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書/乙部
第一章 有國之害
编辑《易》曰:「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寧。」蓋草昧之世,諸國並立,則強弱相並,大小相爭,日役兵戈,塗炭生民,最不寧哉!故屯難之生即繼於乾坤既定之後,籲嗟危哉!其險之在前,此則萬聖經營所無可如何者也。夫自有人民而成家族,積家族吞並而成部落,積部落吞並而成邦國,積邦國吞並而成一統大國。凡此吞小為大,皆由無量戰爭而來,塗炭無量人民而至,然後成今日大地之國勢,此皆數千年來萬國已然之事。人民由分散而合聚之序,大地由隔塞而開闢之理,天道人事之自然者也。雖有諸聖經綸,亦不過固其所生之時地國土以布化,隔於山海,限於舟車,阻於人力,滯於治化,無由超至大同之域。然且帝網重重,層累無盡。古者以所見聞之中國四夷為大地盡於此矣。今者地圓盡出,而向所稱之中國四夷乃僅亞洲之一隅,大地八十分之一耳。夜郎不知漢而自以為大,中國人輒以為笑柄,若大地既通,合為一國,豈不為大之止觀哉!而諸星既通之後,其哂視蕞爾二萬七千里之小球,不等於微塵乎,而非夜郎之自大乎?然則合國亦終無盡也。國土之大小無盡,則合並國土亦無盡,窮極合並至於星團、星雲、星氣更無盡也。合並國土無盡,則國土戰爭,生靈塗炭亦無盡也。今火星人類國土之相爭,其流血數千萬里,死人數千百萬而吾不知也。即吾大地大同,吾之仁能及大地矣,其能救諸星乎?然則戰爭終無有息也。吾暝思盡去諸星諸天之爭而未能也,則亦惟就吾所生之大地而思少弭其爭戰之禍而已。然國既立,國義遂生,人人自私其國而攻奪人之國,不至盡奪人之國而不止也。或以大國吞小,或以強國削弱,或連諸大國而已。然因相持之故,累千百年,其戰爭之禍以毒生民者,合大地數千年計之,遂不可數,不可議。
吾嘗觀生子矣,其母之將生也,艱難痛苦,或呼號數晝夜而未已也;及其生也,或子死母腹中而母子同死,或子足先出而子死,或以藥強下之而子出亦死,或剪臍誤而死,或撫之數日而殤死,或數月、數年、十餘年而殤死。其數月、數歲、十數歲之中,子疾病之晝夜呼號,負抱拍摩,不得睡眠,或累數月而未已也。飢而分食,寒而分衣,幾經提攜顧育之艱苦,而後幸得一人之長大也。
及有國,則爭地爭城而調民為兵也。一戰而死者千萬,稍遇矢石、鋒鏑、槍炮、毒煙,即刳腸斷頭,血濺原野,肢挂林木,或投河相壓,或全城被焚,或伏尸徧地而犬狐嗥嚙,或半體傷臥而餓疫繼死。觀近者德焚法師丹之影畫,草樹粘天,山河雄鬱,而火煙觸野,船樓並炸,城屋半坍,尸骸蔽地,或猶持槍窺發而後股中彈死矣。其婦女奔走流離,或屋塌煙鬱而全家盡矣。雖悍夫強人,睹之猶當垂拂,況夫仁人,其安能忍!夫法民亦人也,孟子曰「率土地而食人肉」,謂之民賊而已。師丹又其小矣,若白起之坑趙卒四十五萬,項羽之坑秦新安降卒二十四萬,史文一語,讀者忘形,若將其坑降之跡演以雜劇,累一月描寫之,當無人不惻動其心,哀矜涕泗,目不忍視,耳不忍聞矣。夫以父母生育撫養之艱難如彼,國爭之慘酷禍毒如此,嗚呼,以自私相爭之故而殃民至此,豈非曰有國之故哉!
杜少陵詩曰:「車轔轔,馬蕭蕭,行人弓箭各在腰。爺娘妻子走相送,……哭聲直上干雲霄。」蓋兵役之苦,生死所關,人道所同,無間中外古今焉。今以中國之故考之。部落相爭之始,其民未經教化,人如野鹿,性如猛獸,其爭殺之慘,可以今日非洲之黑蠻、台灣之生番、亞齊之巫來由人例之。居室遍挂人頭,以多為貴,多則婦人願嫁之。再進則如唐、宋滇、黔之土司,日月攻爭,不可紀極。三代之封建諸侯,即唐、宋之土司也。土司之始,如今亞齊諸酋,溪澗稍隔,無船渡之,即別立國,無量小土司並吞而後為大鬼主、都大鬼主。禹會塗山,執玉帛者萬國,《書》稱「協和萬邦」,以北五省之褊小而能容萬國,其國土之纖小可以推矣。蓋初人之始,才智有限,山川阻隔,即難相通,積漸而大實勢之無如何者也。至商湯時得三千國,至武王時得千八百國,至春秋時所餘二百餘國,至戰國時僅餘七國,而卒混一於秦。蓋上下二千年間,由萬國漸次合並為一國,皆地勢天運人事之不能不然也。埃及、希臘、敘裏亞、巴比倫之先,其部落之蕃庶各立,次第並吞,亦複同之。蓋亦至秦、漢時,羅馬乃混一全歐,其分合之大勢,並一之年限,皆與中國同,此可為進化之定理矣。印度、波斯之先,亦莫不皆然。蓋當太古酋長、土司之世及中古封建之風,國土萬千,其爭戰殺死之慘,真不可以度量算數,不可以思議測也。
太古人類之間十數萬年,其野蠻爭殺之慘,今可遙揣而不可考。今就文化已開,國土已成,人民得借國土以為保護者考之,既有此疆爾界之限,即有爭地爭城之戰,而俘戮滅亡隨之。夏、商以前不盡可考,但綜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間,晉以聯邦伐他國者四十四,各聯邦伐晉者十二;楚以聯邦伐各國四十,各聯邦伐楚者十一;齊以聯邦伐人國二十一,聯邦來伐者三;宋以聯邦伐人國者九,聯邦伐之者亦九;魯伐他國九,他國來伐六;衛、鄭伐他國者八,他國伐衛十五,伐鄭十九;吳、陳伐他國八,他國伐吳、陳皆六;蔡伐他國六,他國伐蔡六;燕伐他國二,越伐他國三:幾三百戰。其餘曹、許、莒、邾、滕、薛及一切小國,從人伐而被人滅者無歲不有,及削邑圍邑者亦不計。以上皆據《春秋》言之。《春秋》無事不書,則在《春秋》外者尚不可數計也。故當春秋時文化已成,而士夫卒伍歲死於兵,膏塗原野,其慘已甚矣。
至於戰國,戰禍尤慘。今但以秦兵言之:惠文王七年,公子卬破魏,虜其將龍賈,斬首八萬。後七年,韓、趙、魏、燕、齊帥匈奴共攻秦,秦使庶長疾與戰,斬首八萬二千。十一年敗韓岸門,斬首萬。十三年,擊楚於丹陽,斬首八萬。秦武王四年,拔韓宜陽,斬首六萬。昭襄王六年,司馬錯滅蜀,庶長奐伐楚,斬首二萬。十四年,白起攻韓、魏於伊闕,斬首二十四萬。三十三年,客卿胡傷破魏芒卯,斬首十五萬。四十三年,白起攻韓,拔九城,斬首五萬。四十七年,白起破趙,坑趙卒四十餘萬。四十九年,王齕攻晉,斬首六千,流死於河二萬。五十一年,將軍摎攻韓,斬首四萬;攻趙,取二十餘縣,首虜九萬。秦始十三年,桓齮擊趙平陽,斬首十萬。其它伐魏五,伐韓、趙十八,伐楚九,伐齊伐燕三,伐蜀三,虜義渠滅之。其它滅國取城,首虜不及萬者不計;其末,王翦之用兵六十萬、李信之用兵三十萬以破六國者亦不計。但著滿紙斬首十數萬或坑數十萬之文,試想父母生子之難,而殺戮過於蟲蟻,不忍卒讀。若—一以德、法之戰有影畫以拓觀之,豈可言哉!是遵何故?有國界之故,思並吞他國之故耳。此但就秦一國言之耳。計戰國時,楚滅越、蔡、杞、莒、魯,救鄭伐鄭二,攻魯三,伐燕、齊、秦各一。魏伐趙四十八,魏伐韓四十一,魏伐秦、楚、宋、鄭、中山各二,伐翟、燕、齊各一而滅中山。齊、魏相伐九,齊伐魯、燕各三,趙一、莒一。趙伐齊、衛二,燕一。燕伐齊、趙一。韓伐魏八,伐秦、齊、鄭各三,而滅鄭;再伐宋,一救魯。其聯邦之師尤盛,韓、趙、燕、楚、齊五國之師伐秦二,齊、魏、韓三國擊秦二,而秦又與韓、趙、魏、燕五國之師擊齊,又秦、韓、魏、齊四國之師擊楚。其它韓、趙、魏三國伐楚,韓、魏、楚三國救趙,秦、魏合兵擊楚,秦、楚合擊齊,齊、趙合伐魏,皆以傾國之師為之。其時戰禍遍地,故仁人深惡而痛絕之。孟子謂為「率土地而食人肉」,謚曰「民賊」,故原本孔子大一統之言為「定於一」之說。誠深鑒於有國之禍、慘殺無窮也。
始皇既平六國,議者將行封建,李斯持不可。始皇乃曰:「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天下初定,又複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乃定罷封建而立郡縣。此實因孔子大一統之義,得保民息兵之宜者也。自是以後,中國一統,雖累朝之末猶有爭亂,中葉安寧率得數百年,人民得父子夫婦白首相保者,比之戰國首虜之禍,其相去豈不遠哉!及楚、漢複爭,項羽以兵四十萬、劉邦以兵二十萬滅秦,項羽坑秦新安降卒二十萬,又屠咸陽,計秦徙天下豪富十二萬家於咸陽,及秦故民必有數十萬戶,是屠數百萬人也。其它劉邦所過,亦輒屠城。劉邦亦以諸侯兵五十六萬伐項羽,為羽敗,十餘萬人入泗水,十餘萬人入睢水,水為不流,其慘毒更過於戰國。今視劉、項二人之爭,如兩犬狺狺,真屠伯民賊哉!項羽謂劉邦日:「天下洶洶,父子夫婦不相保者,皆為吾兩人。」然則有國有君之禍可知矣。新安之坑,咸陽之屠,試一一想象其墮坑就戮之時,痛可言哉!故爭國者,非有屠伯民賊之性如張獻忠、李自成者,必不忍為也。
西漢之末,光武破王尋、王邑兵百萬,伏尸百餘里。赤眉破長安,肆意殺掠,縱燒宮室,長安無人,三輔人相食,城郭皆空,白骨蔽野。及董卓之亂,再遷長安,徙居民數百萬口,積尸盈路,燒洛陽宮室人家,二百里內蕩盡。既而李傕、郭汜、樊稠、張濟相攻,百官士卒,死者無數。長安城空四十餘日,二三年間關中無人跡。袁紹破公孫瓚,殺死十萬。袁、曹官渡之戰,坑殺七萬。孫策擊黃祖,斬韓晞,祖士卒被殺及溺死數萬。孫、曹赤壁之戰,曹操軍八十萬,敗走死者大半。劉備為陸遜敗,七十萬兵幾盡。自餘黃巾數百萬互相屠戮,及諸雄互爭,屠城破師者不可勝紀。三國時,魏伐吳五,嘗兩親征,大破吳於江陵,至王浚而滅之;四伐蜀而滅之。蜀一伐魏,諸葛則敗街亭,圍陳倉,斬王雙,拔武都、陰平,圍祁山,戰鹵城,斬張合。姜維一伐魏雍州,圍狄道、洮西、洮陽。吳一敗蜀,九伐魏,圍江夏,大敗曹休於石亭,三攻敗魏於合肥,擊廬江,伐新城敗之,孫慎襲晉江夏、汝南。總三國五十年中,三十大戰,皆傾國數十萬眾者,一分裂之禍遂至於如此。
十六國時,漢石勒入鄴,破兗,寇魏郡及頓丘,攻鉅鹿、常山、徐、兗、豫、冀、河內、襄陽,據襄國及鄴,陷廩丘、樂平、并州、浚儀、幽州,雖兩為苟晞、王浚所破,而旋殺苟晞,陷洛陽,執懷帝,屠殺無數。又陷幽、冀、並三州,又寇譙,拔東平、殺徐龕,寇彭城、下邳,陷青州、東莞、東海、許昌。劉曜則四寇長安,雖兩為索綝所敗,而卒陷北地、馮翊,陷長安,執愍帝,屠殺無數。又平氐、羌、巴蜀,斬陳安,平涼州。李雄兩破成都,陷涪而自立。拓拔猗盧破劉曜,敗宇文氏而取遼。石生攻趙河南,取司、豫、兗、徐,寇晉汝南。石聰寇晉壽春、襄陽,陶保破之。趙擊敗張駿,取河南地。石勒攻趙蒲阪,大破之於洛陽,虜劉曜而滅趙。石虎盡取秦、隴地。皆懷、愍時三十年事,而兵爭之慘劇如此,生民當其時,何大不幸也!
