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大學衍義補
卷十一
卷十二 

○嚴考課之法

《舜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

蔡沈曰:「考,核實也。三考,九載也。九載則人之賢否、事之得失可見,於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賞罰明信,人人力於事功,此所以庶績咸熙也。」

臣按:此萬世考課之祖。夫三年者天道一變之節也,至於九年則三變矣,天道至於三變則人事定矣。蓋人之立心行事未必皆有恒也,銳於前者或退於後,勤於始者或怠於終,今日如此而明日未必皆如此,此事則然而他事則未必然,暫則可以眩惑乎人,久則未有不敗露者也。為政於三年、六年不變,固可見其概矣,安知其後何如哉?必至於九年之久而不變,則終不變矣,於是從而黜陟之。聖人立法緩而詳,詳而盡,真可以為萬世法也,豈但使一世之庶績咸熙而已哉?萬世用之而萬世咸熙矣。帝世立此法以來,後世多不能遵用,或以一年為一考、或以三十月為一考,或以六期為斷、或以三年為斷,未有若我朝本帝世考績之法以為一代之法、百世相承者也。

《周官》: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十二年也)王乃時巡,考制度於四嶽,諸侯各朝於方嶽,大明黜陟。

蔡沈曰:「五服,侯、甸、男、采、衛也。六年一朝會京師,十二年王一巡狩。時巡者,猶舜之四仲巡狩也。考制度者,猶舜之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等事也。諸侯各朝方嶽者,猶舜之肆覲東後也。大明黜陟者,猶舜之黜陟幽明也。疏數異時、繁簡異制,帝王之治因時損益者可見矣。」

臣按:今制,三年方面及府州縣官一朝覲,即此六年五服一朝之制也。但周有巡狩之制而諸侯朝以六年,而今則三年一朝耳。來朝之臣各以其所治須知之事造冊以獻於朝廷,是考制度之餘意也。政績舉者有賞擢之典,否則廢黜焉,是亦大明黜陟也。斯製也一見於《虞書》,後千載餘復見於《周官》,周至於今日幾三千年矣,僅再見焉,漢、唐、宋皆無之。嗚呼,此聖祖制治保邦所以卓冠乎百王也歟?

《周禮》:太宰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大計也),聽其致事(聽其事來至者之功狀)而詔王(奏白於王)廢置(有功者置之進其爵,無功者廢之退其爵),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臣按:《周禮》月終則有月要、旬終則有日成,則是日月皆有考也;至於一歲之終則有歲會,則是一歲有考也。於是歲終大計則聽其所致之事,詔王行廢置之法,然猶各計其所治之當廢當置者而未行誅賞也,至於三年之久則大計群吏之治,相與比較而行誅賞之法焉。其考以日也宰夫受之,考以月也小宰受之,考以歲也大宰受之,每歲而詔於王,至於三歲則誅其幽而賞其明,此三代盛時考核嚴而會計當,上下相維,體統不紊也,其以此歟?

小司徒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治事之計)而誅賞,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

小司寇歲終乃命其屬入會(會計之狀),乃致事(謂致事與王)

臣按:先儒謂成周六卿先考其屬官而後倡牧伯,牧伯從而考諸侯,考課既備,然後上之天子,故周官六卿每歲則詔王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西漢課郡國守相而丞相、九卿則雜考郡國之計書,至天子則受丞相之要。漢去古未遠,故猶有古意。今制,內外諸司各自考其官屬,然後達於吏部,吏部定其殿最,聞於朝廷以行黜陟,亦是此意。

漢法以六條察二千石,歲終奏事,舉殿最。

漢郡守辟除令長得自課第,刺史得課郡國守相,而丞相、御史得雜考郡國之計書,天子則受丞相之要。

臣按:漢考課之法史所不載,惟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見於《丙吉傳》。尹翁歸為扶風,盜賊課常為三輔最;韓延壽為東郡太守,斷獄大減為天下最;陳萬年、鄭昌皆以守相高第入為右扶風,義縱、朱博皆以縣令高第入為長安令,散見於各人之傳。由是以觀,其一代考課之典必有成法可知矣。

