是職守名稱,待考。

  墨子書之「斷」字,孫大率釋為「斬」,但如本節「行者斷」下,繼言「系問行故,乃行其罪」,可見尚須經過審訊,然後定罪,「

  斷」不定是「斬」,即此可知。(運注以為斬左趾。)「系問行故」者執而審問其夜行之緣故。

  縱行即放行。城門鑰(鑰)存在官署,清代之制尚如是。

  不用此令謂持節者在例外。

  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之,小鼓五後從軍,斷。

  此言寇至擊鼓之法。

  申篇節鼓、幟並用,此只五鼓而不幟,猶未攻城也。「有周鼓」者有讀如「又」,言四周又擊鼓以警眾。雜小鼓當即申篇所舉之應鼓。從軍謂動員之集合,小鼓五之後才集合則有罪,可見古人動員,早以神速為貴。

  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輒人隨,省其可行、不行。

  此泛言號令既出,須遣人察視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也,由此見古人之慎重將事。

  號,夕有號;失號,斷。

  此言晚上之口號,亦見寅篇。

  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術街、衢階若門,令往來者皆視而放。

  此言公佈守備章程,略如今之戒嚴章程也。

  署之,標題之也。置署,公佈也。術街、衢階及門皆民眾及守城者往來所常經,猶今之公告須張貼於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來者得讀之而依照辦理,吳解為「皆須驗視而後放行」,則與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說符照,試問驗視何物?

  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罪。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為之,斷。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收以屬都司空若候,候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能捕得謀反、賣城、逾城歸敵者一人,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棄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言謀反、殺傷長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別治罪。

  黃金,銅也,見前節。此由平民捕告,故賞較重。「謹罪」舊無解,由下文觀之,當是免罪之意,或借作「僅」,無幾也。

  若,或也,治為,治也。擅取則非秋毫無犯,擅治則是濫用職權,故皆科罪。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與下文及之候有別)。不收而擅縱,則為知情故縱,故科以罪。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時刑罰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人,與後世免死鐵券同,得此者可抵銷死罪兩次,城旦刑四次。

  反城猶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脫漏,疑應為「同產皆斷」(參下及上),吳謂下文「人舉而藉之」五字當在此處,非是。

  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藺石數,署長短、小大。當舉不舉,吏有罪。

  此言調查民間材木、瓦石之數,參子篇。舉,查報也。藺石即子篇之累石。署,登記也。

  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賞。

  此言城上卒聯保(葆同保)之法。

  智即知字,不知聯保者之有罪,則同保之人皆有罪。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兩「若」字不同解。「構」即賞,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賞倍之。

  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後,如城上。

  此言城下平民之聯保(猶後世之保甲法),與城上卒一樣。

  城小人眾,葆離鄉老弱國中及他大城。

  此言疏散老弱。

  「葆」謂保全,與上節之「葆」不同解。「離」謂邊境,非離別之離,說文:「鄉,國離邑。」即近邊之邑,段玉裁注「一國之中離析為若干邑」,純是望文之說。令老弱移保於國中及他大城,漢書王莽傳曰「收合離鄉小國無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即此意也。

  寇至,度必攻,主人先削城編,唯勿燒。

  此言清野之法。

  度,揣度也。編戶見史記。謂先除去附城室廬,但勿燒之,吳謂先須燒卻者誤。

  寇在城下時,換吏卒署而毋換其養,養毋得上城。

  此言寇迫城時更換城上吏卒之法。

  署,位也。言敵在城下,須更換城上吏卒所守之位置,唯炊事兵(養見節)不必更換,但禁勿使上城耳;蓋防守者與敵人有豫約之故。

  寇在城下,收諸盆、甕、瓶積之,城下百步一積,積五百。

  此言城下積盆、甕等之法,參子篇百步一井。

  「瓶」原作「耕」,據運本改。積五百謂五百個為一堆。

  城門內不得有室,為周宮,垣丈四尺,為倪;行棧內闬,二關一堞。

  此節言周宮之制。古者貴賤所居,皆得稱宮,後世始專為至尊之住地。

  有分隔者為室,一望全見者為周宮(參下)。子篇亭垣亦高丈四尺。倪即俾倪(見子篇),但此乃周宮之牆之俾倪,非城上女牆之俾倪。

  行棧雖見上節及子篇,但未詳其制。孫雖謂「闬」即閉字(余按闬自有閉之義),吳亦改「堞」為鍱,但末兩句之全義如何,與周宮有無關係,仍未獲說明。余按「行」者不固定之謂,棧,編木也,闬,閉也,簡言之,周宮用編木在門內為壓,使外邊不易攻進,門關復有兩重,其一重更用鐵包之(參子編),所謂二關一鍱也。

  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編木為用具,都可謂之「棧」,名稱雖同,但形狀及用途並不定一樣;例如節的內行棧,可以放器備於其上,就與本節之行棧有異,讀古書最要帶幾分客觀眼光,善為變通,此即其較著之一例。

  除城場外,去池百步,牆垣、樹木小大俱壞伐除去之。寇所從來,若暱道、近傒若城場,皆為扈樓,立竹箭水中。

  此亦清野之法,可與前參看。

  除,清除也,場,廣場也。去城池六十丈之處,凡牆垣、樹木,無拘大小,皆毀壞、砍伐,免被敵人利用作掩護。若,如也,暱道、近傒,快捷方式也。凡當捷徑、廣場,皆立候樓以覘敵,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籤以阻其偷渡。子篇有坐候樓,亦備覘視之用,「候」「扈」音甚相近,畢釋為廣大之樓,非是。

  守堂下為大樓,高臨城,堂下周散道;中應客,客待見。時召三老在葆宮中者與計事得失,行德,計謀合,乃入葆。守無行城,無離舍。諸守者審知卑城、淺池而錯守焉。晨暮,卒鼓以為度。用人少易。

  此言太守議事的地方及其他雜事。

  周散道,四周皆有通道也,參下。中應客謂於大樓中接待賓客(此「客」字非指敵人),賓客則待召而後見。

  葆宮見下,亦即前節富人、重室的親屬所住之舍。三老猶今之鄉父老,如其德行可取,計謀可用,乃聽遷入城內;古文凡兩字平舉者任一字可以先行,例如本書言「小大」、「薄厚」,今人則常言「大小」、「厚薄」,是也,故「德行」(品行)可作「行德」(

  綿眇閣本及陳仁錫本墨子均作「德行」),孫解為「所行既得」,語殊難通。

  入葆下,舊本有「葆入」兩字,乃衍文。「守」謂太守,言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離開官署,深居簡出固不合現代作風,但亦古人避免意外之一法,孫謂「自外入葆者不得行城離舍」非是。

  錯守,置守也,讀如「措」。晨暮卒鼓句可參前、兩節。

  孫、吳均以「用人少易守」為句,且以為有誤,非也,參下節。少易猶言不宜多更動。

  守:城外令任,城內守任。令、丞、尉亡,得入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諸取當者必取寇虜乃聽之。

  此言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之法。亡,猶今言逃兵。

  孫、吳均以「守」字屬上節,若然,則本節所述任何事,上無所承。余謂「守」,守城也,「守任」,太守任也,兩字不同解。城外之守備,由令擔任,城內之守事,由太守擔任,(太守為一城之最高長官。)依本書通例,以「守」字為標題,則文義甚明。

  入當之「噹」,同乎「殺傷相當」之「噹」,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亡去五人而俘虜得五人,則功罪可以抵銷。逃亡滿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級,(古時爵有等級。)過百人以上,免職、充戍。但抵當者須是俘虜,不准以自己人抵算,故曰「必取寇虜乃聽之」,尉繚子束伍令云:「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其說可參看。

  募民欲財帛、粟米以貿易凡器者,以平賈予。

  此言官民間物物交換之定價,賈同價。

  募,招募;凡器,各種之器。孫疑「以」字當在「欲」字下,謂人民如願以財物、粟米換取各種器物者,須依照平價計值,無使官民任一有損。按不乙亦通。

  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

  此言納財替他人贖罪之法。

  知識者相識之人。令許之,猶言法令所許。

  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傳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請者,斷。

  此言通達下情之法。

  古無電話,故需用傳言之人以求速達。稽留,遲滯也;乏傳,不代傳也,皆有罪。吳謂「及乏傳」,日本寶歷本作「反之傳」,亦可通,非也;「及」改為「反」,則文無連詞。

  疏,條錄也,凡有可以便利之事,急條上於太守。有欲進言者亦急為代達,阻延不代報者有罪,此皆欲使下情不至壅於上聞也。「不言請」與「傳言請」(「請」即「情」字。)相對為文,吳謂舊本作「不言諸」可通,則未顧及文字之比勘。國學基本叢書本讀作「亟為傳言請之吏」,非也,傳言當以達於太守為主,非以吏為主,而且「