嗣後慕容皝克遼東,又敗石虎。燕、趙合兵滅段氏。燕、趙相大戰,趙兩攻涼而大敗燕,拔秦上邦。褚裒伐趙,司馬勛拔趙宛城。謝尚克許昌,攻張遇。殷浩敗於姚襄。燕拔趙薊城、中山,破鄴及襄國,遂滅後趙。慕容恪擊段龕,圍廣固,定齊地。姚襄據許昌,桓溫討之,入洛,遂伐秦,降三輔,已而敗還。苻堅斬姚襄,擊張平,自立為秦。燕敗荀羨,而陷河南許昌、汝南、陳郡、洛陽、寇兗州,攻洛,而桓溫敗之,拔壽春,乃為燕大敗於枋頭。秦寇荊州,桓豁攻宛、代,與匈奴、劉衛辰兩戰。秦王猛取燕洛陽,入晉陽,圍鄴,滅燕,又滅代,取晉南陽、襄陽,攻盱眙、彭城、魏興,圍三河,陷淮陰,寇竟陵。是時苻堅以兵九十萬南下,為謝玄、桓伊所破,全軍覆沒。還拔秦襄陽、築陽、魏興、上庸、新城,取河南,進鄴,取益州。是時秦呂光破西域,還則秦敗,乃平涼而自立國。乞伏國仁叛秦,亦據秦、隴,擊鮮卑三部而叛秦,自立為西秦,既而敗於姚萇而降之。再敗南涼,殺其主,又為北涼所攻,與夏累戰而為夏滅。姚萇攻新乎,圍五將山取長安而自立。慕容垂圍鄴拔薊而自立為後燕。慕容衝起平陽,入長安而稱西燕。苻丕為西燕敗死,苻登三為後秦所敗,為姚興所殺,苻崇立又敗,而後為秦所滅。蓋自王猛之才,平定北方,人民得少蘇息。及苻堅敗後,四分五裂,則戰禍又亟矣。故國愈少則戰禍愈少,國愈多則戰禍愈多。故兩者相較,與其受壓於一統專制之君,勝受戰禍於多國角爭之慘也。後秦取晉湖城、陝城、洛陽,滅西秦,大破涼,攻魏,伐南涼及夏皆敗,既而為劉裕所滅。慕容垂定河北,破西燕而滅之,破秦姚興,擊魏,為魏所敗。已而克平城,魏大舉伐之,陷并州,圍中山。慕容寶奔薊,又奔龍城,拔高麗二城,而馮氏代之,四攻於魏而為魏滅。慕容德嘗襲魏而敗之,據滑台而稱帝,克青、兗,取廣固都之,未幾為劉裕大兵所破滅。慕容衝據河東,九年為後燕所滅。若三涼互爭,段業、禿髮傉檀各攻涼而取其四郡,而涼為後秦所滅。北涼又攻南涼,攻秦,為秦敗,襲燕不克。李氏稱西涼,北涼滅之,而自滅於魏。譙縱自立於蜀,為朱齡石所滅。夏赫連勃勃克安定,破後秦,拔晉杏城、上邽、長安,與秦、魏互攻,既而滅秦,卒為吐谷渾所亡。劉裕大舉兵滅南燕,伐秦,克洛陽,入潼關,得長安,滅後秦姚泓;魏人救之,破之河上。魏蓋複起於苻堅敗後,破柔然、衛辰諸部,大敗燕於參合陂,以步騎四十萬擊燕,取并州,拔常山,定鄴,破高車,徇許昌,至彭城,又襲燕而滅之。自晉不能統一宇內,懷、愍至此百年之間,而爭亂如麻,死人如草,中國數千年之兵禍,未有若斯之慘劇者也。蓋其分國太多,過於五代及三國,而國祚太短,亂世又長,亦過於五代及三國時也。故分國多則兵慘愈甚,分國少則兵禍稍紓,觀於十六國與三國之別而知之矣。
及南北朝時,魏南攻東陽,取金墉、司、豫。宋到彥之伐魏,取河南。魏複渡河,取虎牢,攻滑台。檀道濟再伐魏而敗之。楊難當陷漢中,蕭思話破而複之。柳元景破魏,入潼關。宋、魏六十年中,三十五戰,若佛狸之至瓜步,臧質之守盱眙,皆非常之大戰慘劇也。魏與北涼、夏四大戰而滅之,與北燕三戰而滅之,與吐谷渾四戰,敕勒二戰,高車一戰,而盡平西域;與柔然十二戰,其一大戰,則死者三十萬人矣。又宋、魏與楊難當三戰,齊、魏二十四年間十四大戰,梁、魏三十一年間二十五戰,而韋獻之大破魏,則全軍數十萬人皆沒淮水矣。東、西魏相持十七年而十大戰,若玉壁、邙山之役,各以數十萬之師大敗沒矣。若爾朱榮之亂,洛陽人盡沒。侯景之攻梁台城,百萬人盡餓,援兵百萬皆敗,皆極慘之兵禍也。齊、周相持三十八年,大戰凡十而齊滅。若斛律金、韋孝寬皆大戰,於僅之破江陵,俘虜百萬,江陵為空矣。陳與後梁,三十四年凡四戰,陳、齊凡五戰,陳、周凡五戰,而吳明徹軍十餘萬見擒於隋,一戰而亡。大約南北朝之相持,有類三國,祚久而國少,故其兵禍雖烈,邊民日被鋒鏑,而內地尚少安,不若十六國及五代十國之酷也。嗚呼!晉一失統,而分裂戰爭之禍至於三百年,亦可畏矣。
唐失統力,安史之亂,人民塗炭。於是河北三鎮日尋於兵,衍及天下,垂於百年,名雖藩鎮,實等列國。其視今日各直省,民得安枕,抱孫長子,飽食游嬉者,其苦樂豈可比哉!唐末僖、昭之間三十年,藩鎮爭立,遂為列國。歲月互攻,暴骨如莽。凡數千百戰,中國幾墟。即五代五十年間,梁與唐大戰者五,攻岐、擊趙、襲晉者紛如。唐日事攻梁,克幽,拔德,破河北,大舉大破而滅之。又滅蜀,三敗契丹;既而蜀孟知祥自立,累戰。石敬瑭以契丹師入,三大舉而滅唐,遂割燕、雲。晉既自立,楊光遠以契丹入寇,敗之。符彥卿又大破契丹,而契丹再舉而滅晉,中原塗炭矣。劉知遠自立於晉陽,走契丹。郭威克河中,破契丹,凡五大攻漢。既而周立,與北漢三大戰,而周大破漢於高平。世宗又取蜀,伐唐十州而服之,兩大破契丹。而十國之互爭與宋之平各國未及詳焉。生民水火,天下死者戶口過大半。數千年兵禍之久且慘,蓋鮮有如五季者也。
若夫外邦媾兵之禍,則自商、周之獯鬻、獫狁已有戰禍,而漢之匈奴,兵爭為烈。高祖有平城、馬邑、代之戰,文帝有蕭關、雲中、上郡之戰,景帝有雁門、上郡之戰。至於漢武,戰禍尤劇。自王恢以三十萬兵邀匈奴於馬邑;霍去病大戰二,破焉支、月氏、祁連,降渾邪王;與衛青各將五萬攻匈奴,而匈奴以八萬降李陵,又八萬圍趙破奴;衛青以四將擊匈奴,取河南,得右賢王,又以十六將出定襄,斬萬餘。昭帝時,田廣明以十六萬騎獲烏孫。王莽時,甄豐以十二將破匈奴。其餘破樓蘭、車師、大宛、烏丸各二,斬鄄支,平定氐、羌、先零、朝鮮、甌、閩、粵、越,其大略也。雖為中國斥地,有百世之功,而兵殺則慘矣。後漢破匈奴者十四,至竇憲降其二十萬眾,遂滅匈奴。破高勾驪、烏桓、鮮卑、焉耆三,平定迷唐羌、種羌、罕羌、燒當羌,當煎羌、沈氐、武陵、象林蠻,其戰禍亦不少矣。南北朝內爭,寡有及遠,柔然之戰,已詳於前。隋破突厥都藍,而三入寇,曾圍煬帝於雁門一月。唐時凡七八寇,李靖統諸軍破之,斥地至大漠,張寶德空漠南,又兩擊車鼻可汗,擒之,至裴行儉乃平。西突厥亦兩入,王方翼乃平之。回鶻破突厥,盡得其地,凡三入寇,而張仲武亦三破之。隋煬帝三徵天下兵百萬伐高麗,大敗;還後再舉,百二十萬兵死亡略盡。太宗四以數十萬兵征之,任雅相率三十五軍,亦多死亡,至李世績拔十七城,乃平之。若侯君集滅高昌,李績破延陀,郭孝恪玻焉耆,程知節、蘇定方再伐沙缽羅;契丹兩入寇,張守圭大破之;祿山兩敗,又擊之。高仙芝擊大食而敗;王元策襲天竺,執其王;梁建方大破處月、朱耶。延陀一入寇,李靖再破而降之。蘇定方、劉仁願兩伐降百濟;鄭仁泰破鐵勒於天山;劉仁軌破新羅;蓋嘉運再破突騎施可汗骨啜;薛懷義再討默啜;楊思勖平安南。吐蕃二十五次入寇,中間唐休璟六戰,薛訥、王忠嗣、王君毚、崔希逸皆大破之;其後陷七軍三城,入長安,李晟三破之;又陷石堡、銀、麟、夏、安西,降北庭沙陀。韋皋三伐之,大破於雅州維州,降牛僧孺,悉怛謀歸則屠之。其後克複河湟,取維州,吐蕃與唐俱盛衰。南詔陷雲南、安南、嘉、黎、雅州,攻成都,鮮于仲通十餘萬人死亡幾盡。
