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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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 


○銅楮之幣(上)

《管子》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無勣(糜也)有賣子者,湯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人之無勣賣子者,禹以曆山之金鑄幣以救人之困。

臣按:此後世鑄金為幣之始,然皆因緣水旱以救濟饑困,非專以阜通財貨也。

又曰:以珠玉為上幣,以黃金為中幣,以刀布為下幣。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暖也,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

臣按:三代以前已有幣而其幣有三等,珠玉、黃金、刀布是也,刀布則是泉布之制,後世公私通行以錢而亦兼用金銀、珠玉,其原蓋起於此。是三幣也人君守之以府庫,通之以財賄,而以平天下之食貨,調適其輕重、高下,使之咸得其平,此所以有衡之名歟,後世所謂平準其義蓋出乎此。

太公立九府(《周官》有太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幣、職金)圜法(圜謂均而通也),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外圜而內孔方),輕重以銖(金以斤為名錢以銖為重也),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故貨寶於金,利於刀,流於泉,布於布,束於帛(束,聚也)

鄭樵曰:「謂之泉者,言其形如泉文,古錢其形即篆泉文也,後人代以錢字。」

王昭禹曰:「古者寶龜而貨貝,所以交易者唯貝而已,至太公立九府圜法,始用錢代貝。或曰泉或曰布,布取宣布之意,泉取流行之意,其實則一而已。」

臣按:後世之錢,其形質外圓內方始此,但未有文耳。九府即《周禮》所載太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幣、職金九官是也。九官皆掌財幣之官,而所掌者黃金、布帛、錢幣三者,黃金以斤名,布帛以匹計,錢幣以銖重,故凡貨物之出入其輕重以圜法均而通之,如黃金一斤該錢若干、帛一匹該錢若干之類。是以國家有所用度也,一切財貨寶之以金、利之以刀、流行之以泉、施布之以布、收聚之以帛,所謂金即方寸重一斤者,所謂刀即《管子》所謂刀為下幣者,所謂泉即圜法也,所謂布帛即長四丈為匹者。鄭氏謂言其器、言其用等語,於本文若不相類,臣不敢以為然。

司市以商(通物曰商)(賣物曰賈)(盛也)貨而行布(布謂泉也),國凶荒(謂五穀不熟)(謂疫病)(謂死喪)則市無征而作布。鄭玄曰:「金銅無荒年,因物貴大鑄泉以饒民。」

葉時曰:「按太公立九府圜法,流於泉、布於布,泉取其流、布取其布,司市曰『以商賈阜貨而行布』,布者欲其流布使行也,豈非太公立此九府法而君民通用歟?又按周景王時,單穆公曰『古者天降災厲,於是乎量齎幣、權輕重以救民』,司市曰『凶荒劄喪市無征而作布』,豈非民之物貴乃鑄錢以饒民歟?」

臣按:布即泉也,泉即錢也,錢以權百物而所以流通之者商賈也,故商賈阜盛貨賄而後泉布得行,當夫凶荒劄喪之際,商賈畢聚而食貨阜盛,亦得以濟其乏、蘇其困矣,故於是時市無征稅,所以來商賈,來商賈所以阜食貨,然又慮其無貿易之具也,故為之鑄金作錢焉。蓋以米穀有豐歉,非人力所能致,金銅則無豐歉,可以人力為之,故為之鑄錢,使之博食以濟饑也。《周官》此法,其亦湯、禹因水旱鑄金幣之遺意歟。

外府(主泉貨藏在外者)掌邦布(泉也)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齎賜予之財用(齎,行道之財用也),凡邦之小用皆受焉。

泉府(司泉布之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

葉時曰:「外府掌布,雖曰以共百物以待邦用,而實小用則給之,是以賈疏亦云『外府所納、泉布所積,既少有小用則給之,若大用則取於餘府』。後世凡百所用一出於錢,曾不知周人外府之布特以供小用爾。」

臣按:《周禮》掌財之官非一職,而專掌錢布者外府、泉府二官,外府掌齎載之出入,泉府掌賣買之出入。蓋天下百貨皆資於錢以流通,重者不可舉,非錢不能以致遠;滯者不能通,非錢不得以兼濟;大者不可分,非錢不得以小用,貨則重而錢輕、物則滯而錢無不通故也。