武帝時,董仲舒對策曰:「古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非謂積日累久也。故小材雖累日不離於小官,賢材雖未久不害為輔佐,是以有司竭力盡知,務治其業而以赴功。今則不然,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是以廉恥貿亂、賢不肖渾淆,未得其真。」

胡寅曰:「後世治不及古者其大有三,人君之取士、用人、任官不師先王也。取士莫善於鄉舉裏選,莫不善於程其詞章也;用人莫善於因人任職,莫不善於用非其所長也;任官莫善於久居不徙,莫不善於轉易無方也。莫善焉者古皆行之,莫不善焉者後世皆蹈之。自漢魏以來董子所謂是者蔑不復舉,所謂不是者附益增損以為典常,廉恥道喪、愚不肖居人上為斯民病豈有量哉?必也略法先王,盡蠲宿弊,明君賢相斷而行之,其庶幾乎遍得賢才森布中外,致君堯、舜而措俗成、康乎?」

臣按:仲舒所謂積日累久以為功,是即《周官》司士以久奠食者也。然司士詔王必先之以德詔爵、以功詔祿、以能詔事而後及於以久奠食焉。後世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則不復考其德功與能,惟以日月先後為斷,是則古人所以詔王者有三而今世僅用其一也,以是用人、任官而欲其廉恥不貿、亂賢不肖不渾淆,難矣。然則天下之大,官職之多奚啻千萬,不斷以歲月而欲一一別其稱否,其道何繇?曰立為考校之法,就積日累久之中而分德、功與能之目,常才則循夫一定之資,異才則有不次之擢,如董子之策,小才雖累日不離於小官,賢才雖未久不害為輔佐,則人知所興起,莫不竭力盡知,務治其業以赴功而廉恥不至貿亂、賢不肖不至於渾淆,而國家之政務無不修舉矣。

宣帝始親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職奏事,敷奏其言,考試功能,侍中、尚書功勞當遷及有異善厚加賞賜,二千石有治理效輒以璽書勉勵,公卿闕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又詔令郡國歲上係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各縣爵裏,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

黃龍元年,詔曰:「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三公不以為意,朕將何任?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偽毋相亂。」

臣按:漢宣帝綜核名實之主也,故於考課之法特嚴。考試功能,有治理效輒以璽書勉勵,選用所表;郡國上係囚,有笞掠瘐死者又詔丞相、御史課殿最。然猶恐其上計簿具文欺謾,又使御史按之,使其毋以偽亂真。噫,善有賞、惡有罰而又命御史按之,恐其具文,宣帝如此綜核,而在當時,王成猶以偽增戶口受賞,人偽之難防也如此,況漫不加意者乎?本朝在京官考滿,吏部既考之而都察院又核其實,在外則州若府及藩司既考而又考之於憲司,是亦漢人命御史察其非實,毋使真偽相亂之意。

東漢之制,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徒掌人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空掌水土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臣按:此東漢考課之事。所謂太尉、司徒、司空者,漢世之三公也。各於歲盡而奏其殿最以行其賞罰,則失於太驟,非復有虞三載一考之制矣。

漢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任位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按驗,然後黜退。光武時用明察不復委任三府,而權歸刺舉之吏,朱浮上疏曰:「陛下不用舊典,信刺舉之官,黜鼎輔之任,至於有所敷奏便加退免,覆案不關三府,罪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為腹心、使者以從事為耳目,是謂尚書之平決於百石之吏,故群下苛刻各自為能,兼以私情容長增愛,故有罪者心不厭服,無咎者坐被空文,非所以經盛衰、貽後王也。」