宋、遼之始十六大戰,而曹彬岐溝之敗,數十萬人皆沒;太宗幽州之敗亦數十萬人。宋、夏二十一大戰,死亡無數。遼、金十六戰而滅遼。若金兩陷宋都,俘二帝,躪都邑,盡搜括子女以北,焚北京,遍陷河北至淮北。兀術兩大舉南伐宋,陷淮、泗及南京、臨安、明、越,西陷陝、涇原、鞏、洮,入潼關,張俊大敗於富平,吳玠兩敗金於和尚原。宋諸將複河南,而金複陷之。岳飛再取河南,金又陷之。吳璘、劉錡兩大敗金,兀術又南陷,楊沂中敗之。又破劉麟,金又以百萬兵南下,李寶、劉錡、虞允文大破之。金複攻海州,張子蓋、魏勝又大敗之。張俊大敗於符離,韓侘胄伐金而州郡皆陷。金複數道入,趙方、孟宗政、扈再興、李全數敗之。蒙古陷蜀口諸郡,趙葵、趙範兵潰於汴。蒙古陷荊、蜀,孟珙敗之。蒙古四大舉伐宋,襄、樊大戰累年,江淮全陷,遂入臨安,爭於閩、廣而宋亡;屠戮之慘,不可思議。遼之伐高麗,兩大破敗;一伐回鶻,兩伐夏。金之起而滅遼,十四年間,大敗於混同,再取黃龍及東京,繼破上京、大京,遂入中京,追遼主於雲中,破夏人之救師,遂滅遼,兵禍既慘急矣。及元之滅金也,鐵木真始破取西京,大掠諸州,已而圍燕京,拔河北、河東,取遼西,克潼關,分兵滅夏及高麗暨西域,凡十三年。既西圍汴、蔡而滅金,屠戮無數,兵禍之烈又過於金、遼時矣。明之逐蒙古,雖乘擴廓、李思齊之內爭,一舉而以三十萬兵滅之。然大戰尚十四,與韃靼大戰者六;邱福既敗沒,於是而成祖亦親征焉。又親征阿魯台二,烏梁海一;朱勇又擊烏梁海,嘗大破衛拉特。而英宗敗於土木而見獲,也先犯京及寧夏。王驥一擊思機發,奄達內犯五,土魯番、青海、朵顏犯塞二,察克圖、錫林阿、蘇巴爾、噶綽哈、土默特、伊勒敏、達春皆內犯。而張輔滅安南黎利自立,毛伯溫再討之而諸軍盡設。若清朝之起,滅科爾沁等四十餘國而入關,自西平堡、大凌河、旅順、廣寧大戰入上方堡、宣府,下朝鮮,入畿南、山東,大戰松山、蘇州,屠揚州、嘉定、粵城,乃定中國焉。
泰西兵禍尤劇。自埃及、巴比倫、西里亞、啡尼基、希臘各國相爭互攻,時戰時和,與我春秋同,今不詳及。惟波斯大流耳以海陸軍數十萬攻希臘,為希所敗;而斯巴達屢攻之,至陷其都,竭其食。而馬基頓王取希臘、埃及、波斯及亞細亞各國,戰禍慘烈。若羅馬之立國,初為額利伊貝羅及卡魯達鄂、博哀尼兩大戰。大破馬基頓及西里亞,既而滅馬基頓及卡魯達鄂,焚博哀尼數百年強霸繁盛之大都,奴其人民,與項羽之坑焚咸陽無異焉;於是平定各國,奴其人民。時黑海之邦都國殘意大利人八萬,盡服希臘各國,而羅馬大將蘇拉破之,盡複各地,且滅邦都及阿年尼亞,於是服猶太,破安息,滅埃及。
波斯自俄羅斯之起,滅伊倫、米顛、阿卑尼亞、高加索、利典、巴比魯尼、安息、大夏八大國,又渡歐洲,服脫拉喀,與希臘大戰,而滅於馬基頓。當東漢時複興,與羅馬並大。羅馬嘗大破之,陷其都,幾滅之,而全軍潰亡;凡數百年,和戰無已。及羅馬地克裏生帝時,分羅馬為四國,即成大亂。夫羅馬立國七百年,國內安寧,皆一統之故。及其解紐,蒙古之富思人南牧,日耳曼種人避而南侵,於是四分五裂,國爭慘酷,有如五胡亂華,亦同時焉。其後羅馬、波斯、突厥、嚈噠交爭,互相疲弊。而摩訶末起,滅西里亞、埃及,東滅波斯、印度,西滅西班牙、西哥德,破君士但丁,於是與羅馬並峙,累戰千年。
日耳曼既南立帝國,與教王互爭;諸侯爭權,日尋征伐。後英、法並競,於是有百年戰爭之大禍。英嘗一虜法王,再大殲法,得疆大半,亦為法勝而複之。時蒙古驟興,滅回鶻、遼、夏及金。以兵滅波斯,焚其都城,死者百萬。北攻俄各屬,入匈牙利而焚之,破波蘭而窺德意志,平俄羅斯而建欽察,又破印度北部及小亞細亞、埃及、俱藍、馬八等國。其裔孫帖木兒,先定察哈台國;時俄破欽察,帖木兒乃攻陷俄木斯寇都,又以兵四十萬滅欽察,破德意志、波蘭、俄羅斯、脫發之聯軍,恣其焚掠。滅北印度,破突厥而虜其帝。突厥避蒙古,入小亞細亞,滅西爾皮亞大國及不里阿利亞國、阿巴尼保司國,大破各國聯軍,並馬基頓、希臘,侵匈牙利,大破德、法十餘萬之聯軍,後與帖木兒大戰被虜。破君士但丁,滅東羅馬,割波蘭,服克倫,陷意大利之惡脫朗拖,盡屠其民,其慘甚矣。
俄之再興,服喀利尼及諾弗哥羅,滅欽察,並利脫發而勝瑞典,破封建而變兵制,侵略各國。意以分為五國之故,德、法、西班牙及教王共爭之,凡兩入意,五動聯軍,為二十年大戰焉。其後西班牙與法爭雄,西王加羅虜法王而割其地,又大破法、英、意及教皇之聯軍,陷羅馬都,抄掠殺虜,無所不至。又伐突尼斯。時突厥驟強,服西里亞、埃及、巴勒登,雖大敗於波斯,而破匈牙利,殺其王路易,又圍維也納,西班牙王加羅率全歐聯軍破之。突厥後攻奧,法又聯突厥與加羅戰,而加羅聯英敵之,相拒累年。又與日耳曼各國大戰,又與葡大略南洋、印度、闢南、北美洲,大戰法人,大殲突厥。於是德、荷、英、法合拒西班牙,荷蘭亦百戰拒西而獨立。於是為三十年新舊教爭,西、英、法、德迭為百戰,死人數千萬;但日耳曼死人千八百萬,人口大耗,都邑零落,土地荒蕪。荷、瑞因此自立;各邦漸圖自立,葡萄牙亦叛西班牙自立,大破西軍。先是法攻荷,英人助荷,兩破法,又大破西、奧、突厥。英又與德聯軍大敗法。瑞典之興也,大破丹麥、俄羅斯及波蘭。其後俄大彼得破瑞典,又破波斯、突厥、波蘭。近百餘年,奧女王結俄、法、英,與普非特力大戰,號七年之役,而普遂強。
及拿破崙起,三年間破意大利,並倫巴國;侵奧而再破之,虜教王,平埃及。攻西里亞。雖海軍為英將鼐利孫所破,又與英、奧、俄、突、柰波里五聯軍戰。及為帝,破奧、俄之聯軍,取柰波里,覆巴泰非,滅西班牙、葡萄牙,與英大戰,大破奧而割其它,且並荷蘭。後以五十五萬人攻俄,死者三十萬。各國皆反擊法軍而複立其後,殲法軍於滑鐵盧而流拿破崙,兵禍乃止,然歐人死五百萬。故夫亞歷山大、嬴政、摩訶末、成吉斯、拿破崙者,皆古今命世之雄,而殺人如麻,實莫大之民賊也。
近年俄大舉攻突,英、法大戰俄而救之。意各國內攻,遂圖統一,聯法破奧,戰禍十一年而後成。其後奧、普聯擊丹麥,大破之。普、奧各以三十萬人大戰,普大破奧;而奧又以八萬人大破意。德兵八十五萬破法兵三十二萬於師丹,焚其全城,圍巴黎百日。俄複攻突,大戰三年。統歐洲自羅馬以還,大戰八百餘,小戰勿論,其膏塗原野,慘狀何可言耶!
印度自上古日王、月王相爭千載,戰雲已慘。其後日王並吞為一;後複分立而阿育王統一之,敗割於馬基頓王。至漢時,巴迦膩王統一之,皆經無量大戰而後定。各國複分立互攻,而回教得全破滅之,所過屠戮,殺人無算,焚毀寺廟城邑不可紀極。帖木兒複入,陷北印度,複拒於印人,而五世孫婆伯兒複滅全印。及近世英、德交爭之,印人背蒙古而各立,凡二百餘國,自相剪伐,遂為英滅。印人二十六萬兵,一夜起而盡屠英人。血戰兩年,死人二千萬,卒為英有,其戰禍至烈矣。
凡此皆就文明之國言之,兵禍之慘劇已如此矣。若夫非州、巫來由諸蠻,南、北美諸土番無文字可考者,其戰禍之劇,更不待言;觀亞齊之人見異族人即殺之,可以推矣。有國競爭,勢必至此。故夫有國者,人道團體之始,必不得已,而於生人之害,未有宏巨碩大若斯之甚者也。愈文明則戰禍愈烈。蓋古之爭殺以刃,一人僅殺一人;今之爭殺以火以毒,故師丹數十萬人可一夕而全焚。嗚呼噫嘻,痛哉慘哉,國界之立也!