  傳言情」是意義已完的述詞及賓詞,猶之說「亟為傳言」,不能再拖上一個「吏」字也。

  縣各上其縣中豪傑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多少。

  此言各縣報告其轄境人民的情況。

  畢、孫以居大夫為大夫家居者,俞謂「若(或也)大夫」之誤。上,上其名冊。畢云「重厚言富厚」,非也,重厚亦見下,應與此同,即人品忠厚,泛言之則人品如何。末四字可承前豪傑、謀士及大夫而言,亦可就一般人民言。

  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後、左右、相傳保火;火發自燔,燔曼延燔人,斷。

  此再言失火之罰,參前。

  保,相連保也,參前。失火止自燒或延燒他家,皆有罪。

  諸以眾強凌弱少及強人婦女,以讙嘩者,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皆斷。

  此標舉各項違法應罰之事。

  強同強,同奸,以眾凌少,以強凌弱,或強姦婦女及(以,與也。)喧嘩者,或擅上城及衣服不合式者皆有罪。吳汝綸謂強姦人婦女為後世律文,可證明此非古書,似乎所見未廣,未開化之遊牧部落對於奸人婦女,也常有相當處罰的。中間「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舊本在節後,吳疑應移在下文「倚戟縣下城」之後,但數項罪名列舉時,在墨子文例,應用「皆斷」兩字總承之,今「倚戟縣下城」之下止言「斷」而不言「皆斷」,如將上兩句移入,義例不符。惟本節所言均是雜項罪名,性質正可相當,且著「皆斷」兩字,故暫定為此處之錯文。

  諸城門若亭謹候視往來行者符;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入裡巷中,三老、守閭令厲繕夫為荅;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裡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此又言檢視通過證及往來閒雜人等,參上。

  候,望或看視也,今粵俗尚呼曰「候」(陰平聲)。周禮司關有節傳,鄭玄注云「傳,如今移過所文書」,即護照或通行證,故符傳可疑或無符者皆告於縣(參前),請問其往來之原因,請,求也。吳以「皆詣縣廷言情」為句,非是,「問其所使」方謂之「情」。有符傳者官府妥為招待。

  知識,友人也,見上。上項往來之人,如欲見其朋友、兄弟,則代召出使見之,不令入私宅。三老見上,守閭疑亦與三老同等有職守之人(參下)。「令厲繕夫為荅」,孫改作「令繕厲矢為荅」,但從後文觀之,此句顯然上下互有聯繫,並非錯簡,何以忽然說及厲矢、渠荅?吳改「厲」為「屬」,比孫解似較進步,然所云「屬謂三老所屬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屬修繕治為之」,仍是不得要領;守具應治者甚多,何以專提渠夫及荅?又何以專責成三老?余按繕、膳音同,疑古時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稱膳夫,不定是王官,三老、守閭各有職守,不宜召出(參下),故欲見之者可由三老等屬托膳夫代荅(對荅之荅),如此解釋,便與上下文連為一串,並參下。

  有人以找膳夫代荅為疑,則須知膳夫是他們家中的守者(見下節)。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會的習俗;據周金銘的大□,大曾替周王傳達命令,大克鼎說:「王呼尹氏冊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余既命女出內(納)朕命。」又小克鼎說:「王命善夫克捨命於成周,遹正八師。」是膳夫(即善夫)出納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疑膳夫職有上下之別(金文叢考七五頁),則猶帶著後世的眼光來觀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鮮卑族稱「貴人作食人為附真」(南齊書五七)。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衛者謂之怯薛,非甚親信不得預,其中親烹飪以奉上飲食者曰博爾赤(即廚夫);蒙古時代下聖旨必經過他們署名。白鳥庫吉謂拓跋之附真,與蒙古之博爾赤為同語(東胡民族考一八九頁)。可見膳夫實氏族社會之要官,墨子含有濃厚的秦族氣味,見本書再序,秦族確未脫氏族社會的習慣(見拙著西周社會制度問題一一九頁),試觀前節太守飲食必令人嘗,膳夫職務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屬比較密切的一員,命為代荅,直是情理中之事。

  若他以事者,蘇改「若以他事征者,」語意亦難通,此謂或其他有事之人及職位卑微之人,皆不得進入裡中也。家人即人家,漢書郊祀志顏師古註:「家人,謂庶人之家也。」

  傳令裡中者以羽,羽在三老所,家人各令其家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斷。

  此言裡中傳令之法。

  羽,鳥毛也,舊日軍書稱「羽書」、「羽檄」,均取鳥飛急捷之意。給庶人的命令送至庶人家中,(家人即庶人,見上節。)遺失令或延緩者有罪。傳令之羽存在三老所,故三老不宜外出,可與上節參看。

  家有守者治食。

  此句與上下不相連屬,細思之,實即前「膳夫」兩字之注,凡管理炊事之人可稱膳夫,得此益足證實。

  吏、卒、民無符節而擅入裡巷,官府吏、三老、守閭者失苛止,皆斷。

  此節如非前「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裡中」之注,亦是補充前文所未盡。

  苛,詰問也,見前。

  諸盜守器械、財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

  此言盜用公私財物之罰。

  守即守城所需,公物也;相盜,私物也;一錢以上,極言其小,亦要嚴治。

  吏、卒、民各自大書於傑,著之其署隔,守案其署,擅入者斷。

  此言各處辦事地方,他署人不得混入,亦防洩漏消息之一種辦法。

  傑或桀,與楬通,亦作揭,如後世言「揭帖」是也。各署辦公人員均將姓名大書,揭帖於署隔,(即粵俗所謂「隔頭」,見寅篇。)太守巡視時(案即按,巡視也,故後世有巡按之稱。)如發覺有擅入他署者科罪。

  城上日一發席蓐,令相錯發。

  此言發席蓐之法。

  蓐,薦也,茵也,「日一發」者是每日收回換發,志在稽查挾藏,防備奸宄,並非每日換發新物。孫據下,疑「日」上漏「三」字,但此言城上,彼言葆宮,情勢不同,未可比附。錯讀如參錯之「

  錯」,使可以彼此交換,互相稽察。

  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此言情知他人挾藏而不告發之有罪。

  在禁中,謂此等物件在禁令不得私挾也,不告發他人,尚且有罪,則自己挾藏之有罪,不問可知。

  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此言圍城時對參戰死傷者之優予撫卹及傷者復役等事。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泣易於搖亂人心,故止之。

  「歸治病家」猶今云「歸家治病」,古文文法如此。

  行閭或作行問,均謂頻頻使人赴傷者之家慰問也。瘳,病癒也,「輒造事上」,孫謂赴太守所供役,猶今之傷兵歸隊。

  辟同避,賊,殺也;族,三族之罪(參前)。詐自損傷以求避役者罪連三族。

  事已,似指當日喪葬辦畢而言(參下節),臨戶悲哀,赴其家弔問也。

  寇去,事已,塞禱,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鬥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後。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

  此言城解圍後對有功及死傷者之優予撫卹;後段即前段之注或別家之文。

  「冬塞禱祠」見史記封禪書,塞即今「賽」字,敵退後賽廟報神福也。益,賞也(依李說)。上節未解圍時,使吏慰問死傷者之家,本節解圍後,太守且親身前去見遺屬,重其事也。後段之「主」,亦指太守。

  「數使」下疑漏一字,或「使」為「授」訛,亦前段加賞之意。怨結即結怨。「守身尊寵,明白貴之」,謂太守要親身作明白的表示,對有功及遺屬等極力尊寵之,貴重之,如是,則人人愈知奮激,愈怨敵人的無道,所謂眾志成城也。

  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別賞罰之法,可參前及。

  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數。

  此實前節之復出,舊本插在前節「皆與同罪」句下,今移正。

  「之數」指人數言,前節左右相保,是三人聯保也,吳謂「之數」是規條之數,非是。

  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徽職和旌者,斷。不從令者,斷。非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倚戟縣下城,上下不與眾等者,斷。無應而妄讙呼者,斷。總失者,斷。譽客內毀者,斷。離署而聚語者,斷。聞城鼓聲而伍後上署者,斷。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課其先後,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謁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無符節而橫行軍中者,斷。客在城下,因數易其署而無易其養。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客、主人無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舉,外示內以善,無得應,不從令者皆斷。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非時而行者,唯守及摻太守之節而使者。

