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寔錄/大南寔錄正編第五紀/凡例

  大南寔錄正編第五紀
凡例
總目 

大南寔錄正編第五紀竝附編凡例

一,正編應書義例,奉于《第四紀》酌定,諒已簡當。茲是紀自嗣德三十六年十月迎立之後,至建福元年六月十二日以前,一切正編應書者,均略依《第四紀正編》之例。

一,自建福元年六月十三日以後,至咸宜元年八月初十日以前,係屬出駕在御月分。茲遵如議準,奉稱出駕爲咸宜帝,以其事跡附書之,與咸宜年號則于干分註,俾知月分。不大書,蓋是年奉我景宗純皇帝晉光,當以同慶紀年,惟同慶紀元係在次年丙戌,其是年自十月朔爲同慶乙酉年,於首書干支下併註標之。明正統也。

一,附編前書“咸宜帝”,後凡事亦皆以帝書。其帝字酌擡在第二款,蓋書法猶繫以帝,則帝字隆重,不可不擡;而擡在第二款,俾與正編帝字,竝我今上擡款有別。餘名諱經奉弛禁,應各直書,及應書各款,竝依《第四紀附編》之例。

一,是紀自嗣德三十六年十月至咸宜元年八月以前,其間施設除授,竝諸事務,係遵炤典例行者,凡有應書,仍依以前諸紀例書書之,何係出於權臣私意,則據事直書,以著其非。

一,自咸宜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京城有事之後,至八月初十日以前,出駕旣遷,中外無所繫屬,竝自是月初十日以後,至九月底,奉我景宗純皇帝雖已繼立,而宣布諭示尚未週知,年號尚著咸宜。其南北有奉咸宜帝諭以勤王起事者,均且書爲起兵,其所執有辭也;若自同慶乙酉年十月朔以後,大位久定,尚爾胡行,另於第六紀以逆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