第二章 欲去國害必自弭兵破國界始
编辑夫以有國對立,兵爭之慘如此,人民之塗炭如彼,此其最彰明較著矣。若夫竭民力以養兵,糜費無量,驅人民以為兵,失業無量。雖有仁人義士,不得不各私其國,故其心志所注,識見議論皆為國所限,以爭地殺人為合大義,以滅國屠人為有大功,勒鼎刻碑,鑄像作史,大號於天下後世,以自誇炫,不知其為屠伯民賊也。養成爭心,養成私心,於是褊陿殘忍之論視為宜然,實如群犬之相搏,猛獸之相噬,強盜之劫掠耳。積成為義,則其烈禍中於人性,根種相傳,展轉無已,故其爭殺之亦無已。世界人類終不能遠猛獸強盜之心,是則有國乎,而欲人性止於至善,人道至於太平,其道相反,猶欲南轅而北其轍也。
古之仁人哀之,亦多為弭兵之論,蓋自宋子罕、晉趙武、楚屈建已創行之,而希臘各國亦嘗舉行。近者弭兵之會日盛,其餘各國凡訂和約者,皆本自弭兵之義。然而國界未除,強弱大小相錯,而欲謀弭兵,是令虎狼食齋茹素也,必不可得矣。故欲安民者非弭兵不可;欲弭兵者非去國不可。是故國者,在亂世為不得已而自保之術,在平世為最爭殺大害之道也。而古今人恆言,皆曰天下國家,若人道不可少者,此大謬也。今將欲救生民之慘禍,致太平之樂利,求大同之公益,其必先自破國界去國義始矣。此仁人君子所當日夜焦心敝舌以圖之者,除破國界外,更無救民之義矣。
雖然,國者,人民團體之最高級也,自天帝外,其上無有法律制之也。各國私益,非公法所可抑,非虛義所能動也。其強大國之侵吞小邦,弱肉強食,勢之自然,非公理所能及也。然則雖有仁人,欲弭兵而人民安樂,欲驟去國而天下為公,必不可得之數也。
然則欲弭兵而去國,天下為一,大地大同,豈非仁人結想之虛願哉?然觀今之勢,雖國義不能驟去,兵爭不能遽弭,而以公理言之、人心觀之,大勢所趨,將來所至,有必訖於大同而後已者。但需以年歲,行以曲折耳。孔子之太平世,佛之蓮花世界,列子之甔甀山,達爾文之烏讬邦,實境而非空想焉。
國界自分而合乃大同之先驅:夫國界進化,自分而合,乃勢之自然。故自黃帝、堯、舜時為萬國,至湯三千國、武王一千八百國,春秋則二百餘國,戰國為七國,秦則一統矣,凡二千年。馬代滅千餘國而為波斯;印度之先,佛時亦千餘國,阿育王乃一統之,色膩王巴迦膩與回教再一統之;及英繼統之。希臘十二國,歷二千年而統一於馬基頓,又統一於羅馬。羅馬盡統歐、非之眾國。若夫歐洲,封建千年,德侯三十萬,法十一萬,奧、英各一萬餘,近已並一於王權。德二十五聯邦,又合為一。意以十一國合為一。俄奄亞北,法取安南、突尼斯,英吞緬甸,日並高麗、琉球。近者非洲皆瓜分矣,其小國存者,遏羅、阿富汗,皆以甌脫為緩衝耳。若埃及之屬英,摩洛哥之隸於法,已不能久矣。蓋分並之勢,乃淘汰之自然,其強大之並吞,弱小之滅亡,亦適以為大同之先驅耳。而德、美以聯邦立國,尤為合國之妙術,令諸弱小忘其亡滅。他日美收美洲,德收諸歐,其在此乎!此尤漸致大同之軌道也。
民權自下而上為大同之先驅:民權進化,自下而上,理之自然也,故美國既立,法之大革命繼起,而國隨之,於是立憲遍行,共和大盛,均產說出,工黨日興。夫國有君權,自各私而難合,若但為民權,則聯合亦易。蓋民但自求利益,則仁人倡大同之樂利,自能合乎心,大勢既倡,人望趨之,如流水之就下。故民權之起,憲法之興,合群均產之說,皆為大同之先聲也。若立憲,君主既已無權,亦與民主等耳,他日君銜亦必徐徐盡廢而歸於大同耳。
合國有三體:今欲至大同,先自弭兵會倡之,次以聯盟國緯之,繼以公議會導之,次第以赴,蓋有必至大同之一日焉。夫聯合邦國之體有三:有各國平等聯盟之體,有各聯邦自行內治而大政統一於大政府之體,有削除邦國之號域,各建自立州郡而統一於公政府之體。凡此三體,皆因時勢之自然以為推遷,而不能一時強合者也。
各國平等聯盟之體:各國平等聯盟者,如春秋之晉、楚,權力相等,訂盟弭兵,而諸小國從之。若希臘各國之盟,近世歐洲維也納盟後諸約及俄、法之同盟,德、奧、意之同盟是也。其政體主權,各在其國,並無中央政府,但遣使訂約,以約章為範圍,即今者在荷蘭萬國弭兵之會是也。凡此聯盟之約,主權既各在其國,既各有其私利,並無一強有力者制之,忽尋忽寒,今日弭兵而明日開釁,最不可恃者也。然既各國並立,無一大力者以制之,則謀弭各國之兵爭,亦必自平等聯盟立公議會之制始矣。此聯合之據亂世之制也。
聯邦受統治於公政府之體:各聯邦自理內治而大政統一於大政府之體,若三代之夏、商、周,春秋之齊桓、晉文,今之德國是也。晉王與各聯邦王公平等,與齊、晉同,然桓、文之霸權,體未堅固;若三代之與德,則統一之體甚堅固矣。但三代及德國,皆有帝王,雖治體不同,而皆以強力為之。如德國聯邦治體,雖並許各國舉議員,而普魯士得占十七人,其餘大國,若湃認則舉六人,薩遜滑敦堡則舉四人,嘻順巴登則舉三人,阿論卜公國則舉二人,其餘十七國及自主市府各舉一人,而普魯士相為德意志大宰相,遂有大權;其餘海陸軍、郵政、鐵路,皆歸德意志帝國統之,則大政府極有權力,但不及內治耳。聯合之後,公議會積有權力,則設公政府立各國之上。雖不干預各國內治,而有公兵公律以彈壓各國,則亦類於德國聯邦之制矣,但皆出於公舉,無帝王耳。此聯合之升平世之制也。
去國而世界合一之體:削除邦國號域,各建自主州郡而統一於公政府者,若美國、瑞士之制是也。公政府既立,國界日除,君名日去,漸而大地合一,諸國改為州郡,而州郡統於全地公政府,由公民公舉議員及行政官以統之。各地設小政府,略如美、瑞。於是時,無邦國,無帝王,人人相親,人人平等,天下為公,是謂大同。此聯合之太平世之制也。
聯邦合一有六難:然聯邦之事,欲於眾邦中設一中央政府以統之,其事尤難。觀美國諸州聯合之始,而虯其亞州不允矣。國俗不同,利害殊科,皆不願合,況強大之國,無事迫之,尤難聯合。此國情難一者一也。
美自一千七百七十五年,十三州皆與盟,創成聯合政府。是時內政聽其獨立自治,其開戰、講和、通商諸大事,凡關於聯邦公共安利者,皆聯合政府主之。然聯合政府不能直轄國民也,苟非追於背英之情勢不得不合一者,則聯邦難成。觀今中美諸小共和國亦無君主,而不能聯為大邦可知也。若今各國並立,誰肯別開聯合之大政府以轄治之。此公政府之萬難開,其難二也。
且假聯合政府已成也,而能使強大諸國受其範圍,基址堅固,人心不散,其事尤難。蓋諸國各具完全無限之權力,斷不肯受人之範圍。而國勢私情,各有利害,大國利於開拓土地,商國利於獨占利權,皆萬萬不肯受制於中央政府者,如美國初立憲法聯合大政府之時,諸州尚多梗議,難於施行,其難三也。
夫國之大小不同,大國既恃其廣土眾民,不肯俯同於小國,小國亦各自主自立,不能少屈於大國,則選派議員之多寡,受用權利之同否,皆難一律。如美國創議聯合政府之先,大州小州爭論難定,其難四也。
及議員既定,而法例所草,尚非一二議員允許所能行,又還聽其各國立法院所公議,人多論雜,益難聽從而畫一之。如美國議院法例之初立,各州多不願從。彌兒敦、佛郎克作報告,以十餘年之力,極論聯合之義,人心大感動,尚待再歷兩年,然後次第聯成。然非有拒英之故,亦必不能成也。諸州且然,何況萬國?其難五也。
又聯合政府能結合堅固,行之數十年,而各國苟有利害不同,即複決裂。如美之以放奴一事,南北美大動兵戈,死人如麻,苟非北美之得勝,則分國久矣。合州且然,何況合國?其利害之各殊,尤為浩大,其難六也。
夫方今各國,平等對立,而欲驟期至美國、瑞士之界,固萬無可得之勢,不待言也。夫瑞士僅二十二鄉,其聯合至易至平,非天下所可學。即如美者,削去邦國而盡為自主之州郡,為聯合已成之太平世也,不可以一蹴幾也。蓋必先為德國聯邦之勢,而後可望如美之漸削邦國也。夫自冬寒徂夏暑者,必經春之溫和,乃能至焉;自平原以至山巔,必經山麓之攀躋,乃能登焉。德之聯邦,亦非能驟至。故今者大勢,必自聯合弭兵,立公議會,而後可積漸至焉。大勢所趨已見,合同之運已至,其始似甚難,其終必漸至於大同焉。
聯邦自小聯合始小吞滅始:聯合之始,萬國遽行聯合乎?抑各為小聯合而後大聯合乎?則必自小聯合始矣。小聯合之體,其始兩三國力量同等、利害同關之邦聯之,其後全地大國,成無數聯盟國之體以相持焉。今者國事權在公民,利害至明,非若古者戰國時之權在君相也,又不能以一二人之言議,因一二人之利害而變易之也。故均力均勢、相持相等,無有一國能為混一之勢。即強大如俄,專制猛進,而民義既明,數十年內,不為民主共和,亦必成君主立憲之體矣。
夫政體既改民權,則並吞之勢自不能猛矣,且昔者俄之攻突厥也,始則英、法二國合縱拒之,後則英、法、德、奧、意五國合兵拒之,俄即不能得志,豈複慮有秦吞六國、一統天下之事乎!同體同力之聯盟國既成,則亦有同洲同教同種之聯盟繼之。若美國之治美洲,當美人自治之,不許他洲人干預之是也。假歐、亞人眾國強,或干預之,則美洲各國,本皆共和,必合為一大聯邦,設一公政府,是成一半球合國之勢矣。美洲既合,其勢莫強,則歐洲、亞洲或亦為聯洲法以抵御之,則大合縱成矣。澳洲於時自立成國,非強英所能遙統,則亦如美例,別自獨立,或亦附從他國而為聯邦矣。夫以半球眾國之聯合,其規模體制,與大地大同幾無異矣,但尚有兩半球對待之體耳。夫既能半球相合,亦何難於全球相合乎?故今百年之中,諸弱小國必盡夷滅,諸君主專制體必盡掃除,共和立憲必將盡行,民黨平權必將大熾,文明之國民愈智,劣下之民種漸微。自爾之後,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其必赴於全地大同、天下太平者,如水之赴壑,莫可遏抑者矣。
百年中弱小之必滅者,瑞典、丹麥、荷蘭、瑞士將合於德,歐東諸小或合於俄,亞洲之阿富汗、高麗、暹羅、埃及、摩洛哥是也。其班、葡初合於法,繼合於英,班之改民主,或不遠矣。波斯、突厥二國之守舊,其存其亡,或難推測,以回國守教之堅,數百年交通不能少變,則後此百年之難全變可決也。後此百年,各國之強勢霸義,磅礡而迫入之,其能保全乎?不可知也;或者以其同教合乎印度,而成中亞一大國乎?印度、波斯、突厥,同為回教國,而印度人才最多,新學日盛,雖為英所制,而英有內變,或與德戰而敗,印度即能起立,則與波斯、突厥合國最宜也。然則亞洲之國,惟中國與日本或存乎!日本若君權墜而改共和,則國勢亦危,或中國與日本、印度合乎?南美各國別為宗教,治法未具,遽倡共和,必為歐人借口所侵入,然美人必力拒之,此必為大激爭乎!南美為人所侵,必合為一國而都於巴西,或合為一大聯邦而統於北美也。若中美五國,近已有合並之說,其不遠矣。