  此節總言各種城禁,「城禁」兩字是標題。

  首句孫改「不」為「下」,以「吏卒民下」為句,又改「欲」為「效」;余謂「不」是衍文,言效為敵人之徽識(職、識通。)和旌(軍門之旗。)者科罪。

  「非擅」之「非」字衍文。運本乙為「非令擅出」,於文雖通,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運之鉤乙,則為對「出」立法,與前後文不符。

  倚戟句謂下城不經階陛,倚戟懸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時不與眾同也。(等,同也。)

  讙同喧。總當作縱,謂縱走罪人及遺失公物。

  譽客內毀,猶言稱讚敵人,非毀自己,下文,「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皆其一例。聚語與前之三聚同。

  聞城鼓聲一句,即前「小鼓五後從軍斷」之復出。

  人自大書版四句,系前之復出,「守必自課其先後」與彼節「守案其署」相當,謂太守親自閱定其到署辦公之先後,即今之「批閱簽到簿」,據余所見,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廳,尚能如此執行,後來反動派執政,則到公早晚,任意逾時,無復有規律矣。吳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後」,純因未比照前文而誤。

  為行書即替人請託。(為讀去聲。)釋守事即舍守城之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謂偷取他人妻、子。藉與籍通,法律曰「籍沒」(似非登記其姓名之謂),疑專就末一項盜妻子之罪言之,吳誤讀「

  卒民相盜」為句,又「家室妻兒皆斷無赦」為句,因疑「人舉而藉之」五字不應在此處,則須知不捕闌入他署人員,情節頗輕,未應罪及嬰兒,(前言擅入他部界而不收者斷,可證。)故「卒民相盜家室嬰兒」應八字作一句讀。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之復出。

  相藉之藉讀如「借」,(與前讀如「籍」者異。)不得以物借敵也。舉猶拾閱,敵以矢射書來,(猶今飛機散傳單。)不得拾閱也。外示內以善,謂敵人用善意誘我也。

  矢書即開禧德安守城錄所謂「射入飛書」,拾閱敵人箭書固不可,擅以書射給敵人者亦不可,梟,梟首示眾也。黃金二十斤參前。

  末句守即太守,摻系「操」字之異寫,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給符節者始能于禁行時通過。

  守入臨城,必謹問父老、吏大夫、諸有怨仇讎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守必自異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其印,尊寵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傑之外多交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之。術鄉長者、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寵之,若貧人不能自給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此言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禮地方賢才等事。

  臨城見前,入臨城猶言擔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結不解之怨讎者,應該召見雙方,為之明白和解,且必須登記其姓名(蘇云,藉謂記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處,(參下,「孤」有隔離之義。)以免易生齟齬。蓋唯民和而後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須注意此點,否則不滿意之一方就會挾恨投敵,其為患不堪設想。

  「以城為外謀者三族」句,即前「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之復出,余前文謂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見前),得此益足證實。「以其所守邑小大」猶言邑之大小,等於犯罪者所在之邑。

  「還」即今北方俗語之「還要」。

  「外多交諸侯」猶言在外面結識許多諸侯。請,謁見也。上即上官。屬,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猶言所在地之長官。「選」讀如饌,饌具,供其食也。連質謂取其親屬為押質,防豪傑有變心也。

  「術」「遂」古通用,屢見前文,周禮地官遂與鄉並舉,術鄉猶今言「鄉鎮」。吳以「連質之術」四字為標題,然「給食」、「時酒肉」等完全與連質無關,故應依蘇、孫以「連質之」屬上為句。時酒肉,時時賜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謂彼等居舍,必須近太守之署。

  守樓臨質宮而善周,必密涂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為防範。

  守有大樓,質言即葆宮,均見前,善周則彼文所謂「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臨城」,此言「臨質宮」,合讀而得其全義,建築之要點,是上面可以見下面而下面不能見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與無人。

  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

  此言太守用人標準以公正、廉潔等為最要。

  「守之所親」四字是標題。舉,用也(孫讀為「與」誤)。無害見史記蕭相國世家,云「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舊日注家解說紛紜,據余所考,以陳留語「無害」如言無比,較得其義,集解引漢書音義則以「無害」為公平,參下節及戌篇、子篇。末兩句特注重廉潔。

  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葆衛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此言葆宮之建築及守衛。葆宮見前及。

  今世鄉間防偷盜爬越牆上,常嵌置瓦礫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甕者,即本文之「累瓦釜牆上」也。葆衛句,舊本在下文「太守之節」後,茲移正之,疑實是注文,葆衛,葆宮之守衛也。

  門有吏,主諸門、裡,管閉必須太守之節;謹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

  此言吏司關閉城門、裡門之法。

  門,城門也,裡,裡門也,由大及小,蘇謂「門裡當作裡門」,非是;因標題「門有吏」,顯舉城門以統裡門,若改作「裡門」,反嫌先後不相照應。管同管,見子篇。必須太守之節,指城門開閉等言之,參前、及。

  「無害可任事」猶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連解,若依孫釋「無害」為「公平」,則公平為一事,可任事為別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

  令將自衛,築十尺之垣,周還牆,門、閨者非令衛司馬門。

  此言城將自衛之法。

  舊本作「令將衛自……」,今鉤乙如上,猶言使城將設法自衛;或「令」指縣令,亦通。還、環同音,言四周築起高十尺之牆。門閨者乃「門者、閨者」之省文,即守大門及閨門之人;孫云,古時天子、諸侯之宮門,皆得稱司馬門,余按司馬本掌兵之官,疑凡將官署最內之門皆得稱司馬門,(清代似尚有此稱。)「非」為「並」之訛(

  亦依孫說),守大門者並令守衛內門也。但此種城將之衛兵,與前葆宮之衛兵無關,孫謂「吏卒衛葆宮之門閨者並令衛司馬門」,則斷斷不合。吳云「非猶不可也」,說亦勉強。

  望氣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守獨知其請而已。巫與望氣者妄為不善言驚恐民,斷,弗赦。

  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為未篇之復出。

  對民須用善言,「實情」止可報告太守,若巫、祝、史對民言守城凶多吉少,則直當棄城而去,尚何守之可言。

  度食不足,令民各自佔家五種石斗數,為其期,在薄書,吏與雜訾。期盡匿不佔,佔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斷;有能捕告,賜什三。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內畜產,皆為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其受構賞者令葆宮見,以與其親。欲以復佐上者皆倍其爵爵賞。某縣某裡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裡某子家食口十人,積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此節詳言征民家糧食之法。

  度,自度也。佔,量力認繳也。五種,五穀也。為其期,為定繳納之期限也。(文自通,不必如吳之改作「為期日」。)薄同簿,在薄書謂登記認繳之數。訾,貲音同字通,漢書景帝記「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顏師古云「訾讀與貲同」,亦即後世之「資」,吏與雜資猶言吏償以相當之值,但不限定一物。

  期盡匿不佔,過期猶隱匿不認繳也;佔不悉,認繳不如額也;微得,偵得也,今粵俗語呼如「尾」,犯上兩事而被人偵得(微)者皆科罪,有能告密,則以沒收物資十分之三充賞。史記平準書云「各以物自佔,匿不自佔,佔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是將墨子之法推行於平時矣。

  募民財帛、粟米,見前。出入即出納。直同值,直其價(賈同價,見),猶言公平估定其價格也。

  「與」同「予」,(作「以平賈予」,是也。)予主人券者止臨時以物價券給予粟米、布帛等之物主,並未給實價,故下文有事後倍償之規定。王云「主人券當作主券人,謂與主券之人使書其價也」,吳已駁正之,況假依王解「與」為「及」,則「誰」及「主券人」,前文並未提出,於文義亦不合也。戰事既畢,然後按照物價券兩倍給還實物,但如欲將物價折抵而換取官、爵,(此已開漢武帝買武功爵得除為吏及卜式以輸財拜中郎之先例。)或替親戚、朋友贖罪,均為法令所許。

  構即賞,見前。以與其親,猶言令他們入葆宮謁見,表示與之親密,亦前「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之意,「與」字在此處又不能作「予」字解。

  欲以復佐上者,言將賠償應得之數,再獻給公家,故爵賞亦比前項大兩倍。

  某子猶云某人(參申篇),「某縣某裡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系揭示人民認繳糧石單的填寫方式;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計算,食口十人應積粟百二十石,此六百石,舉其大數也。

  出粟米有期日,猶云認繳者限期送出,過期不送出則沒收所有粟米,系前文「期盡匿不佔……皆斷」之補充。王公有之即沒收為國王或國公所有之謂。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蓋恐人民日作估計,影響守志之故。

  守入城,先以候為始,得輒宮養之,勿令知吾守衛之備。候者為異宮,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來若復,就閒。守宮三雜,外環、隅為之樓,內環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復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席蓐,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發候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必重發候,為養其親若妻子,為異舍,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資之如前候,反,相參審信,厚賜之;候三發、三信,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印;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爵祿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三百石之吏)。

  此節言優待間諜之法。蘇云「候謂訪知敵情者」,與下之斥候不同。

  異宮即前所謂「孤之」。「信吏善待之」,語難通,余按當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詳敘前文「宮養」之法。

  候來若復就閒,孫云「閒、隙也」,仍是不可曉。余按「閒」實「問」之訛,(下文「問之審信」,就是解釋此「問」字。)猶謂間諜回來時(復即下文之「反」),太守親往詢問實情,所以重其事也。

  守宮,太守之居。三雜,三匝也,與之「三重」同解。葆宮亦見及。復道即復道,上下有道也。守樓臨質宮(見),故守宮內環之樓,與葆宮相通。

  室與宮之別,見前。席蓐見。本書「尺」、「寸」字常互訛,「三尺」,余疑當作「三寸」,大抵古無架,常睡地上,故鋪茅(即草褥)特厚。三日一發似為時太促,豈因兼作燃燒用之故歟?