臣按:考課之法先委之長吏,然後以達大臣,必須按驗得失,然後上聞以憑黜陟,則吏之臧否咸當其實而人知所勸懲也。苟惟長吏之言是信固不可,而不信之亦不可,此為治所以貴乎得人,而綜核名實而信賞必罰也。仰惟本朝三年一朝覲,天下布政按察諸司、府州縣官吏各齎須知文冊來朝,六部、都察院行查其所行事件有未完報者,當廷劾奏之,以行黜陟。近歲為因選調積滯設法以疏通之,輒憑巡按、御史開具揭帖以進退天下官僚,不復稽其實跡、錄其罪狀,立為老疾、罷軟、貪暴、素行不謹等名以黜退之,殊非祖宗初意。按舊制,官員考滿給由到部,考得平常及不稱職者亦皆復任,必待九年之久、三考之終然後黜降焉。其有緣事降職、除名,亦許其伸理,雖當臨刑亦必覆奏,其愛惜人才而不輕棄絕之如此,可謂仁之至義之盡矣。彼哉何人,立為此等名目,其所謂素行不謹者尤為無謂,則是不復容人改過遷善,凡經書所謂改過不吝、過則勿憚改皆非矣。夫人自幼至壯、自壯至老,其所存、所行安能事事盡善而無過舉哉?不仕則已,一履外任稍為人所憎疾,則雖有顏、閔之行有所不免矣。竊觀漢時,長吏不任位者,三公遣掾吏案驗然後黜退,其後不任三府而權歸刺舉之吏,朱浮謂有罪者心不厭服,無咎者坐被空文,意當時長吏雖心不厭服,然猶有罪可名,雖被空文然猶有文可考,今則加以空名如死後節、惠之諡,受此曖昧不明之惡聲以至於沒齒齎恨,況貪者未必暴、暴者未必貪、老疾未必老疾、罷軟未必罷軟、素行不謹不知何所指名,又何以厭服其心哉?宋韓億為執政,每見天下諸路捃拾官吏小過,輒不懌曰:「天下太平,聖主之心雖草木昆蟲皆欲使之得所,仕者大則望為公卿、次亦望為侍從、下亦望為京朝官,奈何錮之於聖世。」嗚呼,禁錮人於聖世固非太平美事,然使天下失職之人布滿郡縣亦豈朝廷之福哉?伊尹曰:「一夫不獲時,予之辜。」當道君子尚慎思之。

晉武帝時,杜預承詔為黜陟之課,其略曰:古者設官分職以頒爵祿,弘宣六典以詳考察,然猶倚明哲之輔疇谘博訪,敷奏以言。及至末代,疑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簡書愈煩,官方愈偽,法令滋彰,巧飾彌多。今莫若委任達官,各考所統在官,一年以後每歲言優者一人為上第、劣者一人為下第,因計偕以名聞。如此六載,王者總集采按其六歲處優舉者超用之、六歲處劣舉者奏免之,其優多劣少者敘用之,劣多優少者左遷之。

臣按:杜預此注亦是以六年為滿考,非復有虞之制也。然每歲達官各考所統,六年而後黜陟之,其法亦善。蓋明著奏牘以上聞,視彼後世暗加詢訪而無案牘可稽、得於風聞而無實跡可驗者固為優也。

唐考功之法,考功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凡百司之長,歲較其屬功過差以九等,大合眾而讀之,流內之官敘以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自近侍至於鎮防有二十七最(一曰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二曰銓衡人物、擢進才良為選司之最,三曰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較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不滯、予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備無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習、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讎較精審、明於利害為較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軍將之最,十四曰禮義德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祿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於勘覆、稽失無隱為勾簡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強濟為監掌之最,十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時、收獲成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於蓋藏、明於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卜效驗多著為方術之最,二十四曰簡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弗擾、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養肥碩、蕃息滋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清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善為上中,一最二善為上下,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貪濁有狀為下下,此所謂九等也。凡定考,皆集於尚書省唱第然後奏。

