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
外国地名的译写正确、统一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工作,也关系到我国文化、科技的发展。为了实现外国地名汉字译写的统一和规范化,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条 译写外国地名,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条 外国地名的译写应以音译为主,力求准确和规范化,并适当照顾习惯译名。
第三条 各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该国官方文字的名称为依据。如:意大利地名 Roma,应照意大利文译为“罗马”,不按非意大利文 Rome 译写。使用非罗马字体的国家,其地名的罗马字母转写应以该国官方承认的罗马字母转写法或国际通用的转写法为依据。
第四条 各国地名的译音,以该国语言的标准音为依据。标准音尚未确定的,按通用的语音译写。在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的国家里,地名译音按该地名所属语言的读音为依据。如:瑞士地名 Buchs (德语区),La Chaux de Fonds (法语区),Mendrisio (意大利语区),分别按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译为“布克斯”,“拉绍德封”,“门德里西奥”。
第五条 外国地名的译写一般应同名同译。但以自然地物的名称命名的居民点例外(其自然地理通名部分一般音译)。如以“格兰德河”(Rio Grande)命名的居民点,译为“里奥格兰德”。
第六条 一个地名有几种称说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名称以外,如另有通用名称,则以前者为译写依据,必要时可括注后者的译名。如:厄瓜多尔的科隆群岛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名称 Archipiélago de Colón 译写的,可括注通用名称 Islas Galapagos 的译名“加拉帕戈斯群岛”。
(二)凡有本民族语名称并有外来语惯用名称的地名,以前者为正名,后者为副名。如:摩洛哥城市 Dar-el-Beida 是本民族语名称,Casablanca 是其外来语惯用名称,译写时应为“达尔贝达(卡萨布兰卡)”。
(三)跨国度的河流、山脉等地物,分别按其所在国名称译写。如:流经西班牙、葡萄牙的一条河流,西班牙叫 Tajo,葡萄牙叫 Tejo。但各国名称的拼写和发音差别不大的,可用一个统一的译名。如:欧洲的一条河流,在捷克和波兰境内名为 Odra,在德国境内名为 Oder,可统一译“奥得河”。我国与邻国的共有地物名,以我国的称说为准,必要时可括注邻国的称说为副名。如:“珠穆朗玛峰”可括注尼泊尔名称“萨加玛塔”。
第七条 地名中的专名部分一般音译。如:太平洋的 Mariana Islands 译“马里亚纳群岛”。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明显反映地理特征的区域名称或有方位物意义的名称用意译或音译重复意译。如:美国的 Grand Canyon 译“大峡谷”、Long Island 译“长岛”,非洲地名 Sahara 译“撒哈拉沙漠”。
(二)以有衔称的人名命名的地名,衔称一般意译。如:加拿大的 Prince Edward Island 译“爱德华王子岛”。
(三)具有一定意义,而音译又过长的地名可意译。如:苏联的 Остров Октябрьской Революции 译“十月革命岛”。
(四)以数词或日期命名的地名意译。如:美国的 One Hundred and Two River 译“一〇二河”,阿根廷的 Cuatro de Junio 译“六月四日城”。
(五)国际上习惯用意译的地名,汉译时也意译。如:加拿大的 Great Bear Lake 各国都用意译,我国也意译为“大熊湖”。
(六)对地名专名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如表示方位、大小、新旧、颜色等),一般意译。如:Great Nicobar Island 译“大尼科巴岛”,Castilla la Nueva 译“新卡斯蒂利亚”,Bahr el Azraq 译“青尼罗河”。
但只对地名通名部分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一般采用音译。如:Great Island 译“格雷特岛”,Little River 译“利特尔河”。
第八条 地名中的地理通名部分一般意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专名化的地理通名,一般音译。如:美国的居民点 Snow Hill 译“斯诺希尔”,古巴的居民点 Rio Grande 译“里奥格兰德”。
(二)自然地物的地理通名,一般意译。如:Nelson River 译“纳尔逊河”,Bay of Bengal 译“孟加拉湾”。但东南亚地名中的地理通名一般音译重复意译。如:老挝地名 Nam Ou 译“南乌江”(nam 为老挝文“河”“江”)。
(三)一个地名如有两种以上语言(即官方语和少数民族语)的地理通名时,则少数民族语的通名音译,官方语的通名意译。如:苏联中亚山名 Гора Улутау 译“乌卢套山”(тау 为哈萨克语“山”之意,гора 是俄语“山”之意)。
第九条 为了便于称说和记忆,译写地名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汉字进行适当处理。
(一)音译地名汉字太多时:
1.汉字译名超过六个字时,外文轻读音一般可不译。
2.连接词可用“-”代替。如:美国地名 Wade and Stinson 译“韦德-斯廷森”。
3.表示所在区域的修饰短语,在地图上可省略不译。如:Frankfurt an der Oder 译“法兰克福”,但在地图索引或地名录上应全译为“奥得河畔法兰克福”。
4.由两个以上的词组成的地名,其译名又超过八个字时,各词间用短横连接。如:Saint-Sulpice-Laurière 译“圣叙尔皮斯-洛里耶尔”。
5.以人名命名的地名,人名各部分之间加点。如:卡尔·马克思城,艾哈迈德·哈桑村等。如果一个地名由两个人名组成时,两个人名之间用短横连接。如:Иваново Алексеевка 译“伊万诺沃-阿列克谢耶夫卡”。
(二)音译地名只有一个汉字时:
1.适当增加相应的地理通名。如:克什米尔的 Leh 译“列城”。
2.用两个汉字对译。如:西德的 Bonn 译“波恩”。
第十条 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地名,过去或现在用汉字书写的,一般都应沿用,不按音译。如:朝鲜的平壤,日本的东京,越南的河内。原来不是用汉字书写的地名,可按拼音译写。
第十一条 东南亚地名中的华侨用名,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凡已通用的,不论其与原文读音是否相近,仍旧沿用。但其派生只限于临近地物。如:柬埔寨的金边(Phnom Penh),印度尼西亚的万隆(Bandung)。
(二)其普通话读音与原文读音比较接近的,可用华侨用名。如:印度尼西亚的安汶(Ambon),缅甸的勃固(Pegu)。但用字生僻的可酌改。如:印度尼西亚的“峇厘岛”改为“巴厘岛”。
(三)并非通用,而普通话读音又跟原文读音相差较大的华侨用名,改从原文另译。必要时可括注华侨用名。
(四)考虑到汉语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两国的官方语或通用语,因此这两国的华语地名原则上可以沿用。
第十二条 以常用人名、宗教名、民族名命名的地名采用习惯译名。如:美国河名 John 译“约翰河”,巴基斯坦地名 Islamabad 译“伊斯兰堡”,缅甸地名 Shan State 译“掸邦”。
第十三条 本通则对用汉字正确译写外国地名作了一般性规定。各国地名的特殊情况,本通则中不能概括的,分别在各种语言的译写规则中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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