周景王時患錢輕,將更鑄大錢,單穆公曰:「古者天降災戾(戾,惡氣也),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賑救民,民患輕則為之作重幣以行之(幣輕物貴也),於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於是乎有子權母而行,小大利之。今王廢輕而作重,民失其資,能無匱乎?若匱,王用將有所乏,乏則將厚取於民,民不給將有遠誌(謂去其本居),是離民也。」王弗聽,卒鑄大錢。文曰「寶貨」(《國語》注作大泉五十),肉好皆有周郭(內郭為好,外郭為肉),以勸農贍不足,百姓蒙利焉。

臣按:錢有文其制始此,單穆公此言乃後世論錢貨子母相權之說所自出也。重者母也,輕者子也,重者行其貴,輕者行其賤,貴賤相權而並行焉。蓋民之所患有輕重,上則持操縱之權,相權而行之,要之,患輕則作重,患重雖作輕而亦不廢重焉,子可廢而母不可廢故也。

秦兼天下幣為二等,黃金為上幣,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

臣按:虞、夏、商之幣,金為三品,或黃(金)或白(銀)或赤(銅),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至周圜法,金惟用其黃者,然猶有刀布之屬。秦一天下之幣為二,止用黃金並以赤金為錢耳,其他皆不用。

漢文帝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

賈誼曰:「法使天下公得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其罪黥(刺字也)。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則不可得贏。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

臣按:後世弛私錢禁始此。夫天生物以養人,如茶鹽之類,弛其禁可也,錢幣乃利權所在,除其禁則民得以專其利矣,利者爭之端也。是時吳王濞即山鑄錢,富埒天子,後卒叛逆。

賈山曰:「錢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貴,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也。」

臣按:錢之為利,賤可使貴,貧可使富,蚩蚩之民,孰不厭貧賤而貪富貴哉?顧無由致之耳,所以致之者錢也。操錢之權在上而下無由得之,是以甘守其分耳,苟放其權而使下人得以操之,則凡厭賤而欲貴、厭貧而欲富者皆趨之矣,非獨起劫奪之端,而實致禍亂之淵叢也,古人山海之利不以封,良有以夫。

武帝時,有司言三銖錢輕,輕錢易作奸詐,乃更請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質,令不可得摩取鎔。

臣按:秦世八銖失之太重,漢初榆莢失之太輕,武帝罷三銖錢鑄五銖錢,最得輕重之宜。

元帝時,貢禹請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復以為幣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壹意農桑,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以寸尺分裂。

臣按:布帛以為衣,米穀以為食,乃人生急用之物,不可一日亡焉者也。顧欲以之代錢,則布帛不免於寸裂,米穀不免於粒棄,織女積縷以成丈匹、農夫積粒以滿升斗,豈易致哉?況穀帛有用者也,錢幣無用者也,孔琳所謂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運致之苦。今分穀帛以為貨則致損甚多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由是觀之,貢禹此策決不可用,苟或偏方下邑有裂布帛、捐米穀以代錢用者,官府尚當為之禁製,況立為之法乎?

桓帝時,上書者言人以貨輕財薄故致貧困,宜改鑄大錢。

劉陶曰:「當今之憂不在於貨在於民饑,蓋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日有饑,故食為至急也。議者不達農殖之本,多言冶鑄之便,夫欲民殷財阜,在止役禁奪則百姓不勞而足,徒欲鑄錢齊貨以救其弊,猶養魚沸鼎之中、棲鳥烈火之上,水木本魚鳥之所生也,用之不時必致焦爛。」

臣按:劉陶所謂「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日有饑」,此至言也。民之所以有饑者,以無穀也,臣願國家定市價恒以米穀為本,下令有司,在內俾坊市逐月報米價於朝廷,在外則閭裏以日上於邑,邑以月上於府,府以季上於藩服,藩服上於戶部,使上之人知錢穀之數,用是而驗民食之足否,以為通融轉移之法,務必使錢常不至於多餘、穀常不至於不給。其價常平,則民無苦饑者矣,其餘貨賄民之可以有無者,不必計焉。不特此爾,亦可因是以定科差、製賦斂、計工役。

吳孫權始鑄當千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間患之。

臣按:後世鑄大錢始此。夫上天立君以為生民之主,蓋以之掌天下之利,非以其專天下之利也。日中為市,使民交易以通有無,以物易物,物不皆有,故有錢幣之造焉。必物與幣兩相當值而無輕重懸絕之偏,然後可以久行而無弊,時君世臣徒以用度不足之故,設為罔利之計,以欺天下之人、以收天下之財而專其利於己,是豈上天立君之意哉?宜其卒不可行也。