俄弭兵會即開大同之基:俄羅斯帝之為萬國平和會也,為大地萬國聯交之始也,今雖不過各國遣使議事,其主權仍在各國,如美國十三州之初議,未有公立之政府以主持之也。然近數十年來,弭兵之說日倡,雖霸國之義,風潮盛湧,然天運人心之所趨,實不過為弱小將並於眾大之地,以便合一為大同之先驅耳。將來僅餘數大之鼎峙,然交通日繁,故郵政、電線、商標、書版,各國久已聯通,特許專賣及博士學位之類,皆各國合一。歐、美先倡,日本從之。近於金錢貨幣,各國亦日謀通用之法。即閉關之中國,亦事事從同,小弱之國波斯、突厥、暹羅,亦日擬變而入萬國交通之會,禮律幾於漸一。弱小既盡矣,數大鼎峙,則兵力愈堅厚以相持。力愈相持,莫敢先發,蓋恐一旦敗失,則國勢大危,故近數十年歐洲諸大國未嘗相見以兵,為此也,其出於平和之公議以圖各自相保,勢之必然也。
夫平和之議既熟,交通既多,交涉尤繁,則薄物細故,易於失和,或有梟桀無禮者,亦足以啟釁。然近者民權既盛,咸畏兵戎,非如君主專制,好大喜功,能假事以逞其雄心也。故凡兩國失和,多請鄰邦公判。至於是時,立國日少,鄰邦各有交誼,未必盡公,然而大地合一,萬國公院之學說,日盛於時矣。在各大國利害相等,難占獨一之利權,在各政府君主無權,難發混一之異想,人無他望,惟思大同。公議會會議既多,人心大變,日思統一,於是時必議設一大地公議政府矣。有大地公議政府乎,則大地大同之時期至矣,大地太平之運會開矣,諸國之爭漸弭矣,人生之安樂漸可無憾矣。雖進化有序,又會合之始基未固也,不能無變。然始基既立,條理漸密,大利日見,基址日堅,則二三百年中必見大同之實效矣。
第三章 初設公議政府為大同之始
编辑各國力量同等,體制自同等,則聯邦政府之體,不設總統,但設議員,故不可謂之公政府,但謂之公議政府。且各國主權甚大,公政府不過為遣使常駐常議之體,體稍近瑞士,不能如美也;地隔甚遠,又不如瑞士也。
公議政府執政議事者,其始必從各國選派,或每國一人,或每國數人,或視國之大小為派人之多少如德制。然恐大國益強,此制或未能行也,此為第二三等國言也。
各國主權甚大,公政府不能設總統,並不能立總理,但立議長,於派遣各員中公舉為之,以舉者多數充選,如聯軍之有統帥也。然議長並無權,不過處眾人之中,凡兩議人相等者,多一人之數以決所從耳。自爾之後,公政府體裁堅定。孔子曰:「見群龍無首吉。」「乾元用九,天下治也。」
公議政府專議萬國交通之大同:公議政府當各國主權甚大之時,則專議各國交通之大綱,其餘政事,皆聽本國之自主,略如德國之各邦萬國交通同一之議。
第一,議定各國公律。凡國與國之交,各國人民與各國人民之交,因今國際公法而確定之,務求精詳,一以公平為宗旨。各議員隨時提議,由各國認可,施行全地焉。
第二,各國有交涉之事,按公法而判決之。議員公議,從其多數。既公議定後,各國不得不從。
第三,凡關稅之出入,當漸求其平,不得限制他國及以一國壟斷。
第四,各國度量衡之名稱、長短、大小、輕重,當力求劃一,以免參差,而煩計算以損人腦。
第五,各國語言文字,當力求新法,務令劃一,以便交通,以免全世界無量學者兼學無用之各國語言文字,費歲月而損腦筋。若定為一,增人有用之年歲,公益之學問,其益無窮。夫語言文字,出於人為耳,無體不可,但取易簡,便於交通者足矣,非如數學、律學、哲學之有一定而人所必須也,故以刪汰其繁而劣者,同定於一為要義。但各國並立,國界未除,則各國教育,當存其本國語言文字,以教其愛國心,為立國之根本也。故一時慮未能廢去,但當定一萬國通行之語言文字,令全地各國人人皆學此一種以為交通,則人人但學本國語言文字及全地通行語言文字二種而已,可省無限之歲月,可養無限之腦力,以從事於其它有用之學矣,所謂不作無益害有益也。且移無用之歲年為有用之歲年,移空費之腦力為實益之腦力,合世界人計之,其餘剩年月腦力,巧歷不能算其數,以為非常之學思,創非常之器藝,其文明進化之急,豈可量哉!及國界已除、種界已除後,乃並本國本種之語言而並舍之,其文字則留為博古者之用,如今之希臘拉丁文及古文篆隸,印之霸厘及山士誥烈可也。
第六,各國有不公、不平、不文明之舉動,公議院得移書責之,令其更改。
第七,各國有大破壞文明及公共之安樂,背萬國之公法者,公議院得以公調合各國之兵彈禁之,若仍不從,則同攻伐其國土,改易其政府。
第八,公議政府有預算之資,當由各國公力供給,各國當依歲定之數撥給之。
第九,公議政府當有公地,其人民來住公地者,許脫其國籍,准其為世界公政府之人民。
第十,各小國有願歸公議政府保護者,其土地人民,皆歸公議政府派人立小政府。
第十一,各國甌脫之地,皆歸公政府派人管理。
第十二,大地之海,除各國三十里海界外,皆歸公政府管理,其海作為公政府之地。凡未闢之島,皆為公地,居者即為公民。其漁於海者,其舟之自此詣彼經過公海者,皆納稅焉。
第十三,各國所舉公議員,每歲一易,惟不得名大臣以其入公政府時即脫本國之管轄。蓋雖某國之人為某國所遣,而實圖全地之益也,與國會議員之舉於其鄉而不受其鄉之責任同也。
第十四,各國公議員可留於公地為公民,或複其本國,皆聽其自由。
第十五,海既為公地,公議政府得為海軍六艦,分出各國,以備彈壓各國爭戰。若有敢迎拒者,即為與全地萬國作公敵也,公政府得破其國取其地以為公地,取其民以為公民。其海艦、海軍之數,隨時議增。
第十六,公議政府以弭各國兵爭為宗旨,各國現有兵數、軍械及械廠、戰艦,皆應報告公政府。除其國必應自保外,有議增者,公議政府得干預之,太多者得禁止之,並歲議減兵之法。其兩國交界,彼此重兵嚴防者,公政府既有公地公民,當練公兵代為鎮守兩界之間,以免兩國之互嚴防爭,則兵數可以日減矣。
第十七,各國屬地自治之區,有願投歸公議政府者,即作為公地,歸公議政府派小政府統轄。
第十八,公地之民,不論何種何國,一律平等。
第十九,各國不得別偕結約及秘密條約。
第二十,各國人民聽其意入各國籍,不得以民族之殊限制禁格。
第四章 立公政府以統各國為大同之中
编辑若能立公議政府,行各法,不及數十年,各國聯邦必成矣。各國聯邦法必固,各國損人利己之心必減,各國凌奪人以自利之事必少。以公地既立,公民日多,投歸公政府之自治地必無數。各大國勢力必日分日弱,各國民權團體必更熾,各國政府主權必漸削,如美國聯邦矣。各國公議政府必漸成中央集權,如華盛頓矣。即各國雖有世襲君主,亦必如德之聯邦各國;各國之自治政體,則如美國諸州、瑞士諸鄉,雖有強大之國,不能爭亂,不能吞並焉。至於是時,則全地公政府之大勢成矣,全地大同政府之基礎固矣,大公政府之大權行矣。
公政府大綱:
第一,歲減各國之兵,每減必令各國同等,減之又減,以至於無。計每年國減一萬,不及數十年,可使各國無兵矣。夫各國並爭,兵稅之費最重,若能去兵,其大利有六:移萬國之兵費以為公眾興學、醫病、養老、恤貧、開山林、修道路、造海艦,創文明之利器,資生民之樂事,其利益豈可計哉!一也。既減兵費,可輕減各稅,又可省全地人民之負擔,其仁無量,二也。全世界數千萬之兵,移而講士農工商之業,其增長世界之利益不可窮識,三也。全世界人不須為兵,可無陣亡死傷、「一將功成萬骨枯」之慘,全地球皆為極樂世界,無戰場可吊矣,四也。全世界人無戰爭之慘,無兵燹之禍,不知干戈槍炮為何物,不知屠焚凶疫流離為何苦,其保全全國之人命不可以數量,保全世界之事業器物不可以數量,五也。全世界槍炮軍械,皆廢而無用,移其殺人之工而作文明之器,移其殺人之料以為有益世界之料,其大仁大益又無量,六也。古今仁義慈悲之政,未有比於是者,必如是乃可為濟世安民也。
第二,各國之兵既漸廢盡,公兵亦可漸汰,及於無國,然後罷兵。
第三,各君主經立憲既久,大權盡削,不過一安富尊榮之人而已。其皇帝、王後等爵號,雖為世襲,改其名稱日尊者或曰大長可也,或待其有過而削之,或無嗣而廢之,無不可也。且至此時,平等之義大明,人人視帝王、君主等名號為太古武夫、屠伯、強梁之別稱,皆自厭之惡之,亦不願有此稱號矣。
第四,禁「國」之文字,改之為「州」或為「界」可矣。蓋大地自太古以來,有生人而即有聚落,有聚落而漸成部眾,積部眾而成國土,合小國而成一統之霸國。蓋有部落邦國之名立,即戰爭殺人之禍慘,而積久相蒸,人人以為固然,言必曰家國天下,以為世界內外之公理不能無者,陳大義則必曰愛國,故自私其國而攻人之國以為武者。在據亂世之時,全地未一,為保種族之故,誠不得不然。然一有「國」之文,自為域界,其賊害莫大,令人永有爭心而不和,永有私心而不公焉。故「國」之文義不刪除淨盡文,則人人爭根、殺根、私根無從去,而性無由至於善也。昔者大地未能統一,分邦各立,各私其國,賢者不免,固時勢之無可如何。至於公政府之時,天下統一,天下為公,何可複存此數萬年至慘至毒至私之物如「國」字者哉!便當永永刪除,無令後人識此惡毒「國」字、「國」義於性中,則人道爭殺畛域之根永拔矣。
第五,分大地為十州:歐羅巴自為一州;中國及日本、高麗、安南、暹羅、緬甸為一州,曰東亞洲,南洋屬焉;西伯利部為一州,曰北亞洲;自里海東中亞及印度為一州,曰中亞州;里海西俾路之、愛烏汗、波斯、阿剌伯、西土耳其為一州,曰西亞州;南、北、中美各為一州;澳洲自為一州;阿非利加為一州,共十州。每州置一監政府焉,令其州內各舊國公舉人充之。若國已滅盡,不立監政府亦可矣。
第六,每舊大國,因其地方形便自治之體,析為數十小郡,因其地方自治之體而成一小政府焉。皆去其國名,號曰某界。每州大概數十界。
第七,以大地圓球剖分南北,凡為百度,赤道南北各五十度。東西亦百度。每度之中分為十分,實方百分,每分之中分為十里,實方百里。每度、每分、每里皆樹其界,繪其圖,影其像。凡生人皆稱為某度人,著其籍可也。即以里數下引為量,每里之中,分為十量,每量之中分為十引,每引之中分為十丈,每丈之中分為十尺,每尺之中分為十寸。古衡容皆以寸金之輕重大小起算焉,凡全地共為一萬方度,一兆方分,一陔方里,一壤方量,一澗方引,一載方丈,一恆方尺,一沙方寸,每度約將倍今度之二。一切稱謂界限之主,皆以度為差。若大地人滿時,既無分國之爭,亦無陰陽之別,各自治政府即以度為主。
第八,全世界紀元,皆以大同紀年,不得以教主及君主私自紀年,以歸統一。其前時皆以大同前某年逆數之。
第九,全地度量衡皆同,不得有異制異名。