  發候謂派遣。善重之「善」,余謂應與厚奉之「厚」互易,「重厚」見及,本篇又屢言「善屬之」、「善待之」,可證。

  必重發候五句,與前意復,當是注文。員,眾也。

  「反」即前文「候來若復」,相參,相比勘也,審謂審察,言將各間諜之報告,細為參較,如果真確,則厚賞之。經過三次派遣,其報告均屬真確,更重賞之,二百石之吏即「吏」字注文,二百石指一歲的俸給,下文三百石同。佩同佩,守佩授之印,猶前言「守還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辦理。入深即深入。主國,國都也,見戌篇,此處是指敵人的。

  扞士受賞賜者,守必身自致之其親之所,令其見守之任。其欲復以佐上者,其構賞、爵祿、贖出罪人倍之。

  此節復言優待立功之戰士,參前。

  扞,扞衛也,扞士即扞衛城池立功之人,所給賞賜,應由太守親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對彼之寵任,即前所謂「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也。「欲復以佐上」即前之「欲以復佐上」。

  士候無過十里。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產。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逮。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徽職。空隊、要塞之人所往來者,令可以跡者無下里三人,平明而跡;各立其表,城上應之。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內,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門內,令其少多無可知也。即有驚,見寇越陳表,城上以麾指之,遮擊鼓、整旗以戰備,從麾所指。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此言派出斥候(警戒)及烽火告警等法。

  士候即下「卒候」,古今人常「士卒」連言,或稱士,或稱卒,不過別文見義,總言之即警戒兵,與節之「候」(今名偵探或間諜),職務迥異。吳不能區別,乃云:「上文說候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則出候不止十里甚明,士候與卒候有別,猶今軍中分為官長偵探與士兵偵探也。士候無過十里,卒候則所及裡數未定,故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卒候無過五十人,士候則得至五十人以上,故下文總其數曰『

  候者曹無過三百人』。」則未知警戒無取過遠以分弱兵力,間諜則非深入敵之後方,無從調查情實,「不過十里」或「深入主國」,系因「士候」(或卒候)與「候」之任務不同,士候或卒候乃斥候,非偵探也。「候」之立功者可以升二百、三百石之吏,士候、卒候則無有,即至現代作戰,處罰間諜,亦比俘虜之斥候特苛,從可知矣,餘點於下文再辨之。

  居高便所樹表句,舊無解,按謂派出之斥候,須揀擇高地的方便處所來豎表以作標的。必擇高地者,取其易於望見也。每表派候兵三人看守,因警戒最前去城不過十里,其中間約豎三表,(即「比至城者三表。」)則相隔每三里豎一表,看守之候兵計需九人,王謂「

  三表當為五表」,大誤;此處三表言沿途豎表數,下文五表言有警舉表數,性質全不相同。

  論小城不自守通句,孫云:「言城小不能自守,又不能自通於大城。」如果知城小不能守,又何須取老弱、粟米等入城?(葆同保,見前。)余按論,思理也;守通,守其交通道也。既考慮得對外交通無法維持,所以要將老弱、糧食、畜產等移入城內。前鋒隨敵我進展之形勢而伸縮,敵既至堞,自應將斥候召回。厭逮,吳以為淹遲、怠緩,猶未徹底,余按古音厭、淹相同,逮、滯亦甚近,淹滯即淹留也。遣卒候無過五十人,系就一次派出而言,候者之屬(曹見前。)無過三百人,系就其總數而言。晚上之斥候,固須更替,平明又有出跡之候,每裡最少三人,則十里須三十人,今假設往來交通之道,四方各一條,只出跡之候已要百二十人,三百人之數,即據此推定。吳乃以五十人以下及五十人以上為卒候、士候之區別(引見前),誤也。徽職即徽識,見前。

  空隊即空隧,亦即幽徑。行人所常經之幽徑險隘,敵人如潛蹤或整隊經過,通路上應留有遺蹟,故每日清早(平明)即派熟於查勘蹤跡的候兵(可以跡者),前往查勘,一里內最少須派三人,令可以跡者十四字應作一句讀。假依吳以「空隊要塞之」為一句,則所謂「人所往來者」是什麼,完全不明,於文義不合。通典一五二云:「土河,於山口賊路橫斷道,鑿闊二丈,深二尺,以細沙散土填平,每日檢行跡,掃令平淨,人馬入境,即知足跡多少。」即此法也。斥候外出,離城數里,故須立表以示其所在之處,(各立其表。)但城上人是否望見,彼不得而知,城上應之即互相關照之法。

  古音陳、田相近(參巳篇),陳表即田表(參戌篇)。遮,戌篇作斥,乃方音之變,斥與候本同義,今以越過田表者為候,以守坐郭門外內者為斥,無非別名以定義。斥亦立表,半數在郭門內,使敵人無從知我虛實。

  驚讀如警,見前。越陳表猶言敵人越田表而來。「擊鼓整旗」,舊本作「坐擊正期」,蘇改「坐擊鼓整旗」;余按斥兵坐郭門外內,雖見前文,但寇既逼城,情勢已異,不必限定「坐而擊鼓」。考鼓旁作「壴」,省寫形近於「坐」,兩字復誤倒,故變「坐擊」。此言城上見寇逼近,即用旌旗指麾斥兵,於是擊鼓、整旗,豫備作戰,都依城上的指麾而動作。正期與整旗古音、粵音均相同。「戰備」應依戌篇乙作「備戰」。

  「垂」,王改作「表」,俞又改「郵」,均非也。戌篇言捶表,近年發見之漢簡又有「權棰昕呼」及「□干棰□毋益」之文,棰從「垂」得聲,與「燧」音甚相近,舉一垂即舉一燧也。前文明說「

  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蓋烽、燧皆用籠盛柴,但日間舉籠,便可望見,故不用燃著以省柴薪;夜間非火不可見,故曰「夜以火」,此日夜告警法之不同。烽、燧本同一語,義為守望所,近人或謂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後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則未知此種區別,只後世語言分化之結果也(參戌篇)。竟即境,又狎與押通,「押」即「壓」之同音異字,後世常言敵師壓境,即此之「狎郭」、「狎城」矣。

  去郭百步,牆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外空井盡窒之,無令得汲也,外空室盡發之,木盡伐之。諸可以攻城者盡內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各以其記取之。吏為之券,書其枚數。當遂材木不能盡內,既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此繼前節再詳述清野之法。彼云去池百步,此云去郭,文雖異而義同。

  發,壞也。內讀如納,未篇節言「三十里之內,薪、蒸、木皆入內」。納入城中之物,由吏備收券,書明件數,事畢,(「以」同「已」。)各憑券取回。

  遂同術,路也。既,盡也。

  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中。

  已見前文及。

  有司出其所治:則從淫之法,其罪□。務色謾正,淫囂不靜,當路尼眾,舍事後就,逾時不寧,其罪□。讙囂駴眾,其罪殺。非上不諫,次主凶言,其罪殺。無敢有樂器、弊騏軍中,有則其罪□。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飲食不時,其罪□。無敢歌哭於軍中,有則其罪□。令各執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凡將率斗其眾失法,殺。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聞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於市,死三日徇。

  此言戒嚴時期及軍中之禁令,參前及。出其所治猶言揭出應行處罰的規條。從淫,景羲改從刑,語難通,余謂即「縱淫」,禮記曲禮「樂不可從」,用「從」作「縱」,如前所云強姦人婦女,是也。許慎說文「□,軍法以矢貫耳也」,音恥列反,用粵語調之則音「切」,今粵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語之遺。左傳記楚有貫耳之刑。