臣按:唐考課之法,凡百司之長歲較其屬功過,差以九等,則是以每歲而考之,亦非有虞三載三考之制。然以後世考課之法較之猶有可取者焉,以其詳於善而略於最也。蓋善以著其德行,最以著其才術,以善與最相為乘除分為九等以考中外官,上者加階,其次進祿,其下奪祿,又在下解任,亦庶幾古人黜陟之微意也歟。

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閑劇為目限,考滿即遷。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許進秩。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無贓私罪始得遷秩,其七階選人(謂從政郎、宣教郎、文林郎、通直郎、承直郎、承議郎、奉議郎)則考第資序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凡考第之法,內外選人周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其後又立審官院、考課院,凡常調選人、流內銓主之奏舉及曆任有私累者,考課院主之。

臣按:宋考課之法,其初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其後考第之法以一年為一考,皆非有虞考績之法。然既有吏部又有審官院、考課院,則失之重復,又非成周六典之制。

司馬光告於其君(仁宗)曰:「自古得賢之盛莫若唐虞之際,然稷降播種、益主山林、垂為共工、龍作納言、契敷五教、皋陶明刑、伯夷典禮、後夔典樂,皆各守一官終身不易。今以群臣之才固非八人之比,乃使之遍居八人之官,遠者三年、近者數月輒以易去,如此而望職事之修、功業之成,不可得也。設有勤恪之臣悉心致力以治其職,群情未洽,績效未著,在上者疑之,同列者嫉之,在下者怨之,當是時朝廷或以眾言而罰之,則勤恪者無不解體矣,奸邪之臣衒奇以嘩眾,養交以市譽,居官未久聲聞四達,蓄患積弊以遺後人。當是時朝廷或以眾言而賞之,則奸邪者無不爭進矣。所以然者,其失在於國家采名不采實、誅文不誅意,夫以名行賞則天下飾名以求功,以文行賞則天下巧文以逃罪矣。」

臣按:光所謂采名不采實、誅文不誅意二言者,切中後世考課之弊。人君用人誠能專而久,則人人得以盡其才、究其用,而人所毀譽之言久亦自定,於是因其名而責其實,就其文以求其意,則用舍當而賞罰公矣。

司馬光曰:「為治之要莫先用人,而知人聖人所難也,故求之毀譽則愛憎競進而善惡混淆;考之功狀,則巧詐橫生而真偽相冒:要其本在至公至明而已。人主詢諸人而決諸己,使各長官自考其屬而宰相總之,天子定其賞罰,則何勞煩之有?」又曰:「考績之法,唐虞所為,當世之官居位久而受任專,立法寬而責成遠,故鯀之治水,九載弗成然後治其罪,禹之治水九州攸同然後賞其功。非但效米鹽之課、責旦夕之效也。」

臣按:本朝以百官考課之法屬之吏部,內外官皆以三年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是則有虞之制也。官滿者則造為牌冊,備書其在任行事、功績,屬官則先考於其長,書其最目。轉送御史考核焉亦書其最目。至是考功,稽其功狀書其殿最,凡有三等,一曰稱、二曰平常、三曰不稱。既書之,引奏取旨令復職,六年再考亦如之,九年通考乃通計前二考之所書者以定其升降之等。其立法之簡而要、詳而盡,漢、唐以來所未有也。其以御史考核即漢宣命御史考殿最也,書以考語即唐人第其善最也,稽其牌冊、引以奏對即宋人之引對磨勘也。以一人之制而兼各代之所長,而又本於有虞三考黜陟幽明之意,豈非萬世之良法歟?