南齊高帝時,奉朝請孔涘上書曰:「鑄錢之弊在輕重屢更,重錢之患在於難用,而難用為無累;輕錢之弊在於盜鑄,而盜鑄為禍深。人所以盜鑄而嚴法不能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所以惜銅愛工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患也。自漢鑄五銖錢至宋文帝四百餘年,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其輕重可得貨之宜也,以為開置錢府,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則府庫以實、國用有儲。」

臣按:天立君以子民,付之利權,使其通融以濟天下,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所以通百物以流行於四方者幣也,金銀之屬細分之則耗,布帛之屬片析之則廢,惟鑄銅以為錢,物多則予之以多,物少則予之以少,惟所用而皆得焉。且金銀出於天,幣帛成於人,錢也者合天人以成其器,銅天生者也,銅而成錢則人為之矣。自古論錢法者多矣,惟南齊孔鋋所謂不惜銅、不愛工,此二語者萬世鑄錢不易之良法也。銅出於天吾無所惜,工成於人吾無所愛,則其錢之為錢,體質厚而肉好適均,製作工而輪郭周正,造一錢費一錢,本多而工費,雖驅之使鑄彼亦不為矣,況冒禁犯法而盜為之哉?然自太府圜法以來,以銅為泉或為半兩或為榆莢、或為八銖或為四銖,不知幾變矣,惟漢之五銖為得其中,五銖之後或為赤仄或為當千、或為鵝眼蕡繯或為荇葉,又不知其幾變矣,惟唐之開元為得其中,二者之外,或以一當三、或以一當十、或以一當百,然皆行之不久而遽變,惟其質製如開元者則至今通行焉。惜乎世道降而巧偽滋,古錢之存於世者無幾,凡市肆流行而通使者皆盜鑄之偽物耳,其文雖舊,其器則新,律非無明禁也,彼視之若無,作之者無忌,用之者無疑,銷古以為今,廢真而售贗,滔滔皆然,卒莫如之何也已矣。為今之計,莫若拘盜鑄之徒以為工,收新造之錢以為銅,本孔鋋此說別為一種新錢,以新天下之耳目,通天下之物貨,革天下之宿弊,利天下之人民(請先敕所司遣人分行天下,訪緝盜鑄所在,親臨其地,拘集其人,免其罪罰,就於其私鑄之所立場開爐,就用其徒以為工作,見丁著役,著籍定期,給廩以食之,置官以督之,如此,則鑄作之工不征於民而得之矣。次敕內帑精選唐宋以來真錢,如開元、太平之類得數百萬,發下戶部,分散天下於闤闠市集所在,用繩聯貫古錢百文,隨處懸掛以為式樣,使小民知如此樣者是為舊錢,非此樣者皆俾其具數赴官首告,官為收之,每偽錢十斤量賞以新錢六七斤,則民不失利,官得其用,如此,則鼓鑄之銅不求之民而得之矣。雖然,貧民之家僅有千百之錢,恃此以為生計,一日無之則失所恃矣,官府改造動經歲月,彼安能待哉?請於未出令之先,預令內外帑藏拘刷無用之銅器、沒入之偽錢,盡行送赴開爐去處,照樣鑄造,一年之後新錢既成,方行倒換之令,倒換既多,次第改造,不出十年,偽錢盡矣。夫然則天下所用者皆前代之真劑、今日之新規,行之既久,雖不能保其無弊,然亦可以持循百年有利而無害焉。所以為新製者當如何?曰每錢以十分為重,中間錢文必以古篆,或用年號、或別製佳名,其漫加識以楷書二字,上書「皇」、下書「明」,輪郭之旁周回鑿以花紋,每文計用銅十五分,剉磨之餘去五而存十。新錢既成之後,又令天下輸舊錢於官以易新者,將所得舊錢周以細紋如新錢製,其漫亦劃以二字,或兩旁或上下,然後散之,仍詔告天下非此二樣錢不許用,而又申明廢銅赴官中賣之律,鉟銷為器者有禁,漏出外國者有刑,如此,則錢法流通而公私俱便矣。或曰凡興作必約工計本,今耗銅而費工其多,如此國家何利之有?臣故曰天立君以子民,付之利權,使之通融以濟天下,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

唐高祖武德四年,廢五銖錢,鑄開通元寶錢。每十錢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臣按:太公圜法,凡泉輕重以銖,今之一兩即古之二十四銖,計一錢則重二銖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則今一錢為古之七銖以上,凡造一錢用銅一錢,此開通元寶所以最得輕重大小之中也。此後之錢,如宋元太平、淳化之類皆仿此制,至今行之,後有作者皆當準此以為常法。

以上銅楮之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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