  務色,蘇疑作矜色。謾正,欺謾正人。淫囂當謂多言語。尼,阻礙也。舍事猶今言給以工作,後就則延誤事機。寧,舊解休謁,即今之請假,諭時不寧,似謂不依時上班而又不請假也。

  讙囂猶喧噪,駴同駭,驚也。

  「非上不諫」,暗中譏評上官而不正式抗議。「次」,孫疑刺,吳讀為恣傲之恣,余謂恣主得為「恣出」之訛,即任意發表不利之言論。

  弊騏讀為蔽棋,「菎蔽象棋」見楚辭招魂,軍中不許弈棋也。

  令各執罰盡殺者,各人須實力執行刑罰,應殺者盡殺之。

  將率同將帥。斗其眾失法者,用兵失機,猶言不能使其士卒如法作戰,後漢書東夷傳「不忍斗其人」,與此同義。

  誓令即戒嚴及軍中禁令,如果在上者不宣佈使軍民共知,則軍民犯令時,在上者應代其受罪。

  古文常用「死」字代「屍」(屍),死三日徇,謂行刑後陳屍三日。

  謁者侍令門外,為二曹,夾門坐,哺食更,無空。門下謁者一長,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

  四人夾令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客見,持兵立前。哺食更,上侍者名。)

  此言謁者(約當今之衛兵)之制,參前。

  兩「令門」之「令」,均指太守言,「守數令」之「令」則為動詞。二曹,在此處即指兩隊。哺食見前,言此等人膳食時須派定更代,不令空缺也。

  亡者即所謂「逋者」。門尉亦見。守數令三句,猶彼文言「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複次,「入中」之「中」,即未篇「移中」之「中」,文書或報告單也,謂使謁者隨時送上報告單,太守閱其開列逃亡名數,據以責成(督)門尉及官長。末句「及亡者入中報」即「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之註解。

  四人下六句,亦是注文,因上文方說「侍令門外」,此處則分六人為兩隊,四人坐令門內,二人坐散門外,相去數句,不應意義迥異也。「哺食更,上侍者名。」亦即「哺食更,無空」之換寫。惟「客見,持兵立前」,則補充前文所未及。客,賓客也。

  守堂下高樓候者,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輒言之守;守以須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守。

  此言聽取候樓守望者之報告。

  守堂下有大樓,見前。道外來,從外來也。「城上候城門」,猶言城門上之候。須,待也。言既得樓上候兵報告,又待城門候兵及邑吏等報告來,以參驗其虛實也。

  中涓二人,夾散門內坐,門常閉,哺食更;中涓一長者。

  此言中涓之制。中涓見前,或云職主通書謁,則約當今之傳達,故坐於散門之內,比謁者之坐令門內外(見前),固有分別。依運說,末「者」字為衍文。

  環守宮之術衢,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夾挾視葆舍。屯陳、垣外術衢街皆為樓,高臨裡中,樓一鼓,聾;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立、勿雞足置。

  此言太守宮之戒備及各街衢所設望樓。

  環繞守宮之術衢,即前所云「堂下周散道」。屯道即下屯陳,有「夾道」之義。埤□同俾倪,凡牆上備窺視處都可名,非必在城上(參前及子篇)。夾挾視,當監視之意,「挾」字或後人替「夾」字所作之音。守宮近葆舍(參前),故從垣上俾倪可以監視也。此下舊本有而札書得等十七字,今移入下節。

  聾即礱,見子篇及。言樓上擊鼓一聲,即豫備礱。

  物故,事故也,有事則擊鼓,待邑吏來,鼓乃停止。出事地方,晚上較難蹤跡,故用火指示之。舊本作「夜以火指鼓所」,語難通,余細審之,「鼓所」下之「立勿雞足置」五字,原誤錯於「為埤□」之後,應行移正,凡置物須重心居中,以鼎足為穩,雞足置則不穩也。

  而札書得,必謹案視、參驗者,即不法,正詰之。

  此言處理文書之法。

  「而」,如也,見上,謂如接得文書後,須與其他相參勘,如有不合法之處,(即、倘有也。)則當改正或質問之,孫改「止詰」,非是。

  城下五十步一廁,廁與上同圂;諸有罪過而可無斷者,令杼廁罰之。

  此言犯小過者罰令清廁。

  子篇「五十步一廁,與下同圂」,系說城上,此就城下言,故曰「與上同圂」,圂亦見申篇。杼同抒,(古字木旁、旁常可通用。)除也。


墨子城守各篇簡注卷十一 编辑

  (戌)雜守第七十一

  禽子問曰:客眾而勇,輕意見威,以駭主人,薪、土俱上,以為羊坅,積土為高,以臨吾民,蒙櫓俱前,遂屬之城,兵弩俱上,為之柰何?

  自「薪土俱上」以下,幾與丑篇全同,惟羊坅彼作羊黔,字均從「今」,古可通用,本或誤為羊坽。輕意,猶言輕視、驕滿。

  子墨子曰:子問羊坅之守耶?羊坅者攻之拙者也,足以勞卒,不足以害城;羊坅之攻,遠攻則遠害,近城則近害,害不至城。矢石無休,左右趣射,蘭為柱後,□望以固,厲吾銳卒,慎無使顧,守者重下,攻者輕去,養勇高奮,民心百倍,多執數賞,卒乃不怠。

  此言抵禦羊坅之法;羊坅之義,見丑篇。

  趣,促急也。蘭為柱後,孫疑蘭即子篇之兵弩簡格,但語仍難通;余以為蘭、藺音形皆相近,即酉篇之藺石及子篇之累石,大石也;柱即拄,撐持也,拄後猶今說後盾,謂碎石之後,繼以大石也。厲卒即厲兵。無使顧者無使後顧。養勇,養其勇氣。多執數賞,言多執敵人,則頻頻賞之。

  作土不休,遂屬之城,以御云梯之法應之。凡待堙、沖、云梯、臨之法,必廣城以御之;曰不足,則以木槨之,左百步,右百步。繁下矢、石、沙、灰以雨之,薪火、水湯以濟之,選厲銳卒,慎無使顧,審賞行罰,以靜為故,從之以急,無使生慮,恙恿高憤,民心百倍,多執數賞,卒乃不怠。沖、臨、梯皆以沖沖之。

  此言敵傅城(遂屬之城。)後抵禦之法。

  作土不休,添築基址以便爬城也,余於丑篇節謂羊坅之義,猶云土基,得此益可證實。堙、沖、云梯、臨(即高臨)四事,均見子篇。

  廣城即丑篇之台城,於謂充塞其城,殊近於紙上談兵,在可曉不可曉之間。「曰不足」猶「如不足」也,吳改「曰」為「日」,與下文不連接。槨,王改楟,橦也,但木撞不易及遠,且何以解左右各百步(六十丈)?景羲謂槨之形制如「十」字或「井」字,因以遮止梯、沖各器,亦止模糊之說(參下文)。於云「言充城之物不足,則以木敦迫之,以加厚其防禦」,僅從字面求通,去現實更遠。余按城郭、棺槨,皆有「包蓋」之義,此處「槨」字義應相近,因恐城牆過薄,不足抵禦衝擊,再加材木以求堅實,故下文接言木槨之廣度,左右各六十丈。

  景羲墨商補遺又云:「按槨如字,見前校,不詳何物,守城錄又云:『天橋必鉤城則可度,遂創木格,博下而銳上,俟天橋對樓臨城,則以木格格於女牆頭籬排木之上,杌不可登。又慮萬一度橋乘城,則人將驚潰,今於填壕所向城面,以木縱橫如棋局,下綴以足,高尺有五寸,號曰地網,以鐵蒺藜連參其上,使不可下。』其言頗備,或即雜守篇之遺法。然則此云木槨者當兼木格、地網二事,故有左右各百步語,天橋對樓亦即沖、臨、云梯之類,古今名制或異,始不可曉耳。」余按本篇所言木槨,是固定的,守城錄之木格,是可移動的,性質殊不類,至地網則鄂之屬,亦非抵抗衝擊之器。吳云:「

  槨讀為郭,敵已迫近,時間迫促,則以木為郭,遏止敵人,蓋恐城遍小不便待(?)禦敵人之垔、沖、梯、臨。晉書宣帝紀,孟達於城外為木柵以自固,此所謂以木郭之之類。」讀槨如郭,已甚接近,但城外作木柵,止可於敵未到城時行之,今上文已言「遂屬之城」,何暇──而且不能──在城外作柵?凡此皆有同紙上談兵,不可不亟為辨正,故詳辨之。