以上嚴考課之法。

臣按:吏部職任之大者莫大於銓選、考課,銓選是以日月計其資格之淺深而因以試用,考課是以日月驗其職業之修廢而因以升降。其初入仕也以資格而高下其職,其既滿考也以考課而升降其官,自古求賢審官之法不外乎此二途而已。誠能擇吏部之卿佐,俾自擇其屬,秉銓衡者量才於資格之中,核功過者拔才於考課之外,惟公惟明,不偏不黨,則國家有得人之效,事妥民安而製治保邦之本立矣。

○崇推薦之道

《易·泰》:初九,拔茅茹(茅根之相連者)以其彙(類也),征吉。

程頤曰:「君子之進必與其朋類相牽援,如茅之根然,拔其一則牽連而起矣。君子之進必以其類,不唯志在相先樂於與善,實乃相賴以濟,故君子、小人未有能獨立不賴朋友之助者也。自古君子得位則天下之賢萃於朝廷,同志協力以成天下之泰;小人在位則不肖者並進,然後其黨勝而天下否矣,蓋各從其類也。」

臣按:進一君子則眾君子進,進一小人則眾小人進,此《泰》之初九所以有「拔茅茹以其彙」之象也。夫致泰之道亦多端矣,而作《易》聖人必以是而係於一卦之初者,以見人君欲財成輔相天地以左右乎生民者,非得眾君子以為之佐,不可以成泰功也。此致治者所以必慎於用人、專於委任以致夫泰治,而又崇推薦之道以保其泰於悠久焉。

《周官》曰:推賢讓能,庶官乃和,不和政龐。舉能其官,惟爾之能,稱匪其人,惟爾不任。

王安石曰:「道二,義、利而已。推賢讓能所以為義,大臣出於義則莫不出於義,此庶官所以不爭而和;蔽賢害能所以為利,大臣出於利則莫不出於利,此庶官所以爭而不和,庶官不和則政必雜亂而不理矣。稱亦舉也,所舉之人能修其官,是亦爾之所能,舉非其人是亦爾不勝任。古者大臣以人事君,其責如此。」

臣按:有虞之朝,命禹為百揆,而禹則遜之稷契;皋陶命垂為共工,而垂則遜之殳甗。伯與益之,遜於朱虎熊羆;伯夷遜於夔龍。噫!君以其人為賢能而用之,而其人不自賢、不自能而推之賢、讓之能,其相與和穆也如此,此百官和於朝而庶績所以咸熙也歟。成王仰惟唐虞建官之意而時若之,而以推賢讓能望其臣,蓋欲其效虞廷之九官濟濟相讓也,而又戒之曰「舉能其官,惟爾之能,稱匪其人,惟爾不任」,其切望之也深矣。

《春秋穀梁傳》曰:學問無方、心志不通,身之罪也;心志既通而名譽不聞,友之罪也;名譽既聞,有司不舉,有司之罪也;有司舉之,王者不用,王者之過也。

臣按:此言則為臣者見賢而不舉、為君者其臣舉賢而不能用,鈞為有失。

《左傳》:襄公三年,祁奚請老,晉侯問嗣焉,稱解狐,其仇也,將立之而卒。又問焉,對曰:「午也可(祁奚子)。」於是羊舌職死矣,晉侯曰:「孰可以代之?」對曰:「赤也可(職之子伯華)。」於是使祁午為中軍尉,羊舌赤佐之。君子謂祁奚於是能舉善矣,稱其仇不為諂,立其子不為比,舉其偏不為黨,解狐得舉、祁午得位、伯華得官,建一官而三物成,能舉善也。夫唯善故能舉其類,《詩》云:「維其有之,是以似之。」祁奚有焉。

臣按:他書有曰:祁奚為大夫請老,晉君問孰可使嗣,對曰:「解狐可。」君曰:「非子之仇乎?」對曰:「君問可,非問仇也。」又問孰可以為國尉,對曰:「午也可。」君曰:「非子之子乎?」對曰:「君問可,非問子也。」君子謂祁奚外舉不避仇讎、內舉不避親戚,可謂至公矣。其言比左氏尤為明白,至其所謂公之一言,真誡人臣舉賢輔君之要道也。

