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国际商会驻汉城代表处办理签证、证件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国际商会驻汉城代表处办理签证、证件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 1991年6月4日 |
外发(1991)14号 |
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国际商会驻汉城代表处办理签证、证件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特区人民政府:
中国国际商会驻汉城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签证处)名义代办签证、证件业务。除由贸促会另行通知代表处开设时间和地址外,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业务范围
1.受理签证业务暂限持南朝鲜护照、证件者。代表处除按驻外使领馆权限审发 签证外,可为由贸促会负责联系的来华从事经贸活动的南朝鲜民间人士自行审发签证。暂不受理第三国人员的签证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外交部批准。
2.可为居住在南朝鲜的华侨(包括居住在南朝鲜的台湾同胞)颁发一年一次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暂不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如遇我公民在南朝鲜丢失护照或护照过期,经同国内有关公安部门核实后,可为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可为我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的换发、补发、加注和延期。
二、发证方式
1.颁发签证和证件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带国徽的铜印和钢印,签署用签证处官员的签字章。
2.颁发护照和证件的地点写香港。
3.所发旅行证和签证的编号均以“1”字开头(签证处将不再使用“1”字开头的编号:
4.对南朝鲜人仍一律发另纸签证;凡九人以上的旅游团则发团体签证。
三、对大韩贸易振兴公社驻北京代表处人员发证办法:
凭大韩贸易振兴公社出具的公函,发给代表、副代表、助理代表等十人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年多次有效的另纸礼遇签证;发给其他人员一次有效的另纸Z字签证。发证后应及时告外交部领事司并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和国家安全部八局。
四、为解决持另纸礼遇签证临时来华的南朝鲜人在国内遗失签证的问题,外交部领事司将凭国际商会的公函以签证处名义颁发另纸礼遇签证;如遇大韩贸易振兴公社驻北京代表处持另纸礼遇签证者在华丢失签证,或所持签证过期等特殊情况时,该代表处应经中国国际商会(贸促会)提出补办签证申请,然后由后者向领事司办理,领事司将以签证处名义颁发另纸礼遇签证。
该代表处持Z字签证者,有关居留、旅行手续、返回签证等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部已另行文通知各地公安机关。
199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