  繁下矢石二句及審賞行罰四句,均見寅篇。

  選厲銳卒兩句,又恙恿高憤(即養勇高奮之異寫。)四句,均見上節。

  末句言御沖、臨、梯之法,亦用沖(器)來衝撞之。

  渠長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長丈二尺。(梯渠廣丈六尺,其梯丈二尺,渠之垂者四尺。)渠無傅堞五寸。(梯渠十丈一。)渠、荅大數,裡二百五十八。(渠、荅百二十九。)

  此繼子篇、及再言渠、荅,其有括弧隔開之數句,余以為應是注文,理由如下:「渠長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長丈二尺」三句,全與相同,末兩句又與相同,按渠之主要構成部分為立槓及臂,並無廣度,可疑者一。此處所舉「廣丈六尺」,恰與「渠長丈六尺」之度相符,可疑者二。前文凡說渠之處,均無「

  梯」之稱謂,止有「夫」或「冠」之稱謂,而此處梯長丈二尺,恰與及之夫長相同,可疑者三。前文並未說渠之一部下垂,只午篇說荅長丈六尺,垂前衡四尺(原訛四寸),而此處所謂「垂者四尺」,恰與相當,亦即丈六尺減去丈二尺之差,可疑者四。子篇言二步一渠,二步一荅,兩物本相依為用、如依吳讀裡二百五十八渠句,荅百二十九,則渠與荅之數不相等,且「渠」字在數目下,「

  荅」字在數目上,文例亦乖,可疑者五。百二十九恰為二百五十八之半數,似由於計算之訛,可疑者六。總之渠、荅何物,東漢人已不之知,此必注者誤以「渠長丈五尺」連上「沖之」為句,遂謂渠有廣及有梯,其非墨子本文,顯而易見,況今本墨子常參入注文,前頭已屢屢有之,不獨此處為然也。子篇言七尺一渠,依此計之,則每裡一千八百尺應置渠荅二百五十七又七分之一,文標舉「大數」(即約數),故進為二百五十八(此計法參據吳說),注乃折半為百二十九,當是不明算術者所為,由是推之,「梯渠十丈一」必是「梯渠七尺一」之誤。

  諸外道可要塞以難寇;其甚害者為築三亭,亭三隅,織女之,令能相救。諸距阜、山林、溝瀆、丘陵、阡陌、郭門若閻術,可要塞及為徽職,可以跡知往來者少多及所伏藏之處。

  此言應築要塞扼守之所在。

  諸外道、外邊交通之路。可要塞,可築要塞也。難,阻也。甚害,甚要害也。築亭,備瞭望也。陳奐云:「織女三星成三角,故築防禦之亭以象織女處隅之形。」孫從其說,云:「此言亭為三隅,形如織女三星之隅列;……六韜軍用篇云:兩鏃蒺藜,參連織女,是古書多以織女擬三角形之證。」余按「織女」一詞本有「三個星」之意義,其排列如△,今前文已言「亭三隅」,如「織女之」的意義亦是三隅,則於文為復,故知陳、孫及景羲之說皆非也。築三亭如成直─────,則擊甲而丙救,或擊丙而甲救,均嫌過遠,惟三亭之位置成三角形,則任一亭遇寇,余兩亭皆可以相等之路程往援「令能相救),「織女之」的真義,斷是如此無疑。

  距同巨,大心。閻,裡門也。徽職同徽識,標識也。於巨阜等地方暗設標識,則可以探得敵人經過者多少及有無隱伏。

  葆民先舉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調處;葆者或欲從兄弟、知識者許之。外宅粟米、畜產、財物、諸可以佐城者,送入城中;事即急,則使積門內。

  此言疏散城外人民財產入城之法。

  舉,取也。大小調處,量其大小以分派使居住也。有欲與兄弟、相識同居者可准,順人情也。佐,助也。事急之時,不易遠道分送,則使暫置城門內,此是變通辦理之法。

  民獻粟米、布帛、金錢、牛馬、畜產,皆為直平賈與主券,書之。

  此為酉篇節之復出。直同值,估定也。與主券即給券於主人。

  築郵亭者圜之,高三丈以上,令倚殺。為辟梯;梯兩臂,長三尺,連版三尺,報以繩連之。塹再雜,為縣梁。亭一鼓,聾。寇烽、驚烽、亂烽、傳火,以次應之,至主國止,其事急者引而上下之。烽火以舉,輒五鼓傳,又以火屬之,言寇所從來者少多,毋弇逮;去來屬次,烽勿罷。望見寇,舉一烽,入境,舉二烽,射妻,舉三烽、一藍,郭會,舉四烽、二藍,城會,舉五烽、三藍;夜以火,如此數。(守烽者事急。)

  此言亭燧建築之制及其傳烽之法。

  郵亭即亭燧守望之所,其建築為圜形,與前言三隅者略異,倚殺見子篇,斜殺也,大約像現在圓塔之形,下廣而上狹,吳改「

  令等殺為辟梯」作一句,非是。通典一五二云:「烽台於高山四顧險絕處置之,無山,亦於孤迥平地置,下築羊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為準。台高五丈,下闊二丈,上闊一丈,形圓。上建圓屋覆之;屋徑闊一丈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板為上覆下棧。屋上置突三所,台下亦置三所,並以石灰飾其表。復置柴籠三所、流火繩三條在台側近(?),上下用屈膝(?)梯,上收下乘。屋四壁開覷賊孔及安視火筒,置旗一口,鼓一面。……」

  辟即臂字,孫云:「亭高三丈以上,則梯長不得止三尺,疑尺當為丈。」余謂「長」應「袤」之訛(前文「長」字屢訛作「袤」),言梯闊三尺也。連版三尺,似指每級相去之距離。「報」者往復相繞,即謂用繩縛板於梯之兩臂。

  再雜,再匝也,參酉篇。塹縣梁見子篇。

  聾即礱,舊本此二字在「亭一鼓」之上,今依酉篇鉤正。

  驚當讀如警,見酉篇及。主國,國都也,見酉篇。寇、警、亂三烽,蓋分別事之緩急,各地依次傳遞,直達於國都為止,最急時更牽烽而上下之。

  以舉猶已舉。屬,繼也。舉烽之後,用鼓傳之,又用火繼之以報告寇數多少,(言,報告也,孫釋為問,非是。)此等烽號,當有更詳細之規定,惜今已不傳。弇逮與酉篇「厭逮」同,即淹滯也。「去來屬次」當謂寇或往或來,行蹤不定,(孫以「次烽」為一詞,恐非是。)故仍須舉烽,以免後方無備。舉烽,酉篇作舉垂(燧),余謂古代烽、燧同義,益可證實,下文復言「夜以火」,便知烽不定明火也。射妻,孫疑「射要」,謂急趨要害;於讀如「射齊」,云:「射齊即齊射,言舉三烽則齊射之也。」余按「射妻」係指示敵人進至何處,與酉篇之「狎郭」相當,並非指自己的動作,於解之謬,不待辨而明。合酉篇觀之,射棲(妻當作棲。)殆謂敵矢已可及郭也,郭會即彼之入郭,城會即彼之狎城。

  此外王又謂「藍」字皆誤,改補作「望見寇,舉一烽、一鼓,入境,舉二烽、二鼓,射妻,舉三烽、三鼓,郭會,舉四烽、四鼓,城會,舉五烽、五鼓」。孫、吳均認「藍」確「鼓」字之誤,但其餘增改太多,未可必信。

  余按「藍」同「籃」字,籃,大籠筐也,通典一五二「見賊燒柴籠」,今粵俗常謂盛物者為籃,字並不誤。

  太平御覽卷三三五引漢書音義云:「高台上作橘槔,頭置兜零,以薪草置其中,常懸之,有寇則然舉之曰烽。」又史記一一七裴骃集解引漢書音義云:「烽如覆米唬縣著橘槔頭,有寇則舉之。」籃即兜零之別稱。古代烽制,一竿為一烽,每郵亭豎烽竿多個,舉二烽者將兩個烽之橘槔舉起也,三烽、四烽、五烽均依此類推。複次,每竿懸籃數亦不定一個,故有舉竿多少之別,更有舉籃多少之別,如依王說,有不可通者兩點:鼓止言擊不言舉,如申篇「鼓三舉一幟……」是,一也。各亭相距常數里,鼓聲往往不如物影之易達,二也。