解狐與荊伯抑為怨,簡子問於狐曰:「孰可以為上黨守?」對曰:「荊伯抑可。」簡子曰:「非子之仇乎?」對曰:「臣聞忠臣舉賢不避仇讎,其廢也不阿親近。」簡子曰:「善。」遂以荊伯抑為守。

臣按:先儒有言,凡人避嫌者皆內不足也。又曰,恩仇分明,非有德者之言。況人臣事君莫大於薦賢為國,苟以親仇之故而有所避就焉,則其人可知矣。

《論語》:仲弓為季氏宰,問政,子曰:「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曰:「焉知賢才而舉之?」曰:「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

朱熹曰:「賢有德者、才有能者舉而用之,則有司皆得其人而政益修矣。」

程頤曰:「人各親其親,然後不獨親其親。仲弓曰『焉知賢才而舉之』,子曰『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便見仲弓與聖人用心之大小。推此義則一心可以興邦、一心可以喪邦,隻在公私之間爾。」

臣按:聖人言雖至近,上下皆通。孔子此言雖為仲弓為宰而發,然推而廣之,使人君之治天下,在朝之臣各舉其所知之賢才,則人人所知者皆舉而用之,而天下之賢才無遺者矣。

孟子曰:「言無實不祥,不祥之實,蔽賢者當之。」

張栻曰:「天生斯賢以為人也,蔽賢之人妨賢病國,不祥孰甚焉。」

臣按:天生賢才以為君用,人能引而進之,其為祥也大矣。媚疾之人蔽之而不容其進,非但不祥於其身,國而不幸有斯人,豈非大不祥哉?漢詔有云「蔽賢蒙顯戮」,以是不祥之人投諸豺虎有北可也。

荀卿曰:「下臣事君以貨,中臣事君以身,上臣事君以人。」

臣按:或人問報國孰為大?曰薦賢為大。蓋竭一身之智力其效少,竭眾人之智力其效多,由是以觀,則人臣之所以事其君者,其高下可知矣。

漢武帝詔曰:「朕深詔執事,興廉舉孝,庶幾成風,紹休聖緒。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今或至闔郡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壅於上聞也。且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其議不舉者罪,有司奏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臣按:未用之賢,其進與否在公卿、大夫之見任者,後世立法,因其所舉賢否而坐其舉主則有矣,未有以賢之不進而誅其見任者以責其必進者也。漢去古未遠,故其詔令之頒猶有古意存焉。

魏明帝時,士人多務進趨,廉遜道缺,劉寔著《崇讓論》以矯之,其略曰:古者聖王之化天下所以貴讓者,欲其出賢才、息爭競也。夫人情莫不皆欲己之賢,故勸令讓賢以自明,故讓道興,賢能之人不求而自至矣,至公之舉自立矣,百官具任,為百官之副亦具以矣。一官缺擇眾官所讓最多者而用之,審之道也。在朝之士相讓於上,下皆化之,推賢讓能之風從此生矣。夫在官之人其中賢明者亦多矣,豈皆不知讓賢為貴耶?直以時皆不讓,習以成俗,故不為耳。