第十,全地數目皆因十進之數,自一至十百千萬億兆京垓稊壤溝澗正載極。其天地之度數,月、日、時之紀數,權、衡、度、量、貨幣之用數,凡一切萬物之數,皆以十數行之,以取簡便易通。若舊法之以十二宮三百六十度為測天,十二月十二時六十刻六十分秒以紀時,又二十四銖十六兩之為斤,三十斤之為鈞,百二十斤之為石,英國十二寸之為尺,十二佩尼之為先令,二十先令之為鎊;二十四時之為日,十二為打,若印度、波斯、突厥以四進數,自四而八、十六、三十二,尤為遲難,於腦有損,皆宜去之,以歸十數之簡易畫一也。
第十一,全地語言文字皆當同,不得有異言異文。考各地語言之法,當制一地球萬音室。制百丈之室,為圓形,以像地球,懸之於空,每十丈募地球原產人於其中。每度數人,有音異者則募置之,無所異者則一人可矣。既合全地之人,不論文野,使通音樂言語之哲學士合而考之,擇其舌本最輕清圓轉簡易者,制以為音,又擇大地高下清濁之音最易通者制為字母。凡物有實質者,各因原質之分合,因以作文字,其無質者,因乎舊名。擇大地各國名之最簡者如中國採之,附以音母,以成語言文字,則人用力少而所得多矣。計語言之簡,中國一物一名,一名一字,一字一音。印度、歐洲,一物數名,一名數字,一字數音。故文字語言之簡,中國過於印度、歐、美數倍,故同書一札,中國速於歐、美、印度數倍。若以執事談言算之,中國人壽亦增於印度、歐、美數倍矣。惟中國於新出各物尚有未備者,當採歐、美新名補之。惟法、意元音極清,與中國北京相近而過之。夫欲制語音,必取極清高者,乃宜於唱歌協樂,乃足以美清聽而養神魂。大概制音者,從四五十度之間,廣取多音為字母,則至清高矣;附以中國名物,而以字母取音,以簡易之新文寫之,則至簡速矣。夫獸近地,故音濁;禽近空,故音清。今近赤道之人,音濁近獸,近冰海之人,音清轉如鳥,故制音者當取法於四五十度也。聞俄人學他國語最易而似,豈非以其地度高耶?制語言文字既定以為書,頒之學堂,則數十年後,全地皆為新語言文字矣。其各國舊文字,存之博物院中,備好古者之考求可也。
第十二,凡定歷,皆以地為法。吾萬國人皆生於地上,所見皆同,始所受用皆因於地。故大地古今萬國,皆有歲月日時之紀,以授事而記時。故以晝夜為一日,歷三十日之晦朔以為一月,歷十二月三百六十五日以為一歲,此萬國所同也。蓋地為日熱質之分點,自離日而行,即有熱力拒日,自為動轉,在地中溫熱帶之人視之,向日而受其光則為晝,背日而無光則為夜。雖南、北冰海之人,半年全向日,半年全背日,無一晝一夜之別,而人類居溫熱帶為多,故從多數,以地為有晝夜。凡一晝一夜之間則經自轉一次。古之人不知地轉,以為日之繞地也,遂以有定之數號為地自轉之定數,然此必不能兩合者也。凡地繞日三百六十五轉有奇,或緩長則七八時,急短則三四時。蓋地為生物,內為日所控,外為他星所牽,故萬無一定之時,而紀時者不能不出於有定,此不得不然者也。於是零餘無所歸,不得不立閏以整齊之矣。雖閏月閏日不同,而以人事補天,以得整齊之定數,乃不得已之法。故每年強定為四分度之一,積四年則合為一日之數,故積四年可閏為一轉,常年為三百六十五轉,當四年之閏為三百六十六轉也。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為一歲,大地萬國之歷所同者。蓋地自轉三百六十五次,又略當轉四之一,而地繞日一周,古人不知,以為諸星繞天,故名曰歲,又北方以禾歲一熟,故假名曰年,實皆非也。宜因地繞日一周之實,名之曰周,十歲則曰十周,百歲則曰百周,推之千萬億兆無量數年,皆以周紀之為宜。或曰期亦無不可,則十年曰十期,百年曰百期可也,然不若周之切矣。其全地立朔,當在春分為改正焉。孔子立三正,周建子,商建丑,夏建寅皆可,而以建寅為正。若今歐、美則近於周正建子,日本從之,俄則用商正建丑為近。其餘馬達加斯加、暹羅、回教建九月,緬甸建四月,印度建五月,波斯建八月;秦、漢建十月,唐代宗時曾建四月,全地各國處處不同。夫論周期之算,地球繞日也本自圓周,則無日不可起元。吾古者歷元多起冬至,今歐、美亦同,蓋處北半球人因日影至短之故,天寒易測,故就此起算。然今澳洲、南美既通,則以北半球冬至為夏至矣,然則以二至起元,亦無不可。惟二至者,地當高衝卑衝之極點。地為動質,又為日晷諸星所吸,高下本自不等,衝無定位,非巧歷所能測算。夫以無定之衝而欲以有定之算推之,其必不准,不待言也。以不能決定准數之時而妄定之,雖相去不遠,而實已大誤矣。故用二至無定之衝,不若用二分有定之平為得其准矣。春秋二分,同處地平,本無少異,以為朔元,亦無所不可。惟以全地論之,處北半球,當春分之時,百花爛漫,草木萌生,水源溢盛,而河水解凍,氣象惟新,生機盎溢,自經冬冷收藏之後,於種植既得時宜,於作事便於謀始。若秋分則草木黃落,水源複涸,氣象淒慘,生意蕭條,又上承夏熱,生物方盛,於種植及作事皆截然不能分為兩歲。故大地文明之國,三正皆用涼時,乃時地自然之勢也。兩相比較,故立朔改元,斷無用秋分之理。惟在熱帶之國,終歲水木花草如一,則或可九月紀元,若溫冷帶則萬不可行者也。故以地轉論,用二至不若用二分,以經凍論,用秋分不若用春分。當花開凍解之良辰,以行立朔改元之慶典,水草香溢,種植得時,以作事謀始,不亦可乎!雖南半球少有不宜,然南半球美、澳洲之地皆在熱帶為多,熱帶地本無春秋之異。其在熱帶外者,地亦無多,春分僅當八月令,華實尚茂,不至大淒清也。且今各文明國以三正紀元,然多在冷帶之地,木葉盡脫,大地盈冰,木枯不花,氣候冱寒,宴會不便,繁華無象,於立朔改元之慶亦不若春分之美也,故宜全行之。既以春分為元朔,則自春分至夏至地下游之時,名之曰春游;自夏至至秋分地上行之時,名之曰夏游;自秋分至冬至之時,地更上游,名之曰秋游;自冬至至春分之時地下行之時,名曰冬游;通曰四游。月為地之行星,與地轉不相關。古人草昧,歷學難明,以懸象著明莫大於月,民所易識,故以月之晦望定時,以便民也,大地所同矣。然以用月之故,定朔日甚難,強為九道以測之,又為正朔、定朔、經朔、均輪、次輪以求之,而晦朔終不可得正也。蓋月亦動質,其繞地也約以二十九日又八時與六時不等。以月行之無定,而以有定之日數強為牽合,必不可得准也。於是分以二十九日與三十日,為閏月以求之,五歲再閏。在太古道路不通,儀器甚少,人民望月以紀時,本自為便。若大同之世,道路大通,儀器尤多,人易知時,不待測月。且紀元專以地為主,月但轉地,與地轉無關,我為地中之人,何必以父而從子,故可不以月紀時矣。而今之陽歷,既已廢月,仍用十二為數,既無所取義。且非十進之數,於推算不便,致有三十一日、二十八九日之不等,參差太遠而難記,則尚不如陰歷之以三十日、二十九日各半算之較整齊也。回教九執歷,以太陽太陰各別為紀,專從太陽以正地之所繞,兼明太陰以便民之所視,義亦允宜。吾國今改陽歷,而民間久習陰歷,驟改之於農功商業不宜,則應從回歷法,陰陽台用為宜也。然今大地既通合,既非金、木、水、火、土、天王、海王星之人而為地人,行立瞻視,皆以地為主,則月可盡刪,可無十之畸零,亦無立閏測朔之繁難矣。一地轉之號。中國分十二時,分而析之,義更精細,則為二十四,今歐、美時表所通行也。然紀數以十為便,十二、二十四皆為紆曲。《左傳》曰:人有十時。中國古者十時,每時分百刻,每刻分百秒,則至方整。故定時為十,其義較妥。惟以雞鳴、日晡等為名,亦未以支干紀時,或晝夜僅十分之,稍疏,不便作事,不若晝夜各為十時。地之向日背日,皆自然之勢,人居地上,所關於晝夜者甚大。雖近赤道者晝夜平分,自此冬夏之間,或晝長夜短,或夜長晝短,而南、北冰洋且以半年為晝夜,若以十時為晝夜刻,似不盡得其宜。然人類在溫熱帶為十之九,在冰帶甚少,從晝夜之正名之,亦何害焉!今歐、美人二十四時,亦分兩次,實先行之。然既有百刻百秒以分時,則與歐、美二十四時相去無幾,行之至易矣。若其改日,則孔子先立三時,有以平旦者,有以夜半者,有以雞鳴者。泰西則以日中夜中,恰合中國,正可用之。若一時之內,今中國分百刻,於一刻之中分六十秒,於一秒之中分六十分,於一分之中分六十微。歐人於一時之中分四骨,每骨三字,亦同於時數,每字十五眉尼,每時凡六十眉尼,每一眉尼分六十息緊,其數不由十進,皆未為善。宜於每時之中分十刻,如息緊之比,每刻之中分十秒,每秒之中分十微,其針輪之遲速,即以此定之。凡此皆人為之事,宜以整齊為主,不得為六十或十二之畸零焉。以七紀事,乃大地上諸聖之公理。孔子作《易》日:「七日來複」。蓋卦氣以六日七分為一周也,故《易緯》曰「一變而為七」。印度至古之婆羅門,即一切有七日之義。而猶太有七日造成天地人之說,於是有七日休息之義,甚合於孔子「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之說,埃及、巴比倫亦有之。此其不易解之奇理,而實人道之至情。蓋五日一息則太繁,十日一息則太遠,七日適得其中,不疾不徐,於人為宜。計地一周,凡三百六十五轉有奇,凡五十二複,餘一時以為歲首日。此外七轉而一複,周而複始,四年歸餘之日,作為閏轉即閏日,與歲首兩日不入五十二複之數,自歲首第二日為始,則第八日為第二複可也。但此為人立之義,非地理也。四游之日,有長有短,春秋游有八十七八轉者,夏冬游有九十三轉者,名曰某游第幾轉,於地游轉之理最為得宜。游與複不能合,若參人事之宜,則論複不論游可也,或兼游複亦不厭其詳也。歷既以大同紀元,今請定其歷名,曰大同第幾周某游第幾轉,或不書游曰某轉,或書某周某複某轉,三者皆可也,一轉之中,書某時刻某秒某微。如斯則上合地道,下通人事矣。凡都邑大道,皆為時表塔樓。正表為內外圓球形,內刻日形,外轉者為地形,劃為三百六十五轉四分轉之高下,分上、下、中、平四游,轉高卑而運移之,附以七日來複之數,其當閏轉之年,則刻三百六十六度,是為地周表,審年者准焉。東為地轉表,別晝夜為白黑二色,各劃十時,內分十刻,刻中分十秒,秒中分十微,作地球形,向背日而轉之,是為地轉表,察轉者准焉。西為月繞地表,為月球繞地,准其朔、望、眺、晦、上弦、下弦而運之,並置閏月,與地之三百六十五度相對取准,考月者察焉。北為金、水、火、土、木、天王、海王諸星與地相交之表。若是,則人人可知地與日、月、五星之行以授時焉。此外小表,可以藏於懷,置於室。五星之陵、犯、食、入,人人皆曉,月之晦、望、弦、朔,不患不知。此則陰歷可廢而不礙民用,陽歷可改而月躔可刪,複日可通而人道可息,時運可游,合周轉之宜,歷行之最切備者也。