  末句「守烽者事急」,孫云「此下疑有脫文」,吳云「疑當在上文寇烽、驚烽之上」,皆非也;按此句實前文「其事急者」之注,後人誤混入墨子本文。

  候無過五十,寇至堞,隨去之,無弇逮;日暮出之,令皆為徽職。距阜、山林,皆令可以跡平明而跡,無跡;各立其表,城上應之。候出置田表,斥坐郭內外,立旗幟,卒半在內,令多少無可知。即有驚,舉孔表,見寇,舉牧表,城上以麾指之,斥步鼓、整旗以備戰,從麾所指;田者男子以戰備從斥,女子亟走入。即見寇,鼓,傳到城止。守表者三人,更立捶表而望,守數令騎若吏行旁視,有以知其所為。其曹一鼓。(望見寇,鼓,傳到城止。)

  此復言斥候之分配及工作,多為酉篇之復出,但仍有補充。

  候無過五十,六句,均見酉篇。

  距阜即巨阜,見前,以下四句亦見酉篇。「可以跡」下當依彼補「者」字。無「跡」即彼「無下里三人」之脫誤。

  候出置田表五句,略同酉篇。惟「置」,彼作「越」;「斥」,彼作「遮」;又「立旗幟」,彼作「立其表」,小異。

  驚同警,參前節及酉篇。孫疑「孔表」當作「外表」,「

  牧表」當作「次表」,其說可信;據酉篇言,由城外十里以至城,沿途約立三表,故有外表、次表之別,吳汝綸謂「孔表、牧表皆表之名」,殊無證據。

  城上以麾指之三句,亦見酉篇,「步」,蘇改為「坐」,語不可通(參酉篇),余按桴、步音相近,桴為擊鼓杖,活用之則為擊鼓,「步」字不必改。

  「田者」指田間操作之農民,男子聞警,應跟隨斥候作戰,女子則急急入城。斥候如見寇至即擊鼓,以鼓聲傳到城中為止。

  表,三人守之,見酉篇;捶,彼作垂,漢簡作棰,古字、木旁通用,俞改為「郵」,非是,說詳酉篇。旁視猶言四處巡視,觀其盡職與否。

  其曹一鼓,言凡守表之斥候,各掌一鼓。望見寇三句復出前文,應是後來之注。

  斗食,終歲三十六石,參食,終歲二十四石,四食,終歲十八石,五食,終歲十四石四斗,六食,終歲十二石。斗食,食五升,參食,食參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救死之時,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於九十日之約矣。城中無食,則為大殺。

  此言管制糧食及節食之法。古代的升斗比現時為小。

  每日再食即一日兩頓,斗食者每餐五升,每日一斗,依每月卅日,每年十二月平均計之,故一歲為三十六石。

  參同三,俞云:「參食者參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終歲二十四石也。」換言之,即每日節省三分之一,依此計算,得/斗XX=石,又/斗=﹒升,﹒除以=﹒升,故曰「參食食參升小半」。蘇改為二十石,實出於誤會。

  俞又云:「四食者四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終歲十八石也。」斗食之半即一歲十八石,一餐二升半。

  俞又云:「五食者五分斗而食其二,則每日食四升,終歲當食十四石四斗。」蘇訛為十四石四升,已經陳校正。

  俞又云:「六食者六分斗而食其二也,故終歲十二石也。」換言之,即所食止平時三分之一,則/X升=﹒,故曰「六食食一升大半」。

  救死之時,謂糧食缺乏,依文推算,得X+X+X=升,即三個月內食二石九斗;一歲應食十一石六斗,比「六食終歲十二石」者所差止四斗。孫云「約謂危約」,語意難曉;余謂約就是現在所云「節約」,全句猶言經九十日之節約而民可免於死也。

  「城中無食則為大殺」,殺,減也,此句原在子篇節後,今依孫說,將這一句量移於此。

  寇近,亟收諸離鄉金器若銅鐵及他可以左守事者。先舉縣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長短及凡數,即急先發。寇薄,發屋,伐木,雖有請謁,勿聽。入柴,勿積魚鱗簪,當隊,令易取也。材木不能盡入者燔之,無令寇得用之。積木,各以長短、小大、惡美形相從,城四面外各積其內;諸木大者皆以為關鼻,乃積聚之。

  此言征發守城材料之法。

  離鄉見酉篇,邊鄙之鄉也。左同佐。

  舉者調查登記也。凡數,總數也。發,征發也。先登記官吏不急需之品與夫儲存材木之狀況,趕緊徵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間不敢隱匿矣。

  薄,迫也。敵已迫近,則應毀屋伐木,即有請求緩辦者亦不可聽,參酉篇。

  勿積魚鱗簪與午篇「勿令魚鱗參」同義,簪、參音亦相近。當隊即當路,當路然後便於取攜。

  材木不能盡入兩句,已見酉篇,燔,燒也。

  各以長短、小大、惡美形相從,謂材木要分類存放,需用時不至廢時選擇。又前節言城外之物事,急時暫放城門之內,此言「城四面外各積其內」,即謂四郊之物,應各向其相近之城門輸送;簡言之,東郊之物,應送存城內東關,南郊之物,應送存城內南關,余可類推。

  粵俗常謂孔曰「鼻」,(如針眼曰「針鼻」。)又普通木材為轉運利便起見,常於材端鑿一孔以便穿繩繫縛,關鼻或即指此;畢云「

  言為之紐,令事急可曳」,其意亦相近。

  城守,司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縣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吏、侍守所者,財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者,乃得為侍吏。諸吏必有質,乃得任事。守大門者二人,夾門而立,令行者趣其外;各四戟,夾門立,而其人坐其下,吏日五閱之,上逋者名。

  此言吏員任用及保質之制。

  城守,猶守城也,古以父母、兄弟、妻子為質,後世則易為擔保人。

  署,置也。都司空、候、亭尉及次司空,皆官吏名稱,分見酉篇。「面一」、孫謂每面各一人。

  吏侍守所,即供職於太守署之吏。財足,孫讀才足(見巳篇),吳釋富厚;余按酉篇言,「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廉信即貞廉、忠信之省文,財足應與「無害可任事」相當,謂材能也,材、財同音,孟子「有達財者」,固借「財」為「

  材」,孫、吳兩解均不確。子篇亦言「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任事固非「材足」不可。「有質」與「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同義,猶之今世必覓保人而後可任事也。守大門者二人、夾門而立、各四戟、夾門立、人坐其下數句,與酉篇四人夾令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大意相近。趣,急行也,不許行人門外逗遛,現代兵署猶或行之。四戟一句即戟四支放在門之兩旁。又據酉篇,吏卒侍大門者,門尉白晝三閱,入暮一閱,此云五閱,較多一次,可參看。

  池外廉有要、有害,必為疑人,令往來行夜者射之,誅其疏者。牆外水中為竹箭;箭尺廣二步,箭下於水五寸,雜長短,前外廉三行,外外鄉,內亦內鄉。

  此言濠池外之警戒,又池中安插竹箭以防敵偷渡。

  前池外廉見申篇,又巳篇,「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池唇亦池廉也。有要有害即要害之地。疑人,俞云「蓋束草為人形,望之如人,故曰疑人」,其說殊未可信;蓋束草為疑人,志在嚇敵,不必令自己巡夜之隊伍射之,以致損失箭矢。且即疏漏未射,何致受誅?余謂「必為」者信其必是也,疑人,可疑之人也,當戒嚴時期,如確信其為可疑之人,往來巡夜者自應射之,如疏失不射,或可釀成嚴重事故,「誅其疏者」一句,依此解法,便甚明白。

  立竹箭水中,見酉篇。箭尺廣二步,謂插竹箭之地方廣丈二尺也。(箭尺之「尺」字或誤。)下於水五寸即竹端比水低五寸,使敵人不覺也。雜長短者或長、或短,互相間雜。竹箭分三行排插,外邊一行,其端外向,內邊一行,其端內向,使敵往來都受阻也。

  三十步一弩廬,廬廣十尺,袤丈二尺。

  此言弩廬之設。孫云:「弩廬即置連弩車之廬也,通典兵守拒法有弩台製,與此略同,而步尺數異。」

  余按袤即長也,據丑篇,連弩車制甚宏偉,似非廣袤約一丈之廬所能容,試觀通典一五二弩台「下闊四丈,高五丈,上闊二丈」,便知此之弩廬與弩台迥異,或是一般弩手所居之廬歟?