臣按:唐宋舉官自代之制,蓋本寔之此論,非獨可以見其人材用之,實亦足以崇推讓之風焉。

唐狄仁傑薦張柬之、姚元崇、桓彥範、敬暉等數十人,率為名臣。或謂仁傑曰:「天下桃李悉在公門。」仁傑曰:「薦賢為國,非為私也。」

張說喜推籍後進,善用人之長,多引天下知名士以佐佑王化、粉澤典章,成一王法始。知進賢院,嘗薦張九齡可備顧問。說卒,上思其言,召為秘書少監、集賢院學士。

臣按:為大臣者皆能如狄仁傑、張說之薦賢,其為國家治道之助多矣。李克曰:「達觀其所舉。」二臣之所舉如此,則其人之賢可知也已。

崔祐甫為相,薦舉惟其人,不自疑畏,推至公以行。德宗嘗謂之曰:「人言卿所用多涉親故,何也?」對曰:「臣為陛下擇百官不敢不詳慎,苟平生未之識,何以諳其才行而用之?」

司馬光曰:「用人者無親疏、新故之殊,惟賢不肖之察。其人未必賢也,以親故而取之,固非公也;苟賢矣,以親故而舍之,亦非公也。天下之賢非一人所能盡,若必待素識而用之,所遺亦多,必也舉之以眾、取之以公而已,不置毫髮之私於其間,則無遺才曠官之病矣。」

文宗時,中書門下奏請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於本府、本道常選人中擇堪為縣令、司錄、錄事、參軍人,具課績、才能聞薦。如刺史所舉並兩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優與進改;如犯贓至一百貫已下者舉主量削階秩,一百貫已上者移守僻遠小郡。

臣按:人之難知而節之易變者莫如利,今日不取,安保其他日之皆不取哉?此事不取,安保其他事之皆不取哉?人固難保矣,而所以坐人罪者又未必皆得其實,此連坐舉主之法名雖美而實未易行也。

五代周世宗令翰林學士、兩省舉令錄,除官之日,仍署舉者姓名,若貪穢敗官並當連坐。

胡寅曰:「保任天下之至難也,夫中人以上不萬一焉,中人固不易得矣,中人以下滔滔是也。迫禍難、處困窮、臨勢利、怵交黨,此改行易守之會也。中人者一出一入焉,忍與不忍、敢與不敢相權於中,未至於甚,忍而不敢之心勝;怵迫甚矣,不忍而敢之心決:此人情之大常、物理之必至也。誠知其人今不為是,安知其他日渝與不渝也,而況其下者乎?故連坐之法似美而實弊,似美故其初激昂,實弊故其終廢格。若曰吾姑嚴為之防爾,則奸人窺之其弊益甚,然則奈何?曰:人君惟典學明道、識拔真賢以為輔相,則有成材之具、得人之方,如儲木於山、育魚於淵,惟君所取,此非一日之力也。立法保任,苟給目前,策之下也。」

臣按:胡寅所謂「人君典學明道、識拔真賢以為輔相,則有成材之具、得人之方」,此推本反己之論。

宋太宗雍熙二年,令翰林學士、兩省、御史台、尚書省官各於京官、幕職、州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端拱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

臣按:宋朝內外官皆責令在廷大臣舉薦,不顓顓用選法也。

端拱四年,令內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逾濫者,舉主自首,原其罪。

臣按:舉主連坐之法行之久矣,而此又立舉主自首原罪之比,蓋以所舉之人事未彰露即許首原,既已彰露必坐以連坐之罪。此法苟行,則所舉及受舉之人咸知懼矣。

真宗詔:每年終,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並同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自己諳委,或眾共推稱。至令閤門、御史台計會催促,如年終無舉官狀,即奏聞當行責罰。

臣按:宋朝人君切於舉賢如此,可以為後世法。

真宗復舉官自代之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使、刺史、少尹、畿赤令並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在內者於閤門投下,在外者附驛以聞,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則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

臣按:此舉官自代之制,誠能舉而行之,吏、兵二部各立簿籍二,編次所讓表狀,一以進內,一以留司,據此以為銓用升擢之資,其於進用賢才不為無益。

司馬光言於其君(哲宗)曰:「人之才性各有所能,知人之難聖賢所重,若專引知識則嫌於挾私難服眾心,若止循資序則官非其人何以致治?莫若使在位達官人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欲乞以十科取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如韓嵩之薦韓休),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如李嶠之薦季邕),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如謝安之薦謝玄),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如匡衡之薦孔光),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如蕭望之之薦薛廣德),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如張說之薦張九齡),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如魏元忠之薦吳兢),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如袁盎之薦張釋之),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如李祐之薦李巽),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如丙吉之薦於定國)。應職事官自尚書以下,每歲於十科中舉三人,中書省鈔錄舉主及所舉官姓名,歲終不舉及人數不足,按敕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執政各隨所舉之科選差。」