第十三,大同之世,全地紀元當從何起歷乎?大地之生,不知其始,或謂數萬年,或謂數百萬年,皆推測之說,未有確據也。人民之生,安得其始,狉狉榛榛,算無從起。大撓算書,自發甲子,亦不得已者哉!古者部落族眾,未有文史,觀今哲孟雄、布丹、巫來由人種,皆自無史以紀上世,而托於藏僧,乃能紀之。紀年亦然。則必大有文化,乃能紀元。紀元既立,或以君主,或以教主,或以立國,大率始於小君主,中於大帝王,而終於大教主也。古者春秋至秦、漢間,諸侯各自紀元,此蓋上承夏、商之舊制,至漢中葉尚然,今見於漢碑《趙王上壽》曰「趙二十五年」是也。然禹時萬國,湯世三千,周初千八百國,春秋時尚二百餘國,各以其君紀年,則讀百國之寶書者,其煩而累腦甚矣。故孔子正定之日,惟王者然後政元立號,以至於今為然。此王者乎,天下歸往之謂王,通天地人謂之王,蓋大帝主而兼大教主者也。漢武帝採其義而定一尊,自爾之後,惟帝者而後改元立號,以至於今焉。然一帝紀一元,甚者一帝紀數元,其煩重累人亦甚矣。埃及、印度、波斯、羅馬,皆以帝王紀元,其小國王亦紀年。今其碑刻,皆可考其進化等第,當亦略與中國同也。三國時,君士但丁始從耶教,於是耶教大盛於六朝唐時,於是以耶教紀年,追推上世,並定前數以紀之。而自唐、宋間,歐洲諸國並起,而教皇獨尊,其以教主紀元以歸統一,實便於人事也。是時回教亦極盛,相與以教紀年,而印度僧人,亦有自尊其教因以佛紀年者,此如司馬遷《史記》稱孔子卒後百二十九年以孔子紀年同也。凡人服從君主之權勢,不如服從教主之道德,且以教主紀年,於義最大,於力最省,允為宜也。若中國既非耶教,自宜以孔子紀年。其無教主而獨立之國,若日本之新立,則以其初立國或以其初祖紀年,雖無道德可稱,亦於人之記憶為省,勝於以一君紀元者也。從後百年,君主當不現於大地上,君主紀元之義,不俟大同世而先絕矣,非文明大國,亦必不能久存至於大同之世,然則建國紀初祖之義亦必不能存矣,然則所存者惟教主紀元一義而已。然諸教競爭,各尊其教,誰肯俯就?人人各有自主之權、自由之理,不能以多數勝少數論也。若今日耶元之國,至大至盛矣,然十九世、二十世等字,終非孔、佛、婆、回之教之人所甘願。且新理日出、舊教日滅,諸教主既難統一全地,或當各有見廢之一日,大劫難挽,亦與國王略同,但少有久暫之殊耳。然則君師、國祖之紀元並廢,或以諸教主並列配天而獨尊上帝,則以奉天紀年可也。然吾謂奉天太尊,欲為大同世之紀元,即以大同紀年為最可。地既同矣,國既同矣,種既同矣,政治、風俗、禮教、法律、度量、權衡、語言、文字無一不同,然則不以大同紀元而以何哉?吾敢斷言之曰:來者萬年,必以大同紀年,雖萬國之文字有殊,而義必不能外之也。否則以奉天紀元,所謂「後天而奉天時」,義之宜也。以大同紀年,將何時讬始乎?是難言也。蓋合國、合種、合教以至無種、無國、無教,相去綿遠,以乾數百年計,何時乃能行大同之實乎?將謂自公國立之年乎?則強國尚多,未大服從者,如德之聯邦立法,而郵政、關稅,巴威尚自收之,是雖立大同紀元而終未盡從也。將至國、種、教俱合一之年乎?則大勢所趨,人心咸定於一,如潮之奔,如湍之激,豈能久待乎?今日大地既通,大同之說必日盛,可斷言也。今歐洲久以教主紀年,中國人亦多有以孔子與君主並稱者矣。既因現時通俗之便宜,又順將來大勢所必趨,莫若以教主與大同並紀元焉。則直於當今紀用大同,以便人心趨向,以便複元易算,而與通俗無礙,豈不一舉而三善備哉!諸國競爭,小國日滅,並於大同,近者萬國同盟之事日多矣,可於今預祝之預期之矣。夫近年以大同紀年,當以何年托始乎?凡事必有所因,端必有所指,大同因之所托,必於其大地大合之事起之。近年大地萬國大合之紀事,其莫如荷蘭喀京之萬國同盟矣。是事也,起於己亥,終於庚子。庚者,更也;子者,始也。庚子之冬至,為西歷一千九百零一年,耶紀以為二十世開幕之一年者,當即以庚子春分為大同元年托始之正月朔日。其自茲以往,順十、百、千、萬年而順數之,其自此以前,逆一、十、百、千、萬以前而逆推之,於歐洲之史,皆不待大算而改之,其各國之史記,則如考中西歷比對等耳。其庚子春分至冬至三游之事,紀年稍難,則注明之,如漢武時十月歷改為正月歷,唐代宗時四月歷改為正月歷,日本由正月歷改為十一月歷亦同耳。中間超辰加注,自可不誤,何得過慮哉!自此日趨大同,合大地之人,考覽自便,其省腦力、便記誦、鼓人心、導太平之功,豈少也哉!
大同合國三世表
编辑大同之進化不一,而自集議聯邦之始至於大同太平之時,更變甚多,不能一律。今以三世表而分之,政體雖多,略不出此。
一、大同始基之據亂世。 大同漸行之升平世。 大同成就之太平世。
二、聯合舊國。 造新公國。 無國而為世界。
三、各國政府握全權,開萬國合會,各國各派議使公議。 始立公政府,有議員,有行政官,以統各國。 全地皆為公政府,有行政官行政,有議員議政,而無有國界。
四、有公議會,無公政府。 割其國地或海上島為公政府 世界全地盡為公國。
五、海上為公政府之地,小島嶼亦然。 全地海陸皆歸公地。
六、各國隨時附入公會集議。 各國可隨時附入公國,不得以兩國合成一國,惟許以一國分作數國。 各國皆歸並公政府,裁去「國」字。
七、民服於舊國。 人民漸脫舊國之權,歸於統一公政府。 無舊國,人民皆為世界公民,以公議為權。
八、公議會有議長,無統領。 公政府有議長,無統領,更無帝王,亦不得以各國帝王充議長,或不設議長。 公政府只有議員,無行政官,無議長,無統領,更無帝王,大事從多數決之。
九、各國有帝王、統領,各有自立權。 各國多為統領,亦略有帝王,而統於公政府。 無各國、各地只有統領,而統於公政府。
十、各國全權自治,公會但有集議。 各國限權自治,大事歸於公政府。 罷「國」,悉由民公舉自治,而全統於公政府。
十一、無公政府,但有公議會,不能徵用各國人民官吏。 公政府得徵用各國人民官吏,聽其自便。 無國,人民合為一公政府而公任其事。
十二、有公議院,無公政府之地。 有公政府,其設都會、駐官司、造船、立庫、購用各國地,皆由各國許諾,其規則隨時議定。 公政府可在任何地設都會,駐官司、造船、立庫。
十三、公議會不及各國內治,故各國內治全權無限。 公政府雖不及各國內治,而兵稅、郵電、法律大政皆有權限。 無國,而各地小政府與公政府各有權限,隨時議定。
十四、公議會有調和維持各國之責。 公政府有保護各國之責,鎮撫其內亂,調和其外爭。 無國,公政府統治各界度。
十五、公議會條例為公法,駕各國法律之上。 公政府法律在各國法津之上,各國法律不得背反之。 全世界皆同屬公法律。
十六、各國聽公議會之法律審判。 議院法律証明各國之法律。 統歸公政府法律。
十七、各國聯盟條約。 各國半條約,半憲法。 無國,但有憲法。
十八、各國可結條約,各國別可訂同盟。 各國不許別結條約,各國不許別結同盟。 無國,無條約可稱;無國,無同盟可言。
十九、公議會無權力限禁各國。 公政府有權限禁各國。 雖為公政府,而各界各度自治,不待限禁。
二十、聯邦政權及於各國,不及於民。 公國政權達於各國,漸達於民。 無各國,不分土,不分民,但合為一以治之。
廿一、各國自有權,不歸於公議會。 各國政權皆視為公政府所出。 無國,同出於公政府。
廿二、不入公議會而駁攻者,不得為公議員。 叛公政府而駁攻者,為最大罪。 人人皆公政府公民,無攻駁者。
廿三、國有不入公議會者,擯之不與公法之權利。 國有稱兵犯公政府者,視為叛國。 凡人背公政府,有謀據地作亂、稱帝王君長之尊號及欲複世爵者,皆為叛逆最大罪。
廿四、各國自有法律,出於公政府之外,公政府無大權。 各國法律不能出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有無限之權。 無各國,法律同出於公政府公政府複散權於各界各度。
一、各國立法權各在本國,不歸公議會,公議會但議國際法。 各國立法權雖歸各國,而全地公法權歸公政府上下議院。 各地亦有立法自治權。而全地法律歸公政府之上下議院公議立法。
二、公議會議各國所提出交涉公法之大案,各國皆可隨時提出政法事理案於公議院議之。 有公政府並公議院,議各國法律不定不一之案及有缺謬之案。 議定法律而通行之世界,政事有變,可歲歲提議。
三、公議會之例,各國議員議定,各國君主總統簽名宣布之。 公政府之法律,各議員政長同署名,以多數宣布之,或待各國君主總統之允,然後宣布。 公政府之法律,各政長同署名,以多數宣布之。
四、公議會員有三分二改法則可改,各國政府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 各國立法部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公議員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 無各國,只有公議院及各地公院,議員立法從人數多者。
五、公議會數年一集,或有大事,各國有請集議者,則開議。 議院每歲一開,各國有過半數請集議者則開議。 議院終歲常開,有公舉,無集散,其各地有集有散。
六、有議會而無上下議院,候本國政府簽名。 有上下議院,須兩院畫諾乃行,不畫諾不行,或候各國政府簽名乃行。 同上,惟無國、無所,候議定即行。
七、議員派於政府,必由政府官吏。 上議院由政府,下議院由公舉,官吏人民各半。 議員皆由人民公舉,悉為人民。
八、議員由各國政府派出,或聽其兼使。 議員必用本國人居於本國者,不得以他國人充。 議員由各地公舉其久居本地之人。
九、議員由各國政府派一人充使,或大國三人,中國一人,如德國之制,隨時議定。 上議員,政府或議院舉每國二人;下議員,以各人民多寡為率,略由人民公舉。 無國,上議員以每界每度舉之,下議員以人民多寡出之。
十、議員為本國之代表。 上議員為本國之代表,下議員為世界之代表。 議員但為世界人民之代表。
十一、公議會振員無年限。 各國議員,或每年一選舉,或三年一選舉,隨時議定。 議員各地三年一舉,或每年一舉,隨時議定。
十二、公議會可立議長。 公議會不立議長,以多數取決。 議院不立議長,以多數決從違。
十三、選議長及書記皆由公定,決數以多數定之。 同上。同上。 無議長,一切由公選。同上。
十四、議員有本國之祿。 議員受公政府之俸。 同上。
十五、議員合格與否,由本國政府自查,有罪由本國政府判決。 議員合格否,由公議院自查,有罪由公議院判決。 同上。全世界名譽人皆得列席表其意見。
十六、議員干本國受告訴,有責任。議員一切罪犯,除本國召還外,所在之地不得治罪。 於本國不受告訴,不受責任。議員有犯,本國不得召還治罪,一切由議院公議。 不受法院告訴場外之責任。議員有過誤,法官不得治,由議院公議。