  百步一隊,隊有急,極發其近者往佐,其次襲其處。

  此節言隊伍調援之法。「百步一隊」句,舊本在下節後,節前,今姑依吳移此,大致言每百步一隊伍,如某隊戰事緊張,即速(極同亟)發最近之隊伍往援,又撥次近之隊接充其防務。襲,繼也。

  守節:出入使,主節必疏書,署其情,令若其事,而須其還報以劍驗之。節出:使所出門者,輒言節出時摻者名。

  此言符節出入之制,參酉篇。

  守節,太守之符節也,兩字為標題。主節,掌符節之吏。疏書,書寫也。署,記載也。須,待也。劍、檢同音,劍驗猶今言「檢驗」,王謂劍為僉訛,僉與參同,立說過於曲折。此節蓋言凡有人出使,掌管符節之吏必記錄之,所記情節,須使與所辦之事相符(令若其事),候其回來報告時,可以互相勘驗,以觀使人曾否一一遵令辦理也。

  節出兩字亦標題,言凡有使人操節外出,無論從某城門經過,城門官即須登記其姓名報告之,摻即操字。

  合通守舍,相錯穿室;治復道,為築墉,墉善其上。

  此言太守署與葆宮之聯絡及其建築。

  合,門旁戶也。相錯穿室似謂旁門互相穿錯,使生人入者不易辨路。復道即復道(酉篇言守宮之樓入葆宮為復道)。墉,牆也,「善」下孫疑有脫字,余按酉篇「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所謂「善其上」者當屬累瓦釜之類,原文自通,亦不必依蘇改作「繕」。

  取疏:令民家有三年畜蔬食以備湛旱、歲不為。常令邊縣豫種蓄芫、芒、烏喙、祩葉,外宅溝井可窴塞,不可,置此其中。(安則示以危,危示以安。)

  此言平時令民間豫備雜糧及毒品以備急用。

  取疏兩字為標題,疏即蔬,論語「飯疏食飲水」,「雖疏食菜羹瓜祭」,字皆作疏。畜,儲蓄。久雨曰湛。歲不為,王解作年不順成,據漢書食貨志,古謂五穀不成曰不為,又引賈子孽產子篇「歲適不為」,其說甚確。吳云「此文令民家,下文令邊縣,句法似當一律,今從常字斷句,言民既蓄三年蔬食,蔬食性耐久庤,可存儲待用,不必每年加蓄也,故曰歲不為常」,所駁完全離開現實;蓋三年之豫蓄,每歲仍當推陳出新,例如到第四年,則將第一年所蓄供食用而代以是年之新產,如是繼續替換,方為正規,舊日常平倉貯谷,便是如此。假說既蓄三年之積,即存而待用,不逐年換替,勢必至物質腐壞,人民遭受重大之損失,且臨到有事時無可供用,此吳之未注意者一。蔬食供人食用,每歲必須儲蓄,是一般人所知,若芫、芒等毒草固不須歲歲豫儲,故特加「常」字,此吳之未注意者二。

  芫、芒(即莽草)皆毒魚之草,烏喙是附子之類,亦有毒,祩,孫疑□(即椒)之訛,急就篇云「烏喙、附子、椒、芫華」,固數者並舉。孫又云「葉不審何字之誤」,余按「葉」即上舉各草之葉,非誤字,各葉置水中,可以毒敵人也。城外人家有汲水處,可填(窴同填)塞則填塞之,不可則置毒其中,通典一五二云「凡敵欲攻,即去城外五百步內井、樹、牆屋,並填除之,井有填不盡者投藥毒之」,即其遺法。

  末兩句,乍看之似與上文不連,細思之,「安則示以危」者即括豫儲蔬食毒物之注文,「危則示以安」乃相對的補充之詞,舊注對此,均未說明,吳書且別為一節,非也。

  寇至,諸門戶令皆鑿而類竅之,各為二類,一鑿而屬繩,繩長四尺,大如指。

  此言門戶鑿孔之法,與子篇為復出。

  「類竅」猶言穿孔,「二類」即「二類竅」之省文,孫改「類」為「幎」,非是。

  寇至,先殺牛、羊、雞、狗、鳧、雁、彘,皆剝之,收其皮革、筋、角、脂、□、羽。

  此亦清野之術。□即腦字。

  吏檟桐□為鐵錍厚簡為衡柱事急卒不可遠令掘外宅林課多少若治城□□為擊三隅之重五斤已上。

  此段文字錯誤極多,舊注家亦不能確言其大意,據余揣測,似是兩節互為錯亂,約應鉤改如次:

  (一)吏檟、桐、□厚,簡為衡柱,事急,卒不可遠,令掘外宅林、課多少,若治城,囗囗為擊。

  (二)為鐵錍,三隅之,重五斤以上。

  (一)段之大意,言簡取厚材木如檟、桐、栗者為衡柱,如事勢已急,猝不可遠取,則儘量采就近之林木代之。「檟」原作「橝」,依孫改,圖書集成戎政典作「檀」。「擊」字運本作「墼」,酉篇又有「擊」,因文既空缺,頗難斷定。「吏」可能為「□」字之訛,千字文固以「椅桐梓漆」並言。栗,古文作「」,「□」無疑是其壞體,栗是堅木也。

  (二)段之錍,或說為斧,或說為箭,據文重五斤觀之,似不是箭,孫謂「擊」之形為三隅,無據。

  諸林木渥水中,無過一茷。

  此言水內積存木筏之限制。

  孫以「重五斤已上」連諸林(材)木為一句,謂指材木之小者;余按古今人論材木,都以長、厚分大小,未聞論及重量,孫之讀法,顯不可從。茷亦作筏,今世謂之「排」(亦作□),渥,浸漬也,材木未用時須浸水中以免拗裂,現尚如此,故特規定水內之木排,不可多於一茷,免事急時被敵利用。

  涂茅屋若積薪者,厚五寸已上。

  此言涂泥之厚度;積薪須涂土,見子篇等節。

  吏各舉其步界中財物可以左守備者上。

  此言各吏人須調查轄區內財物,征發而送之官。

  步,部同音,步界中,所部界內也。左即佐,見上。子篇「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備者盡上之」。

  有讒人,有利人,有惡人,有善人,有長人,有謀士,有勇士,有巧士,有使士,有內人者,外人者,有善人者,有善門人者,守必察其所以然者,應名乃內之。使人各得其所長,天下事當。鈞其分職,天下事得。皆其所喜,天下事備。強弱有數,天下事具矣。

  此節言用人當名實相副,各當其材。

  使士,吳汝綸云「當作死士」。「有善人者」句,蘇疑善下脫一字,又疑善門為善鬥之訛。應名謂名實相副,內同納。鈞同均,等也。

  民相惡若議吏,吏所解,皆札書藏之,以須告者之至以參驗之。

  此言處理民間訴訟及人民控吏之法,參酉篇。

  民相惡若議吏,言人民不和或控吏不法也。孫云:「吏所解謂民相惡、有讎怨,吏為解之者。」非也;余按解即辨護,人民控吏,於理可交被控之吏明白呈覆,「吏所解」即其自己之辯護詞,然兩方均不可偏信,故靜候(須,待也。)查覆者報告到後,互相參勘,再判決其曲直。

  睨小五尺不可卒者,為署吏,令給事官府若舍。

  此言兒童之動員。

  睨即孟子「反其旄倪」之倪,小五尺,體高小於五尺也,申篇「五尺童子為童旗」,知高五尺及五尺已上者皆服兵役,小於五尺則未可充兵卒,故止任作吏胥,令在各官署或私舍服務。

  藺石、厲矢、諸材器用皆謹部,各有積分數。

  此言守城器用之數,應有登記。

  藺石見酉篇。厲矢見子篇。部即部署,積分數,所存共若干也。

  為軺車以台:盛矢以軺車,輪□廣十尺,轅長丈,為三幅,廣六尺。為板箱,長與轅等,高四尺,善蓋上,治中,令可載矢。

  此言作載矢用的軺車之製法。

  台是木名,當即巳篇之□。盛矢,舊訛「城矣」,按城、盛同音,城必「盛」之訛。□,畢以為轂字異文,是也。(孫疑指車前之胡,但又謂輪與□不得同度,則已不能堅持其說。)依此,則輻字不得為輪字之誤。(孫疑「三幅」當作「四輪。」)轅即直轅,故板箱之長等於轅之長。蓋上治中,謂箱面加蓋,箱整齊,乃可以載矢也。

  子墨子曰:凡不守者有五:城大人小,一不守也。城小人眾,二不守也。人眾食寡,三不守也。市去城遠,四不守也。畜積在外,富人在虛,五不守也。(率萬家而城方三里。)

  此言城有五不可守。

  畜積在外,言儲備守城之器物,不在城內。虛即墟,墟、市同義,在虛猶在外也。末句乃城大人小、城小人眾之注,言大約萬家而城方三里,則可守也,非墨子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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