臣按:天下人才不拘拘於此十科,況其各科之中所當用者亦有多寡不同。臣愚以為當如蘇洵所雲,《書》曰「載采采」,舉人者當明著其跡,曰某人廉吏也嘗有某事知其廉,某人能吏也嘗有某事知其能,雖不必有非常之功而皆有可舉之狀,其特曰廉能而已者不聽。如此,則取人之路廣,當道者量其才器而用之,庶乎其得人矣。

英宗時詔中外臣僚,於文資官內,不以職位高下舉行實素著、官政尤異可備升擢任使之人;又於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內,舉其堪充將領及行陳任使之人。司馬光言:「臣始聞之不勝慶抃,既而議者皆言數年之前亦有此詔,所舉甚眾,未聞朝廷曾有所升擢,今茲蓋亦修故事、飾虛名而已,非有求賢之實也。若果如此,誠有何益?乞將今來臣僚所舉之人,隨其資敘各置一簿,編其姓名,留之禁中,其副本降付所司,遇文武官員有闕應係上件差遣者,並乞於所舉官簿內資敘人中親加選擇點定。」

臣按:光所言「數年前亦有此詔,而今之所行亦是修故事、飾虛名而已」,此切中後世詔令之弊,非但求賢一事然也。所謂置簿禁中一說尤為切要,但欲遇闕親為點定,似乎未善。臣愚以為必須待所司各擬以聞,然後據此簿考其當否以點定之,如此,則人君於一世之人才皆有所據以知其人,亦可因所舉之得失以知其人之賢否。

蘇軾曰:「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長吏舉之。又恐其舉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長吏任之。他日有敗事則以連坐,其過惡重者其罪均。且夫人之難知,自堯舜病之矣,今日為善而明日為惡猶不可保,況於十數年之後,其幼者已壯、其壯者已老而猶執其一時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過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強為善以求舉,惟其既以致官而無憂,是故蕩然無所不至。方其在州縣之中,長吏親見其廉謹勤幹之節,則其勢不可以不舉,又安知其終身之所為哉?一縣之長察一縣之屬,一郡之長察一郡之屬,職司者察其屬郡者也,此三者其屬無幾耳,其貪、其廉、其寬猛、其能與不能不可謂不知也。今其屬官有罪而其長不即以聞,他日有以告者,則其長不過為失察,其去官者又以不坐。夫職司察其屬郡、郡縣各察其屬,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罰之甚輕。」又曰:「今之世所以重發贓吏者何也?夫吏之貪者,其始必詐廉以求舉,舉者皆王公貴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莫不愛其同類等夷之人,故其樹根牢固而不可動,蓋以連坐者多故也,如盜賊質劫良民以求苟免,為法之弊至於如此,亦可變矣。如臣之策,以職司守令之罪罪舉官,以舉官之罪罪職司守令,今使舉官與所舉之罪均,縱又加之,舉官亦無如之何,終不能知終身之廉者而後舉,特推之於幸不幸而已。苟以其罪罪職司守令,彼其勢誠有以督察之。」

臣按:蘇軾此言蓋以職司守令於其屬有可督察之勢,而欲以舉官之罪罪之。夫職司守令在其人,今日之己任則為其屬,其屬有罪而不察固有罪矣。若夫舉官,前日之所舉而今日有罪,彼又何預哉?臣愚以為,宜令舉主於初舉之時明具保任連坐之狀,若其所舉之人有不如所舉,許其於事情未露之前具實發覺之,則原其繆舉之罰。如此,則舉人者有所恃而敢於薦揚,受舉者有所畏而不敢改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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