十七、議使有罪,由本國罰之。 議員有罪,公議院得治其罪,不須待其本國,然必議員三分有二乃得施行。 同上。
十八、各國議使若有事故或謬誤、病疫,由其本國政府再派員補充。 各國議員有事故或病疫,由本國選舉人補充。議院選上議員,人民舉下議員,或議院閉時由政府派充暫署。 各國議員有事故、病疫,由其本地公民再行公舉。
十九、公議會有各國公議員,無行政官。議員皆各國所派,惟各國大臣可列席聽議,表本國之意見。 公政府行政官,皆由各國議員公選,每人至少有三國人合舉,若大地尚有多國,則須五國並舉,其有強大之國,或如德國聯邦例,許有議員多人者,或許用一人。各國大臣議員皆得列席,可表本國之意見。 公政府行政官即由上下議員公舉。
二十、公議會無官吏。 公政府有官吏,皆聽政長之任免黜陟,然於其本國職任權利無損。 公政府官吏皆聽政長黜陟,無國,亦無本國權利。
一、公議會有要事,可令各國郵電從速,而無指揮之權。 公政府有要務,各國郵電之權皆聽指揮,或聽派官監理,其強大國不允者暫緩之。 郵電全歸公政府。
二、郵政電報皆交通,有大國及僻地不同者在外。 各國郵政電報一律交通。 無國界,郵政電報歸一。
三,郵政、電線各國自設,而自取其費。 公政府設有郵政,電費則公政府自取。 郵政、電費皆歸公政府。
四、各國鐵道、水路、國防、大道不能盡交通。內河水路舟楫不盡交通。 各國鐵道、國防、道路盡能交通。內河舟楫水路可交通。 無國界,一切交通劃一。無國界,一切交通劃一。
五、無公鐵路。各國鐵路規則法式不一。無監定鐵道運價權。 有公鐵路以便交通,所過邦國皆可買地,但不害本國主權。各國鐵路法式規則漸歸於一。公政府有監定鐵道運價權,俾石炭礦料、樹木、米、肥料與農工應須之物,令運價公平,全地大利,強國不從者在外。 無各國私路,皆為公鐵路。鐵路規則法式歸於一。同上。有飢饉時,可制定最賤運價。
六、保護本國之貿易與運輸。 公政府保護各國之貿易。 無國界,不須保護。
七、各國可任各鑄貨幣,行紙幣。 各國貨幣、紙幣漸歸於一。 無國,貨幣由公禱,紙幣由公造。
八、度量權衡各不同,而公議會可議之。 度量權衡同者甚多,公政府擇善而從,各國漸從之。 度量權衡大同。
九、新書器專賣、特許漸通行。 新書器專賣、特許通行。 同上。
十、版權保護漸通行。 版權保護通行。 同上。
十一、各國衛生禁疫漸議通行而不一律。 各國衛生禁疫歸一律。 無國界,禁疫歸一律。
十二、各國人過路須稽查。 各國人過路不須稽查。 無國界,無稽查。
十三、銀行不盡通行。 銀行可盡通行。 銀行歸於公。
十四、未有公政府,各不納稅於公。 有公政府,以海上為地,以徵其稅,徵其船費,不足則公政府分擔之。其有強大國暫不納者聽之。 租稅全歸公政府。
十五、各國可任收船稅。 海船稅歸公政府。 一切船稅歸公政府。
十六、內國各稅各自收。 公政府議定各國之收稅而通行之,或議輕減及不應徵稅之事。 各地自行征稅而分之公政府。
十七、關稅通商之事,編一通行之界而行之,其有大國不允者緩之。 關稅通商一律。 無國,無稅,無商稅。
十八、進口出口有稅。 進出口有稅。 進出口無稅。
十九、募公債以鎮各國之亂。 募公債以興公商業養民。 募公債,以公養民,公負之而公運之,有債與無債同,以人人皆公,產業皆公也。
二十、各國會計不幹公會事。 會計許公會輪查。 會計由公政府核算。
廿一、歲計由各國自主。 各國歲計皆告公政府。 全地歲計皆歸公政府。
廿二、各國人口,公議會不預聞。 各國人口,皆報其確數於公政府。 無國,各地人口核報。
一、公議會以弭兵為主,各國漸入弭兵會。 公政府聽斷各國之訟而禁其兵爭。各國皆聽公政府而不敢兵爭。 無國,廢兵。無國,廢兵。
二、公議會弭兵,若有不聽者,或合各國攻之。 各國不聽公政府弭兵,可調兵攻之,或合各國之兵攻之。 無國,無聽不聽,無兵,無攻。
三、公議會有弭兵會彈壓之。聯軍過,可假用各國之鐵路,價賤而速。 公政府同上。 無國,無兵,無假道,
四、聽各國治陸兵。 限禁加陸兵。 盡罷各國陸兵,改為警察。治海軍。 限禁加海軍。 盡罷各國海軍,改為海上警察。治戰艦。 限禁增戰艦。 盡罷各國戰艦,改為警察船。治軍械 限禁軍械。 盡罷各國軍械,改為農工之器。治毒藥。 限禁毒藥。 盡禁毒藥,焚燒方法不許流傳。
五、各國人民皆為其國服兵役。 公政府罷各國人民之服役,但許募兵。 盡罷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歲後,須服各院看護之役。各國人民皆服軍費。 公政府罷人民服軍費而服公養費。 公政府取民稅所得之半為公養費。各國軍兵歸其本國所統。 各國軍兵雖歸本國所統,而公政府得監督之,務以日減為主。 無國,罷軍兵。各國軍人兵官皆由各國自用。 各國兵官皆聽公政府聘用。 無國,無兵,無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國得有海軍海艦,聽公議會議之。 海軍海艦漸歸公政府。 公政府罷海軍,但置交通郵商船。各國商舶得成海軍隊。 各國商船,歸公政府定其法式。 無國。商船皆歸公政府編治其法式。
七、各國君主有統其國軍兵之權。 公政府漸去君主統兵之權。 無國,無君主,亦無兵,無兵權。
八、城塞、險要、堡寨皆聽各國自治。 公政府得漸去各國之城塞、險要、堡寨,其強大之國一時不允者暫緩。 太平無國,盡去一切城塞、險要、堡寨。
九、無公兵。 置公兵。 罷公兵。無公戰艦。 置公戰艦。 罷公戰艦。無公軍械。 置公軍械。 罷公軍械。
十、各國軍士相戰,有殺傷。 各國罷戰;即有戰,可縛人傷人而不許殺人。 無國,盡弭兵。
十一、人民貯藏兵器,皆有限禁。 人民不藏兵器。 盡銷兵器。
十二、有國訟。歸公議會斷之,不立司法官。 有公政府司法官,以聽國訟而不理民訟。凡一私人之訟、一公人之訟,皆歸本國,惟兩國人民之交訟或一國人民之訟而關於土地者聽之。 公政府有司法官,無國,無國訟,只聽各界各地人民控訴。
一、海上判事聽兩國公議,判可移於公議會。 公政府法官聽海上之判事,凡海權全歸公政府。 大地皆歸公政府,無海陸之異。
二、凡國訟,提案到公議院審之。 公政府可派員至各國審訟。 無國,大案由其上控。
三、人民不敢控告其君主、統領於議會。 人民得控訴其君主、統領於公議院。 人民得控其長於公議院。
四、公議會得判各國之事而不能審判各國君主。 公議院得判各國之事,君主有罪,亦得審判之,然非三分有二不得作定。其科罪,或減名譽、削權、即奪職位,隨時勢議定,君主亦得訴告再決。 上議院得審判全地之事,所有權要重貴之人之事,皆得科罪。
五、裁判事規則不盡同,契約法、刑法、商法、証書法、治罪法、訴訟法,公議會不預聞。 裁判事規則略同,公政府議定契約法、刑法、商法、証書法、治罪法、訴訟法,大略各國從同而斟酌之。 無國界,裁判、法律皆同。無國界,法律隨時議定而施行大同。
六、非犯罪不得奪人自由。訟事審理不速,無陪審人,無辯護 雖犯罪亦許自由。訟事要審,而審理必速,被訟人有用証人、辯護人之權。 人不犯罪。無訟,亦無審官、辯護人,只有公論人。
七、有罪罰金可重,大罪施酷刑。 不罰重金,大罪不施酷刑。 無刑罰,但有恥辱,人民無罪無刑。
八、罪人之身可殺,不可兩次受辱。 無殺刑,一次亦無苦。 刑措,人皆安樂無苦痛。
九、刑有死罪。 不立死罪,但設永監。 刑罰皆措,但有恥辱。
一、各國人民一律保護雜居營業,而服官、參政有限制,或不能雜居營業。 各國公民權無差異,各國人民彼此可互居營業,服官、參政、保護一體無異。 同為大同人,無疆界,權利即無別異。
二、人民權利為本國及各外國制限。 民有公政府之權利,不許為本國及外國所制限。 無國,權利自由,但受公議法律之制限。
三、遷徙住居自本國,他國不得自由。 遷徙住居各國,可以自由。 無國界,人民聽其遷徙住居。四、各國人民於各國無有特權、特許,各國人犯逃他國者可不交。 各國人民可受各國特權、特許,各國人犯互交。 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權利同一,無國犯而有公犯。
五、救濟本國貧民,亦時及外國。 公政府救助貧民,無分本國外國。 貧民歸公政府恤養。
六、治本國之病者,間及外國。 在外國病者,一律治療。 病者皆歸公醫院治之。
七、埋葬本國死亡,間及外國。 本國外國死者一律埋葬。 死者歸考終院料理喪葬。人民各有私產,官收之必給價。 非有大故,不得收人民私產。 人民無私產。
八、人民之身體、家宅、文書、財產,無故不受人搜索、押收,雖官府亦必形跡可憑乃能搜押。 化行俗美,然時有搜索、押收之事。 人民風俗全美,無有待搜索、押收之事。
九、人民不盡有保身體自立之權。 人民皆有保身體自立之權,非萬不得已,不得侵奪。 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權,自然無罪,不待侵奪。限禁人民權利。 不限人民權利。 權利皆一切自由。
十、各國人民權利不平等。 各國人民漸平等而種未平等。 無國界,無種界,人民平等。人民聽國取稅。 人民擔負國稅。 人民養於公,無擔負。人民不盡有公權。 人民有罪削公權。 人民無罪,皆有公權。有事求民供應。 不求民供應。 舉國人皆平等,無供應。
十一、公民因人種、奴隸、婦女而異視。 公民不得因人種、形體而異視。 公民不因婦女、形體而異視。
十二、甲國之奴而逃於他國,即不為奴。 各國盡禁奴。 無國,人類平等,無奴。
十三、各國有奴而漸放之。 各國禁奴而不禁人服役。 各國人民平等,無人服役。
十四、國教各聽自由,公會不定之。 公商教義,尊天,而兼採諸聖之長以配天,以為新教。 大地諸先哲及諸新義,皆公尊之,不獨尊一教而兼取其義。
十五、尊天而更尊各神。 各神皆不尊而稱尊天。 天亦不尊,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
十六、專為一國者為小人。 為大同者為大人。 人人皆大同至公,是為天民。
十七、各國有帝王、君主位號、權力。 漸削帝王、君主位號,改為總統、議長。 無帝王、總統位號,人民平等,只有議長。有世爵、貴族、平民、奴隸之別。 無奴隸,而世爵、貫族漸除而未盡。 無世爵、貴族,盡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